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方案
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二)对农民已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3月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成果,对全县215个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所要严格认真核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址和面积等情况,填写相关表册,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报批。
(二)对辖区内未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使用权的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权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对已发证的农村宅基地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土地证书查验和现场核实,对原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且资料齐全的,原登记发证结果继续有效;原登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且资料齐全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资料不齐全的,完善资料后换发土地证书。
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遗失的,将原登记结果公告注销。
(三)做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调处,调处不了的暂不进行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四)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
二、工作原则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围包括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严把登记关口。
(一)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依法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的,只登记发证一宅,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发证。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使用人的权益,正确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根据加快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深入执行相关条例规定,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明晰土地产权,维护土地的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尊重情况,照顾现状原则。
对已经建成的宅基地,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本着照顾现状的原则,报请研究后妥善处理。
(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原则。
对符合宅基地发证规定的,按照相关程序颁发或换发宅基地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三)宅基地总面积不扩大原则。
以现有宅基地总规模为基础,对农村村民家庭分户的,在村委会、家庭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对家庭已形成的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分户设立宅基地。
户口在本村但原来没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户,可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进入大社区。
已进入大社区的农户,应将原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主要任务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对未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宅基地,权属、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争议的,进行注册登记;对未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民住宅使用的建设用地,参照集体土地登记规定,颁发土地使用证。
对已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只进行登记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四、强化组织成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推进组,负责农村宅基地登记日常工作。
五、登记和发证范围、面积宅基地发证以户籍为基础,凡户籍在各村的本村村民,均可申请宅基地发证或登记备案;宅基地发证面积严格执行有关宅基地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为0.4亩等规定。
六、工作的步骤(一)学习准备阶段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相关规定,熟悉土地证书及各种表格的填写,力求做到每个工作人员都熟知政策,通晓业务,为认真部署开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按时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任务。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工作的基础。
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相关XX号文件均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完成我县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并做好相关数据关联整合汇交工作;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搭建镇(街)不动产登记站点平台,满足群众日常办证、自然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工作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既要尊重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矛盾和争议。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全面深入调查,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
在此基础上,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武政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规范本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服务乡村振兴,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实施前已建成并使用,位于村庄规划确定的现状农村居民点或者城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属于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村庄建设用地或者建制镇范围内的农房,因无权源材料或者权源材料不全无法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本意见开展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二、总体原则遵循“规划引导、分类实施,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尊重意愿、简化程序”的原则,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申请登记主体(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照规定申请登记发证:(1)原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进城落户的;(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3)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者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 1 总则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特制订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62号实施以前签约立项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按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农业部、中共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技术规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办文〔2015〕21号) 1 / 20 《省农业厅、省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鄂农发〔2015〕5号) 《省档案局、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档〔2015〕27号) 2 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在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验收的基础上,采取县级自查、地市核查、省级验收的方式进行。
