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本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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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3.08•【字号】沪国税稽[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14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提高税款征收工作效率,解决银行税款扣款凭证的送递问题,市局于2003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本市试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3]88号),决定自2004年1月起,选择部分分局对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进行试点应用。

经过近2个月的试行,取得了成功。

据此,市局决定自2004年4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已实施网上电子报税的所有纳税人。

二、实施步骤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推行工作按以下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从2004年3月10日起至3月31日止,由各财税商业网站负责,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配合,完成对相关纳税人的业务培训;第二阶段从2004年4月1日起,由纳税人自行从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

三、工作要求1、各分局应高度重视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推广应用,明确专责部门及专门人员,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同时要组织业务、技术部门认真学习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操作技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各分局应做好宣传工作,让纳税人了解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3、各分局要与银行、网站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制度。

对在推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银行、网站联系解决;对一时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局业务处室予以协调解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3.24•【字号】沪国税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发[2003]4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的精神,现将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商贸型企业是指:从事商业贸易(从事批发、零售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安置对象的界定按照《通知》的精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安置对象为失业、下岗协保及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失业、协保人员)。

(一)失业人员是指:按规定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二)下岗协保人员是指: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0]32号)文件规定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三)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后,领取了《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老会计人的经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函[2016]11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本市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对企业报送的《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受理,并在企业报送的《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上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后与《告知书》(详见附件3)一并发给企业。

各税务分局若在受理申报过程中发现企业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不予受理。

二、各税务分局应当在企业资产(股权)划转完成后,每年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组织专家团队对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开展风险排查。

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各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风险应对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反馈所得税管理部门,风险核查指引由市局适时制定。

各税务分局采用实地核查方式核查的,应对企业保存的备查资料(详见附件5)进行核对。

对未按规定保存备查资料的,各税务分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税务分局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的20日内,将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情况报告及《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6)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沪国税征[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36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市局决定在本市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以下简称“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签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定义远程抄报税,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网络,将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明细数据,传送到税务机关的防伪税控报税系统,然后,对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清零、解锁”的过程。

电子签名,是指纳税人在网上电子申报时,填写完毕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附列资料后,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在电子报表下方出现128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串。

电子印章是考虑到纳税人的习惯做法,纳税人申报时在电子报表下方可加电子印章。

申请电子签名的,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已有的32K CA证书,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申请电子印章的,需去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扫描公章,而且要求CA证书U棒容量必须是64K。

若属使用32K CA证书用户必须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购买64K CA证书(费用约80元)。

二、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签名的推行范围(一)远程抄报税推行范围:1.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2.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二)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推行范围:所有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

电子印章由纳税人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使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国、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设置票种,规范统一式样,积极推广、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同时,指导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建立本市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强化税源监控职能,进一步提高本市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新版发票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启用,发票换版过渡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包括冠名发票),从2012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请广大纳税人在满足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合理计划发票领(购)用数量,尽量避免因换版造成损失和浪费。

三、新版普通发票种类(共6类50种)(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增)1、平推式发票按联次、规格分为3种:(1)联次:三联,规格:210mm×139.7m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6•【文号】税总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2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与纳税人缴费人的期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意见》立足于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具有多方面重大意义。

(一)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2020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行研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意见》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全国“两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集成推出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服务征管举措,不仅将有力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不断走向深入,而且为“十四五”时期税收工作确立了总体规划和蓝图框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沪国税征[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税征[2007]48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纳税服务指导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树立责任、公平、维权理念,以纳税人为中心,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以引导和提高纳税遵从为目标,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高效、成本降低、社会满意。

二、纳税服务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满足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点,紧密围绕征管工作实际,在纳税服务方式上突出功能性,内容上突出公开性,时间上突出及时性,手段上突出科学性,形式上突出针对性,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税收宣传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和改进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渠道。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收购专用发票”票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收购专用发票”票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收购专用发票”票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6.13•【字号】沪国税征[1997]39号•【施行日期】199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收购专用发票”票种的通知(沪国税征[1997]39号1997年6月13日)根据“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废旧物品、农副产品的收购,存在收款方无法提供发票,需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问题。

为更好地管理好这部分发票,特在普通发票中增设“收购专用发票”票种,现就“收购专用发票”的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一、“收购专用发票”开具的对象1.一般纳税人向农副产品直接生产者收购农副产品时,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可开具收购发票,开具收购专用发票必须凭:①凡本市农副产品直接生产者凭村民委员会证明。

②凡外省市的凭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证明”附在发票联、抵扣联后,作本单位的记账凭证。

2.向机关、事业、个人收购废旧物品时,可开具收购专用发票。

二、“收购专用发票”的版面及联次1.“上海市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版面金额为万元版。

若在收购专用发票上印单位名称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最高可印制十万元版收购专用发票。

票面规格为190×130=32K。

2.“上海市废旧物品收购专用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千元和万元版。

票面规格为190×105=40K。

超版面额使用“收购专用发票”无效[样附后(略)]3.“收购专用发票”的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白打蓝框);第二联发票联,收购单位付款凭证(发票专用纸、防伪标记、棕色防伪油墨印框);第三联抵扣联,交税务机关作抵扣凭证(白打绿框);第四联收购联,售出方销售凭证(白打黑框);第五联随货同行凭证(白打紫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4.12.15【实施日期】2014.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精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7号)。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税收优惠申请、备案程序(一)对象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

