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管理城市流浪动物及致人损害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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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猫狗管理1

城市流浪猫狗管理1

城市流浪猫狗管理之我见摘要:随着宠物数量的增多,由于人类缺乏对动物喂养的责任心、混乱的宠物交易市场、价格失控的宠物医疗市场和政府监管的缺失,流浪动物也越来越多。

宠物狗变成流浪狗,狗自身的生存、安全受到了挑战,而从城市管理的角度来看,流浪狗对市民的安居、交通、卫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狂犬病、猫抓病、动物乱穿马路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人类生命安全,政府对流浪动物的规范管理已经迫在眉睫,以下以合肥地区流浪动物的具体情况为例,提出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流浪猫狗危害隐患必要性现状原因管理建议一直以来,猫狗都是人类最亲密的伙伴。

但动物的情绪并不稳定,尤其流浪动物缺乏关爱、缺少食物、卫生状况差,易患各种疾病且攻击性强。

狂犬病的发病率和致死率多年居各类传染病之首,狂犬病的死亡率几乎是100%。

而且流浪猫狗乱穿马路,时常造成交通事故,我国每年因避让流浪动物引发交通事故都有数百起;流浪猫一到发情期,吵得人整夜无法入睡,有时还会咬断电线、破坏花草。

这些生活特性随着流浪动物的增多已经越来越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

在今天这样一个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人和动物应和谐相处,流浪动物的生命也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对流浪动物的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合肥对于文明养狗一直以来都有所关注,但是在流浪猫狗的管理上还很欠缺,尤其是在法规政策方面还是一片空白。

一、流浪猫狗管理有关现状1.大多数城市没有颁布限制养狗养猫的条例,管理较为空白。

缺乏一系列的办证管理以及对于养犬养猫管理的执法主体、限养范围及品种登记费和年度审验注册费的收取以及对违反规定条例行为的处罚的具体规定。

但在一部分地区城市管理较为完善,颁布了限制条例以更好地管理养犬养猫,从根本上减少了城市流浪猫狗的数量。

2.一批相关流浪猫狗保护组织相继在几个城市地区成立。

这些组织旨在协助政府规范养犬,文明养犬,负责犬类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收养一些流浪猫狗并号召其协会成员收养流浪猫狗,减少城市流浪猫狗的数量。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饲养动物是人类长久以来的爱好之一,人们通过养狗、养猫、养马、养鸟等方式感受着动物的陪伴和乐趣。

但是,如果饲养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动物可能会对人造成危害。

因此,探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一:犬咬伤行人2016年,成都某小区业主养犬咬伤了小区的一位居民。

经鉴定,伤势为轻伤,但业主涉嫌未履行养犬登记、养犬证、犬只遛狗、犬只口套等管理义务,社会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胁。

相关职能部门对业主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被咬伤者医疗费用。

该案例表明,养犬需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禽影响健康2019年,在重庆市一所小区内,住户养了鸡和鸭,养殖养殖规模超标、产生恶臭及噪音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居住生态。

此外,养殖家禽时间久了,还容易致人感冒和食物中毒。

职能部门对居民责令其停止养殖家禽,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追究养殖该家禽的权利人法律责任。

因此,养家禽民众应该依据当地政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养殖规模宜小,不要养的种类太多,以免影响他人的健康。

案例三:动物对道路安全的威胁2020年,贵州省贵阳市一只猴子进入了城市,一时间引来众人围观。

在尝试捕捉猴子的过程中,该猴子袭击了一名市民并导致其脸部受伤。

类似的案例还有:流浪狗攻击行人、家畜跑到公路上危及交通等等。

这些都表明,人们需要对饲养动物负起责任,尽量避免动物对自身以及他人的伤害。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不应该给他人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饲养不当导致了他人的损失,责任人应该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既能保护动物权益,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和谐共处。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用以规范饲养动物行为,防止动物对人类的伤害。

例如,日本、英国等国家都规定了动物饲养者必须在其财产保险中包含饲养动物责任险的规定,以保障饲养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拟制动物防疫法》规定,养动物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养殖中必须加强动物免疫工作,预防动物疫病传染,避免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流浪动物治理建议

流浪动物治理建议

流浪动物治理建议一、加强流浪动物管理意识1.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流浪动物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加强流浪动物治理的合作意识和行动力。

2. 在学校和社区开展流浪动物保护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动物保护意识和责任感,从小树立正确的动物观念。

二、建立健全的流浪动物管理体系1. 建立完善的流浪动物登记和管理系统,包括登记流浪动物的信息、追踪流浪动物的行踪、记录流浪动物的健康状况等。

2. 加强流浪动物的收容和救助工作,建立专门的流浪动物收容所,提供流浪动物的安全保护和基本医疗护理。

3. 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进行流浪动物的绝育手术和免疫接种,控制流浪动物数量的增长和传染病的传播。

4. 加强与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团体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流浪动物管理工作,形成合力。

三、加强流浪动物救助和领养工作1. 建立流浪动物救助基金,为受伤、生病或遭受虐待的流浪动物提供及时救助和治疗。

2. 开展流浪动物的寻主活动,通过宣传、广告和社交媒体等渠道,促进流浪动物的领养,给予它们一个温暖的家。

3.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流浪动物领养,建立流浪动物领养中心,提供领养流程的指导和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确保领养过程的合法合规。

四、加强流浪动物监管和法律保护1. 加强对流浪动物市场和流浪动物贩卖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流浪动物的行为。

2.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虐待、遗弃和抛弃流浪动物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流浪动物的合法权益。

3. 加强流浪动物的监管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提高对流浪动物的保护力度。

五、推动社会各界参与流浪动物治理1.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流浪动物治理,提供资金、物资和志愿服务等支持。