测绘成果检查验收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各县确权办在完成地块调查测绘工作后,完善承包合同之前,组织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方案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2013年1月30日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4)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与定义 (4)3.1 住宅用地 (4)3.2 农村宅基地 (4)3.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4)3.4 建设用地 (5)3.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5)3.6 注册登记 (5)3.7 地籍 (5)3.8 地籍调查 (5)3.9 地籍总调查 (5)3.10 日常地籍调查 (5)3.11 界址线 (5)3.12 界址点 (5)3.13 宗地 (5)3.14 宗地草图 (5)3.15 地籍图 (5)3.16 宗地图 (5)4 总则 (6)4.1 工作内容 (6)4.2 总体技术路线 (6)4.3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 (6)4.4 调查单元 (7)4.5 宗地代码编制 (7)4.6 工作底图的制作 (9)4.7 坐标系统 (10)4.8 高斯投影长度变形的计算 (10)4.9 计量单位 (10)5 准备工作 (11)5.1 组织准备 (11)5.2 行政准备 (11)5.3 技术准备 (11)6 通告 (11)6.1 通告的主要内容 (11)6.2 通告的发布方式 (12)7 地籍调查 (12)7.1 地籍调查的内容 (12)7.2 土地权属调查 (12)7.3 地籍测量 (15)8 土地登记 (28)8.1 申请 (28)8.2 土地权属审核 (30)8.3 公告 (34)8.4 注册登记 (35)8.5 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36)9 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 (39)9.1 数据库内容 (39)9.2 数据库功能 (39)9.3 数据建库建设 (39)9.4 数据库管理系统 (41)10 检查验收及资料归档 (41)10.1 成果资料 (41)10.2 检查验收 (43)10.3 成果整理归档 (48)11 附录 (49)参考文献 (51)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1 范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技术、方法、程序、成果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内容,适用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湖北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
第一讲实施细则概述王远燃《湖北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送审稿》 (简称《实施细则》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
2012年 9月开始调查研究; 2013年 1月 17日至 27日编写组完成初稿; 1月 29日邀请 5个试点县(市、区的分管局长、地籍科长、省土地规划勘测院有关专家, 会同地籍处和省土地登记办公室的负责人和技术骨干,进行讨论,对《实施细则》提出修改意见; 1月 31日将修改后的讨论稿发给厅机关 6个处室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征求意见,要求2月 25日将修改意见反馈省土地登记办公室; 2月 27日至 3月 3日, 结合各处室各地的意见, 再次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共收集 94条意见, 采纳 42条, 校对修改150处, 增补调整 60余处。
还向全国土地登记办公室请示询问了有关问题; 3月 8日, 邀请厅 8个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和专家对修改稿再次讨论; 3月 11日编写组根据讨论的意见对 20多处再次进行了修改; 3月 14日,地籍处、土地登记办的全体同志以及省土地规划勘测院的专家再次集中讨论,形成送审稿。
正在按程序上报审批。
整个编写过程是严谨慎重的。
一、《实施细则》编写的指导思想(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 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 1—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 “ 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做好集体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
2010年中央 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用三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加快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也逐步推进。
为了使这一工作得到更好的实施,我国也制定了相关方案,为各地的实施提供了指导。
本文将介绍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
一、实施方案的背景和重要性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一个大项目,也是当前农村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或将宅基地改建为房屋,这就必须对宅基地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确权登记。
另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也必须加快推进,这不仅是农村改革的需要,更是涉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农村的长远发展。
在实施方案的背景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顺应民生期待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让千百万的农民拥有安心的家园和更好的生活,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势在必行。
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该方案的贯彻落实,提升农民的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增强农民的发展信心和创新动力。
二、实施方案的重点工作内容1、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开展通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明确农户经营用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确保农民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对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建立健全的权属登记制度,以及强化权属保护。
2、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为了确保该工作的规范运行,还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法律体系,同时针对不同的农村群体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权益都得到合法保障。
3、加强政策宣传和宣传教育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群众的宣传和解释,促进广大农民对于该工作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4、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满足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还需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基础设施设施。
只有在基础设施得到完善的条件下,才能使农业生产更加规范化,也为农民的生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管理,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X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X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分类处理的原则,保障农民不动产财产权益,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厘清每宗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实现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规范登记、统一作业要求、统一档案管理的目标,确保按期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法律法规,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个人申请,集中受理。
采取村民个人自愿申请、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方式,由乡(镇)、村组织统一审核公示申报,登记机构集中受理相结合的方式,本着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登记发证工作透明度。
(三)实事求是,分步实施。
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思路,简化登记程序,充分利用已有确权登记成果,对已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先予确权颁证,有争议的先调处后确权,换证和变更分步推进。
