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骗抚养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返还是否可行?
鉴定无血缘关系 诉请返还抚养费
鉴定无血缘关系诉请返还抚养费
中国法院网讯同居关系解除后支付了子女抚养费,却发现子女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2009年12月4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圆返还原告应江人民币3.8万元;被告叶冬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应江与被告王圆曾同居。
2003年10月,被告王圆生下一女,2005年1月,原告与被告王圆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支付人民币3.8万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并约定如果经DNA鉴定女儿非原告亲生子女,被告王圆应退还抚养费。
后原告分期付清了抚养费。
2007年4月,被告叶冬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担保王接圆将会履行协议,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不是王圆之女的生物学父亲。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原告应江并非被告王圆之女的父亲,因此对其并没有抚养义务,而且原告与被告王圆已经签订了协议,约定如果经DNA鉴定女儿非原告亲生子女,被告王圆应退还抚养费。
被告叶冬出具担保书,自愿担保被告王圆按协议履行,应当对被告王圆返还抚养费承担连带责任。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抚养两年发现儿子非亲生 起诉前妻金钱精神双赔偿
抚养两年发现儿子非亲生起诉前妻金钱精神双赔偿核心提示抚养儿子两年后却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和妻子离婚后,王先生怒气未消,起诉到法院索赔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
6月7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抚养二年发现儿子非亲生王先生与李某原是夫妻。
2007年11月,妻子李某生了一个男孩。
因生活琐事,两人感情逐渐冷淡。
王先生怀疑李某外面有人,两人为此经常吵架。
而王先生周围的人也经常说父子长得不怎么像,这加重了王先生对妻子的怀疑。
在孩子两周岁时,王先生偷偷带孩子去做了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不幸印证了他的猜疑,原来孩子和自己真的不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妻子竟在婚内和别人生孩子,这让王先生忍无可忍,遂向妻子提出离婚。
自知理亏的李某没多说什么,两人很快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李某把家中财产,包括家用电器、家具、首饰、存款等都给了王先生,只带着孩子走了。
向前妻索赔精神损失弄明白真相后的王先生,一想起这事就非常窝火:别人的孩子,我却当亲生的抚养了两年,花了不少“冤枉”钱不说,说出来都“丢人”。
他认为:李某故意隐瞒孩子非其亲生儿子的事实,才使他一直把孩子当作亲生子抚养,不仅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对他的精神造成极大损害,李某还应当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2010年年初,他将前妻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返还自己付出的抚养孩子两年的费用2.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判精神赔偿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因李某之子与王先生经亲子鉴定不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王先生要求李某给付抚养费理由正当。
但王先生提出所支出的费用为25000元,因未向法院提供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但考虑王先生抚养李某之子两年,确已支出一定费用,法院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适当给付王先生两年抚养李某之子支出的费用。
王先生要求李某给付亲子鉴定费39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王先生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数额过高。
男方受骗抚养女方与他人所生子女,法院判返还抚养费
男方受骗抚养女方与他人所生子女,法院判返还抚养费【法律依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离婚之后,妻子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仍然让丈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责任的,这样的情况一般被称为“欺诈性抚养”。
从现有的审判实例来看,一般法院会从维护整个社会抚养制度的稳定,保护社会弱者,维护社会的基本人伦出发,判决女方支付男方一定金额的抚养费补偿款,甚至是一定金额的精神抚慰金。
从法理上来看,男方受欺骗抚养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女方支付补偿款的原因在于:首先,男方对该非婚生子女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男方所支付的抚养费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构成无因管理:再次,男方原来给付的抚养费因丧失法律依据,而女方所取得的财产也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最后,男方愿意支付抚养费是由于相信该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抚养费婚生子女是一种违背其意志的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无效所以其所支付的抚养费用当然应当返还。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
但是此处男方受到欺骗抚养抚养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而是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对男方的伤害是巨大的。
法律并没有规定此时男方对此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基本案情】原告:代洪利,男。
被告:龙瑾瑜,女。
代洪利与龙瑾瑜于1982年结婚,1985年7月,龙瑾瑜生下一男孩,取名代正杰,由双方共同抚养。
1989年7月,代洪利发现龙瑾瑜与他人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提出离婚。
经协商,由代正洪抚养代正杰,龙瑾瑜每月给付三十元抚养费,并负责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1100元。
后双方因看望小孩子一事发生纠纷,龙以代洪利不是代正杰的生父为理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代正杰的抚养关系。
经重庆市中心血站亲子鉴定,排队了代洪利是代正杰生父。
龙瑾瑜将小孩带走并由其抚养。
1990年2月,代供利以代正杰不是其亲生子,双方之间无血缘关系及对代正杰无抚养义务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龙瑾瑜返还其抚养代正杰的6000余元抚育费。
丈夫受骗不应承担妻子私生子的抚养义务
丈夫受骗不应承担妻子私生子的抚养义务【案情】2000年10月1日,江丽华与应志亮结婚。
