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燃气管道与地铁安全间距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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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城市燃气气源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保障供气。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的压力、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七条城市燃气用户(含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者改建计划同时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并预留城市燃气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的总概算。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单位用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需要增加用气量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气源和燃气设施建设增容费,用于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开发。

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1997年1月3日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道设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是指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的输配系统,包括地上(下)的输气管道、配气站、闸井、凝水缸、阀室、阴极保护站、调压站、调压箱(柜)、气化站等。

第四条天津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燃气管理处组织实施。

本市公安、规划、劳动、工商、市政、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应按其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

第五条燃气管道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从事燃气管道设施维修或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单位,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并核发燃气管道设施维修证或户内燃气设施安装证。

燃气管道设施施工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新建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报,并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对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审核。

燃气管道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七条燃气经营单位对其管理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加强检查和维修,配备专职的抢修队伍,保证燃气管道设施完好,并在燃气管道设施所在位置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22•【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八十五号)《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的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市燃气行业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的燃气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规划、劳动、工商、技术监督、市政、环保、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与燃气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燃气气源情况,编制年度燃气供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保障供气。

第七条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对保护燃气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同时建设燃气设施,并预留燃气器具和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的总概算。

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规定

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规定

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规定
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规定是指在建筑物、交通干线等场所设置燃气管道时,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根据《城市燃气设施安装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燃气管道应与其他地下管线保持一定的水平和垂直的间距,以防止燃气管道的分布抬高地下管线的风险。

其次,按照相关规定,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般情况下,设置燃气管道的管廊、井道、隧道等建筑物与其他工程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以确保
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此外,燃气管道还应与电缆、电线等设施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并采取有效的绝缘措施,以防止燃气管道被其他设施损坏导致燃气泄漏等安全事故。

在交通干线方面,燃气管道与道路之间也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一般情况下,设置燃气管道的地下通道与道路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10m,以确保燃气管道不受交通事故等外力破坏。

当然,在具体的燃气管道设计和安装中,还需要考虑地质条件、用气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安全距离。

此外,为了确保燃气管道运行安全,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安装防撞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等。

总之,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规定是为了防止燃气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建筑物、设施以及交通干线等发生碰撞、损坏等情况,从而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燃气泄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不得随意违规操作。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供气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统筹规划、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市燃气设施运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跨区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高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摘要】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是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施,为了确保居民和设施的安全,需要设置安全保护距离。

本文首先介绍了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铁路的安全保护距离要求和规定,以及确定这些距离的方法和标准。

探讨了如何有效实施安全保护距离并预防突发情况的措施。

结论部分强调了城镇燃气站场与公路、铁路安全保护距离的重要性,提出了未来城镇规划中应考虑的因素,以及加强安全保护距离管理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保障城镇燃气设施与周边交通线路的安全,促进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的稳定与健康。

【关键词】城镇燃气站场、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公路、铁路、规定、方法、标准、实施、预防措施、重要性、城镇规划、因素、管理建议。

1. 引言1.1 什么是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是指在城市建设中设置的用于保护燃气站场及管道安全的一定距离范围。

这个距离通常是根据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的性质、规模和周围环境等因素来确定的。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是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施,但其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泄漏、爆炸等意外事件。

为了确保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的安全运行,设置安全保护距离显得尤为重要。

安全保护距离的设置可以有效地减少周边建筑物或设施与燃气站场及管道之间的潜在冲突,降低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合理设置安全保护距离还可以减少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对周围环境的负面影响,提高城市的整体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充分重视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安全保护距离的设置,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发展稳定的重要举措。

1.2 为什么需要设置安全保护距离设置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的安全保护距离是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生活财产的完整性。

