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燃气管道与地铁安全间距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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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燃气管道与地铁安全间距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燃气管道与地铁安全间距的控制管理,规范燃气管道工程和地铁工程建设,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地铁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法规及规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城镇燃气管道与地铁地下线路区间和地铁地下车站相邻并存在平行、交叉关系,或地下城镇燃气管道从地铁高架车站(含轻轨车站)下方穿越的建设工程。与地铁不发生关系的地下城镇燃气管道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和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燃气工程和地铁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道与地铁安全间距控制管理工作:
(一)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管道与地铁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按照以下范围设置安全保护范围:(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 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 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 米内。
第六条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设置:(一)次高压A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侧5米(含)范围内的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管壁外侧5米至50米(含)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B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侧 3 米(含)范围内的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管壁外侧3米至30米(含)范围内的区域。
(三)中压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侧1.5 米(含)
范围内的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管壁外侧1.5米至5 米(含)范围内的区域。
(四)低压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侧0.7 米(含)范围内的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管壁外侧0.7米至1.5米(含)范围内的区域。
第七条燃气管道周边建设地铁
(一)原则上不得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地铁。如确实因地铁建设,需对燃气管道进行迁改,地铁建设单位应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申请工程规划许可。
(二)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修建地铁时,地铁建设单位应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协商,制定具体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开展专项安全评估,经燃气企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审批。
(三)地铁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外建设,可直接由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审批。
第八条地铁周边建设燃气管道
(一)燃气经营企业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燃气管道,应在申请规划审批前,征求地铁运营单位意见,制定具体的燃气管道实施方案并开展专项安全评估,经地铁运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审批。燃气管
道外壁与地铁结构之间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
(二)规划部门应在征求地铁运营单位同意后,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前,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燃气管道原则上不得在地铁车站箱体上方沿地铁方向顺行铺设。若受环境空间等条件限制确需在地铁车站箱体上方沿地铁方向顺行铺设的,地铁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应相互协商,涉及具体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审批,地铁结构与燃气管道外壁之间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
第十条燃气管道可以与地铁车站出入口、风道等附属结构交叉,地铁结构与燃气管道外壁之间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燃气管道与地铁地面附属设施的水平净距要求(一)中低压燃气管道外壁与地铁高架线路墩柱、地面线路、出入口、通风口、变电站地面建筑外边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在地铁出入口、通风口两侧15米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应提高设计等级,或增加安全防护措施,减小该范围内燃气泄漏的几率。
(二)次高压燃气管道外壁与地铁高架线路墩柱、地面线路、出入口、通风口、变电站地面建筑外边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米。在地铁出入口、通风口两侧30米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应提高设计等级,或增加安全防护措施,减小该范围内燃气泄漏的几率。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燃气管道和地铁施工过程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地铁施工前应先开展地下燃气管道调查,组织有地下燃气管道权属单位参加审查会议,对地下燃气管道详细报告和管道图纸等资料进行核实,对未查明的地下燃气管道及时与管道权属单位补充完善,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会议应留有记录。按规定将核实后的地下燃气管道资料移交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地铁施工过程中需要迁改燃气管道的,地铁建设单位需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由地铁建设单位负责燃气管道
的物探和测量、制定迁改方案、申报工程规划。
第十五条地铁施工过程中不需要迁改燃气管道,但地铁结构与燃气管道外壁之间的最小净距小于燃气管道的安全控制范围,地铁公司需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负责保护燃气管道的安全。
第十六条燃气公司配合地铁运营单位做好地下燃气管道的摸查工作,审查燃气管道迁改方案和管道阴极保护方案,并组织进行迁改工程实施,直至完成工程验收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和地铁运营单位均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管理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对位于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附近的燃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备有专业技能的巡查人员,加强燃气管道的巡查管理。
第十九条针对地铁运营中产生的杂散电流,地铁运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组织专题科研,研究埋地金属管道腐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