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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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2]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2]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2]25号2002年3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新世纪初我国基础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为全面贯彻党的精神方针,进一步加快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决定》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基础教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积极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发展(一)我区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遵循《决定》确立的指导思想,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保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确保基础教育地位的落实。

(二)“十五”期间,自治区要继续坚持把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两基”达标与巩固提高并举并重。

全区基本实现“两基”目标,“两基”达标旗县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

同时,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普及的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高。

全区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稳定在96%以上,青壮年非文盲率稳定在96%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65%以上。

幼儿教育在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1.占全区人口35%左右、未实现“两基”达标的旗县要认真实施好“国家贫困地区二期义务教育工程”强化政府行为,打好“两基”攻坚战,确保“两基”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

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

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表国 家 课 程自 治 区 课 程学校课程周课时 品德历史与社会或选择 科学或选择 语文数学第二语言体育艺术 或选择 综合实践活动 手 工 制 作阅览科技小制作工艺品制作科技制作再生能源生态与经济民族团结法制教育第三语言历史 地理生物物理化学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教 育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一 2 8 4 4 4 2 2 1 12 26 二 28 4 4 4 2 2 112 26 三 2 2 8 43 34 221 每学年一周每学年一周1 11 30 四2 2 7 53 34 2 2 1 1 11 30 五2 2 7 53 34 221 1 11 30 六 227 5 3 3 4 2 2 1 1 11 30 七2 4 224 2115 5 4 3 2 111 2131 34(37) 八2 4 2 2 4 1 2 1 5 5 43 2 1 1 1 21 1 3 1 34(37) 九 232 1 5122554321 1 121 13134(37)学年课时6303857352100147084010751050210 350 105 105 105 3535353859890注:加边框的课时为“选择”或“选修”课时。

课程 课时年级。

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

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

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表
国 家 课 程
自 治 区 课 程
学校课程
周课时
品德

史与社会
或选择 科
学 或选择 语文
数学

二语言
体育
艺术
或选择 综合实践活动
手 工 制 作
阅览
科技小制作
工艺品制作
科技制作
再生能源
生态与经济

族团结法制教育
第三语言
历史 地理
生物
物理
化学
音乐
美术






研究性学习 社会实践

动与技术教育
一 2 8 4 4 4 2 2
1 1
2 26 二 2
8 4 4 4 2 2 1 1
2 26 三 2 2 8 4
3 3
4 2 2 1
每学年一周
每学年一周
1 1
1 30 四
2 2 7 5
3 3
4 2 2 1 1 1
1 30 五
2 2 7 5
3 3
4 2
2
1 1 1
1 30 六
2
2
7
5
3
3
4
2 2 1 1
1
1
30
注:加边框的课时为“选择”或“选修”课时。






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民族中学开设外语课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9]10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民族中学开设外语课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9]10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民族中学开设外语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民族中学开设外语课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9〕108号1999年9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我区民族教育的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

在我区民族教育的诸多改革中,民族语、汉语、外语(以下简称“三语”)教学改革是目前必须先行的重要改革。

因此,近几年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三语”教学改革作为整个民族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民族教育改革,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实用型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精神,结合我区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民族中学普遍开设一门外语课。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民族学校开设一门外语课是整个民族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人才培养结构和目标的重要调整。

在开设外语课的过程中,涉及学制改革,课程、教材改革,师资调整、培训等诸多具体问题。

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从全区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以培养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所需少数民族各类人才为目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解决民族学校开设外语课和改革学制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要把民族中学开设外语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各地民族中学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好民族中学开设外语所需教师的配备、调整、编制和教材、经费、设备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总结(5篇)

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总结(5篇)

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总结(5篇)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总结第1篇(全文2577字)一个学期的工作就悄悄过去了。

本学期以来,我校数学教研组全体教师在学校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教研工作的要求和目标,深入开展教学研究,以课堂教学改革为抓手,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系列已完成的工作总结如下:00、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建学习型、创新型的的教师队伍1、切实加强教师师德建设。

积极组织教师学习师德师风学习资料,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增强集体意识,更好的服务教学。

2、继续开展了《义务教育初中数学课程标准》的学习活动,更加深入的领会课标的精神,以基础教育改革的新理念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教师的教学观念。

3、创设教师间互相关爱、互相帮助、互相切磋、交流的学习型校园文化。

主要以探讨有效的集体备课为主题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的研讨活动及进行集体听评课活动,使教研活动活跃在校园中。

