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八月五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0.1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1.0.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1.0.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1.0.4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2术语2.01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2.0.2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2.0.3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2.0.4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监督重点和基本监督方式2.0.5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2.0.6本导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2.0.7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2.0.8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以监督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活动2.0.9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报告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分项工程验收表子分部工程验收表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及复试报告等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各类技术文件2.0.10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2.0.11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是指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2.0.12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以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2.0.13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2.0.14本导则所称的不良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3基本规定3.0.1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9.其他内容3.0.2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0.3监督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3.0.4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本身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0.5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3.0.6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3.0.7监督机构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3.0.8监督机构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4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4.0.1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4.0.2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4.0.3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4.0.4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4.0.5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4.0.6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5.0.1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5.0.2监督机构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5.0.3监督机构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5.0.4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3.工程的观感质量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5.0.5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5.0.6监督机构可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5.0.7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5.0.8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2.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3.浇楼板厚度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5.0.9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6.0.1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0.2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6.0.3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6.0.4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0.1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0.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7.0.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7.0.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8.0.1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8.0.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8.0.3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监督注册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2.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不良行为记录7.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8.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9.其他有关资料8.0.4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8.0.5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8.0.6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8.0.7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注册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在线作业8.0.8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纳入数据库8.0.9市(地)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条件的县(市)级监督机构应设置质量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8.0.10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湖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试行)湖北省水利厅2015年7月前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规范的规定,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有: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基本规定、质量监督早期工作、质量行为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监督、质量问题及处理、质量监督成果、工程质量监督档案、附则、附录等13个部分。
本导则批准部门:湖北省水利厅本导则主持机构:湖北省水利厅建设监督中心本导则解释单位:湖北省水利厅建设监督中心本导则编写单位:湖北省水利厅建设监督中心本导则主要起草人:胡学家刘家春陈善治杨道明姚海滨周海燕张苏杭张志刘正军目录1总则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 (3)4基本规定 (4)5质量监督早期工作 (6)5.1受理质量监督手续 (6)5.2组织首次进场质量监督 (6)5.3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7)5.4确认项目划分 (7)5.5审核工程质量抽检方案 (8)5.6确认和核备外观质量标准 (9)5.7批准新增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9)6质量行为监督 (10)6.1基本要求 (10)6.2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监督 (10)6.3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监督 (12)6.4质量检测 (14)7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16)7.1基本要求 (16)7.2常见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重点 (16)8工程验收监督 (20)8.1法人验收的监督 (20)8.2参与政府验收 (22)9质量问题及处理 (24)9.1质量缺陷 (24)9.2质量事故 (24)9.3质量举报及投诉 (25)10质量监督成果 (26)10.1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 (26)10.2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核备 (26)10.3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备) (27)10.4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28)10.5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定 (29)10.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9)1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31)12附则 (32)13附录 (33)13.1规范性附录A (35)13.2资料性附录B (66)1总则1.0.1【编写目的】为加强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 引言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保障民用建筑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监督工作的目标、原则、内容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 目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的目标是确保节能工程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
3. 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理论和技术指南进行监督,确保监督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2)全面性原则: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包括设计、施工、材料选择、设备安装等。
(3)公正性原则:依法公正执行监督任务,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
(4)及时性原则: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5)有效性原则:通过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提高节能工程的质量,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4. 内容(1)设计审查: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具备良好的节能性能。
(2)施工监督: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材料选择、施工质量、设备安装等环节,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3)验收检查: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进行验收检查,确认其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运行维护监督:对已竣工的民用建筑进行运行维护监督,确保其长期保持良好的节能性能,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5. 措施(1)制定监督计划: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监督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2)加强技术指导:通过开展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指导,提高他们的节能意识和技能水平。
(3)建立监督档案: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记录监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4)加强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和共享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信息和经验教训。
(5)加强执法力度: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加大对不合格工程的整改力度,确保节能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的重要任务。
因此,为振兴国家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质量监督条例》,下列导则对于引导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和人力资源,以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工作。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范,完善监督工作制度并维护国家利益。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早查明和纠正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业主、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尽快提出整改方案以保障施工质量的稳妥建设。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做好业主项目质量复核等监督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做好技术检查,控制材料质量,按时提供技术监督及报告备案。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识别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安全措施并把控时效,确保施工安全。
7、为了确保安全,做好施工监督,健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等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做好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按规定实施安全保护教育及培训等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介绍。
通过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可以有效提高施工质量、完善质量检查制度,为实施国家工程质量及安全政策和规划提供支撑。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目录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术语2.01 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2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0.4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监督重点和基本监督方式。