燃气站场及管道是供应城镇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所需要的天然气的重要设施,一旦发生泄漏或爆炸事故,将对周围的公路和铁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津城管公用〔2021〕162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公用〔2021〕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为切实落实我市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管理,现将《关于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21年10月27日关于开展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排查整治的工作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为深刻汲取今年以来我市发生多起燃气管线遭外力破坏导致泄漏事故教训,有效遏制地下燃气管线外力破坏事故发生,切实加强我市地下燃气管线的保护管理工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地下燃气管线保护工作要求,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集中开展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强化各方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强化“八个一律”措施的到位,进一步强化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做到治防并举、标本兼治,各方合力、齐抓共管,确保燃气管线设施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整治范围对全市燃气地下管线周边各类建筑、水务、道路交通、电力、通讯、供热、油气、园林绿化、地下勘测、乡村建设、小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地下燃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二)检查内容1. 各区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情况、“八个一律”措施和“六方主体责任”宣传贯彻情况、防范外力破坏地下燃气管线工作举措落实情况等。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随着城镇发展的不断壮大,燃气站场及管道在城镇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城镇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的重要能源供应基础设施,燃气站场及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问题备受关注。

而其与公路及铁路的安全保护距离更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关于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的相关内容。

我们来看一下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的建设与运营对公路及铁路的安全保护距离的要求。

在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的建设与运营中,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一般来说,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的安全保护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以防止在公路及铁路附近发生安全事故。

我们需要了解一下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的具体要求。

按照《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企业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燃气站场及管道应与公路及铁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般来说,燃气站场应与公路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铁路保持2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禿燃气管道应在开挖和铺设时考虑到公路及铁路的安全保护距离要求,合理规划管道的布置和设计,确保燃气管道与公路及铁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的安全保护距离的合理设置对于城镇建设和居民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

合理设置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的安全保护距离,不仅可以保障居民和交通运输的安全,还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减少城市燃气事故的发生,为城镇的平稳运行和居民的生活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中,都应当充分考虑到与公路及铁路的安全保护距离的要求,确保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保持安全的距禿在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与公路及铁路的安全保护距离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对安全保护距离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确保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津政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3日天津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2022—2025年)为全面加快本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促进有效投资、扩大内需,维护城市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聚焦重点、统筹施策、系统治理,加快推进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

(二)工作目标在全面摸清全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的基础上规划部署,建立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开展全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149号附件2城市燃气管网设施安全距离规范标准文档

149号附件2城市燃气管网设施安全距离规范标准文档

国家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距离标准一、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标准二、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间距标准1、压力不大于1.6MPa的燃气管道(1)钢管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2)PE管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与热力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与热力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2、压力不大于1.6MPa的管道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

不应小于表6.3.3-1和6.3.3-2次高压A的规定。

但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6m;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宜大于1.6MPa(表压)。

其设计应遵守本规范6.3节的有关规定。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应大于4.OMPa(表压)。

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高压A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m);2)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m);3)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

3、场站安全间距(1)门站、储配站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4)LNG气化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5)CNG加气站C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6)LNG、L-CNG加气站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燃气管道的规划距离

燃气管道的规划距离

燃气管道的规划距离
根据燃气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燃气管道的规划距离应符合
以下原则:
1. 距离建筑物:燃气管道应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具体的
距离要根据管道的类型和管道周围的环境而定。

一般而言,燃气管
道与住宅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该是50米以上,与商业建筑物的最
小距离应该是100米以上。

2. 距离交通道路:燃气管道应与交通道路保持一定的距离,以
确保交通安全。

具体的距离要根据管道的直径和交通道路的类型而定。

一般而言,燃气管道与普通道路的最小距离应该是10米以上,与高速公路或者铁路的最小距离应该是50米以上。

3. 距离其他特定场所:燃气管道还应与特定场所,如学校、医院、公共安全设施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公共安全。

具体的距
离要根据管道的直径和特定场所的性质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燃气管道的规划距离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会受到地方性的标准和规定的影响。

因此,在进行燃气管道规划时,应当严格按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规划距离符合合法合规要求。

总之,燃气管道的规划距离是确保燃气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要素,应当根据管道类型、周围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