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二)认定申请流程1.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对新增岗位的描述)及申请表;(2)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5)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7)《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沪税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发〔2022〕2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3月4日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四章备案审查第五章文件清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奖励【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个人】孙某某【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不作为确认行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18""005""005002""005002013"]" Gid":"1970324939303454""Category":["005""00501""0050101""005010118""005""00502""0 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5.12""CaseFlag":"(2020)沪03行终87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奖励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6""0601""10""10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4""0 405"]"Do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5""005002""005002013"]"Gid":"19703 24942445165""Category":["005""00502""0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 2019.12.27""CaseFlag":"(2019)沪7101行初579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33""3302""330201"]"Do cumentAttr":["001"]}]【更新时间】2022-02-25 16:39:14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行政税务奖励程序中的合法性审查关键词:行政税务;行政奖励;确认违法[裁判要旨]公民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得到奖励,税务机关在发放行政税务奖励时,可以基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依据便民及效率原则选择奖励交付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

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

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全电发票样式(上海)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印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所﹝2012﹞10号【发文日期】2012-03-07【实施时间】2012-03-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 3.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4.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5.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比例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税务系统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税务系统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税务系统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沪国税财[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税务系统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税财[2010]4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和市财政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34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办[2010]22号),对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要求。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税务系统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税务系统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打牢思想基础。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

二、具体要求(一)明确部门预算主动公开的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348号)、市财政局(沪财办[2010]22号)文规定,部门预算的公开主体为各预算主管部门。

上海市国、地税系统分别为垂直管理的中央、市级预算单位,所以,其部门预算、决算,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按照财政部、市财政局确定的格式和表样进行公开(附后)。

(二)认真做好部门预算依申请公开工作。

本市各级国税、地税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市财政局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开事项,认真研究预算公开内容,妥善处理公开有关问题。

沪国税法[2014]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法[2014]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失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 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3〕118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 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条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5.14•【字号】沪国税征[1997]60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国税征[1997]60号)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形章还是圆形章一事。

经对各税务局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的规范化管理。

特补充规定如下:一、现本市各单位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的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型或圆型章使用至97年6月底,从1997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椭圆形,带税号的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

此章同时也在普通发票上使用。

二、椭圆形章的规格为:长4.5cm;高3cm,在椭圆形章上环刻销货单位名称(全称);正中间章刻十五位税务登记证号(注:不能刻十五位税务管理码);下刻发票专用章。

三、发票专用章的字体为长仿宋体。

四、发票专用章使用的印泥颜色为红色。

五、在九七年六月底前,本市各纳税户在开具发票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仍为有效印章,各单位需告一般纳税人不得以此借口拒收发票,各税务征收机关也不得拒绝抵扣。

六、从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本市各纳税户一律使用椭圆形,带税号的发票专用章,各纳税户在收到外地单位开具的发票上若有其他形状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以此借口拒收发票,各税务征收机关也不得拒绝抵扣。