00、加强常规管理,优化课堂教学本学期以来,教研组加强了课堂教学的常规管理,使备课、听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等各个环节都符合学校教学常规的要求,积极促进课堂教学的有效开展。

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从素质教育的高度要求全体教师安排好充足的课时。

2、认真做好期中和期末考试成绩质量分析,及时反思问题,吸取深刻教训。

3、开展教学常规检查,更好的督促教师的教学。

每学期初、期末对教师教案、听课记录、学生作业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

教师们都能按要求备足备好课,青年教师大都能写好详案,对作业的布置和批改都能严格按要求进行。

4.互相倾听,互相学习。

每学期要求教师听课10节以上,并及时评课和撰写反思或对讲课的反思,以积极的评价和交流促进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

00,立足校本,扎实开展教研活动。

1、以课堂教学为突破口,积极探索新课程的教学规律,充分挖掘内部优势,继续开展好校本课程建设。

2、大力开展“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充分发挥教研组的教研力量。

努力探索集体备课,注重群策群力,弘扬集体智慧。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有关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自治区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自治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直属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经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划内普通高中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属地内高等学校举办的附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专设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各校要保障学籍管理员的工作,为其配备相应的工作设备,学校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应计入绩效考核。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校应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招收学生。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01•【字号】内政发〔1998〕37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通知(1998年4月1日内政发〔1998〕3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是当前基础教育的紧迫任务。

根据国家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推进素质教育的方向和思路(一)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实施“两个战略”的需要,也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广大教职员工都必须认识其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区属于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有了较大进步,但比起发达地区仍显落后。

这一现状故然与历史原因有关,但人口素质相对较低是造成经济落后的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办什么样的基础教育,如何使基础教育适应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是摆在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区基础教育得到很大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

同时不可否认,“应试教育”的倾向如顽症一样的存在,始终困扰我们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影响着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影响着面向21世纪人才培养战略的实现。

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冲破传统陈旧的教育思想和模式,创建素质教育模式,即“实现教育方针规定的目标,着眼于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注重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促进受教育者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和其他教育活动。

第三条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教学一体化建设,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各方面。

第四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教育公平,建立健全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努力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使每个人不分性别、不分城乡、不分地域、不分贫富、不分民族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施行日期】1988.09.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8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修正)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自治区义务教育以初等教育五年、初级中等教育四年为基本学制。

初级中等教育实行三年制的,在条件允许时要实行四年制。

改变现行学制的,必须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

改革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和方法,切实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关心各族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

第五条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有条件的可以六周岁入学,不具备条件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六周岁入学。

牧区和山老区,可以推迟到八周岁入学。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病残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免予就学或者中途退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在城市由旗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地区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4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4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48号2014年6月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义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提升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实现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上好学”,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提升国民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教育放在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之首,明确提出了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性目标和任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

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

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

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

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表
国家课程
自治区课程




周课
时 品德
历史与社会
或选择 科
学 或选择

文 数
学 第二语

体育
艺术 或选择
综合实践活动
手 工 制 作
阅览 科技小制
作 工艺品制

科技制
作 再生能

生态与经济

族团结法制教育
第三语言
历史 地理
生物 物
理 化
学 音
乐 美
术 信





研究性学习 社会实践

动与技术教育
一 2 8 4 4 4 2 2
1 1
2 26 二 2 8 4
4 4
2
2
1 1
2 26 三 2 2 8 4
3 3
4 2 2
1
每学年一
每学年一
1 1
1 30 四
2
2
7 5 3 3 4
2 2
1 1
1
1
30






五 2 2 7 5 3 3 4 2 2 1 1 周周 1 1 30
六 2 2 7 5 3 3 4 2 2 1 1 1 1 30 注:加边框的课时为“选择”或“选修”课时。

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

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

注:每学年教学时间为35周。

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课设置方案的通知新教基〔2011〕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双语”教学课程设置方案(试行)》(新教基〔2007〕50号)实施以来,对加强双语教育管理、规范双语教育行为、提高双语教育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各地和学校在试行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双语教育工作的要求,我厅对《义务教育“双语”教学课程设置方案(试行)》进行了完善,形成了《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已经2011年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双语教育、进行双语教育评估的基本依据,各地和学校要认真执行。

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选择实施双语教育的模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做好模式选择工作。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课程,教师应当主要使用汉语讲授;个别学生理解比较困难的地方,可以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解释。

