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试行)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试行)
1、本院多点执行医师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在某一
方面有专长或影响,已在我院注册执业。
2、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严格按注册执业范围进行
医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3、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原则上应在原执单位参加
年终考核合格。
4、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严格遵守我院的各项规
章制度,并参加我院的综合考核,考核以德、勤、能三方面综合评价,合格后方可在本院继续执业。
5、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
在本院参加医疗活动,或因不可抗拒力不在本院执业者,应注销在本院执业地点。
6、在本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实行绩效工资制,按协定分
配方法计算,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本院不负责提供各种社会保障。
7、按我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对我院发展做出重大
贡献的多点执业医师,与我院职工享有同等受奖权利。
禄劝中西医结合医院
2009年11月13日
医院 多点执业 实施方案
医院多点执业实施方案
医院多点执业实施方案。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院多点执业成为了当前医疗改革的一个
热点话题。多点执业是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不同的医疗机构或地点开展临床医疗服务的行为。为了更好地推动医院多点执业的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政策法规的制定。
为了规范医院多点执业行为,我们将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医务人员多点
执业的条件和程序,规范其行为。同时,我们还将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多点执业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多点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务人员多点执业的合法合规。
二、医疗资源的整合。
为了更好地发挥医院多点执业的作用,我们将积极推动医疗资源的整合,促进
医疗服务的均衡分布。通过建立医疗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医院间的资源互补和合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覆盖范围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三、技术水平的提升。
为了提高医院多点执业的服务质量,我们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升其临床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我们还将鼓励医务人员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促进医疗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推动医院多点执业的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四、医疗服务的便民化。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我们将积极推动医院多点执业的
服务网络建设,实现医疗服务的便民化。通过建立多点执业服务站点,实现医疗资源的下沉和服务的就近化,让人民群众能够更便捷地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五、医疗保障的完善。
为了保障医院多点执业的顺利实施,我们将加强对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确保医务人员多点执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同时,我们还将加大对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政策的知晓率和参保率。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保证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基本要求
1.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许可证明,并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2.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即使到其他单位工作,也要保证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原工作单位规定的时间,且不影响主要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
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公开执业地点,并保证接受监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并及时报告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数据库,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4.对于违反规定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取消其多点执业资格。
1.医生在多点执业时应当尊重所在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
2.医生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保证不影响病人的诊疗效果和院内医疗秩序。
3.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医学质量和安全,不得下班后在非法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的责任
1.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措施,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合规合法实施。
总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和规范,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证病人利益和医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xx〉的通知》(xx 卫办发〔2015〕307号)、《关于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创新创业和多机构执业的实施意见》(xx卫发〔2017〕97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执业医师可以注册多个执业地点;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三)保质保量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六)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
(七)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
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拥有多点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等。
第三条定义
1.多点执业:指医务人员在本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地方供应医疗服务的行为。
2.多点执业资格:指医务人员在本医院工作期间取得的执业
证书,而且有权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资格。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申请条件
1.医务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而且在本医院工作满
一年以上。
2.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本领实现相应要求,有较高的医学水
平和临床经验。
3.医务人员在本医院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申请程序
1.医务人员填写《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
证明料子。
2.院务监督科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给医
务委员会。
3.医务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4.如申请被批准,院务监督科将发布批准通知,并备案相关
信息。
5.如申请不被批准,院务监督科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执业范围限制
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
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2.医务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执业范围,不得从事与专业技术领
域无关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七条服务质量要求
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严格遵从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标准,确保供应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医务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保证医疗工作的安全、有效和高效。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
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
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
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
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
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
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
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
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
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管理制度
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医师,包含临床医生、行政医师和科研人员。
第三条
医师在执业和转岗过程中,应遵从法律法规、道德伦理和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医师的多点执业和转岗应符合医院的需求,并经医院审核和批准。
第二章医师多点执业管理
第五条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定,维护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
医师在申请多点执业前,应提交认真的执业计划和证明料子,并附加个人的履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第七条
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自身工作量和本领,并确保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不受影响。
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签订书面执业合同,并定期向医院报备
执业情况和收入情况。
第九条
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不得泄露医院的商业机密和患者隐私信息。如发现泄密行为,医院将立刻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条
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道德,严禁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定的
情况,医院有权停止其多点执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医师转岗管理
第十二条
医师在转岗前,应提前向医院申请,并经过医院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
医师转岗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技术本领;(2)对新岗位有肯定的了解和适应本领。
第十四条
医师转岗前,应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具备胜任新岗位
医院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岗医师,包括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三、医师多点执业的原则
1. 尊重医师个人意愿,充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2. 符合医院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需求;
3. 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4. 维护患者权益。
四、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2. 在我院全职工作,并与我院签订劳动合同;
3. 经医务科审查,具备多点执业的基本条件;
4. 医师本人同意,且所在科室同意其多点执业。
五、医师多点执业的程序
1. 医师向所在科室提出多点执业申请,填写《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
2. 科室对医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 医务科对医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4. 医师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报人事科,人事科进行审核并签字;
5. 医务科根据人事科的审核意见,为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6. 医师在多点执业机构取得执业许可后,应及时向我院报告。
六、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
1.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执业规范;
2. 医师应定期向我院报告多点执业情况,包括执业地点、执业时间、执业范围等;
3. 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师遵守相关规定;
4.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出现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引导城区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有序流动,促进中高级医务人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二执业地点,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于杨凌示范区辖区内;第二执业地点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或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技术等级应高于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杨陵区卫生局负责示范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向杨陵区卫生局申请注册。