七、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通知所属纳税户,在规定使用前将印章刻好。

各单位可自行联系,经公安局批准的正规刻章厂进场服务,亦可与长江刻字社联系上门服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上海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沪国税征〔1997〕15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标 签】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法﹝2010﹞28号【发文日期】2010-08-05【实施时间】2010-08-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75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22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附件1: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税收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1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法﹝2003﹞4号 2003.03.24 (二)流转税课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2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56号 1994.11.25 3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等应征营业税的通知 沪税外﹝1995﹞110号 1995.10.31 4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企业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6号 1997.03.11 5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提高营业税税率后代扣代缴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67号 1997.07.24 6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9﹞2号 1999.01.17 7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8﹞47号 1998.04.21 8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展览业营业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99号 2000.11.29 9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企业通过网络对境内使用的软件系统进行远程维护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流﹝2001﹞35号 2001.02.09 10 市地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90号 2000.11.09 11 市地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流﹝2001﹞31号 2001.02.08 12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35号 1996.08.02 13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税外﹝1998﹞36号1998.04.16 14 市地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212号 2001.11.16 15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42号 2005.06.16 16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54号 2005.08.03 17 市国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存货报废、毁损等处理中进项税额的处理意见 沪税政一﹝1994﹞166号 1994.12.05 18 市国税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1994﹞81号 1994.05.25 19 市国税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通知 沪税政一﹝1993﹞285号 1993.12.03 20 市国税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税政一﹝1994﹞33号 1994.02.16 21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34号 2000.03.21 22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2﹞32号 2002.04.26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3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2﹞33号 2002.04.12 24 市国税局 关于旧货和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2002﹞39号2002.04.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5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60号 2008.07.15 26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71号 2008.08.20 27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1998﹞172号 1998.10.21 28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59号 1994.04.15 29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70号 1994.04.26 (三)所得税课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30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10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47号 2007.10.11 31 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外﹝1993﹞112号 1993.06.05 32 市税务局 关于对市私营企业协会组织的向社会公益事业捐款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沪税政四﹝1994﹞15号 1994.05.17 33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关于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4﹞251号 2005.01.06 34 市地税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地方所得税税率问题的答复 沪税外﹝1995﹞106号1995.10.17 35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问题的税务处理意见 沪税外﹝1995﹞137号 1995.12.26 36 市地税局 关于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5﹞180号 2005.12.29 37 市国税局 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5﹞117号 2005.11.24 38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不同税率地区分设生产场地应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8﹞41号 1998.05.06 39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一)》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50号 2007.02.12 40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二)》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51号 2007.02.12 41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下发2006年度上海市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及变更情况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7﹞22号 2007.02.12 42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21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68号 2007.11.21 43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等9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80号 2007.12.20 44 市税务局 关于新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前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1﹞151号 1991.12.13 45 市税务局 关于对股份制(B股)企业比照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法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税外﹝1992﹞106号 1992.07.18 46 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4﹞3号 1994.01.17 47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处理的补充规定 沪税外﹝2000﹞36号 2000.04.05 48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沪税外﹝1995﹞34号1995.04.03 49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境外会计公司在上海从事审计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8﹞13号 1998.02.16 50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17号 2001.05.10 51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税外﹝2001﹞33号 2001.03.29 52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若干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税外﹝1995﹞98号 1995.09.14 53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两类”型企业如何实施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6﹞67号 1996.08.27 (四)财产行为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54 市地税局 关于金山县和石化地区合并建区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29号 1998.03.30 55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42号 1996.07.18 56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接受中方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如何确定城市房地产税起征日期的批复 沪税外﹝1998﹞78号 1998.07.17 57 市地税局市经委 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的通知沪地税地﹝2006﹞84号 2006.11.08 58 市税务局 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政二﹝1987﹞147号1987.07.23 59 市税务局 关于贯彻施行印花税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8﹞165号 1988.10.22 60 市税务局 关于更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日期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89﹞221号 1989.11.18 61 市税务局 关于征收房产税有关计税价格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38号 1987.03.04 62 市税务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几项优惠规定的通知 沪税外﹝1987﹞89号 1987.04.08 63 市税务局 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及外商独立经营企业征收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87﹞186号 1987.07.13 64 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区暂由房产开发公司经租的住宅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89﹞122号 1989.11.24 65 市税务局 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违章处理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89﹞141号1989.12.20 66 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90﹞54号 1990.08.20 67 市税务局 关于部分地区、单位和个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41号 1991.05.02 68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27号 1997.06.18 69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0﹞81号 2001.01.14 (五) 出口退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70 市国税局 关于出口退税2004年度清算和2005年度日常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11号 2005.02.24 71 市国税局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业务操作提示(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7﹞31号 2007.08.14 72 市国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6﹞23号 1996.03.12 73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68号 2004.12.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74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44号 2006.09.15 75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55号 2006.11.13 附件2: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流转税课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废止失效条款 1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举办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40号 1995.09.04 第三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三、加强事后监管(一)由于场地审核程序的调整,各征管分局应按经营地属地征管原则严格核查场地,对不符规定的即予以调整。

(二)登记受理处将不定期地对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经营地有疑问的单位及“走逃户”进行分析,交稽查局核查。

对检查有问题的户管要及时根据户管原则进行调整。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9.23•【字号】沪地税稽[2002]5号•【施行日期】200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落实“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税源监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增设《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范围(一)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的转让)和将房地产拍卖或转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经济性质的单位,其销售房地产时均需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二)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单位兼营其他业务需申请其他种类发票的,应按原有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三)从事房地产咨询、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的单位,应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四)为积极稳妥的推进《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工作,决定先在徐汇区、静安区、闵行区、松江区等区进行试点,然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市推广。

二、《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版面、规格和联次(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均为电脑版发票,字轨为:沪综(18),代码为:0118021140。

(二)发票规格:190×5.5英寸,包装规格:每包50份,每箱1000份/箱。

(三)《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联次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绿色干式复写纸,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购买方留存,绿色干式复写纸,棕色防伪油墨印框,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用红色荧光油墨,无色荧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账联(开票方记账凭证,蓝色干式复写纸,黑色油墨印框);第四联副联(开票方据以登记台账,配套普通打字纸,黑色油墨印框)(票样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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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公告》的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征科[2013]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1.23
【实施日期】201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
制度改革的公告》的意见
(沪国税征科〔2013〕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公告》(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纳税申报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推进征管模式改革,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切实做好“两个减负”工作。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范围的明确
改革范围的划定是从方便纳税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原则是使纳税人各
流转税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同一纳税人存在不同纳税期限的情况,以致影响改革成效。

根据《公告》规定,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实施申报制度改革,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实行按季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按季申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仍按原规定执行。

不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实行按月纳税申报。

按税法规定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中符合《公告》条件的,也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对象的确定
根据《公告》规定,纳入改革范围的纳税人名单由市局于每年1月征收期后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抽取,经分局核对确认后,1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做改变。

年度内可做增减变化的情况包括:
(一)新开业(包括新认定)的仅申报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增值税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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