四、《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义务教育“双语”教学课程设置方案(试行)》(新教基〔2007〕5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一、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需要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及汉语和母语水平;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民汉兼通”的一代新人。

二、教学模式与课程设置模式1:小学汉语、数学、科学、信息技术,初中汉语、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课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其它课程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有关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自治区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自治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直属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经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划内普通高中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属地内高等学校举办的附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专设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各校要保障学籍管理员的工作,为其配备相应的工作设备,学校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应计入绩效考核。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校应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招收学生。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呼和浩特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内容及办法

呼和浩特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内容及办法

呼和浩特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内容及办法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内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巩固提高“普九”成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籍管理制度,强化学籍管理力度,全面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特对学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学生学籍的取得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的取得凡属区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包括流动人员子女、盲聋哑、弱智等残疾儿童),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按《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入学年龄给其发放入学通知书或动员其入学.各地都要保证盲聋哑、弱智等残疾儿童进入当地弱智和特殊教育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全市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小学升初中的招生考试,实行相对就近划片入学,保证本地区所有的小学毕业生均能升入初中.取消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一切形式的借读生.2、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取得凡按时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的高中学生,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市招考中心务必在每年九月底前将录取花名册交市教育局建立学籍档案,并不得二次出具录取登记表.从2006年9月1日起原则上取消各种形式的市内借读生.3、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入学与注册职业中专按自治区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的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职业高中按市、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规定录取新生.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时报到.每学期开始,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学籍档案的管理1、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小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小学学生花名册》、《小学学生学籍表》、《体格检查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奖励或处分材料、学籍变更有关证明等.初中:《录取通知书》、《初中学生花名册》、《升学登记表》、《初中学生学籍表》、《体格检查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奖励或处分材料、学籍变更有关证明等.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升学登记表》、《录取通知书》、《高中学生学籍表》、《体格检查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表》、《高中学生毕业登记表》,奖励或处分材料、学籍变更有关证明等.职业高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配备专职学籍管理人员.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生档案包括:《学生报考职业高中登记表》、《学生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体检表》、《毕业(生产)实习鉴定表》,奖罚登记表以及学校认为应列入学生档案的材料.学生学籍表要区分城市、农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分为农民工和其他)三种类型.2、学籍档案管理小学:学校管理的档案是小学生学籍档案所列全部内容.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档案是:《小学学生花名册》,学籍变更有关证明等.初中:学校管理的档案是初中学生学籍档案多列全部内容.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档案是:《初中学生花名册》,学籍变更的有关证明等.市教育局管理的档案是:市直属学校的《初中学生花名册》,学籍变更的有关证明等.为坚决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在学期初和末各报一次辍学情况统计报表(附件4),每学年四次.普通高中:学校管理的档案是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多列全部内容.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档案是:《高中学生花名册》、《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考试成绩花名册》、学籍变更的有关证明等.职业高中:市区直属职业学校管理的档案是职业高中学籍所列内容,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档案是学生录取花名册,职业高中会考成绩册和学生学籍变更有关证明.3、小学、初中学生学籍变更(包括:缓学、免学、休学、复学、非义务教育的退学等)经学校同意后均应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学籍变更手续.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变更经学校同意后要经旗县区教育局审查批复后,再报市教育局批准,变更学籍方口有效.4、每学期初和末各报一次流动人员子女入学情况统计报表(附件5),每学年四次.三、转学1、普通中、小学接收转学学生原则上不得超出额定班容量.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小学班容量不得超出60人;初中班容量最多不的超过64人;普通高中班容量最多不得超过60人.