第二章注册变更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注册:(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医院的,须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并严格执行。
一、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二、申请多点执业应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的执业医师;
2、我院作为第一执业地点或第二、三执业地点的需与第二、三执业地点或第一执业地点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3、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5、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6、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
三、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
四、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五、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医师受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时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修改)
永州市中医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五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卫医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1),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
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2.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
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4.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5.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合格;
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
(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
(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
(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
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伤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像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
(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
(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
(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3)
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5)
第四章监督管理 (7)
第五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
(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健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
(四)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
(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多点执业医师的行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多点执业医师是指在已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基础上,向设立医疗机构申请注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
第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依法履行执业登记手续,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守病人隐私,倡
导医德医风,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开展医疗活动的条件,接受卫生主
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支持,保障多点执业医师的正常诊
疗活动。
第二章执业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
(三)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七条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时,应当向设立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三)近期免冠照片;
(四)健康证明;
(五)有关职业证书。
第八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多点执业医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颁发多点执业证书。
第九条多点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多点执业医师的姓名、执业范围、注册执业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从事临床医疗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障病人安全;
(二)认真履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主动接受医疗质量评估,积极改进诊疗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_办法_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以前想去三甲医院看病,要排一天的队,现在三甲医院的医生可以光明来县区医院坐诊了!近日,重庆市卫计委正式出台《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为我市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扫清了盲点。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xx〕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相关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报相应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后,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
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多点执业行为,保障信息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多点执业的个人及单位。
三、多点执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执业义务,维护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2. 保障服务质量,确保服务项目和范围符合执业资质要求。
3. 保持信息透明,对外公示执业资质,勿造成信息不对称。
4. 遵循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多点执业的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多点执业管理的具体要求
1. 资质证明:多点执业者应当在注册地及各个执业点进行相关资质的登记备案,确保资质符合要求。
2. 服务范围:多点执业者应当按照自己的执业资质和能力范围提供服务,不得超越自己的执业范围从事业务。
3. 信息公示:多点执业者应当在注册地和执业点公示自己的执业资质、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 服务监督:执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多点执业者的监督管理,确保多点执业者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从事执业活动。
5. 风险防范:多点执业者要做好风险评估,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
五、管理制度的实施
1. 执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多点执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多点执业者依法从业。
2. 多点执业者应当主动配合执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3. 多点执业者在从事跨地区执业时,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4. 对于违反多点执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执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5. 多点执业者应当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学习,不断完善自己的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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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3)
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5)
第四章监督管理 (7)
第五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
(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健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
(四)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
(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
(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在我省的以下区域开展多点执业:
(一)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第一执业地点为本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按以下规定开展多点执业: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可以在本省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地的设区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省属、福州、厦门、泉州地区各级医疗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3.执业医师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等级,应当低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与其相当。鼓励支持执业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七条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备案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第八条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直接申请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不需要重新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手续。
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第九条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拟多点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健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XX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
(二)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医师与拟从事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务协议;
(五)拟从事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医疗机构可以为拟在本机构的多点执业医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卫健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医师多点执业规定的,在医师执业系统中进行备注,及时向社会公布医师多点执业信息,并抄告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执业注册的卫健行政部门。对不符合多点执业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医
师本人,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拟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并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医师在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期限、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等相关事宜。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安排一定时间用于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医师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签订的劳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聘用岗位;
(二)医师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期限、工作任务、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医疗责任、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薪酬、保险、福利待遇和相关保险等;
(三)医师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解决方法。
(四)协议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