2. 开展流浪动物救助和领养的公益活动,增加公众对流浪动物救助和领养的了解和认同,促进流浪动物治理工作的开展。

3. 建立流浪动物志愿者培训机制,培养一支专业化的流浪动物保护队伍,提供流浪动物救助和领养的专业支持和服务。

解决流浪狗问题的有效方法

解决流浪狗问题的有效方法

解决流浪狗问题的有效方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流浪狗问题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挑战。

流浪狗给社会带来的安全隐患、环境卫生问题以及人们对动物福利的关注都使得解决流浪狗问题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解决流浪狗问题的有效方法,从立法法规、综合管理和人道救助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立法法规立法是解决流浪狗问题的基础和核心。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流浪狗问题的处理和管理。

首先,要加强对狗的养殖和饲养的管理,实施强制养狗登记制度,要求饲主承担起狗的养育责任。

此外,应建立和完善有关禁止虐待动物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虐待流浪狗行为的惩罚力度。

同时,制定合理的流浪狗领养和收容的机制,建立专门的收容所或流浪狗救助中心,为无家可归的流浪狗提供安全和温暖的环境。

二、综合管理综合管理是解决流浪狗问题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应加大流浪狗的数量调查和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统计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流浪狗的分布情况和数量变动趋势。

与此同时,要加强对狗群的控制和管理,避免流浪狗数量过多引发问题。

可以通过实施绝育计划,对流浪狗进行人道的绝育手术,控制繁殖率的同时也减少流浪狗的数量。

此外,建立专门的流浪狗救助队伍,定期进行流浪狗的集中救助和收容活动,确保流浪狗得到妥善的安置和管理。

三、人道救助人道救助是解决流浪狗问题的基础和前提。

社会各界应当增强对流浪狗的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流浪狗救助和领养工作。

在流浪狗收容所或流浪狗救助中心,可以设置让人们领养流浪狗的场所,提供详细且准确的领养信息。

此外,应当加强对流浪狗的喂养和护理工作,确保它们得到足够的食物和医疗照顾。

同时,社会机构和爱心人士可以组织流浪狗救助活动,筹集喂养和救助流浪狗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总之,解决流浪狗问题需要政府、社会机构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

通过立法法规的制定、综合管理的加强以及人道救助的实施,相信可以在不久的将来缓解流浪狗问题带来的各种困扰。

只有人与狗之间的和谐共处,才能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好。

探析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完整版

探析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完整版

探析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探析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内容提要:本文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认为在确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时,首先应当准确界定管理人与饲养人的概念与范畴,并且还要考量到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相当的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责任承担者,若无法确定具体责任承担者可考虑追究小区管理者的责任,防止为了“和稀泥式的维稳”而将无辜的诸如投食者等其他人拖进诉讼。

关键词:流浪动物致害饲养人过错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的居民越来越多,但是随着饲养宠物的增多,宠物的丢弃或者逃逸的现象也愈来愈严重,这些沦为流浪动物的的宠物引发的伤人事件也愈来愈多。

虽然《侵权责任法》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有具体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很难确定原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因此该条款就显得力不从心。

而且由于法院为了息事宁人很随意的将一些偶尔的投食者认定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从而判决其承担责任。

而2012年北京的一例流浪猫侵权案件的判决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甚至有人称该案的影响力堪比彭宇案。

为了更好的解决流浪猫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本文以“流浪猫致人伤害案”为例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一方面需要准确界定《侵权责任法》中“饲养人”“管理人”的概念和范畴,在另一方面也要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界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有无与大小。

并且在该类型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应当具体分析案情从而找出真正的责任人,只有在无法具体确定责任人时,可以考虑追究小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责任,防止进行“和稀泥式的维稳。

一、案例的引出(一)案件基本事实介绍2012年6月4日中午,北京某小区的一居民肖女士出来遛狗,行至育仁里小区4号楼(乔女士家附近)时,未拴狗链的家狗和正在此处觅食的流浪猫展开了大战。

流浪动物损害责任1

流浪动物损害责任1

第一,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一类似 的成功范例。流浪动物致害社会救助基金的启用程序、基 金的垫付过程,以及基金的管理都可以借鉴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规定。 第二,流浪动物致害社会救助基金有比较广泛的资金 来源。该基金可以是动物饲养者每年上缴的管理费的部分, 可以是有关机关对未按规定饲养动物收取的罚款、基金组 织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侵权责任追偿所得,也可以是政 府的拨款、动物爱心人士的捐款,还可以是对该基金管理 产生的孳息等。
4.没有规定追偿制度 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动物侵权,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现实 中,流浪动物侵权责任往往是由其他主体来承担的,很难 找到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那么,其他主体承担之后 是否有权向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追偿,是立法时忽视 的问题。
司法现状:流浪动物侵权案件法律适用混乱、判决 结果各异 由于前我国流浪动物侵权立法方面存在着上述问题, 导致了同样是流浪动物侵权的案件,不同时间、地域、 级别法院的法官所做的判决却五花八门。从以下四个案 例可见一斑: (1)旅游公司=实际管理人。2007 年 10 月游客 在距青龙瀑布景区大门 20 米处被流浪狗咬伤,重庆市 万州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三峡旅游开发公司万州分公司是 伤人流浪狗的实际管理人,判决由其承担责任。 (2)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008 年 10 月, 流浪狗进入镇江市康泰花园小区伤人,镇江市开发区人 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 担四成责任。
(3)饭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008 年 2 月顾客到 饭店吃饭被流浪狗撞倒受伤,向饭店老板主张赔偿残疾 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4.5万元,四川省泸州 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饭店 有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无法找到流浪动 物饲养人的情况,应由饭店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 决饭店老板赔偿 3 万余元。 (4)投喂者也要承担责任。2012 年 6 月 4 日,北京 某小区居民肖女士到户外遛狗,行至小区 4 号楼(乔女 士家附近)时,未栓狗链的家狗和正在此处觅食的流浪 猫展开了猫狗大战。肖女士见状,为保护自家狗,上前 将追赶流浪猫并将其踢开,流浪猫反击肖女士,将其抓 伤。由于乔女士经常在小区里投喂这只流浪猫,

