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建筑业安全管理的对比研究(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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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建筑业安全管理的对比研
究(2020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中美建筑业安全管理的对比研究(2020版)
摘要:建筑企业由于行业自身的特点,安全问题比较突出。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0年到1999年,我国建筑企业伤亡事故每年平均发生1530件,死亡1560人,建筑行业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第二大安全事故高发行业。
造成建筑业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十分复杂,除了建筑施工活动高空、交叉作业多,施工过程易受自然环境影响等客观因素外,还和我国建筑业目前竞争过度激烈,施工企业利润水平较低,安全投入不足,建筑工人(80%为民工)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维权意识较差等原因密切相关!“。
本文以美国建筑业安全管理为对照,探讨我国目前存在的不足,为加强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整体水平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
一广泛明确的法律责任
美国是一个高度法制化国家,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完善和配套。
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除民法、劳工法、雇主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外,主要依据1970年颁发的适用于美国各洲和地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ct:OSHAct1970)。
该法在第5节货任“第1条明确规定,每个雇主都应遵守下列要求:(1)必须为每个雇员提供没有被认为对雇员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生理伤害危险的工作和工作场所;(2)必须遵守根据本法令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可知,按照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规定,业主和总承包商要承担相当大的安全责任风险。
从近一二十年涉及建筑安全的法律诉讼案例看,建筑伤亡事故的最终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有相当大的部分落到了业主身上。
因此在美国,安全责任己经超出了传统的雇主—雇员关系。
从90年代初期开始,业主和总承包商对安全问题己越来越重视。
为避免日后的法律纠纷,业主在工程项目招标时,一般都将承包商良好的安全施工记录列为取得投标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工程施工阶段,业主还积极参与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通常都会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在每一个项目中委派业主安全代表,与承包商共同召开安全会议;
要求承包商坚决执行由业主制定的安全标准;
为承包商的安全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要求所有的承包商接受安全指导,审查其安全计划;
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在所有的建设项目中实行安全激励计划。
业主对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促使承包商意识到,提供安全的工程服务是他们在业界立足和发展的唯一途径。
我国《建筑法》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16条规定中,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几乎由建筑施工企业完全承担,建设单位(即业主)承担的责任非常有限。
因此在我国,施工安全普遍被认为是施工单位的事,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往往只关心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问题,因而经常出现拖欠工程进度款或迫使施工单位抢进度、赶工期而漠视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的情况。
某些施工单位负责人,缺乏必要的安全法律意识,在督促不严的情况下,存在着把减少安全投入视为节约成
本的错误观念,使建筑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可见,从法律上落实建筑活动各方的安全责任,增加各方对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是降低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
二.市场经济杠杆对建筑安全问题的有效调节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业主和承包商必须办理有关强制性保险(ForcedInsurance),否则将无法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保险业十分发达,竞争激烈,保险品种门类齐全,与保险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健全完善。
美国法律规定的与工程有关的旨制性保险种类主要有:承包商险(BuildersRisk),安装工程险(InstallationFloater),劳工赔偿险(WorkersCompensation),职业责任险(ProfessionalRisk)等。
尽管法律规定工程建设涉及主体必须投保强制性险,但投保人却可以自由选择满意的保险公司,并且保费费率完全按市场规律协商确定。
在美国,承包商交纳安全保费的多少,和其安全施工的业绩与信誉密切相关。
承包商若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和信誉,往往保费低廉,施工利润较高;反之保费高昂,可能导致施工成本亏损,甚至出现保险公司
拒保,承包商无法获得主体施工资格。
在这种市场经济杠杆作用下,不仅承包商自己安全意识十分强烈,而且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也对施工安全极为重视,积极参与到施工安全管理之中。
此外,通过大量的实践,承包商意识到,建立良好的施工安全业绩不仅仅要节约安全投保费用,而且因为安全生产,减少了工作损失时间,提高了员工生产率,降低了诉讼费用,企业总施工成本费用反而得到显着降低。
所以近年来,美国建筑界自发广泛地掀起了一股以追求零伤害“(ZeroInjury)为目标的安全施工管理潮流,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绩!。
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投保意识普遍较差,这和我国建筑法律不健全,保险市场单一有很大关系。