参考文献:
- 燃气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间距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间距
27
架空燃气管道
距垂直净距厂区道路路面5m
28
架空燃气管道
距垂直净距人行道路路面2.2m
29
调压柜
距建筑物外墙面水平净距4m
30
调压柜
距公共电力变配电柜水平净距4m
31
调压柜
距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水平净距8m
交叉敷设时不允许
4
室内燃气管道距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平行敷设时最小净距100cm
交叉敷设时最小净距100cm
5
室内燃气管道距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平行敷设时最小净距30cm
交叉敷设时不允许
6
室内燃气管道距相邻管道
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检查和维修
交叉敷设时最小净距2cm
7
室内燃气管道距燃气灶
15
电源插座、电源开关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30cm
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15cm
16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100cm
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100cm
17
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100cm
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100cm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间距
序号
类别
安全间距
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18
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中压燃气管道
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不应小于50cm
19
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低压燃气管道
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不应小于30cm
20
架空电力线电压3kV以下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1. 引言1.1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概述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的安全保护距离是指在城市建设规划中,为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燃气设施运行安全,规定的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铁路之间的最小距离范围。

这些安全保护距离的规定旨在避免燃气设施与交通设施之间发生意外事故,减少可能带来的危险和损失。

在城镇燃气站场建设中,要考虑到周边道路和铁路线路的通行情况,确保燃气设施与交通设施之间有足够的距离,避免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城镇燃气管道的建设也需要遵循相关安全规定,保证管道与公路铁路的安全距离,防止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管道的损坏。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铁路的安全保护距离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应标准,在规划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交通设施和燃气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保障城市的安全运行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正文2.1 城镇燃气站场建设的安全保护距离城镇燃气站场建设的安全保护距离是指在城市或城镇建设燃气站场时,需遵守的一定距离范围,以确保周围的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

燃气站场应远离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以防止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保障市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相关规定,城镇燃气站场建设的安全保护距离一般为300米至500米,具体距离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规定而定。

在选址时,需要考虑地形、风向、水源等因素,确保燃气站场与周边环境的安全。

在建设过程中,还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范,采取措施保障环境和公共安全。

燃气站场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城镇燃气站场建设的安全保护距离对于城市的安全和稳定发展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和企业需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城市的安全环境。

2.2 城镇燃气管道建设的安全保护距离城镇燃气管道建设的安全保护距离对于城市的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作者:杜建锋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9年第20期摘要:通过对比城镇燃气相关行政法规、国家规范及行业规范,分析和总结城镇燃气站场、管道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提出行业之间安全间距的差异性及问题,建议统一安全保护距离要求。

关键词:燃气站场;城镇燃气管道;公路;铁路;安全间距1 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城乡一体化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的发展,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城市地铁的建设,城市建成区或者规划区的燃气管道与公路、铁路的交叉、占压问题层出不穷。

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各地管理条例的颁布时间前后不一,其对安全间距的理解不一,导致安全间距差异较大,本文通过相关行政法规、国家规范及行业规范的比较,对城镇燃气管道、站场与公路及铁路安全间距[1][2]进行探讨,可供城市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参考。

2 燃气站场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2.1 工艺装置区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 m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按该条文的要求,燃气站场工程中除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外,其余城市燃气站场工艺装置均应按100m控制与公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2)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5.2固定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按照甲类厂房考虑。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3条中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要求为15m,与铁路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为30m。

(3)TB 10063—2016《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3.1.1中规定散发可燃气体甲类生产厂房与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为35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属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大于由国家部委发布的规范,因此在实际工程中燃气站场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应该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法规的要求执行。

天津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

天津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

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1总则1.1为规范本市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供气,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 2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管理标准。

1. 3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单位。

1. 4本标准不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器具。

1. 5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单位必须具有燃气运行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管理权。