国内外流浪动物管理措施及政策建议

国内外流浪动物管理措施及政策建议

国内外流浪动物管理措施及政策建议我国流浪动物主要是指散布于城市各大公园、社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人口较少地区的无主犬和猫,下面是就这一问题搜集整理的一篇相关,欢迎阅读参考。

随着人们的娱乐生活呈多样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

伴随着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加,流浪动物的数量也在逐年攀升。

这些流浪动物不仅自身缺乏健康保障,还会对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卫生造成威胁.如何在确保动物健康的前提下减少流浪动物的数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保障动物福利一直都是世界性的难题.对此,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适应自己国情的不同政策和措施.在我国,由于遗弃动物、妨害动物福利等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救助组织之间也缺少有效合作与协调,加之管理不善等原因,流浪动物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解决.1我国流浪动物的产生及隐患我国流浪动物主要是指散布于城市各大公园、社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人口较少地区的无主犬和猫.流浪动物数量不断激增有多种原因:(1)饲养者对宠物失于看管而容易导致宠物走失,且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宠物登记制度,走失的这些宠物很难再找到主人而成为流浪动物;(2)一部分宠物患病后被主人遗弃而成为流浪动物;(3)饲养宠物所需的费用高、精力多或者繁殖出许多幼崽等原因导致一些人放弃饲养;(4)流浪动物有惊人的繁殖力,以猫为例,雌猫一年繁殖两次,每胎平均5只,而幼猫生长到六七个月达到性成熟后又可繁育后代.流浪动物大量繁殖是其数量激增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加以控制,这些流浪动物的数量将会以几何阶数增长.数量众多的流浪动物不仅影响城市的面貌,而且危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方琼等[1]对深圳福田区2005-2006年动物伤人病例进行了流行病学分析,结果显示该区动物伤人情况较严重,年均致伤率为552.9/10万,伤人动物主要是流浪犬.而由流浪动物伤人引发纠纷案件时有报道[2].更让人担忧的是流浪动物的排泄物、呕吐物、尸体等常常带有致病性微生物和寄生虫,这些病原体可以通过空气、水等多种途径进行传播,流浪动物与家养宠物的直接接触更会增加家养宠物感染病菌的可能性.当前,弓形虫等人畜共患病也依然呈高发态势,新发人畜共患传染病也在不断增长[3-4].流浪动物对病原体的传播已构成对广大居民生命与健康的威胁,也进一步提升了人们对卫生安全隐患新的担忧.2我国流浪动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报道称,北京流浪动物数量已经超百万[5],其余各大城市均存在数量不等的流浪动物,但是具体数据却难以统计.在我国,狂犬病的发病率和致死率多年来居各类传染病之首,死亡率几乎是100%.虽然流浪动物数量大、隐患多,但却没能引起足够重视和有效控制,诸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管理盲区.2.1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等法律以及北京、上海等地方制定的养犬管理办法(条例)等法规,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律规范,致使虐待、遗弃犬猫等行为并无实质法律约束,这是流浪动物产生的主要根源.2.2监管部门不明确,宠物市场管理混乱宠物随意繁殖、买卖,黑市交易猖獗,宠物市场管理的混乱,给流浪动物的滋生埋下隐患,而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协作不到位又是宠物市场混乱的一大原因.2.3动物收容机构有待改善目前,我国只有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有政府设立流浪动物收容机构,尚有部分省市的收容机构是由民间的动物爱好者和爱心人士出资建立,大部分地区根本没有收容机构.而现有的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协作,大都面临着场地有限、资金匮乏的尴尬处境.2.4宣传教育力度有待加强宠物数量的增加,遗弃动物的行为呈明显增加趋势,社会上虐待残害动物的事件也是屡有报道.饲养者的不负责任,社会缺乏动物福利的共识,善待弱小生命的教育缺失,动物保护宣传力度的不足等等因素也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3国内外流浪动物管理措施3.1我国台湾地区流浪动物管理措施台湾地区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该法中明确规定:台湾所辖市、县主管畜牧机关应自行或委托设置动物收容处所或指定处所,收容及处理由所辖市或县政府、其它机构及民众捕捉之游荡动物、饲主不准备继续饲养的动物、主管机关依法留置的动物及危难中的动物等.鼓励动物绝育,也是台湾地区控制流浪动物数量的手段之一,而且绝育动物的上牌费要远低于未绝育动物.此外,台湾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否则会被处以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6].台湾地区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建立动物收容体系,推行宠物绝育等一系列措施,较好的解决了流浪动物问题.3.2国外流浪动物管理措施英国是对动物保护立法较早的国家,1822年便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马丁法案".