三、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X年6月中旬至7月上旬)1.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X国土资源厅、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制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统一房地在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和成果归档与建库方面的技术口径和规程,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方案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技术方案武汉微目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月目录1、概述 (1)1。
1 项目概况 (1)1。
2 调查的目的和任务 (2)1.3 工作内容 (2)2、已有资料的分析利用 (2)3、主要作业依据 (3)3。
1法律法规 (3)3。
2技术规程 (3)3.3政府相关文件 (4)4、主要技术要求 (4)5、主要精度指标 (5)5。
1界址点精度 (5)5。
2地籍图平面精度 (5)5.3 高程注记点高程中误差 (6)6、技术路线 (6)6.1技术路线 (6)6。
2技术流程 (6)6。
3权属调查程序: (6)6.4地籍测量的方法 (7)6.5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技术路线: (8)6。
6登记发证 (9)7、工作底图的制作 (9)8、权属调查 (9)8.1使用权调查工作流程 (10)8。
2使用权调查的要求及基本原则 (11)8。
3准备工作 (13)8.4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及宗地编号 (15)8。
5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16)8.6界址调查 (17)8.7宗地草图绘制 (23)8.8地籍调查表填写 (25)8.9权属调查成果整理 (31)8。
10几个特殊情况的处理 (32)9、地籍测量 (33)9。
1地籍控制测量 (33)9.2一级、二级GPS网控制测量 (34)9.3图根控制测量 (39)9.4高程控制测量 (40)9.5地籍图测绘 (40)10、宗地图绘制 (50)10.1宗地图的内容 (50)10.2宗地图的要求 (50)11、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50)11。
1建设任务 (50)11。
2总体要求 (51)11。
3数据库内容 (51)11。
4主要技术路线 (51)11.5数据库建设的作业流程 (53)11。
6数据库分层 (54)11。
7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 (58)11.8资料的收集 (58)11.9数据采集与处理 (59)11.10数据入库和试运行 (61)11。
11数据库成果自检 (62)12、面积量算 (63)12.1面积量算的一般要求 (63)12。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鄂政办发〔2020〕43•【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8月18日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
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将产权制度贯穿到自然资源源头保护、过程节约和末端修复全过程,推进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思路。
按照党中央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围绕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坚持试点先行,深化重大问题研究和改革创新,突出自然资源资产扩权赋能,加快产权权益有效实现,充分发挥产权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
(三)主要目标。
全面摸清全省自然资源家底,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所有权边界;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产权保护和损害赔偿责任,拓展权益实现路径,建立利益与责任共担机制,实现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推进改革实施。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清、使用权不稳定等问题,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为此,国家制定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旨在明确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从而保护农民的住房权益。
实施方案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应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对宅基地面积、所在位置、使用性质等进行测绘、测量,对宅基地的权属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
制定明确的手续和标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都能够得到确权登记,并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同时,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费用由政府负担,免费为农民提供相关的服务。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旨在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体经济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实施方案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应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面积、位置、使用性质等进行测绘、测量,对使用权的归属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同样,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费用由政府负担,免费为农民提供相关的服务。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后续工作的推进,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完善相关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确权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登记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此外,实施方案还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县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乡镇政府要积极参与具体操作,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调;村级组织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将政府的政策和要求传达给农民,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1.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
3.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组织力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底数,建立数据库。
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面积、位置、用途、界址等。
2.确权登记依据调查摸底数据,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确权登记流程如下:(1)发布公告,告知农民确权登记事项。
(2)农民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
(3)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确权登记。
(4)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3.发证工作(1)制定发证方案,明确发证范围、对象、程序等。
(2)组织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对发证工作的认识和操作能力。
(3)开展发证工作,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民手中。
4.后续管理(1)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2)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
(3)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管制,防止乱占滥用。
三、政策保障1.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配合度。
2.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积极参与。
3.资金保障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支持,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4.责任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注意事项1.做好农民思想工作,让他们认识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
2.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合法性。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鄂自然资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1月18日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规范和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村民住宅所涉及的规划管控、土地利用计划配置、农用地转用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第二章加强规划管控第四条县、乡级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第五条要充分运用村庄规划成果,按照“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评估。
