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权人权利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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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分 类 号 : 9 0 5 I 2 .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0 1 6 2 0 ) l0 7 4 10 — 7 X( 0 2 0 一0 80


债 权 人 权 利 需 要 加 强 保 护 的 原 因
( 有法 人 资格 的 )的债 务 只 承担有 限 责任 。在 公 司 中 ,一 般是 出资人 以其 出资额 为 限对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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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总第 28 期( 1 期)
2 皿 年 1月 O
财 经 问 题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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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直 接 向公司的 出资人 行使权 利 ,债权人 的权 利 在有 限责任制 度面前 已经大 打折 扣 诉讼 时
效 制 度 也 是 如 此 .因 为 诉 讼 时 效 是 法 律 规 定 的
权利 人行使权 利 的法定期 限 ,在此 期 限内 ,如 果权 利人 不行使权 利 ,则 该权 利不再受 法律 的 保 护 , 即 胜 诉 权 消 灭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债 权 人
使请 权较 易 受到 访 害 。我 国现 行 的有 关 债 权 保 护 的 法律 制 度 昱 建 立 在将 债 务 人 韫 想 成 一 十 完 美 的道 德 主 j者 的 基 础之 上 的 , L 一旦 债务 人 在 道 德 上 显 得 井 不 完 美 时 , 击律 为 债 权 人 提 供 的 保 护 框 架就 套 坍 塌 。在 法律 上加 强、 完善 对债 权 的保 护 , 市场 经 济 的基 年要 求。 是 关键词 : 权 ; 债 法律 保 护 ; 限 责任 黜 皮 ; 销 权 有 擞
妍 (9 4一)女 , 16 , 黑龙 江肇 5县 ^ . 学 磺 土 . l H 法 副教 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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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债 权人 权 利 法 律 保 护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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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役有建 立 ,交 易 安 全没 有保 障 ,在 此情 况 下 ,债务人 以各种 方式 和借 口逃避债权 人 的债 权 已经成 为一 种 时 尚 。虚 假 出资 、抽 逃 出资 、 假 破产 真 逃 债 、恶 意 剥 离 转 移 财 产 等 时 有 发
并或 分立 ,法律未 做具体 的规定 ;其 次 ,如果 公 司在 合并 、分立 时没有通 知债权 人 ,但 是该 公 司 的合并 或 分立 却得 到 了有关 机 关 的批 准 , 那么 ,公 司的合并 、分立是 否有效 ;再 次 ,公 司在没 有通 知债权人 的情况下 合并或 分立 ,债 权人得 知后 ,如何行 使 权 利 、如何 进 行 补 救。 这些 问题 在公 司法 上均未做具 体规定 ,使本 来 很好 的制度在 具体应 用上大打 折扣 。
应该是有 限责任制 度和诉讼 时效 制度 。有 限责 任制 度 ,即投 资 人 对 所 投 资 的 主 体—— 企 业
收 穑 日期 : 0 02 2 011 f O
由于我 国的经 济体 制处 于新 旧交 替 时期 , 经济秩 序较为 混乱 ,正 常的交 易规则 和交易 秩
作 者简 介 : 王
的权利 因种种原 因超过诉讼 时效 而不受 法律保
护 的 不胜枚举 有 限责任制 度和 诉讼时效 情况 制 度是 司法实践 中通用 的法 律制度 ,这两种制 度在某 种程度上 使债权 变得更 加脆弱 。 3 转轨 时期 的混乱决定 了债权 的风 险 .
任何 法 律 制 度 的 设 计 有 其 积 极 意 义 的 同 时 ,也会有 一些 消极的作 用 。对 债权人 权利有 不利影 响 的法律制 度有很 多 ,其 中影 响最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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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与 法
癜 圊 债 权 / 利 法 律 俘 妒 向 题 、仅
王 妍
( 黑龙江太学 法学 院, 黑龙 江 哈尔滨 10 8 ) 5 0 0

要 : 权 人 权 利 的 顺利 实现 是 维护 社 会 信 用 的基 础 , 于债 权 年 身 的脆 弱 和 转 轨 时 期 的 混 乱 债 由
2 债 权 人 的 撤 销 权 .
பைடு நூலகம்
生 ,正 常的经济交往 也履 薄 冰 ,信用 下 降甚 至
崩溃 。这 种混乱 的局面加 大 了债权 的风 险。据 统计 : “ 在发 达市 场经 济 中,企业 间的逾 期 应
债权作 为 一种一般 的 民事权 利 ,与其他 的
民事权 利 一 样 ,需 要 法 律 的维 护 与 保 障。但
是 ,债权又 在某 种程 度上不 同于其他 的 民事权 利 .债权本 身 的性质 、债权所处 的 时代环境 等 诸 多因 素决定 债权更需 要法律 的特殊 保护 1 债权 的性质 决定 了债权 的弱势性 . 即债 权 能 否顺 利 实 现 , 主 动 权 主 要 掌 握 在 债 务人手 中 ,这是 由债权 的性质决定 的 。因为 债权 是一种 相对 权 ,是一种请 求权 ,债权 的实 现 不 完 全取 决 于 债 权 人 自 身 的 努 力 ,债 权 人 权 利 的实 现必 须依靠债 务人 的积极配 合 ,只有债 务 人积极 的作 为 ,才能 使债权 人 的权利得 以顺 利 实现 ,债务 人的 任何消极 或逃避 都会 影响到 债权人权 利 的实现 2 法 律制 度设 计 上 的 原 因导 致 了债 权 的 .
脆 弱
承担责任 ,公 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 公 司债务 承担 责任 。有 限责任制度应 该说是 人类 社会 的一个 伟大创 举 ,它解决 了出资人承 担无 限连带 责任
的问题 ,但 是 ,任 何一种情况 下 的有限责 任制 度都是 以牺牲 债权人 的利益为 代价 的 ,公司 的 出资人 可 以利 用有 限责任制度 来摆脱 大 量公司 的债务 ,公司债权人 也因为 有 限责任 的屏 障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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