目前,英国实施的是1911年颁布的《动物保护法》,之后陆续出台了很多专项法律,比如《动物园动物保护法》《狗的繁殖法案》等,在保证动物不受虐待方面有非常细致的规定.英国"反虐待动物协会(PSPCA)"也是最早成立的动物福利组织,内设有动物监察员,除收容动物外,其主要任务是接受处理虐待动物的投诉和调查.在英国,如果出现虐待动物的行为,会遭到他人起诉,其惩罚非常严厉,除了会被罚款或送进监狱外,虐待动物的人一段时间或终生被禁止饲养任何动物,甚至即便主人不慎造成自己的宠物走失,也要缴纳25英镑罚款[7].德国也是对动物保护立法较早的国家,2003年,德国国会通过决议,要用宪法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这是世界上首个把动物权利写进宪法的国家.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伤害动物,否则不仅会被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判处3年有期徒刑.此外,德国领养宠物的门槛很高,通常要到收容所去收养,领养者需通过考核,之后还须签署接受志愿者随时追踪及审查的法律文件,一旦领养就不能随意丢弃,恶意弃犬弃猫者将缴纳约二至三万欧元的巨额罚款[8].德国无公立的动物收容所,县市政府把列为动物福利的预算款直接拨给相关民间收容所.动物保护方面严格的法律约束和制裁,使其国内流浪动物数量几乎为零.此外,美国、意大利、日本、新加坡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均出台有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4对我国流浪动物管理的建议4.1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动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尊重保障动物福利的观念和主张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动物保护统一立法呼声日益高涨.参照国外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国情,对宠物动物的饲养、看管、免疫、医疗、安全防卫、公共卫生、交易、收容及宰杀等各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规定.动物保护立法不仅要关注对饲养者的规范管理,还应当注重对动物生命和健康权的保护.4.2明确主管部门,加强宠物市场管理国家应明确宠物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划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分工明确、有效协作的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管理,逐渐形成"统一管理、多方协作、群众参与"的管理模式,逐步完善宠物市场管理.4.3设立和改善动物收容机构根据我国当前国情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我们可以在经济较发达、宠物饲养量较大的地区由政府建立收容机构,并大力改善原有的收容机构;而在目前尚无法设立收容机构的地方,则可委托当地民间收容所代为收容,政府给予一定补助.根据需要可以分两种方式设立收容所:一种是以处理为主,对生存困难的流浪动物进行淘汰,对收容一定时间后无人领养、生存无望的流浪动物实行人道处死,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另一种是以收容为主,有专门的场地,具有流浪动物留置、检验、免疫、诊疗、训练以及科学文明饲养宣传教育等多种功能.进入收容站的流浪动物一律实施绝育手术,宣传、鼓励人们领养收容所宠物,以领养代替购养,以减少宠物过度消费,减缓品种培育速度,降低资源消耗.4.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多方位、多层次广泛宣传,努力提升群众的宠物动物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水平,增强动物保护意识,提高广大民众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倡导社会文明与爱心,真正把动物作为人类的朋友善待,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动物的良好氛围.4.5推广宠物绝育理念"绝育"是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避免宠物过度繁殖从而被遗弃、流浪的方式之一,也是被国内外动物保护组织不断提倡的理念.宠物绝育的优点有:(1)可控制宠物数量,从源头上减少流浪宠物数量;(2)绝育手术能使宠物的寿命延长;(3)绝育手术能使宠物活得更健康,减少患病的机会;(4)绝育手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宠物的性格,减少被抛弃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流浪动物数量[9].:[1]方琼,张雪,邓凯杰,等.深圳市福田区2005~2006年动物伤人情况调查[J].社区医学杂志,2007,5(17):33.[2]赵艺璇.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2013.[3]龚国华,周锦萍,孙泉云,等.上海市宠物门诊犬弓形虫病流行病学调查[J].中国动物传染病学报,2009,17(4):64-67.[4]杨玉艾,江波,孙永科.我国新发人畜共患传染病及其防控策略[J].中国动物传染病学报,2009,17(4):77-80.[5]孙江,何力,王利军,等.让法律温暖动物(Ⅱ)-动物保护之辩思行[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210.[6]童晓辉.台湾流浪犬收容管理情况简介[J].中国兽医杂志,2003,39(5):44-45.[7]张谦,殷光文.国外流浪动物的救助与管理[J].中国牧业通讯,2007(19):21-22.[8]刘国新.世界各国的动物福利立法[J].肉品卫生,2005(3):40-41.[9]张运祝,张思雅,严亚军.采取绝育等方法控制流浪动物[J].北京农业.2007(24):15-16.。

