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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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鲁建发第3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省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一)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科研、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总投资在一百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以上的居住小区,及主要公用建筑;(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

外商独资,国内个人投资的建筑、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人自行决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筑、市政工程,可以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审查备案机关必须在5日内完成审查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其以上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八条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四)其它事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准 和 方法 格 审査

包 工 程或 者
用 综 合评估 法

万 以 上 的 专 业 工程 可 以 采

组 建评标 委 员 会

对投 标 人 资

其他 工 程 应 当 采 用 经 评 审

投标 文 件评 审 和 比较
推荐 中
的 最 低 投 标价 法
合 理 低 价法

合理 区 间
标 候 选 人及确 定 中 标 人等 工 程施 工 评标 活
评标 活 动 依 法 进 行
招 标人

任 何 单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干 预 或 影 响 评 标 过程 和 结 果
投标 人应 当 根据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投
第五条

招 标 代 理机 构 和

标文 件 标


投 标文 件

般 由 投标函


技术
招 标投标交 易 场 所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招 标 人 应根 据 本 办 法 及 有

门 负 责 对 工 程评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依法 査
关规 定

确 定 具 体的 评标标 准 和 方 法

处 评 标 活 动 中 的 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评 标 细 则 和 对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相 应要 求

省 政府 部 门 文 件 储存 场 所 严禁 吸烟 和 明 火 照 明

库区内使

进 行 处罚

构 成 犯罪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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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解读(2015.1.26)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解读(2015.1.26)
解读:规定了评分细则不得出现的情形。
是对法律法规的细化,是针对我省实际规定的。
5.推动市 场价格主

评标细则中的权重设置技术标分值应当不超 过20%,资信标分值应当不超过10%,商务 标分值权重设置应当不少于70%。(第二十 六条)
6.完善评 标规则
技术标应当采用暗标形式。(第二十八条)
除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工程外,招标人可 以要求投标人投标时不提交技术标,由中标 人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第三十条)
12
四、主要内容和要点
要点
4.引入低价 风险担保制
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 价法的,以及综合评估法采用次低价作为评标 基准价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 标候选人要求缴纳低价施工风险担保。担保额 度可由招标人按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 差值的全额或一定比例确定。(第二十三条)
2.新法规
2012年,国务院颁布《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省政府出台《山东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急 需衔接细化。
3.新成果
电子招投标广泛应用,评标办法不断 丰富、创新,外省市在招投标工作实 践中取得了丰硕成果,值得学习吸收。
3
编制背景和意义
意义
是推动法治建设,依法行政,贯彻
1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法律一致 性的需要。
6
编制依据和原则
原则
4.针对性
针对突出问题制定规范条款。防范非法
干预招标、围标串标、低价恶性竞争。
(如附件一和附件三中评标基准价可随机确定、附件四合理区 间法随机抽取投标人编号确定进入评审排名次序、综合评审采 用暗标)
5.操作性
提高评标方法便捷性,易用性本办法 在评标方法上有了较大突破,在原综合 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基础 上,增加了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和 评定分离定标法,增加灵活性和选择性。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界定招标工程范围1.明确强制招标的对象。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

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2.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

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不得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除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

依法必须招标的供水、供电、通讯、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面向社会进行招标。

二、规范招标行为3.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招标工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省示范文本,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

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可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其他部分应直接引用。

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

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要设置奖励标准。

绿色建筑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要求应当列为工程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4.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鲁建发[2006]2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特制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依法应招标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

第六条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所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监督)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保密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评标办法的选用)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评标定标工作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评标程序)评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作出清标工作安排,以及对暗标进行编号。

3.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
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
容无效。
第二十九条
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
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
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
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
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
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
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89号)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招标投标)《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

(招标投标)《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否则,更改无效。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评标定标工作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评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评标委员会;(二)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做出清标工作安排,对暗标进行编号;(三)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四)清标;(五)初步评审;(六)详细评审;(七)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八)评标委员会解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鲁建招字[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招字〔2014〕2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为加大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受理程序,限定处理时限,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做到有诉必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10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高效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移交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的,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并在其官方网站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13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13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鲁建发〔 2006〕25 号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依法应招标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