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严格依规实施;需要优化提升的,完善报批后依规实施;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做好与未来规划衔接。
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
湖北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湖北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湖北省土地确权是指依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权属确认和登记颁证,明确土地
权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推动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实施,湖北省制定了土地确权实施方案,以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首先,湖北省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确权
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推进。
其次,湖北省将加强政策支持,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土地
确权的程序和标准,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土地确权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湖北省将加强技术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平台。
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建
立土地确权的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土地权属档案,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湖北省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
农民对土地确权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合作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湖北省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
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湖北省土地确权实施方案的出台,为推动土地确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
策支持和制度保障,有助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希望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土地确权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农村集体土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权属调查方法探索
农村集体土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权属调查方法探索摘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地使用权确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工作,权属调查是核心,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摸索出了一些方法。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地使用权确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外业权属调查一、前言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以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今年要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外业调查工作。
恩施市位于湖北省西南部,清江中上游,地理坐标位于东经109°4′48″~109°58′42″、北纬29°50′33″~30°39′30″之间。
东西宽约86.5千米,南北长约90.2千米,国土总面积3967.29平方公里,其中集体土地3793.06平方公里,国有土地174.21平方公里;全市辖3个街道办事处,3个建制镇,10个乡,209个村(居)民委员会,全市总人口82万人,其中农村总人口约62.5万人约18万户。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单位197个,宅基地使用权约19.8万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约1100宗。
本次应调查的总宗地数约为19.91万宗地。
图1恩施市行政区位图二、试点区域概述为给全市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经验,在2012年恩施市三岔乡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试点的基础上,于2016年又分别在四个调查子区内开展了房地一体“两权”确权登记外业调查试点工作。
四个调查子区平均海拔在800~1100米左右,山高路陡,交通多以碎石路为主,区域内房屋分布较为散,多依山沿坡而建,建筑特色各异,对权属调查和房屋测量工作带来一定难度,通过二个月的试点工作,完成了试点工作四个调查子共计4140宗外业调查工作任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2•【字号】鄂政办发[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强我省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全面规范土地开发与管理,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
当前,由于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纠纷问题十分突出。
及时依法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有利于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保障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土地依法合理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如期圆满完成任务。
二、工作原则及产权主体(一)范围全省范围内凡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范畴。
(二)工作原则1、坚持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
特别是要优先办理涉及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2、坚持利用已有调查成果的原则。
充分利用土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成果,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原则上不得重新丈量土地。
3、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稳妥地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对一般的土地权属纠纷,既要尊重历史,又要面对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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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2013年1月30日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4)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与定义 (4)3.1住宅用地 (4)3.2农村宅基地 (4)3.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4)3.4建设用地 (5)3.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5)3.6注册登记 (5)3.7地籍 (5)3.8地籍调查 (5)3.9地籍总调查 (5)3.10日常地籍调查 (5)3.11界址线 (5)3.12界址点 (5)3.13宗地 (5)3.14宗地草图 (5)3.15地籍图 (5)3.16宗地图 (5)4总则 (6)4.1 工作内容 (6)4.2总体技术路线 (6)4.3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 (6)4.4调查单元 (7)4.5宗地代码编制 (7)4.6工作底图的制作 (9)4.7坐标系统 (9)4.8高斯投影长度变形的计算 (10)4.9计量单位 (10)5准备工作 (10)5.1 组织准备 (10)5.2行政准备 (10)5.3技术准备 (11)6通告 (11)6.1 通告的主要内容 (11)6.2 通告的发布方式 (11)7地籍调查 (11)7.1地籍调查的内容 (12)7.2 土地权属调查 (12)7.3地籍测量 (15)8 土地登记 (27)8.1 申请 (27)8.2 土地权属审核 (29)8.3公告 (33)8.4注册登记 (34)8.5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35)9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 (38)9.1数据库内容 (38)9.2数据库功能 (38)9.3数据建库建设 (38)9.4数据库管理系统 (39)10检查验收及资料归档 (40)10.1成果资料 (40)10.2检查验收 (41)10.3成果整理归档 (47)11附录 (48)参考文献 (49)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1范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技术、方法、程序、成果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内容,适用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实施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7931 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5967 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0257.1-200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图式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TD/T 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6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H/T 1020 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3术语与定义3.1 住宅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3.2 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住宅用地。