城市流浪犬的危害治理难度及防控措施

城市流浪犬的危害治理难度及防控措施

城市流浪犬的危害治理难度及防控措施
一、城市流浪犬的危害
1、危险性:城市流浪犬是一种被遗弃的宠物,它们无家可归,四处
游荡,生活条件很差,处于饥饿和挨饿之中,缺乏疫苗防控,以及缺少正
规的兽医护理,所以它们更容易患上各种传染病,对人群的健康构成一定
的威胁。

2、环境破坏:城市流浪犬生活在公园、垃圾场等地,它们会将果园、花园破坏掉,污染休闲的场所,从而影响乘客的休闲。

3、社会不安定:有些流浪犬会危害行人,当它们感到受到威胁时就
会发动攻击,伤害行人,让行人感到不安,甚至会引发公共纷争。

二、治理难度
1、资源极其不足:城市流浪犬规模庞大,治理需要大量的资源,但
是社会资源极其有限,政府也没办法保障大量的费用,使得治理困难。

2、人们异议:一些流浪犬有着良好的品种,又有主人怜爱它们,一
些人不赞同将它们安置在流浪犬收容所。

3、资金投入:政府缺乏资金投入,无法长期保障救助活动,使得流
浪犬收容所活动无法持续。

三、防控措施
1、法律规范: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严格实行流浪犬管理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流浪犬防控工作,加强对一些对流浪犬的装置行为的惩罚。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三是饲养者或者管理人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最后, 我们也需要探讨如何防范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一方面,政府和社会组织应 该加强对流浪动物的收容和管理力度,减少流浪动物的数量和危害性。另一方面, 个人也应该注意自身安全,尽量避免接近或者接触流浪动物。总之,对于流浪动 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共同构 建和谐社会。
四、完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制度的建议
1、完善立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完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 相关立法。具体来说,可以明确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等,同 时考虑设立专门的动物管理机构,规范动物饲养和管理。
2、推动社会共治
解决流浪动物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大对流浪动 物的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救助和管理体系。同时,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提供 资金、人力等资源支持流浪动物救助事业。此外,个人也应该提高道德素质,尊 重生命,科学养宠。
四、解决方式
对于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赔偿损失:对于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 用、收入损失等。
2、禁令措施: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颁布禁令,禁止动物主人继续让 动物处于可能造成损害的状态。
3、刑事责任:在一些严重的情况下,动物主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历史与发展ຫໍສະໝຸດ 在古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定。随着时 间的推移,这一法律原则逐渐在各个国家得到发展和完善。例如,在英国,1911 年的《动物法案》明确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美国,各州也通过制 定动物侵权法来处理这类纠纷。
三、归责原则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法律思考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法律思考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法律思考作者:文霞胡小明杨必皓陈亚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通过对青岛高校流浪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的调查,分析现行有关流浪动物法律的缺陷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基于此建议能够较好地完善现行有关流浪动物的法律规定并有益于司法实践中解决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流浪动物侵权责任责任主体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研究发展计划(OUC-SRDP)项目的成果。

项目名称是“青岛高校流浪动物致人损害问题调查及研究”(项目编号1312021517)。

作者简介:文霞、胡小明、杨必皓、陈亚仙,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32-03一、引言饲养动物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别样的乐趣,然而一旦饲养的动物因管理不善而逃逸或者被遗弃,不仅给我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带来干扰,而且有可能对我们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一旦被流浪动物所伤,在可以找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况下,权益尚可得到救济,然而,找不到适格的主体,当事人就只能自己承担。

我们可以先看实践中的三个案例:案例一: 2009年10月,原告王顺珍被被告张忠廉饲养的狗撞倒摔伤,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宣称自己只是出于善心偶尔喂养该流浪狗,但没有收养此狗。

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自己的人身伤害系被告饲养、管理的狗所致,被告并不是该流浪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故不对该流浪狗的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家住北京某小区的乔某对小区内的一只流浪猫定期喂养,后来,流浪猫与肖某饲养的犬发生冲突,肖女士在制止过程中被流浪猫抓伤,2012年6月,原告肖某起诉称自己被被告乔某喂养多年的流浪猫抓伤,请求损害赔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乔某承担70%的责任,乔某不服,遂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来二审法院判决两人均有责任,各承担50%。

案例三: 2013年4月,原告蔡琴被家住小区的一只流浪狗咬伤,事后,原告以物业公司没有对经常出入小区的流浪狗进行管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城市流浪动物的治安隐患及其管理建议

城市流浪动物的治安隐患及其管理建议

2020年第37卷第7期城市流浪动物的治安隐患及其管理建议晏 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摘 要:我国家养宠物数量逐步提高,使得流浪动物数量也日渐增多。

本文旨在剖析流浪动物背后的成因与存在的隐患,尝试从完善法规、科学管控、加强宣传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分析认为:城市流浪动物的大量出现与宠物被遗弃、遗弃后自然繁衍、诊疗费过高、缺乏相关制约法律有关;而流浪动物存在攻击伤人、传播人兽共患病、引发交通事故、嚎叫影响居民生活、排泄物及尸体污染公共卫生等隐患。

提出了采用TNR 绝育措施,建立收容机构及领养制度,健全配套法律法规,规范宠物交易市场,加强文明养宠宣传教育等建议,以此加强流浪动物监管。

关键词:流浪动物;治安隐患;管理建议中图分类号:S 851.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44X (2020)07-0049-04DOI :10.3969/j.issn.1005-944X.2020.07.011Analysis on Hidden Dangers ofUrban Stray Animals to Public Security and Relevant SuggestionsYan Nan(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China )Abstract :The number of stray animals has been increasing along with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domestic pets. In this paper ,the causes and hidden dangers of stray animals were analyzed ,and targeted solutions were put forward ,such as improv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scientifically managing and controlling stray animals ,and strengthening publicity ,etc. It was analyzed that the large number of urban stray animals were related to the abandoned pets ,their natural reproduction after being abandoned ,high cost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and lack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resulting in such hidden dangers as attaching or injuring people ,spreading zoonoses ,causing traffic accidents ,affecting people's life by their howling ,contaminating the environment by their feces or corpses ,etc. Some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including adopting the measures of trap ,neuter and release (TNR ),establishing shelters and adoption systems ,improving suppor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standardizing pet markets ,strengthening the publicity of civilized pet-raising ,so as 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 over stray animals.Key words :stray animals ;hidden dangers to public security ;suggestions on management 收稿日期:2020-03-19 修回日期:2020-04-01流浪动物,一般是指无主宠物。

流浪动物法律保护探讨

流浪动物法律保护探讨

流浪动物法律保护探讨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宠物走进了千家万户,但由于各种原因,遗弃宠物的现象时有发生,流浪动物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虐待流浪猫、狗事件的频发,流浪动物的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第一部分阐析了流浪动物的概念和产生原因;第二部分梳理了流浪动物的生存现状和保护现状,说明保护流浪动物并非空穴来风,存在其现实依据和必要性;第三部分对加强我国流浪动物的保护提出建议,包括加强立法保护、增强对流浪动物的保护意识、创新流浪动物保护新途径等方面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流浪动物;保护;法律研究一、流浪动物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流浪动物的概念。

流浪动物的概念,当前的学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82条专门规定了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流浪动物,即使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脱离了原所有、占有或是管理状态的饲养动物。

[1]除此之外,也有人将流浪动物定义为所有者或饲主所有权以外且不受所有者或饲主控制的动物。

(二)流浪动物的产生原因。

有关流浪动物产生的原因,可以从饲养者、动物本身和动物从业者这三方面加以分析。

对饲养者来讲,流浪动物的产生原因包括饲主因生活条件改变、喜新厌旧、宠物生病、兴趣爱好转变等原因,而将其主动遗弃,也包括饲养者由于管理缺失使得动物走失或动物被他人诱拐,而将其被动遗弃。

