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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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的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的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的通知2012年6月1日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出了新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市安全监管局编制了《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以下简称《编制要点和范例》),现印发给你们。

请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编制要点和范例》,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落实其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编制要点和范例》电子文本请各区县及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下载:首页—职业卫生—职业危害管理)。

附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附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涂装作业为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编制要点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为强化卫生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规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cn。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根据食品安全、职业(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等专业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

各区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要求制定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遇有投诉举报时或重大活动保障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本要求中“次/年”指连续12个月内的监督次数。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频次要求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和《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版)》,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

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4、D级餐饮单位,限期改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不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以制售冷热饮为主,仅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咖啡厅、茶社、饮品店等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民俗旅游接待户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50㎡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化工职防院,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要求,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保护劳动者健康,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市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工作(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工作)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引导用人单位自觉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能力;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用人单位实施分类监督执法,提高监督执法效能,促进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二、工作目的一是通过风险评估工作,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

二是实施分类监督执法,更好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督执法效能。

三、工作任务(一)开展风险评估工作1.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2023年市卫生健康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具体方法见附件1。

二是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90-100分)、B级(70-89分)、C级(70分以下)。

劳动部《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劳部发[1994]464号

劳动部《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劳部发[1994]464号

劳动部《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正文:---------------------------------------------------------------------------------------------------------------------------------------------------- 劳动部《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1994年11月22日劳部发[1994]464号)国务院法制局:为了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建国以来的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结果是:有效的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49件,需要修改的13件,应予废止的26件。