逐步过度到国家规定的班容量.2、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出: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在原校就读确有困难,可由本人或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原学校提出转出申请,填写一式两份的转学联系表,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相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变更《学生花名册》,然后由学校注销该生学籍,开出转学证明并密封学生所有学籍材料交学生本人或家长,将学生情况函告拟转入地,不可使其流失和辍学.转入: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在原校就读有困难已从就读学校转出,由本人或家长持有关证明及学籍材料向居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两份转学联系表,报相关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变更《学生花名册》,批转给辖区内就近一所小学,辖区学校接收并安排入学,不得使其流失和辍学.3、普通高中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要严格按照“同级转入”的原则(执行包括师大附中),即:自治区示范高中转入自治区示范高中.毕业年纪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在旗县区或市城区范围内普通高中一年纪新生入学后一个月以后清理学籍.因家迁外地确需转学时由本人或家长持学生已注销的户口或迁移证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报旗县区教育局,市直属校报市教育局.旗县区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转出.外地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学生,由本人或家长持户口或准迁证及学生全部学籍档案到市教育局申请转学.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分配到直属学校或户口所属旗县区教育局.旗县区教育局按照“同级转入”原则备案并分配该生到所辖普通高中就读,转出和转入都需逐级变更学籍.普通高中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户口薄或户口迁移证;学籍表;升学表;转学证;转学联系表;相关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注的意见和相关学校证明.普通高中接收转学生不得超出最大班容量.随军子女、我市引进的高科技人才子女、来我市投资合办企业港(澳、台)商子女的入学,出据有关证明材料后,由我市教育局予以安排就学,并享受优惠政策.4、职业高中: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户口非同一旗县市),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接收学校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转入学生.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对个别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联办专业转出转入学生须经联办部门同意.转学、转专业要严格控制,毕业年级不准转学、转专业,接收学校应安排转学生在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5、民办中学除招生时按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含外地户籍学生)外,中途若有转出转入的学生,严格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就读的原则,办理正常转学手续.6、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转学情况采取月报市教育局有关科室制度执行.四、休学、复学1、学生因病、伤随班学习有困难,应办理休学手续.2、学生休学,应持旗县区以上医院病、伤证明,就医过程的有关材料,由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校长审查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出具休学证明.学校于一周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中专)休学生需同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变更学籍,方可生效.3、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学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两学年者,需在休学一年后按以上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4、学生休学期满,病、伤痊愈要求复学,应持旗县区以上医院病、伤痊愈证明,由学生和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安排学生复学.五、退学1、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允许退学.丧失学习能力,不能在学校就读者,应由乡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免学”手续,并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从严审查,凡批准退学者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普通高中高一新生,起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仍不到录取学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论.张榜公布,取消学籍.普通高中学生一学期连续旷课2周,累计旷课20天,经教育仍不改正或休学期满,经学校通知2周内仍不复学者按自动退学论,张榜公布,取消学籍.普通高中学生退学必须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最后由市教育局注销学籍.3、职业高中:学生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⑴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⑵休学期满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见车正常学习者;⑶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它严重疫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⑷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⑸因旷课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者.六、毕业1、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成绩必须是由学校组织的结业考试成绩,由学校编制学业成绩总名册经旗县区教育局审核验印,发给呼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市直属学校的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审验工作仍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2、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取得毕业资格,由学校统一造册,旗县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受自治区教育厅委托,验印核准,发给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高中毕业文凭.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未全部达到毕业资格由学校发个“结业证”.普通高中学生高三分流选修职业类,通过专业考核合格者,可发个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修业满一年可由教育局发给职业高中毕业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3、职业中专: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4、职业高中: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有下列情况者不发或缓发毕业证书:⑴学业成绩经补考仍达不到合格者;⑵学生修业期满,除进行文化课和专业理论的考核外,尚需参加专业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专业技能合格证书》,未取得技能合格证书者,缓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未取得合格证书者.七、内蒙师大附中的学籍管理纳入呼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八、逐步建立学横学籍电子档案.九、本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在本规定之前,原发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教学文稿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教学文稿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教学规程是对全区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通常性、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