从动物本身来讲,其主要原因是自己走失。

当然,未绝育的流浪动物之间的自然交配繁衍也是流浪动物数量逐渐增多的一大原因。

从动物从业者来讲,动物商家只求卖出不求卖对,为日后饲养者遗弃该动物埋下了隐患。

二、流浪动物的生存现状及保护现状(一)流浪动物的生存现状之恶劣。

由于脱离了饲主的饲养与管理,它们往往风餐露宿,食不果腹,以城市的各大公园、社区为栖息所,以路边的垃圾为食物。

并且,随时面临疾病死亡、车祸意外、人类虐待等危险。

(二)流浪动物的保护现状之严峻。

目前,我国并没有像《流浪动物保护法》《宠物动物保护法》这样针对流浪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有的仅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仅强调野生动物、实验动物等动物的法律地位,对宠物、流浪动物并无规定。

关于加强流浪猫流浪狗管理的提案

关于加强流浪猫流浪狗管理的提案

关于加强流浪猫流浪狗管理的提案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流浪猫流浪狗数量增长迅速,对城市环境、市民生活以及动物福利造成了一定影响。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活安全,关爱动物权益,特提出本提案。

二、主要措施1. 建立收容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的流浪猫流浪狗收容机构,设置收容站点,配备专业人员和设施,对捕捉的流浪猫流浪狗进行统一管理。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收容工作,提供资金、场地和志愿者支持。

2. 推行绝育措施对收容的流浪猫流浪狗进行绝育,控制繁殖,减少流入市场的源头。

同时,对愿意承担绝育费用的市民提供优惠政策,降低绝育门槛。

3. 规范领养程序设立领养标准与程序,确保领养人具备养宠条件和能力。

领养人需通过审核,签订领养协议,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对领养后的宠物进行定期回访,确保宠物得到妥善照顾。

4. 提倡责任养宠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责任意识,倡导文明养宠。

要求养宠市民办理犬证、注射疫苗,对不文明养宠行为进行处罚,减少遗弃宠物的现象。

5. 打击非法捕捉与贩卖加强对非法捕捉、贩卖、虐待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同时,鼓励市民举报非法行为,设立奖励机制。

6. 提高公众教育意识通过媒体、宣传册、公益活动等形式,提高市民对流浪猫流浪狗的关注度,增强保护动物意识。

引导市民尊重动物生命,摒弃偏见和歧视。

7.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流浪猫流浪狗救助工作。

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8. 立法与执法保障完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9. 资源整合与合作整合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各方资源,形成合力。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交流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流浪猫流浪狗管理水平。

流浪狗问题城市管理的挑战

流浪狗问题城市管理的挑战

流浪狗问题城市管理的挑战当前,许多城市都面临着流浪狗问题,这不仅对市民的生活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威胁,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如何有效应对流浪狗问题,提出相关的城市管理措施。

首先,要解决流浪狗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流浪狗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且严格执行。

在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放养、虐待和伤害流浪狗行为的个人和机构给予严厉的处罚。

同时,也要加大救助和收容流浪狗的力度,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其次,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是解决流浪狗问题的关键。

城市管理部门需要与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合作,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

这些组织和志愿者可以提供帮助,监督和协助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流浪狗的管理工作。

同时,也要建立起健全的流浪狗救助和收容中心,提供给流浪狗一个安全和合适的居住环境,以减少对市民的威胁。

此外,加强宣传教育也是解决流浪狗问题的重要手段。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宣传广告、社区活动等形式,向市民普及有关流浪狗的知识,提高市民的素质和意识。

同时,也要加强对于宠物饲养的规范和引导,鼓励市民合法合规养狗,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市民正确养育和管理宠物。

最后,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也可以提升城市管理流浪狗问题的效果。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智能监控等,对流浪狗进行识别和追踪。

通过建立流浪狗数据库,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流浪狗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此外,也可以利用社交媒体,将流浪狗问题的信息传递给更多的人群,提高社会对流浪狗问题的关注和重视程度。

综上所述,流浪狗问题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以及利用技术手段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管理流浪狗问题,保障市民的生活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中国流浪动物保护法

中国流浪动物保护法

中国流浪动物保护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动物保护意识的提高,中国流浪动物保护法应运而生。

这项法律的出台旨在保护流浪动物的权益,减少动物遭受虐待和滥杀的现象,促进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

流浪动物是指失去主人或无人照料的动物,它们在城市街头、农村乡野、废弃场所等地流浪生活。

这些流浪动物往往生活在极端困苦的环境中,缺乏食物和水源,容易感染疾病,生存状况堪忧。

中国流浪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将为这些可怜的生命提供保障,给予它们更好的生活条件。

中国流浪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对流浪动物的合法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建立动物收容所,为流浪动物提供食物、水源、医疗和庇护。

这些收容所还将承担流浪动物的登记、领养和转移等任务,确保流浪动物得到妥善照料和管理。

该法律规定了对虐待和滥杀动物的处罚措施。

虐待动物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动物的生命和身体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

根据中国流浪动物保护法,对虐待动物者将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进行惩罚。

同时,滥杀动物也被明确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私自杀害流浪动物。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效遏制虐待和滥杀动物的行为,保护流浪动物的生命和权益。

中国流浪动物保护法还加强了对流浪动物领养的管理。

根据该法律,领养流浪动物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包括有充足的生活条件、经济能力和责任心等。

领养人需要签署相关协议,并承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照顾动物的责任。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确保流浪动物被领养后能够得到妥善照料,避免再次流浪或遭受虐待。

中国流浪动物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它的实施将有效保护流浪动物的权益,减少动物遭受虐待和滥杀的行为,促进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

然而,中国流浪动物保护法的实施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流浪动物数量庞大,收容所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此外,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惩罚也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和社会监督。