请对应修改和废止的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核。

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清理表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清理表┌──┬──────────┬────────┬──┬──┬──┬──┐│序号│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发布有日期│继续│需要│应予│废止│││性文件名称││有效│修改│废止│或修││││││││改理││││││││由│├──┼──────────┼────────┼──┼──┼──┼──┤│一│有效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49件)││││││├──┼──────────┼────────┼──┼──┼──┼──┤│(一)│行政法规(21件)││││││├──┼──────────┼────────┼──┼──┼──┼──┤│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1949.12.23 │有效││││││办法││││││├──┼──────────┼────────┼──┼──┼──┼──┤│2│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1951.10.19 │有效││││││几项办法││││││├──┼──────────┼────────┼──┼──┼──┼──┤│3│防止沥青中毒办法│1956.1.31│有效││││├──┼──────────┼────────┼──┼──┼──┼──┤│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有效││││├──┼──────────┼────────┼──┼──┼──┼──┤│5│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1956.5.25│有效││││││规程││││││├──┼──────────┼────────┼──┼──┼──┼──┤│6│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1963.9.28│有效││││││办法││││││├──┼──────────┼────────┼──┼──┼──┼──┤│7│矿山安全条例│国发[1982]30号│有效│││││││1982.2.13│││││├──┼──────────┼────────┼──┼──┼──┼──┤│8│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发[1982]30号│有效│││││││1982.2.13│││││├──┼──────────┼────────┼──┼──┼──┼──┤│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有效│││││││1982.4.10│││││├──┼──────────┼────────┼──┼──┼──┼──┤││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国发[1983]141号││││││10│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1983.9.12│有效││││││规定││││││├──┼──────────┼────────┼──┼──┼──┼──┤│11│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国发[1986]77号│有效││││││暂行规定│1986.7.12│││││├──┼──────────┼────────┼──┼──┼──┼──┤││国务院对《关于实行技│国发[1987]100 号││││││12│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6.6 │有效││││││的批复││││││├──┼──────────┼────────┼──┼──┼──┼──┤│1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国发[1987]105 号│有效││││││防治条例│1987.12.3│││││├──┼──────────┼────────┼──┼──┼──┼──┤│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 号令│有效│││││││1988.7.12│││││├──┼──────────┼────────┼──┼──┼──┼──┤│15│国务院关于《工人考核│国函[1990]52号│有效││││││条例》的批复│1990.6.23│││││├──┼──────────┼────────┼──┼──┼──┼──┤│1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国务院第66号令│有效││││││规定│1990.11.22 │││││├──┼──────────┼────────┼──┼──┼──┼──┤│17│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第81号令│有效│││││││1991.4.15│││││├──┼──────────┼────────┼──┼──┼──┼──┤│18│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国发[1991]33号│有效││││││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6.26│││││├──┼──────────┼────────┼──┼──┼──┼──┤│19│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国务院第110 号令│有效││││││规定│1993.4.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国务院第117 号令│有效││││││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6 │││││├──┼──────────┼────────┼──┼──┼──┼──┤│2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国务院第146 号令│有效││││││间的规定│1994.2.3 │││││├──┼──────────┼────────┼──┼──┼──┼──┤│(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有效││││││(28件)││││││├──┼──────────┼────────┼──┼──┼──┼──┤│1│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1956.5.31│有效││││││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2│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中│1957.7.13│有效││││││的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3│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情│1962.8.8 │有效││││││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五│││││││4│单位《关于防止矽尘危│1963.2.9 │有效││││││害工作会议的报告》││││││├──┼──────────┼────────┼──┼──┼──┼──┤││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5│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1963.3.30│有效││││││定││││││├──┼──────────┼────────┼──┼──┼──┼──┤│6│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78.12.7│有效││││││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7│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国发[1979]100 号│有效││││││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1979.4.9 │││││││报告的通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8│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1980.10.7│有效││││││育结构改革的报告││││││├──┼──────────┼────────┼──┼──┼──┼──┤││关于妥善解决边防海岛│││││││9│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国发[1981]17号│有效││││││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子│1981.6.5 │││││││女入学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国发[1981]147 