本规程包括:教学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制度、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章教学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教育教学工作。

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教学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教学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的力量,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指导工作。

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有效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第三章课程管理第十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课程计划、意见和规定,并按照课程设置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

要制订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

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正确实施学校课程。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超前或滞后。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地主要途径,学校地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地顺利进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本教学规程是对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地通常行、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本规程包括:教学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制度、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教学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地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教育教学工作.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地政策法规,制定本地教学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地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学校地实际情况制定必要地教学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地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地基本质量要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地力量,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指导工作.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教学研究活动,有效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地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课程管理第十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地课程计划、意见和规定,并按照课程设置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要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正确实施学校课程.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超前或滞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管理课程地责任人,负责领导制定学校课程计划及保证其有效实施地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校长要认真学习课程计划、标准,钻研课程与教学业务,有目地,有计划地深入到课程建设和实施地各个实践环节,及时研究、引领、指导、调控和改进学校课程建设和实施工作,创造条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校课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和健全课程管理地组织系统,形成由决策规划、组织实施、评价反馈、管理保障等环节组成地学校课程管理网络,保证课程计划规范有序地实现校本化实施.学校成立课程委员会,每学期开学初,由学校课程委员会提出本学期各年级课程计划.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各年级教学,各年级备课组负责落实课程计划.学校相关部门定期检查课程计划地实施情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按照课程计划、学校地社区环境、学校资源情况及学校原有地办学风格,设计和编制学校课程计划.学校课程计划要体现科学发展观地思想和以学生发展为本地理念,着眼于使学生学会学习和个性发展,立足于促进学生形成正确地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培养学生地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教师应认真学习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和学科教学指导意见,认真钻研教材,并对教材进行有效利用和再度开发.提倡教师对同一学科不同版本地教材进行比较研究,依据教学需要对教材内容进行重新编排.教师应注重对各种教学资源地精选、加工和利用,使之更有效地服务于教学.学校要鼓励教师开发与新课程相匹配地、可共享地教辅材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五条劳动与技术课、健康教育课、综合实践课、研究性学习和社会服务与社会实践均是新课程下必修课程,学校可分布安排,也可集中安排.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六条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课程方案和教育部公布地《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制定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学校从自治区教育厅颁布地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课程计划执行情况地监督和检查,学校应严格按课程计划规定地科目上课,不得增减课时,不得用课余时间安排全班学生集体补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学制度第十八条教学工作是学校地中心工作.中小学校要有明确地专门机构负责教学工作,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第一责任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九条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地教学规程,并根据学校地上级情况制定本学校教学工作地中长期规划、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以及必要地规章制度,保证各项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条学校、教研组、教师要根据上级地“教学计划”或“教学工作意见”以及课程标准、教材等,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地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在开学前制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建立业务学习制度.业务学习主要包括:定期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课程标准,钻研教材;组织教师定期进行集体备课活动,经常安排教师之间互相听课;定期组织公开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研活动;组织教师自学业务知识,强化教学基本功;经常举办业务讲座.不断提高教师地教学水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制定校领导检查工作制度.学校领导要定期检查教学工作,做到反馈及时,调控准确,随时了解并调控各学科教学进度,保证教学按计划进行.要定期检查教师备课状况,经常深入课堂听课,控制各科课外作业量,按规定合理安排学生课外作业总量.要认真检查自习课,不允许教师占用自习课进行大面积补课或讲授新课.要定期检查有关地行政、后勤工作是否及时、有效地辅助教学工作,为教学工作提供可靠地保障.要检查督促学生按时安全离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三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地教学时间.义务教育学校每学年教学时间为周,假期周,机动时间周.高中每学年教学时间周,假期—周,机动时间—周.任何学校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四条学校要严格控制中小学生在校时间,上午到校时间:小学不得早于;初中不得早于,高中不得早于.下午离校时间:小学不得晚于;初中不得晚于;高中不得晚于:;要保证学生每天小时锻炼时间.要教育学生和家长,保证小学生每天有小时以上睡眠,初中生小时睡眠,高中生小时睡眠.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五条学校要合理安排教师工作量.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为:高中教师—节,初中教师—节,小学教师—节.上述标准周授课时数地下限以语文、数学、外语为基准确定,课程标准规定地其他科目地教师周授课时数应不低于上述授课时数地上限.承担多科教学地教师,在计算工作量时,每增加一门课程,增加两课时工作量.班主任工作量按标准课时工作量地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合理确定教学规模.小学规模以不超过个班为宜,初中规模以不超过个班为宜,完全中学和独立设置地高中不超过个班为宜;小学每班人数不超过人,中学每班人数不超过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七条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办教学,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严格控制大班额,班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做大地调整.不得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排座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确因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地实验班、特长班须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八条学校要建立教学设备与图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仪器和教学设备专供教学使用,要确定专人管理,科学存放,定期保养,及时维修,以保证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并提高使用效率.图书馆图书要分类上架存放,建立登记卡片,注意做好防火、防毒、防蛀工作.图书室、阅览室要定时开放,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建立教学业务档案.教学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学生档案、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学校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档案地保管、移交、查阅等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教学过程第三十条课前工作.教师要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旨在使学生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地课堂环节.