1. 6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本标准对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7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所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4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例GB17267—1998 (5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SY5985—94(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1999—154号(7城市燃气供应服务管理标准DB / T29—99—2004(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术语2. 1 城镇燃气(urban gas: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企业生产作燃料使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

城镇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2城镇燃气设施运行单位(operating unit of urban gas:指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和城镇燃气设施使用单位。

2. 3城镇燃气供气设施(gas faculties:指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2. 4 用户设施(customer faculties:指安装在用户内的输气管道、阀门及计量器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燃气管道与地铁安全间距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燃气管道与地铁安全间距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燃气管道与地铁安全间距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8.25
•【字号】津建公用〔2017〕326号
•【施行日期】2017.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燃气管道与地铁安全间距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建公用〔2017〕3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地铁建设中地铁与燃气管道安全间距问题,《天津市城镇燃气管道与地铁安全间距控制管理办法》由市建委于2017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5日。

燃气管道的安全距离

燃气管道的安全距离
1.地下燃气管线与其它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
管线或建(构)筑物
建筑物(基础)
给水管
污水、雨水排水管
电力电缆
直埋
(含电车电缆) 在导管内
通信电缆
直埋 在导管内
其他燃气管
DN≤300mm DN>300mm
电杆(塔)的基础 ≤35kV >35kV
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道路侧石边缘
街树(至树中心)
最小净距(m)(中 最小净距(m)(低
压)
压)
1.5
0.7
0.5
0.5
1.2
1.0
0.5
0.5
1.0.0
0.4
0.4
0.5
0.5
1.0
1.0
2.0
2.0
1.0
1.0
1.5
1.5
0.75
0.75
2.燃气管线的设计埋深:
(1) 埋设在车行道(含慢车道)下时,不得小于 0.9m;
沟渠(基础底)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涵洞(基础底)
0.15 0.15 0.15 0.15 0.20 0.25 0.50 0.50
(2) 埋设在非车行道下(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 0.6m;
(3) 埋设在庭院(指绿化地及载货汽车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 0.3m;
3.与其他管线的垂直距离:


下面的管线名称
上面的管线名
(m) 称
给水
污水 雨水 排水
热 力
燃 气
通信
直管 埋道
给水
0.15
污水、雨水排水
0.40 0.15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间距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间距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间距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间距
序号
类别
安全间距
1
室内燃气管道距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平行敷设时最小净距25cm
交叉敷设时最小净距10cm
2
室内燃气管道距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平行敷设时最小净距5cm(从所作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交叉敷设时最小净距1cm
3
室内燃气管道距电源插座、电源开关
平行敷设时最小净距15cm
最小水平净距100cm
11
室内燃气计量表距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最小水平净距50cm
12
室内燃气计量表电源插座、电源开关
最小水平净距20cm
13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30cm
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30cm
14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20cm
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20cm
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27
架空燃气管道
距垂直净距厂区道路路面5m
28
架空燃气管道
距垂直净距人行道路路面
29
调压柜
距建筑物外墙面水平净距4m
30
调压柜
距公共电力变配电柜水平净距4m
31
调压柜
距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水平净距8m
交叉敷设时不允许
4
室内燃气管道距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平行敷设时最小净距100cm
交叉敷设时最小净距100cm
5
室内燃气管道距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平行敷设时最小净距30cm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津安监管二〔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和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治理专项工作,按照《天津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津安生〔2013〕2号)文件要求,市安全监管局与市建设交通委制定了《天津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作为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范性安全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执行。

2013年6月6日天津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目录第一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二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作业现场基本要求第一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一、严禁在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作业、使用、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岗位安全技术要求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并严格落实。

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现场检查,及时消除“三违”行为。

三、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四、强化员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操作燃气设备设施的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新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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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燃气管道与地铁安全间距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燃气管道与地铁安全间距的控制管理,规范燃气管道工程和地铁工程建设,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地铁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法规及规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城镇燃气管道与地铁地下线路区间和地铁地下车站相邻并存在平行、交叉关系,或地下城镇燃气管道从地铁高架车站(含轻轨车站)下方穿越的建设工程。