号││││││10│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1981.9.25│有效││││││后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11│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1981.10.17 │有效││││││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国发[1983]85号││││││12│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1983.5.18│有效││││││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国发[1983]142 号││││││13│干教师、医生、科技人│1983.9.12│有效││││││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关│国办发[1984]33号│有效│││││14│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1984.3.25│││││││工队伍素质的意见的通││││││││知││││││├──┼──────────┼────────┼──┼──┼──┼──┤│15│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国发[1984]97号│有效││││││毒工作的决定│1984.7.18│││││├──┼──────────┼────────┼──┼──┼──┼──┤│16│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国发[1985]2 号│有效││││││资改革问题的通知│1985.1.5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制定国营建│国发[1985]20号││││││17│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1986.2.6 │有效││││││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18│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国发[1986]26号│有效││││││休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2.18│││││├──┼──────────┼────────┼──┼──┼──┼──┤│19│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国发[1987]53号│有效││││││产管理的紧急通知│1987.6.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办发[1989]11号││││││20│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的通│1989.2.16│有效││││││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发[1989]25号││││││21│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1989.3.6 │有效││││││益挂钩的意见││││││├──┼──────────┼────────┼──┼──┼──┼──┤│22│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国发[1990]28号│有效││││││的通知│1990.4.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别│││││││23│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1990.6.5 │有效││││││问题的通知││││││├──┼──────────┼────────┼──┼──┼──┼──┤│2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1.6.15│有效││││││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25│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国发[1992]36号│有效││││││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1992.6.24│││││││的通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26│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国发[1993]54号│有效││││││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1993.7.21│││││││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27│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国办发[1993]69号│有效││││││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1993.10.18 │││││││通知││││││├──┼──────────┼────────┼──┼──┼──┼──┤││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国发[1994]9 号││││││28│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1993.10.18│有效││││││知││││││└──┴──────────┴────────┴──┴──┴──┴──┘续上表┌──┬──────┬────────┬──┬──┬──┬──────┐│序号│行政法规及│发布日期│继续│需要│应予│废止或修改│││国务院规范││有效│修改│废止│理由│││性文件名称││││││├──┼──────┼────────┼──┼──┼──┼──────┤││需要修改的行│││││││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3件)││││││├──┼──────┼────────┼──┼──┼──┼──────┤│(一)│需修改的行政││││││││法规(9件)││││││├──┼──────┼────────┼──┼──┼──┼──────┤││中华人民共和│││││部分内容不能││1│国劳动保险条│1953.1.2 ││修改││适应当前经济│││例│││││形势的需要,││││││││故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2│国劳动保险条│1953.1.26││修改││同上│││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关于工人退休│国发[1978]104 号││││││3│退职的暂行办│1978 ││修改││同上│││法││││││├──┼──────┼────────┼──┼──┼──┼──────┤││国务院关于转│││││其中第44、││4│发公安部《劳│国发[1982]17号││修改││63条应予废│││动教养试行办│││││止,因其内容│││法》的通知│││││已被《劳动法││││││││》代替│├──┼──────┼────────┼──┼──┼──┼──────┤││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安全监察暂行│││││已执行了10││5│条例│国发[1982]22号││修改││多年,需根据││││1982.2.6 ││││实际情况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国营企业招用│国发[1986]77号││││在内容和适用││6│工人暂行规定│1986.7.12││修改││范围方面需要││││││││修改、完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第34号令││││建立和完善科││7│调查程序规定│1989.3.29││修改││学合理的事故││││││││处理制度│├──┼──────┼────────┼──┼──┼──┼──────┤││企业职工伤亡│国务院第75号令││││││8│事故报告和处│1991.3.1 ││修改││同上│││理规定││││││├──┼──────┼────────┼──┼──┼──┼──────┤││全民所有制企│││││第3、14、││9│业招用农民合│国务院第87号令││修改││16、27条│││同制工人的规│1991.7.25││││需根据《劳动│││定│││││法》加以修改│├──┼──────┼────────┼──┼──┼──┼──────┤│(二)│需修改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4件)││││││├──┼──────┼────────┼──┼──┼──┼──────┤││关于工业、基│││││停工津贴有必│││本建设、交通│││││要规定,但此││1│运输企业工人│1957.7.9 ││修改││文件中的规定│││职员停工津贴│││││已经过时│││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筑安装│││││非施工期间工│││企业工人、职│││││资待遇有必要││2│员在冬季非施│1957.11.14 ││修改││规定,但此文│││工期间的工资│││││件中的规定已│││待遇的规定│││││经过时│├──┼──────┼────────┼──┼──┼──┼──────┤││国务院关于严│││││部分内容已不││3│格执行《工人│国发[1981]164 号││修改││适应当前经济│││退休退职暂行│1981.11.7││││形势的需要,│││办法》的通知│││││故应修改│├──┼──────┼────────┼──┼──┼──┼──────┤││关于进一步落│││││第1、3条应││4│实外商投资企│国办发[1988]20号││修改││根据《劳动法│││业用人自主权│1988.5.5 ││││》加以修改│││的意见││││││├──┼──────┼────────┼──┼──┼──┼──────┤││应予废止的行│││││││三│政法规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的行│││││││(一)│政法规││││││││(4件)││││││├──┼──────┼────────┼──┼──┼──┼──────┤││中华人民共和│││││已被《外商投│││国中外合资经│国发[1980]199 号││││资企业劳动管││1│营企业劳动管│1980.7.26│││废止│理规定》(劳│││理规定│││││部发[1994]││││││││246 号)代替│├──┼──────┼────────┼──┼──┼──┼──────┤│2│工资基金暂行│国发[1985]115 号│││废止│适应当时情况│││管理办法│1885.9.24││││,自行失效│├──┼──────┼────────┼──┼──┼──┼──────┤││国营企业实行│国发[1986]77号││││已被《劳动法││3│劳动合同制暂│1986.7.12│││废止│》代替│││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国务院第41号令││││││4│业临时工管理│1989.10.5│││废止│同上│││暂行规定││││││├──┼──────┼────────┼──┼──┼──┼──────┤││应予废止的国│││││││(二)│务院规范性文││││││││件(22件)││││││├──┼──────┼────────┼──┼──┼──┼──────┤││政务院关于各│││││将被新法代替││1│地厂矿对于法│1950.7.31│││废止││││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关于建筑业实│││││已被国务院第│││行八小时、小│││││146号令《││2│礼拜工作制度│1956.6.8 │││废止│关于职工工作│││的规定│││││时间的规定》││││││││代替│├──┼──────┼────────┼──┼──┼──┼──────┤││关于新厂委托│││││适应当时情况││3│老厂培训职工│1956.6.8 │││废止│,自行失效│││的工资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已被国务院第│││在城市坚持8││││废止│146号令《││4│小时工作制的│1960.12.21 ││││关于职工工作│││通知规定│││││时间的规定》││││││││代替│├──┼──────┼────────┼──┼──┼──┼──────┤││国务院批转劳│││││适用期已过,│││动部提出的关│││││自行失效│││于搬迁企业单│││││││5│位职工工资和│1966.1.8 │││废止││││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理││││││├──┼──────┼────────┼──┼──┼──┼──────┤││国务院批转国│││││适用期已过,││6│家计委关于清│1979.4.16│││废止│自行失效│││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办法││││││├──┼──────┼────────┼──┼──┼──┼──────┤││国务院批转中│││││适用期已过,│││国人民银行关│││││自行失效│││于改变系统人│国发[1979]287 号││││││7│员编制、劳动│1979.12.12 │││废止││││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摘录)││││││├──┼──────┼────────┼──┼──┼──┼──────┤││关于解决上海│││││适应当时情况│││交通运输问题│││││,自行失效││8│的会议纪要中│国办发[1981]38号│││废止││││有关装卸工人│1981.4.2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国│││││适应当时情况│││务院关于国营│││││,自行失效││9│工业企业进行│1982.1.2 │││废止││││全面整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10│格制止企业滥│国发[1982]58号│││废止│同上│││发加班加点工│1982.4.8 │││││││资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劳│││││适用期已过,│││动人事部关于│││││自行失效│││一九八三年企│国发[1983]65号││││││11│业调整工资和│1983.4.14│││废止││││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国营企业│国发[1984]55号││││││12│发放奖金有关│1984.4.14│││废止│同上│││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适应当时情况│││家经委等五个│││││,自行失效││13│部门关于改善│国发[1986]39号│││废止││││纺织、丝绸工│1986.3.26│││││││人工资待遇的││││││││请示的通知││││││├──┼──────┼────────┼──┼──┼──┼──────┤││中共中央、国│││││适用期已过,│││务院关于认真│中发[1986]9 号││││自行失效││14│执行改革劳动│1986.4.18│││废止││││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关于志愿兵、│││││适应当时情况│││义务兵退出现│国办发[1987]17号││││,自行失效││15│役到地方工作│1987.3.18│││废止││││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与《劳动法》│││转发劳动部、│││││相抵触│││人事部《关于│国办发[1988]20号││││││16│进一步落实外│1988.5.25│││废止││││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国发[1989]31号││││适用期已过,││17│强工资基金管│1989.3.30│││废止│自行失效│││理的通知││││││├──┼──────┼────────┼──┼──┼──┼──────┤││关于一九八九│││││适用期已过,│││年全国劳动模│国办发[1989]46号││││自行失效││18│范和先进工作│1989.9.25│││废止││││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关于一九八九│││││适应当时情况│││年国营企业工│国发[1989]83号││││,自行失效││19│资工作和离退│1989.12.19 │││废止││││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国发[1990]59号││││││20│体所有制企业│1990.10.22 │││废止│同上│││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1│关于煤矿连续│1992.5.3 │││废止│同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关于修│││││已被《劳动法│││改《国营企业│││││》代替││22│实行劳动合同│国务院第99号令│││废止││││制暂行规定》│1992.5.18│││││││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结束——。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号]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号]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京常字<1994>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推广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有害作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0]11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8.30【实施日期】201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0〕11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矿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适用本规范。