基本要求是: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地知识基础、生活经验、学习态度与需求;研究教学目标要求、教学重点难点、能力和情感态度地培养点;预测学生地学习障碍和应对策略;确定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备好教学所需地教具.实验课前要预做实验.年级或学科要组织集体备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师要编写规范地教案.教案是实施教学地基本依据,是课堂教学设计地重要组成部分.教龄较短地教师,要写详案,教龄较长且有一定教学经验地教师,可写有自己特色地教案.教师教案应列出教学内容地知识结构、技能和能力发展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分析,同时要对学生情感态度、学习策略方面地发展目标进行描述.教案要写课时教案,形式灵活多样,提倡电子化教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一条上课上好每一节课是提高教学质量地关键.教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学生地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上课应做到:目地明确、方法得当、精讲精练、提问科学、板书合理、讲求效率.教师每节课要提前到班级预备,准时上课、下课,严谨迟到和拖堂;不得拒绝本校其他教师听课和教务处安排地外校教师听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师要注重课堂仪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衣着得体,仪表端庄,教态亲切,关爱学生.教师要讲普通话,教学用语要准确,简练、生动.主要课程讲授中应有系统、明确地板书,板书应反映课程讲述地主要内容和思路、重要概念和基本要求、主要结论和重点词汇,书写应规范、清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师要合理使用教学手段.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充分运用先进地教学手段,学会使用现代教育技术,为学生地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地教育环境.教学辅助手段地应用必须科学、简便、有效,不搞形式主义.学校要做好相应地组织工作,帮助教师掌握必要地现代技术操作技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地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地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地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地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地合法权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二条课后工作课外作业.学生作业分为在校课后作业和家庭作业两部分.在校课后作业应以消化、巩固当天教学内容为主,家庭作业应以针对个别学生学习情况作业、预习类作业和扩展型家庭作业和创造型家庭作业为主.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自主支配课余时间,合理安排作业量.教师要精心设计作业内容、形式,作业量要适合,难以要适度,切实减轻学生地负担.小学低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小时;初中和普通高中高一、高二年级家庭书面作业总量应不超过小时;高三年级不超过小时.不布置重复和大量抄写地作业,更不能作业作为惩罚学生地手段.在校课后作业要求及时全批全改,家庭作业应也及时检查评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课外辅导.课外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地必要补充,是因材施教、消除学生要问地重要手段.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地了解和辅导,学生有辅导需要地,教师应无偿进行个别辅导.严谨学校、在职教师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风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学校要充分利用图书馆、阅览室和校园网指导学生课外阅读,培养学生科学运用参考资料、工具书和网络地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课后反思.教师要及时做课后小结和教学反思,要通过对课堂教学情况分析、辅导和学生作业中地问题,对教学质量进行诊断评价,并选择适当地方法对存在地问题加以修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课外活动.学校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地课外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任课教师有承担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和学生研究性学习导师地职责;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严谨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地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三条学校要制定校领导听课、评课和兼课制度,定期参加集体备课、指导教研组和备课组活动.校长、分管教学地校长和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教学评价第三十四条小学阶段除语文、数学外,其他课程不得组织考试.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学科考试.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淡化选拔与甄别功能,重视激励作用,关注学生地成长、进步状况和综合素质.普通高中可安排其中、期末考试,实行学业水平考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用考试成绩对学校和教师、学生进行排名,不得简单以升学成绩为标准奖惩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高中学校进行高考表彰奖励.中小学校不得把学生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与教师地职称评聘、绩效工资挂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六条学校要建立能够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地发展性评价制度.要把教师地教学研究、教改实验,创造性教学和校本课程开发以及师生关系引入考评项目.要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地评价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七条学校要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班主任负责组织做好本班学生地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建立学生成长记录袋,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对学生地综合素质进行认真、客观、公正地评价,任课教师要做好协助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八条各级教研部门要根据实施新课程地要求,在教育行政部门地领导下,加强对学校教学管理、教师教学活动以及学生学习效果地评价,建立科学地教学工作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教学质量分析活动,正确评价、诊断教育教学行为,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学研究与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内教政法字[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内教政法字〔2010〕13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要求,我厅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如下:
一、废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干部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内蒙教人字〔1986〕43号)等3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收费标准整顿意见〉的通知》(内蒙教计字〔1989〕41号)等6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委会组织办法〉的通知》(内教职改字〔1987〕4号)等16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上述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2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2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2012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8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优先重点发展民族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和寄宿生住宿费。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义务教育有效实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

第二章学生第八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教学规程是对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通常行、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

本规程包括:教学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制度、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章教学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教育教学工作。

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教学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教学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的力量,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指导工作。

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有效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第三章课程管理第十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课程计划、意见和规定,并按照课程设置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

要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

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正确实施学校课程。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超前或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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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加边框的课时为“选择”或“选修”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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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表
课 课
国家课程
自治区课程
学 校 周课 课时 程
或选
或选择 择
或选择 综合实践活动




年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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