此外,公众对流浪动物保护法的认知度和宣传力度也需要加强,以提高大众对动物保护的意识和行动力。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健全,人们对生活方式的多元化需求,生活的自由度不断扩大,个人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并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城乡各地尤其是城市中饲养宠物的现象已经变得很普遍,因为监管不善,流浪动物的数量越来越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逐年增长,流浪动物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

因此,如何明确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人们日益关切的法律问题。

然而,我国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尚存在欠缺,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本文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的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理论结合实践的方法,通过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国外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全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国外相关理论,从宏观上介绍了全文的构架,整体思路和方法。

第二部分是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进行概述,包括流浪动物的概念界定、流浪动物的管理现状及产生危害、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比较了国外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

分析了其对完善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所具有的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着重探讨了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为完善我国的这一制度打下基础。

第五部分是在前四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系列完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的一些建议。

流浪动物由谁承担损害责任

流浪动物由谁承担损害责任

流浪动物由谁承担损害责任流浪动物由谁承担损害责任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流浪动物由谁承担损害责任责任主体为饲养⼈或管理⼈的情形关于流浪动物致⼈损害的责任承担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千⼆百四⼗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或者管理⼈承担侵权责任。

在⼀般情形下,动物致⼈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为饲养⼈或管理⼈,因为依据危险责任理论,饲养⼈或管理⼈实际控制且占有该动物,因此负有承担该动物致⼈损害的风险以及该动物致⼈损害的责任承担。

⼜分两种情况:基于饲养⼈或管理⼈意思⽽脱离的情形。

该种情形指的是饲养⼈或管理⼈通过⾃⼰的意思表⽰⽽为某种法律⾏为从⽽丧失对该动物的控制与占有。

此时⼜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为有新的饲养⼈或管理⼈,此时原饲养⼈或管理⼈与新的饲养⼈或管理⼈应当通过某种法律⾏为明确的转移了占有。

那么此时的责任承担应当如何具体界定呢?(⼀)当饲养⼈和管理⼈为同⼀⼈时的责任承担有两种情况:第⼀种,饲养⼈不仅是动物的所有权⼈⽽且还是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此时毫⽆疑问责任主体为该饲养⼈。

第⼆种,饲养⼈雇佣第三⼈对该动物进⾏喂养和控制,在此种情形下虽然该动物处于受雇⼈的实际控制下,但当该流浪动物致⼈损害时仍应由饲养⼈承担。

因为该受雇⼈对于受害⼈⽽⾔并没有独⽴的法律地位其只是占有辅助⼈。

(⼆)当饲养⼈和管理⼈不为同⼀⼈时的责任承担饲养⼈和管理⼈不为同⼀⼈,也即饲养⼈和管理⼈是分离的,此时我们应当考察分离的具体原因,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到底是哪⼀⽅。

此时分两种情况。

1.第⼀种为基于饲养⼈和管理⼈意思⽽脱离的情形即饲养⼈和管理⼈通过实施某种法律⾏为⽽转移了对该动物的控制与占有。

此时⼜可分两种情形。

第⼀种为有明确的接收对象,有以下⼏种情况:(1)当饲养⼈和管理⼈之间形成租赁法律关系时。

双⽅通过缔结合同形成租赁法律关系⽽转移了对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此时的责任承担主体为承租⼈也即管理⼈。

探析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

探析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

探析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内容提要:本文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认为在确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时,首先应当准确界定管理人与饲养人的概念与范畴,并且还要考量到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相当的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责任承担者,若无法确定具体责任承担者可考虑追究小区管理者的责任,防止为了“和稀泥式的维稳”而将无辜的诸如投食者等其他人拖进诉讼。

关键词:流浪动物致害饲养人过错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的居民越来越多,但是随着饲养宠物的增多,宠物的丢弃或者逃逸的现象也愈来愈严重,这些沦为流浪动物的的宠物引发的伤人事件也愈来愈多。

虽然《侵权责任法》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有具体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很难确定原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因此该条款就显得力不从心。

而且由于法院为了息事宁人很随意的将一些偶尔的投食者认定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从而判决其承担责任。

而2012年北京的一例流浪猫侵权案件的判决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甚至有人称该案的影响力堪比彭宇案。

为了更好的解决流浪猫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本文以“流浪猫致人伤害案”为例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一方面需要准确界定《侵权责任法》中“饲养人”“管理人”的概念和范畴,在另一方面也要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界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有无与大小。

并且在该类型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应当具体分析案情从而找出真正的责任人,只有在无法具体确定责任人时,可以考虑追究小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责任,防止进行“和稀泥式的维稳。

一、案例的引出(一)案件基本事实介绍2012年6月4日中午,北京某小区的一居民肖女士出来遛狗,行至育仁里小区4号楼(乔女士家附近)时,未拴狗链的家狗和正在此处觅食的流浪猫展开了大战。

肖女士见状,为保护自家的狗,上前将猫踢开,流浪猫反击肖女士,将其抓伤。

事后,肖女士认为是乔家收养的猫将她抓伤,于是向乔女士索赔。

乔女士承认出于爱心喂过小区里的这只流浪猫。

流浪动物保护法

流浪动物保护法

流浪动物保护法
流浪动物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护流浪动物的法律。

该法案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这些动物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以防止它们遭受虐待和残忍。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处罚,以保护流浪动物的权利。

在流浪动物保护法的范畴之下,流浪动物是指无主的猫、狗或其他小动物,这些动物没有被收容所或动物控制官员寻获,也没有被某个组织或个人进行特定目的的养护和管理。

在这样的情况下,流浪动物往往处于危险之中,其生存和健康都受到了威胁。

该法案规定了一些重要的条款和措施,以确保动物的保护。

例如,该法案规定了救援组织的义务,这些组织必须帮助流浪动物找到安全的地方,并确保它们受到照顾。

该法案还规定了这些组织需要向政府当局报告,以确定流浪动物的数量和状况。

流浪动物保护法还规定了对虐待、遗弃或离开家宠物而带来的不良后果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处罚。