我国《建筑法》只在第四十八条强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国际普遍通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等强制险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条块分割,保险业务险种少,保费高,服务尚不如人意;建筑市场没有建立权威的安全统计信息,使得理赔时互相推委,各自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
在执法不严,缺乏相互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必然造成某些施工企业的短期意识,抱有侥幸心理,不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市场经济的杠杆调节对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没有很好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较完备的安全量化评估指标
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业绩,美国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局OSHA(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dministration),负责管理、记录有关安全与健康问题和事件,并科学地设立了一系列安全量化评估指标,供政府有关部门、业主、保险公司、科研机构评价施工企业安全业绩和进行安全科学研究使用。
这些评估指标都是根据施工企业历年的安全纪录而计算出的,主要包括:经验调整系数(ExperienceModificationRate),伤害事故率(RecordableIncidentRate),损失时间事故率(LostTimeIncidentRate),劳工索赔率(WorkersCompensationClaimsFrequency)等。
指标从不同的侧面较
为科学地反映出企业安全状况,提供了企业间安全状况的可比量化依据,因此被誉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指示。
目前我们国家对建筑企业安全状况评估,主要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执行,采用“安全检查评分表”打分的方法进行评估。
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打分多少易受人为因素干扰,得分高低也不能真实反映出发生安全事故的损失程度,而且企业间安全状况缺乏可比性,难以适应现代化安全管理的信息要求。
为此,研究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建筑企业安全科学评估体系,对提高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四.严厉的安全检查执法
良好的安全业绩是由一系列评估指标反映的,评估指标的可靠性首先在于安全事故记录的真实性、规范性。
美国己经建立了一套关于安全事故记录、维护、检查、处罚的完备的规章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各方对建筑业安全信息的了解。
美国法律规定,拥有11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必须记录和保存每名雇员的详细安全情况,记录分两种规定格式,即职业伤害与疾病日志(OSHANo.200)和职业伤害与疾
病补充记录(OSHANo.101)。
每一起职业伤害或疾病事件都要在事件发生后的6个工作日内做出详细记录,内容包括伤害和疾病发生的时间,受影响员工的姓名,受伤害或生病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员工所属的工作部门,伤害或疾病所属类别,由于伤害或疾病所导致的工时损失,伤害及疾病事件发生原因的描述,以及有关其他受影响事物的列表等。
此外,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OSHA)还要求每一个雇主都必须为其管辖的每一个工地准备一份年度报告。
这些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必要送交OSHA,但要求在雇主处保存至少5年以上(从事故发生的当年算起),在OSHA或劳动统计局(BLS)的检查官员以及州一级的官员需要时能随时出示。
按照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在每年的2月1日之前将前一年度的安全记录表张贴公告,使所有的雇员都能方便看到。
即使上一年工伤和职业病的总数为零,也要求公告,公告必须保存到3月1日,便于员工检查监督和举报。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SHAct,1970)规定,任何篡改安全记录的行为,将处以1万美元的罚款或半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违反公告要求,将处以7000美元的罚款;检察官有权对工地现场进行检查,任何阻止、反对、妨碍
以及干涉检查官员工作,将处以5000美元的罚款以及3年以下的监禁;检查官员检查前一般不得通知雇主,不能泄漏检查的消息,否则将对检察官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或者6个月的监禁;检查时若发现违规行为,视情节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甚至刑事处分。
我国政府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也十分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
全国绝大多数省地级城市成立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初步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大大减少了建筑安全隐患,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近年来连续出现下降的好势头。
但要清醒地看到,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和美国等先进国家相比较,仍有较大差距。
突出表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方式、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明确;建筑施工企业目前普遍存在工伤事故瞒报、漏报甚至不报的情况;建筑工人职业病伤害问题还未引起人们的注意等。
由于缺乏可信的第一手安全伤害事故统计资料(从建筑安全统计报表中经常出现的死亡人数大于重伤
人数,重伤人数大于轻伤人数这一明显违反安全事故规律事件中可见一斑),给我国开展建筑安全预测预防研究、企业安全业绩评价、建立有效的市场保险调节机制等工作带来极大的障碍。
五.结束语
通过对比研究,本文认为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还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借鉴美国先进的管理经验,应大力培育和规范建筑保险市场,发挥市场经济杠杆对安全的调节作用;建立权威和透明的建筑安全事故的记录、维护、检查、评估制度,加速建筑安全的信息化建设;在认真执行建筑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监督机制的同时,必须强化主动控制,寻求建立一套良性的安全运行制约机制,使得建筑生产的各方都能积极主动参与安全生产管理之中,从而使我国的建筑安全形势得到根本性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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