2002年3月,江丽华生育一男孩,取名应小兵(化名)。
2006年5月,应志亮发现江丽华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提出离婚。
经协商,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应志亮所有,应小兵归应志亮抚养,江丽华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并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3500元。
2007年2月,因应志亮拒绝江丽华看望小孩之事,江丽华遂以应志亮不是应小兵的生父为由,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在法院审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过程中,双方提出申请要求对应小兵作亲子鉴定。
经鉴定,确认了应志亮不是应小兵的生父。
故法院判决应小兵由江丽华抚养。
之后,应志亮以应小兵不是其亲生子,对应小兵不应承担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江丽华返还其抚养应小兵的8000元抚养费。
【意见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骗抚养了女方与他人所生非婚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志亮事实上承担了抚养义务,他与小孩的关系可视为养父与养子的关系,故应志亮对其与江丽华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无权追索,被告不予返还。
在江丽华与应志亮离婚后至小孩由江丽华领回这段时间内的抚养费,应由江丽华返还给应志亮。
第二种意见认为,江丽华应该返还抚养费,至于是否全部返还,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分析。
应志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抚养费,江丽华不予返还,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已全部判归应志亮所有;江丽华与应志亮离婚后至应小兵由江丽华领回这段时间内的抚养费,应由江丽华返还给应志亮。
【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以一例为例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以一例为例引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是一个现代社会常见但却颇具挑战性的问题。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以及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人们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关注度也日益提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探讨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并提供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年轻的非婚夫妻,他们在一段感情的交往中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小芳。
然而,由于一些无法调和的矛盾,小明和小红最终决定分手。
随着分手的进行,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逐渐浮出水面。
解决方案:1. 法律援助和专业咨询:对于如何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寻求法律援助和专业咨询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在法律上相对复杂,专业律师和社会工作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权利和义务。
这可以有效地缓解双方的紧张情绪,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专业指导。
2. 理性沟通和协商:在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时,理性沟通和协商是不可或缺的。
双方应努力保持冷静和理智的状态,尽量避免情绪爆发和激烈的争吵。
通过积极的对话和倾听彼此的意见,当事人应该努力达成共识,以最大程度地保证非婚生子女的福利和权益。
在协商中,他们可以商定抚养权、探访安排、教育费用等具体问题,通过制定详细的安排来减少争执和不必要的纠纷。
3. 调解和和解:如果直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考虑利用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纠纷方式,借助中立的第三方促进双方对话和妥协。
调解员将协助当事人在既定的底线内就矛盾问题寻找一种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好处在于,它更加灵活,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和双方的需求进行定制。
4. 法院起诉和仲裁:在一些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诉诸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
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官的裁决。
在法庭上,法官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和辩论,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福利的关注来做出公正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91]民他字第63号【发布日期】1992.04.02 【实施日期】1992.04.02【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唯一标志】11100【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2年4月2日〔1991〕民他字第6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1991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与女方共同抚养,离婚后小孩随男方,女方承担部分抚养费,当男方知情后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因目前有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女方隐瞒真情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其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亦无法计算。
因此,男方无权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小孩的费用,只能请求返还离婚后支出的抚养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应返还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抚养费。
主要理由是:1、女方在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误将小孩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虽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
前夫发现儿子并非亲生,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么?