第六条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所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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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地点 。
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的 ;
( ) 二 招标 人 直接或 者 间接 向投标 人泄 露评标
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 ) 标人 明示 或者 暗示投 标人 压低 或者 抬 三 招 高投标 报 价 的 ; ( )招标人 授 意特定 投标 人撤 换 、修 改投 标 四 文件 的 ;
( )进行 施工 招标 ,应 当取得 建设 工程 规划 三
平 、公正 、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 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
招标 。
许 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设计 文件和技术 资料 已完备 ,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 ( ) 四 进行 监理招标 ,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所需的设计文件
( )进行工 程 总承包 招标 ,应 当通过 立 项 审 二
设施的土建、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以下统称工程 。
第 四条 工程 招标 投标 活动 应 当遵 循公 开 、公
批, 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位 的工程 项 目,属于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应 当进
行公 开招 标 。
任何单位 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非法干涉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省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 门负责
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 区的市 、县 ( ) 房城 乡建设行 政 主管部 市 住
违 反建筑 市场管理 、建设 工程质量安 全等法
律 、法规和规章 ,受到限制投标处理 的,在限制投 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 的不 同单位 ,不得在同一工程标段 中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 当按 照招标文件 的要 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第二十 三条
和 技术 资料 已完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工程 , 其招标投标活动不
受地 区或者行业 的限制 ,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 垄
断。
( ) 五 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 , 设
备 、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
( ) 六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确定 的重点工程项 目和全 部使用 国有资金 或者国有资金 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
件载 明 的投标 截止 时 间前书 面通 知招标 人 。招标 人
( ) 一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 内容
的;
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 应当 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 回 通知后 5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 二十 四条 提交 投标 文件 的投标 人少 于 3 个
( ) 标人 之 间约定 部分投 标人 放弃 投标 或 二 投 者 中标 的 ;
料;
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 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 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在发布招标公告 、 发出投标邀请书 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后 , 无正 当理 由, 不得擅 自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 ,国家政策性调整 或者其他不可预见 的客观因素 , 导致工程招标投标
( ) 五 招标人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 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六 第二十 八条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属 于投 标人 相 互 串通 投 标行 为 :
投标人应 当在招标 文件要 求提
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 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 当在招标文 应
招标 文件 。
不属于重点工程项 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 者国有资金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 目, 其邀 请招标应当报经项 目审批部 门批准。 第十一 条 招标人具备 编制招标 文件 和组织 评标能力的,可以 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 白行办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 招标事宜的 , 应当向工程 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确需终止招标的, 当报经工程 应
( ) 二 拟定的招标公告 ( 含资格预审公告 ) 或 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
者投标邀请书 ;
21
建筑市场 与招标投标 1 02 / 1 2
第三章
投标
弄 虚作假 ,骗 取 中标 。 第 二十 七条 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特定 投标 人获
务, 并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工程建 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 的从业 人员应 当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专
业 技术 知识 继续 教 育 。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 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 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 的最高 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 其投
招 标 人 委 托 招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工 程 招 标 事 宜
招标人应 当根据招标工程 的特点
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 招标文件 的各 项 内容应当符合 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
的,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 门核发的工程建设 项 目招标代
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 内工程招标投标 活动的监督管
20
建筑市场 与招标投标 1 0 2 / 1 2
前 款 工程项 目有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经批 准 可 以
( ) 三 工程建设项 目 招标代理机构 的相关资格 证明材料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 ) 四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住房城 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 门发现备案 材料有 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 , 应当在收到备案材 料之 日 3 起 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工程 , . 其招标 公告应 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 门指定 的
的,招标无效 ,招标人应 当依法重新招标。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
的,由招标人报经工程项 目 审批部 门批准后可以不
再进 行 招标 。
( ) 三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 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 ) 四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 , 是指各类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
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 ,是指城镇道路 、公共交 通 、供水、排水 、燃气 、热力、园林、环卫 、污水 处理 、垃圾处理 、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
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 资料已完备 ;
第二十 九条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视 为投 标人 相 互 串通投标 行 为 :
第二十 五条 两个 以上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可 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 的身份共 同投 标 。招标人明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的除外。 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 , 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 的
( ) 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由同一单位或者
政府 采 购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对政府 采 购货 物 、
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 第八条 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 进行勘察 、 设计招标 , 当通过立项审 应
批 ,办理 建设 用地 手续 ,取得 建设 用地 规划 许 可证
投标 。
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 的;
( ) 同投标 人 的投 标 文件相 互混 装 的 ; 五 不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 ,
( ) 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 同一单位或 六 不
者个 人 的账 户转 出的 。 第 三十条 投标 人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属 于投 标弄 虚作 假行 为 : ( )使 用伪 造 、变造 的许 可证 件 的 ; 一
标 应 当作 废标 处理 。
第十三条 招标 人委托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
理 机 构 ,应 当综 合 考虑其 业 绩 、信用 状 况 、从 业人
第十九条
招标文 件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载 明
员素质等因素 ,进行择优选择 , 并签订书面委托合 同。合 同约定 的收费标准应 当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 。 招标人 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 同, 应 当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 出投标邀请书 5 日 ,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 前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 , 并报送下列材料 : (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条件 的相关材 一
办法。
第二章
第七条
招标本省行政 区域 内进行房屋建筑工
规模标准的工程 ,包括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设备 、材料的采购等 ,
必 须进行 招标 。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工 程 ,应 当按 照规定 进入
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 适用本
个 人 编制 的 ;
( ) 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 二 不 投标事宜的; ( ) 三 不同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 目管理
成员 出现 同一 人 的 ; ( ) 同投标 人 的投标 文 件异常 一致 ,或 者 四 不
分工认定 ; 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
情况 , 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 占合同工作 量 的比例 ,进行加权折算。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 不得再以 自己 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 同一工程标段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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