根据这个法案,虐待流浪动物或者遗弃它们的行为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包括重罪和轻罪。

对于犯有此类委罪的人员将可能面临重罚和监禁等法律制裁。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流浪动物必须接受医疗和营养上的照顾。

这包括食品和水,安全住所和健康照顾等。

对于流浪动物的所有者和暂时管理者都有责任确保这些动物得到适当的照顾。

总之,流浪动物保护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

它专门规定了
保护流浪动物的所有方面,以确保它们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该法案不仅规定了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处罚,还强调了每个人的责任,让流浪动物能够过上健康和安全的生活,维护动物权利和人类道德。

流浪动物保护法

流浪动物保护法

流浪动物保护法流浪动物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和改善流浪动物福利的法律。

它的出台是为了解决流浪动物问题,提高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意识,并鼓励社会参与,共同构建一个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社会。

首先,流浪动物保护法对于流浪动物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界定。

该法明确规定流浪动物是指无主、无人照顾、无固定居所的动物,包括被遗弃、丢失或流浪的犬、猫等家养宠物。

此举为解决流浪动物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流浪动物保护法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政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流浪动物的管理责任,包括设立收容所、提供医疗保健、进行绝育等措施。

社会组织和个人也被鼓励参与其中,提供资金、场地和志愿者等支持,共同保护流浪动物的福利。

此外,流浪动物保护法强调了对流浪动物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该法,流浪动物有权享受生存、自由和福利等方面的保护。

禁止虐待、残害动物,同时强调要保护动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

这些规定不仅是对动物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人类文明进步和道德观念的体现。

另外,流浪动物保护法倡导对流浪动物进行绝育、注射疫苗等措施,控制繁殖和传染病的扩散。

绝育不仅可以减少流浪动物数量,还能改善它们的生存环境,切实提高其福利。

注射疫苗则可以预防传染病的发生,有助于保护动物的健康。

流浪动物保护法还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

对于虐待、残害流浪动物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无视流浪动物保护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该法还规定建立了相关的监管机构和举报渠道,加强对流浪动物保护法的执行和监督,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

总之,流浪动物保护法的出台和实施,为解决流浪动物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它不仅明确了流浪动物的定义和分类,规定了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还保护了流浪动物的合法权益,提倡流浪动物的绝育和疫苗注射,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

我们应当加强对流浪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意识,共同参与到保护流浪动物的行动中,共建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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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管理城市流浪动物及致人损害的法律思考
摘要:政府对遗弃动物和非第三人故意使得动物逃逸的情况,一经查出就给予处罚。

行政机关应加强动物的信息管理和防疫,为每个动物发放一个身份识别码。

流浪动物管理费用可从行政机关对动物主人收取的信息管理和防疫费用中支出。

关键词:流浪动物侵权责任赔偿
近几年来,城市社区出现了许多流浪动物,在给城市管理带来压力同时,也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了威胁。

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受害人受到动物侵害时,应该得到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而实际上,受到遗弃、逃逸的流浪动物伤害的人因无法找到动物的主人,只能自己承担费用,这显然与立法者的初衷是不相符的。

面对这些流浪动物给我们造成的伤害。

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
1.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
1.1《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27条对动物致害进行了概括性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有学者认为,这一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这是关于过错推定的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对该类案件审理时适用归责原则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1.2《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弥补了《民法通则》规定模糊的缺陷。

上述两条虽然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那就是流浪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该如何确定的问题,以及当无法找到饲养人或管理人时,受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等等,这些都是《侵权责任法》所没有明确的。

责任主体的缺失成了《侵权责任法》想解决却又无法解决的问题。

2.流浪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2.1饲养人、管理人
《侵权责任法》采纳了《意大利民法典》的立法模式,规定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且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只能通过证明免责事由来免除民事责任。

在例外情况下,如果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是动物园的动物,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即对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原则,为维护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当动物园的动物逃逸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而当动物园的动物被遗弃时,由于遗弃主观上必须为故意,动物园显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这种情况还是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
原则。

2.2第三人
对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但举证责任在饲养人或管理人。

如果无法证明第三人存在过错,则饲养人或管理人仍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认为即使第三人存在过错,但被侵权人仍然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此条的规定较之民法通则有重大变化,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并不能因为第三人有过错而免责。

这体现了立法者对受害者的保护,有利于加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动物饲养更加负责和重视,对减少动物侵权有一定的意义。

2.3安全保障义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流浪动物进入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场所致人损害,而这些场所没有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解决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建议
尽管《侵权责任法》对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作出了规定,但目前在我国很难找到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法律的规定失去了它应有的效用,并不能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管理,明确责任,以便当损害发生时,受害人可以顺利得到赔偿。

3.1有权部门应制定惩罚措施,加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为防止饲养动物主人心存侥幸,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惩罚措施,对遗弃动物和非第三人故意使得动物逃逸的情况,一经查出就给予处罚,并赔偿因此给他人及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3.2行政机关应加强动物的信息管理和防疫。

在动物的信息管理方面,为每个动物佩戴一个身份识别码,只要将识别码输入电脑,就能很容易地找到动物的主人和动物的一切相关信息。

对于找不到主人的流浪动物,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以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对于没有危险的无主动物应该统一安排在流浪动物收容所.以待动物爱好者来领养,费用可从行政机关对动物主人收取的信息管理和防疫费用中支出;对于疯动物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流浪动物,应予以击毙。

3.3在责任承担上,应明确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

笔者认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城市管理局,负有管理城市市容市貌的责任,
对于流浪动物的管理属于其职责之一,对于其未能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流浪动物伤人的,受害者可以要求这些职能部门予以赔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张新宝:《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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