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与管道业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油气〔20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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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与管道业务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油气〔2011〕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管道建设体制
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油人事〔2010〕325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相关方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工作职责、
工作界面和工作程序,确保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安
全环保的有效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股份公
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
专业公司)业务范围内所有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即按照《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石油计〔2010〕10号)中界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项目,包括原油、成
品油及天然气管道,储气库,储备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
液化石油气站库,城市燃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及相应配套
设施等油气储运项目。
一类项目:新建跨省输油及输气干线管网项目,新建进
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二类项目: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油气储运项目。
三类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1亿元的油气储运项目。
四类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油气储运项目。
第三条按照国家及集团、股份公司基本建设程序,本
办法规定了项目建设相关方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
实施至竣工验收各阶段的管理要求及管理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相关方包括专业公司、地
区公司、北京油气调控中心(以下简称调控中心)以及管道
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
第五条油气储运项目采取两种建设模式,即地区公司
自行建设模式(以下简称自建项目)和委托项目经理部建设
模式(以下简称集中建设项目)。对于集中建设项目,地区
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应按照专业公司委托要求及时签订委托
协议,明确双方职责、义务,理清工作界面、细化工作流程,确保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的有效控制。除遵循
本办法相关要求外,未尽事宜在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专业公司作为油气储运项目建设的业务主管
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委托开展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可行性研究
工作。组织一类、二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配合规划
计划部组织一类、二类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审批三类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指导、监督项目建设相关方开展项目核准
及专项评价工作。
(三)组织一类、二类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划计划部
会签,报股份公司领导审批。审批三类项目初步设计。
(四)审批地区公司单独报审的专项技术方案,如控制性工程、关键设备选型、重大技术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重大科研项目等。
(五)组织编制并发布天然气与管道业务油气储运项目设计规定。
(六)负责提前采购计划的报批,审批二类招标项目招标计划和招标结果、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结果,会签一类招标项目招标计划和招标结果、进口机电产品谈判采购申请。
(七)审批一类、二类项目开工报告。
(八)负责制定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环保等工作目标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组织一类、二类及专业公司指定项目试运投产方案审查。负责协调和落实试运投产所需油气资源,审批项目试运投产申请。
(十)配合国家及股份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国家核准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非国家核准的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与股份公司等相关部门,调控中心、地区公司、项目经理部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地区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识别并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地方,集团和股份公司等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建设各环节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负责建立职责清晰、统一高效、有序衔接、要素齐全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