与地铁不发生关系的地下城镇燃气管道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和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燃气工程和地铁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道与地铁安全间距控制管理工作:
(一)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管道与地铁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按照以下范围设置安全保护范围:(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 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 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 米内。

第六条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设置:(一)次高压A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侧5米(含)范围内的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管壁外侧5米至50米(含)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B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侧 3 米(含)范围内的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管壁外侧3米至30米(含)范围内的区域。

(三)中压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侧1.5 米(含)
范围内的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管壁外侧1.5米至5 米(含)范围内的区域。

(四)低压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侧0.7 米(含)范围内的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管壁外侧0.7米至1.5米(含)范围内的区域。

第七条燃气管道周边建设地铁
(一)原则上不得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地铁。

如确实因地铁建设,需对燃气管道进行迁改,地铁建设单位应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申请工程规划许可。

(二)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修建地铁时,地铁建设单位应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协商,制定具体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开展专项安全评估,经燃气企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审批。

(三)地铁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外建设,可直接由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审批。

第八条地铁周边建设燃气管道
(一)燃气经营企业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燃气管道,应在申请规划审批前,征求地铁运营单位意见,制定具体的燃气管道实施方案并开展专项安全评估,经地铁运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审批。

燃气管
道外壁与地铁结构之间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

(二)规划部门应在征求地铁运营单位同意后,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前,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燃气管道原则上不得在地铁车站箱体上方沿地铁方向顺行铺设。

若受环境空间等条件限制确需在地铁车站箱体上方沿地铁方向顺行铺设的,地铁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应相互协商,涉及具体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审批,地铁结构与燃气管道外壁之间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

第十条燃气管道可以与地铁车站出入口、风道等附属结构交叉,地铁结构与燃气管道外壁之间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燃气管道与地铁地面附属设施的水平净距要求(一)中低压燃气管道外壁与地铁高架线路墩柱、地面线路、出入口、通风口、变电站地面建筑外边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

在地铁出入口、通风口两侧15米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应提高设计等级,或增加安全防护措施,减小该范围内燃气泄漏的几率。

(二)次高压燃气管道外壁与地铁高架线路墩柱、地面线路、出入口、通风口、变电站地面建筑外边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米。

在地铁出入口、通风口两侧30米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应提高设计等级,或增加安全防护措施,减小该范围内燃气泄漏的几率。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燃气管道和地铁施工过程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地铁施工前应先开展地下燃气管道调查,组织有地下燃气管道权属单位参加审查会议,对地下燃气管道详细报告和管道图纸等资料进行核实,对未查明的地下燃气管道及时与管道权属单位补充完善,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会议应留有记录。

按规定将核实后的地下燃气管道资料移交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地铁施工过程中需要迁改燃气管道的,地铁建设单位需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由地铁建设单位负责燃气管道
的物探和测量、制定迁改方案、申报工程规划。

第十五条地铁施工过程中不需要迁改燃气管道,但地铁结构与燃气管道外壁之间的最小净距小于燃气管道的安全控制范围,地铁公司需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负责保护燃气管道的安全。

第十六条燃气公司配合地铁运营单位做好地下燃气管道的摸查工作,审查燃气管道迁改方案和管道阴极保护方案,并组织进行迁改工程实施,直至完成工程验收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和地铁运营单位均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管理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对位于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附近的燃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备有专业技能的巡查人员,加强燃气管道的巡查管理。

第十九条针对地铁运营中产生的杂散电流,地铁运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组织专题科研,研究埋地金属管道腐蚀
的防治措施,如覆盖层防护、阴极保护、添加缓蚀剂和杂散电流排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管道次高压、中压、低压的划分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执行。

(二)最小净距:燃气管道管壁外侧与地铁结构外缘之间的最短距离。

第二十一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 年9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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