前夫发现儿子并非亲生,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么?【案情】1998年11月,张三飞(男)与李四美(女)登记结婚。
4年后,儿子小张出生。
2018年3月,张三飞与李四美协议离婚。
离婚后,张三飞听到了闲言碎语,便怀疑小张是否是自己亲生的。
于是想办法搜集了小张使用过的牙刷,进行了亲子鉴定。
但是鉴定结论让张三飞非常生气:张三飞与小张之间并非亲子关系。
张三飞一怒之下将李四美告上法庭。
要求李四美返还养育小张16年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
【分析】1.从道德的层面来看,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都要求夫妻忠实的义务,一旦有出轨啊之类的行为,肯定是受到道德的谴责的,也让人无法抬起头来。
2.从法律史的层面来看,历朝历代对于出轨的行为都有很严重的惩罚措施。
我们简单举两个例子,在汉朝,措施是:男子割势,女人幽闭。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这两种行为会是多么残忍的行为,会让人生不如死。
而到了清朝,对待婚内出轨的女人,不只可以处罚,而且可以由丈夫转卖,但是明确规定不允许卖给她的情夫。
3.从现行法律规定来讲,如果有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登记结婚的行为,可能构成重婚罪。
除此以外并不受到刑事的追究,但是,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这也是将这种夫妻忠实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第1次明确的规定。
虽然这只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但是一旦违反了,当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本案其实可以称作为“欺诈型抚养”纠纷。
也就是说,妻子明知道子女并非男方亲生的而隐瞒实情,让男方误以为是自己的女儿进行抚养。
这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家事案件。
5.关于抚养费自然不必多说,毕竟自己出钱出力,抚养了16年,后来才发现并非亲生的。
单单从物质损失的角度,也应当进行赔偿,更不必说这种婚内抚养的情况了。
我“喜当爹”了怎么办
生活中,男方父母即孩子的祖父母基于亲情也经常为抚养孙子女付出大量的金钱和精力。
特别是祖父母如遇儿子不幸亡故,更经常将孙子女作为唯一精神寄托,一旦发现孙子女非亲生,遭受的打击丝 毫不亚于"喜当爹”的当事人,但他们在主张侵权责任时,是否可以适用《复函》的有关规定,立法尚不明确。而如 果祖父母一方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又仅能主张返还,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后男方支出的抚养费的返还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对欺诈性抚养纠纷中男方支出的抚养费的返还标准并未予以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 难题。
199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
我“喜当爹”了怎么办
我〃喜当爹〃了怎么办
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对传统婚恋观形成了强烈冲击,伴随离婚率节节攀升,"喜当爹”型索 赔纠纷也随之出现,成为婚姻家庭纠纷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所谓〃喜当爹〃特指欺诈性抚养,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 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
虽然伴随〃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女性也可能成为被欺诈对象,但鉴于此类案件引发的家庭和社 会矛盾尚不突出,本文暂不做讨论。
婚姻是夫妻双方相爱相守的庄严承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双方理应互负忠实义务、彼此尊重。
这既是《婚姻法》倡导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道德准则。
特别在一段失败的婚姻结束之后,子女往往成为男方唯一的情感寄托,而一旦发现子女非亲生,男方情感和精 神无疑将遭受重创。
未婚生子抚养费在深圳案例
未婚生子抚养费在深圳案例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抚养费执行案件,首次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被执行人数日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梁某与蔡某抚养费纠纷案件,经宝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确定,蔡某需向梁某支付小孩抚养费12万元,因蔡某没有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执行法官收案后,先后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蔡某,要求他履行法定给付义务,而被执行人蔡某则消极逃避法院执行,其名下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还在辖区内开有公司,并拥有多套物业,据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执行法官通过阅卷及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蔡某是辖区内原著居民,其父亲还在辖区内开有公司,并拥有多套物业,据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由于本案因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所衍生,属于家庭矛盾纠纷,双方积怨已久,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和扩大,执行法官决定尝试使用最新的执行措施——预处罚通知书。
预处罚通知书中列明了给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最后宽限期,并向其释明如果到期再不履行法定义务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
执行法官带着预处罚通知书主动上门,向被执行人蔡某及其家属送达,进一步释明法律、传导执行压力。
最终,蔡某迫于法院的执行压力,主动
来到法院履行了法定义务,一宗涉民生执行案件顺利执行结案。
对涉民生执行案件使用预处罚措施,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侥幸心里,对案件执结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也体现了政策灵活性,这是宝安法院文明执法、善意执行的一个真实写照,也是不断创新执行手段,提升执法办案水平的具体体现。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例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例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例是指父母双方未结婚而生育的子女,由于父母关系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确定抚养费的支付问题。
在这种案例中,通常涉及到父母双方的财产状况、子女的抚养需求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例的相关问题。
某甲与某乙未经结婚生育了一名女儿,后来两人分手并分居。
某甲提出要求支付抚养费,某乙则表示不同意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依法进行裁决,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首先,法院会调查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
某甲和某乙的收入、财产状况将成为法院裁决的重要依据。
如果某甲具有较高的收入和财产,而某乙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差,法院可能会判决某甲支付抚养费,以确保女儿的正常生活和教育需求得到满足。
其次,法院会考虑女儿的实际抚养需求。
女儿的年龄、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将成为法院裁决的考量因素。
如果女儿尚未成年,需要支付学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法院可能会判决父母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最后,法院会考虑父母双方对女儿的抚养责任。