本市行政区域外,由本市负责管辖的矿山企业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方针原则】矿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要求第四条【责任主体】矿山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
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9.18
•【字号】京人社发〔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10号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人力社保行政管理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现决定宣布废止失效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8日。

2023年北京市安全生产月知识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3年北京市安全生产月知识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3年北京市安全生产月知识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公司:________ 部门:________ 姓名:________ 得分:________一、单选题(100题)1.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尘肺病共有( )种。

A.14B.13C.12D.112.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构成( ) 。

A.玩忽职守罪B.重大责任事故罪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国家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重新规定了八个标准化管理体系: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 ) 、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

A.作业管理B.重大危险源管理C.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4.已经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企业, 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1年内连续发生()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评价机构应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核查,不满足原等级要求的,应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

A.1B.2C.3D.4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A.监督B.管理C.监督管理D.综合监督管理6.整顿中的“3定”是指( )。

A.定点、定方法、定标示;B.定容、定方法、定量;C.定点、定容、定量;D.定点、定人、定方法7.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3B.2C.1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防毒面具也可用于防尘B.防尘口罩也能用于防毒C.当颗粒物有挥发性时,如喷漆产生的漆雾,必须选用防尘防毒组合防护9.在空气不流通的狭小地方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可能造成的危险是( )。

A.缺氧B.中毒C.火灾D.爆炸10.危险环境使用的携带式电动工具应采用( )V的安全电压。

北京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

北京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

北京市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前言为促进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发展,规范职业病危害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有关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管理、程序、内容等基本要求做出了规定,区别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 /T 196—200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 /T 197—2007的适用范围和相关要求,但编制过程中参照了其中的部分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批准(或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目次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概述 (3)5 评价报告书编制 (5)附录A(资料性附录)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13)附录B(资料性附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应收集的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D(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格式. (20)附录E(资料性附录)整改情况复查验收表 (20)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制的格式及内容等。

本导则适用于在京已经投产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附录A所列文件中的内容对于本导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导则,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用人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目录
01 决定布
02 内容解读
基本信息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机构 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决定废止规章11件,修改规章5件。
二、修改目的
随着一系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的推出和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审批效率显著提升,机 构准入更加便捷,市场主体大幅增加,市场环境持续优化。
谢谢观看
决定发布
决定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 2021年4月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 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 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1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二、对5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 监检测〔2019〕206号),推动实施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试点告知承诺制度,优化准入服务, 便利机构取证,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改革措施。2020年,持续推进许可事项改革,并根据疫情防控 形势,推行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2021年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控中心:为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决定,自2022年2月至2025年10月在全市范围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

东城区、西城区以及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治理企业较少的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将医疗卫生行业、住宿业、居民服务业等存在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纳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我市被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90%,达到《北京市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计划》要求。

二、步骤安排(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2-8月)1.制定治理方案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结合本区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实际,在总结借鉴“十三五”时期组织开展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汽车制造、水泥生产、矿山、冶金、化工、建材、医药、电子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以及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等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认真研究部署,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做到“两个明确”(即:明确年度治理任务及目标,明确具体治理方法、措施和要求),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达到《北京市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计划》要求。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8.31•【字号】京安监发[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07〕148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64号)精神,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批准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等六个单位承担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批准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等六个单位承担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批准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等六个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京卫防字[1995]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1995.08.07
【实施日期】1995.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批准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等六个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
通知
(京卫防字(1995)31号1995年8月7日)
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市卫生防疫站、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矿务局职业病防治所、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航天工业总公司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
根据《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规定,经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业务技术审核评定,现批准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等六个单位
1 / 1。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修正案(2001)-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修正案(2001)-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修正案(2001)
正文:
----------------------------------------------------------------------------------------------------------------------------------------------------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修正案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2、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有害作业单位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测机构对其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或者检测。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18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18日)
——结束——。

北京职业卫生管理条例

北京职业卫生管理条例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2005年7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内设立派出站,聘任职业卫生检查员。