3.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没有使用期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3.4 建设用地相对农业用地而言,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非农业用地。
3.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
3.6 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构对批准登记的土地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的工作程序。
一经注册登记,土地权利即产生法律效力。
3.7 地籍记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利用等基本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
3.8 地籍调查针对每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的土地调查。
3.9 地籍总调查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地籍调查。
3.10 日常地籍调查因宗地设立、灭失、界址调整及其他地籍信息的变更而开展的地籍调查。
3.11 界址线宗地的边界线。
3.12 界址点土地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3.13 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3.14 宗地草图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现场记录。
3.15 地籍图按特定的投影方法、比例关系,采用专用符号,突出表示地籍要素的地图。
3.16 宗地图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与相邻宗地关系等要素的地籍图,是土地证书和宗地档案的附图。
4总则4.1 工作内容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通告、地籍调查、土地登记、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检查验收与资料归档等工作。
4.2 总体技术路线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等相关技术规定、办法和标准,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资料,以及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采用土地总登记模式,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宗地编码、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各项工作,以保障农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4.3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4.3.1 地籍区的划分与编码a)在县级行政辖区内,应以乡(镇)、街道、国有农场界线为基础划分地籍区。
地籍区代码宜采用民政部门编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国有农场的3位数行政代码,也可按3位自然顺序号,从001开始,按照从西至东、从上至下的顺序进行编码。
b)对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或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范围内存在没有独立的行政代码的高新区、开发区、国有农场等行政管理区域,可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2个以上的地籍区。
其中的一个地籍区宜采用民政部门编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的3位数行政代码,其余地籍区采用三位数字顺序编码。
c)对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高新区、开发区、国有农场等行政管理区域,如果没有独立的行政代码,既可采用a)的方法处理,也可采用b)的方法处理。
d)乡(镇)界线以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为准。
在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如果发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界线有误的,则以实际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为准。
e)县级行政辖区内,地籍区编码不得重复。
f)地籍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4.3.2 地籍子区的划分a)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划分地籍子区。
地籍子区代码宜采用民政部门编制的居委会、行政村的3位行政代码,也可按照自然顺序号,从001号开始,从从西至东、从上至下的顺序进行编码。
b)对市、县、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居委会、行政村,在地籍区范围内,可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2个以上地籍子区。
其中的一个地籍子区宜采用民政部门编制的居委会、行政村的3位数行政代码,其余地籍子区采用三位数字顺序编码。
c)对市、县、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在地籍区范围内,如果原来已经划分了街坊,并编制了代码,则沿用原街坊界线,并把街坊代码直接转换成地籍子区代码。
d)在地籍区范围内,对没有行政代码的高新区、开发区、国有农场等行政管理区域,既可采用a)的方法处理,也可采用b)的方法处理。
e)在地籍区未划分地籍子区时,其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补齐。
f) 行政村界线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为准。
在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如果发现行政村界线有误的,则以实际行政村界线为准。
g) 县级行政辖区内,地籍子区编码不得重复。
h) 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4.4 调查单元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4.4.1 宗地划分的基本方法a)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范围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b) 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c) 同一权利人使用的相连成片的用地范围,是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可依权源材料单独设立宗地。
d)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e) 城镇村庄内部的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地、设施用地、空闲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
f) 跨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线状地物,在所涉及的地籍子区范围内,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4.4.2 对于独立宗地或共用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能在实地划清界线的,可单独设立宗。
a) 权属来源不同的;b) 土地权利的起始时间、或终止时间、或使用年期不同的;c) 存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d) 能够明显区分不同用途的;e)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4.4.3 对于宅基地,根据具体情形设立宗地a) 主体建筑物与附属设施完全相连在一起,或其滴水线之间小于1米的,应单独设立宗地;b) 主体建筑物与附属设施以院落(围墙、活树篱笆、铁丝网等)的形式相连在一起的,应单独设宗;c) 主体建筑物的滴水线与附属设施滴水线相距1米以上的,主体建筑物、附属设施分别设宗。
d) 主体建筑物的滴水线与附属设施滴水线相距1米以上的,附属设施的占地面积小于6m2的不单独设宗,主体建筑物单独设宗;4.5 宗地代码编制4.5.1 编码程序宗地统一代码的编制程序如图1所示。
对于已建立地籍数据库或地籍管理信心系统的地区,可以图1为基础,充分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新旧代码的自动批量转换,开展转换结果的逐一复核,确保转换过程和成果的准确。
图1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程序框图4.5.2 代码结构与编码的基本原理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顺序号。
a)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