父母双方是否履行了抚养女儿的责任,是否有对女儿的抚养行为,都将成为法院裁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如果某甲或某乙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法院可能会判决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例涉及到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抚养需求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在处理这类案例时,法院会依法进行裁决,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更好地了解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例的相关问题,并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参考。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以追回以前的吗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以追回以前的吗所谓非婚生子女就是夫妻双方还没有确定法定婚姻关系就有孩子的情况,非婚生子女导致抚养费纠纷的也是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的,那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以追回以前的吗?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如何判算?发生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如何解决?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以追回以前的吗一般来说是可以追回的,可以起诉追讨抚养费,以及直到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如何判算1、”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怎么样界定”: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适用同样的法律来界定,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同样由其亲生父母双方承担抚养成人的义务。
2、”非婚生子女男方应负什么责任”:应负担做孩子爸爸的责任:如果在男方身边,由男方抚养教育成人、可以向女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孩子在女方身边,由男方支付抚养费到孩子18周岁。
3、”女方在男方不知情,没有取得同意权的情况下生子,法律有以下处理办法”:(1)仍然按男方的亲生子女来处理,如果孩子2周以下可以归女方抚养,由男方支付抚养费,一般是男方收入的20-30%.(2)对于女方生不生孩子法律没有规定需要男方的”同意权”,那是男方自己”发明”的词,不是法律术语,没有法律效力。
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如何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以参照以下方法解决:1、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用这个办法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温和一点,平心静气地与对方交谈,不可暴力解决。
协商相较于其他方法,程序比较灵活,所用时间也比较短,而且还能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当双发协商不成时,可以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抚养费的问题。
用这个方法时,对方均要同意将纠纷提交一个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这个方式也比较便捷。
3、当上述两种方法均不能达到解决抚养费问题时,可以进行诉讼,诉讼虽然程序比较麻烦,历时也比较长,但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用这个方法双方可以以法律为依据,据理力争。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以追回以前的吗”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介绍,相信大家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以及抚养费纠纷的处理有了基本的认识。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例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例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例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件是指未婚夫妻在未实行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情况下,生育了子女,但双方未达成婚姻关系。
在此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某案件中,小明和小芳是一对未婚情侣,他们相识于高中,并一直保持着稳定的恋爱关系。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没有选择结婚。
在他们交往5年之后,小芳怀孕了,顺利生下了一个男孩,小明确认了自己是孩子的父亲。
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小明提出要和小芳一起抚养孩子,并给孩子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
然而,小芳却对此表示不满意,并要求小明支付抚养费,以供孩子的成长和发展需要。
面对这一问题,法院根据我国家庭法的规定,认为未婚夫妻生育的子女双方都享有抚养权,并且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
基于这个原则,法院决定小明和小芳共同担负抚养孩子的责任,并要求小明支付抚养费。
在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时,法院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小明和小芳的经济状况。
小明和小芳都是大学毕业,在工作上都有一定的稳定收入,因此法院认为他们有能力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其次,抚养费的用途。
抚养费应当用于满足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需求,因此法院确保抚养费的数额足够满足孩子的合理需求。
最后,小明和小芳的个人负担能力。
法院根据双方的收入和负担情况,确定了小明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给小芳,用于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另外,法院还要求小明和小芳共同制定一个具体的抚养计划,确保孩子得到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这个案例中,通过法院的裁决,为小明和小芳在抚养问题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同时,也保护了孩子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享有应有的抚养条件。
这一裁决不仅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婚夫妻生育子女抚养问题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对于欺诈性抚养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受欺诈人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而是被欺诈性抚养,那么其原本并没有抚养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受欺诈人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对于子女的亲生父母而言构成不当得利。
因此,受欺诈人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用。
同时,欺诈性抚养还可能损害受欺诈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男方认为自己遇到了欺诈性抚养,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收集证据:收集能够证明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的证据,例如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
2. 寻求法律援助:可以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程序,寻求法律援助。