第四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健康保护意识。

第五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市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责:(一)拟定全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二)组织实施全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对区(县)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四)查处大案要案,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受害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救治;(五)负责组织卫生部下达的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六)负责对北京辖区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抽查,并查处违法行为;(七)开展执法稽查,对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八)组织协调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九)负责全市职业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十)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十一)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工页。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卫生部令目录-卫生部令第29号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卫生部令目录-卫生部令第29号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卫生部令目录正文:----------------------------------------------------------------------------------------------------------------------------------------------------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卫生部令目录(2002年5月8日卫生部令第29号公布)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卫生部对发布的卫生部令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卫生部决定:一、对因政府职能调整,有关工作职责已交由国家药监局负责,并被国家监局制定的局长令代替的5件部长令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不适应实际需要,已被卫生部新颁布的部长令代替,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5件部长令,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卫生部决定废止的卫生部令目录(5件)序号:1规章名称:《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0年11月2日,卫生部,6号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代替序号:2规章名称:《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9月23日,卫生部,23号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局令第8号)代替序号:3规章名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12月28日,卫生部,27号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18日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9号)代替序号:4规章名称:《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3年7月26日,卫生部,33号令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局令第3号)代替序号:5规章名称:《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5年6月18日,卫生部,42号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26日发布的《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代替附件二卫生部宣布失效的卫生部令目录(15件)序号:1规章名称:《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0年4月3日,卫生部,3号说明:已被卫生部1992年5月11日发布的《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部令第20号)代替序号:2规章名称:《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则》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0年11月8日,卫生部,7号说明:已被卫生部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部令第53号)代替序号:3规章名称:《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1年1月10日,卫生部,9号说明:已被卫生部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代替序号:4规章名称:《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1年4月26日,卫生部,12号说明:已被卫生部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代替序号:5规章名称:《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6月2日,卫生部,21号说明:已被卫生部1999年2月25日发布的《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部令第3号)代替序号:6规章名称:《消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22号说明:已被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部令第27号)代替序号:7规章名称:《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12月16日,卫生部,26号说明:已被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309号)代替序号:8规章名称:《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3年3月15日,卫生部,28号说明:已被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部令第26号)代替序号:9规章名称:《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29号说明:已被国务院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卫生部1998年9月21日发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部令第2号)代替序号:10规章名称:《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30号说明:已被卫生部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部令第53号)代替序号:11规章名称:《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3年10月13日,卫生部,34号说明:已被卫生部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代替序号:12规章名称:《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36号说明:已被卫生部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部令第53号)代替序号:13规章名称:《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5年8月29日,卫生部,45号说明:已被国务院2001年6月20日发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代替序号:14规章名称:《母婴保健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5年8月4日,卫生部,44号说明:已被卫生部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部令第53号)代替序号:15规章名称:《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8年1月25日,卫生部,55号说明:已被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2001年12月5日联合发布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代替——结束——。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二十八号
19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3号
2013-07-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12-03
国务院
6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 2002”第352
GBZ/T 194-2007
2008-2-1
卫生部
54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 205-2007
2008-3-1
卫生部
55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24-2010
2010-8-1
卫生部
5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
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
2010-10-1
国务院
1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号
2005-09-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7号
2009-05-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5号
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
2012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9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
管工作的通知》
冀安监管职健[2012]98号

各部门合规性评价输入信息(修)

各部门合规性评价输入信息(修)
19《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全文适用于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按照该规定对公司档案进行管理,对档案的管理中涉及到药品的购买与摆放,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除第二章、第三章第二节,其他内容基本适用于办公室日常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法规及相应程序,开展日常工作,以确保固体废物的处置,避免造成污染。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第三十条等条款适用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按照能源法规定,按期订时交纳水、电、天然气等费用,确保环境保护体系实放。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大部分条款适用于办公室日常工作,通过对全员进行全面体检,通过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以防治职业病发生,以确保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实施。
3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适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办法处理生活垃圾,以达到标准要求,确保环境保护体系实施。
32《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中除主要节水、供水部门外的条款基本适用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对机关各科室人员进行节水宣传,在机关悬挂节约用水标识,按时交纳水费,以符合条款要求,确保环境保护体系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01/01失效)【实施时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公司严格按照全文要求执行,对公司设立、分立、建立子公司、成立董事会监事会、法律责任等事项。
评价输入信息:
在项法律、法规中,有34项是与公司办公室日常工作相对较紧密的法律、法规。建立了《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并要求部门全员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日常工作。(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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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的决定
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
【文 件 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3-07-18
【实施时间】2003-07-18
【时 效 性】有效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18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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