3. 提起诉讼:如果必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之,如果遇到了欺诈性抚养问题,应该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例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例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例在法律实践中并不罕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也有明确规定,但具体案例中的处理往往又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小明与小红是一对未婚夫妻,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多年,期间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感情破裂,二人最终分手,小红带着孩子独自生活。
小明提出要与孩子共同生活并支付抚养费,但小红认为小明并未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针对这一案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小明与小红虽然未正式结婚,但他们的子女依然享有与正式婚姻所生子女相同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负有共同的责任。
因此,小明确实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但是,在具体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需要考虑小明的经济状况、小红的实际需求以及孩子的生活费用等因素。
如果小明的经济能力允许,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的方式确定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以保障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案例二,小华与小李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
小华与小李是一对未婚夫妻,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多年,育有一女。
然而,由于感情破裂,二人最终分手,小李带着女儿独自生活。
小华对女儿的抚养并不关心,也不愿支付抚养费,导致小李生活困难,无法满足女儿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针对这一案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负有共同的责任,无论是否正式结婚都应当承担抚养责任。
小华对女儿的抚养懈怠,严重影响了女儿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小华应当支付抚养费,并承担女儿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小华支付抚养费,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小华的抚养懈怠给女儿带来的困难和影响。
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女儿的实际需求,判决小华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以保障女儿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喜当爹后,能否要回抚养费
喜当爹后,能否要回抚养费陈某与林林原是恋人关系,两人同居期间林林怀孕并生育儿子小陈。
不料,林林出院一个月后,以办理出生证为由独自离开并失去了联系,小陈便一直由陈某及其家人抚养。
后因办理非婚生子上户口的手续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陈某与小陈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陈某是小陈的生物学父亲”,即两人间无血缘关系。
陈某认为,他为抚养小陈花光了积蓄,但小陈并非其亲生子,而林某作为亲生母亲,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返还其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林林需向陈某返还54个月的抚养费64800元、医疗费11363元、亲子鉴定费3000元。
说法:民法典明确规定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或者否认制度。
该条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被否认后,能否请求返还抚养费?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子女就丧失了婚生资格,原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该子女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有返还的请求权。
至于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
一是不当得利说,即无抚养义务之人支付了抚养费,对于生母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二是无因管理说,即无法定义务而对非婚生子女予以抚养,构成无因管理。
三是侵权行为说,即认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采取欺骗手段,共同实施了逃避法定的抚养义务的违法行为,使受欺诈的原抚养义务人“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是生父母对被欺诈人的财产侵权行为,应当负侵权民事责任。
对此种情形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未作规定。
司法实践中,至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认定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抚养行为,返还抚养费,同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认定侵害原告人格利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返还抚养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抚养行为不是出于真实意思,应为无效,返还抚养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受欺骗抚养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返还
是否可行?
受欺骗抚养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大多数法院从维护整个社会抚养制度的稳定、保护社会弱者、维持社会基本的人伦出发,判决女方支付男方一定金额的抚养费补偿款,甚至是精神抚慰金。
抚养非婚生子女是一种违背其意志的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所支付的抚养费用应当返还。
一、受欺骗抚养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返还是否可行
受欺骗抚养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大多数法院从维护整个社会抚养制度的稳定、保护社会弱者、维持社会基本的人伦出发,判决女方支付男方一定金额的抚养费补偿款,甚至是精神抚慰金。
二、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对称,俗称私生子女。
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非婚生
子女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其地位远远低于婚生子女,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对“婢生子”、“奸生子”等非婚生子女备加歧视。
资产阶级国家的早期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日本的现行良法典仍然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应继份为婚生子女的1/2。
在社会主义国家,对非婚生子女不加任何歧视。
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
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全部条款。
而且,如果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后,其父母已经结婚,应认其为婚生子女。
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区别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乃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孩子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成长是父母应该尽的义务,孩子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同时也是国家的未来。
对此国家为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颁布了相关的条例规定,其中就关于非婚生孩子与婚生孩子享有同等的待遇,任何人都不能歧视或者上海非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