2.0.5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2.0.6 本导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一、前言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制定本导则。
二、监督对象(一)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单位;(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单位;(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材料供应商;(四)民用建筑节能设备制造商。
三、监督内容(一)设计阶段: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技术标准等。
(二)施工阶段: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现场勘查、验收、试验和检测等。
(三)竣工阶段:对竣工文件进行审核,包括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和竣工规划等。
四、监督要求(一)监督人员应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二)监督人员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三)监督人员应该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利益干扰,并且保守商业机密;(四)监督人员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督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方法(一)抽查法: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其质量和合规性;(二)现场检查法: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技术鉴定法: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关键技术进行鉴定,确保其符合要求。
六、监督结果处理(一)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且要求整改;(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行为,应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总结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本导则旨在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和水平,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提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导则水利工程是关系到国家生命线和民生的重要工程,而质量问题一直是水利工程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且必须严格把关的方面。
因此,对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导则,以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
一、质量监督基本要求在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全面性:质量监督应当全程监测、全员参与,既要在建设过程中对各项建设工作进行监督,也要在工程已经完成后进行维护、保养等工作的监督;2.科学性:质量监督应当依照科学、规范的程序进行,遵循《水利工程监理技术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3.安全性:质量监督同时要重视安全,确保勘查、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都符合安全要求;4.公正性:在质量监督中,应当保证公正、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行事。
二、质量监督的主体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是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共同承担的,各方主体应当发挥自己的作用,各司其职,构建合作共赢的局面。
1.监理单位:是实施监理工作的组织,需要严格落实监理职责,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并对施工期间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书》要求,同时需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处理。
2.建设单位:是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组织,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完成时间、安全等方面达到要求。
3.业主:是需要工程的组织,需要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对工程设计及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以便确保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合规性和符合法规。
4.政府和监管部门:是对施工工作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管的组织,需要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要求,对工程设计、勘察和施工等进行监管,保证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
5.社会公众:是参与监督和管理的主体,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关注度,积极提供建设、监督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参与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监督的监督,保证其公正、透明、合法、安全。
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第三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四章验收及监督
第十八条工程验收
(一)预制构件产品进场验收由施工单位组织,应当进行全数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发 现存在影响结构质量或吊装安全的缺陷时,不得验收通过。
(二)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共 同验收,重点对连接形式、连接质量、防水处理、固定形式、水电安装等质量进行验收。
第九条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本导则附件1基本 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对首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驻厂 监造。
第十一条应当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管理和技术特点,对管理人员及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进 行专项培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点,总体协调全面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建设单 位应当承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构件制作、施工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完成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结构构件及节点连接设计,为构件生产提供依据,满足施工安 装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安装、装饰装修、机电安装等全部工程量纳 入施工总承包管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供建筑材料、构件及部品、部 件。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导则。
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等。
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b)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c) 质量监督检查流程;
d) 质量记录和档案。
三、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1.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2.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按照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3.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 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查:对建筑材料、构件、配件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2. 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 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4. 质量缺陷的整改与处理:对发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与处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五、质量监督检查方式
1. 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2. 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实行旁站式监督检查。
3. 对建筑材料、构件、配件等实行随机抽查。
4. 对质量问题实行问责制,严格追究责任。
核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核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摘要:一、导言1.核工业建设工程的重要性2.工程质量监督的目的和意义二、监督原则和要求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2.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3.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三、监督组织与职责1.监督机构的设立与职责2.监督人员的基本素质与要求3.监督过程中的协同与配合四、监督方法和手段1.质量计划与控制的监督2.质量检查与验收的监督3.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理五、监督结果与处理1.监督报告的编写与提交2.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与改进3.监督结果的反馈与应用六、持续改进与展望1.核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与挑战2.持续改进的策略与措施3.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正文:核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一、导言核工业建设工程是关系国家安全、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了确保核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旨在指导核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预防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发生。
二、监督原则和要求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质量监督工作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政策,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始终将质量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3.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质量监督应覆盖核工业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调试、验收等各个环节,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三、监督组织与职责1.监督机构的设立与职责: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确保监督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
2.监督人员的基本素质与要求: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以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
3.监督过程中的协同与配合: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监督工作,共同维护工程质量,实现工程建设目标。
四、监督方法和手段1.质量计划与控制的监督: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计划、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质量计划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核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核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核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确保工程安全与可靠性的关键一、核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述核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核工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旨在确保核工程的安全、可靠和可持续发展。
核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管,防止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降低核事故风险,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核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核工业建设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
2.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核工业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核安全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3.强化原材料和设备质量控制:对核工业建设工程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及零部件进行严格质量检查,确保其符合核安全标准。
4.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对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三、核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流程1.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时,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等进行质量审查。
2.设计阶段: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核安全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3.施工阶段: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
4.验收阶段: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5.投运阶段:对已投入运行的工程进行定期检查,评估运行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核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持续改进与优化1.定期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定期对核工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2.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营造良好的核安全氛围。
3.优化质量监督资源配置:根据工程特点,合理配置质量监督人员、设备和经费,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高效开展。
4.强化核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核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核事故的能力。
通过以上措施,核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障了我国核工业的稳健发展。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上海市水利水电工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试行)上海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二○一九年十二月目录1前言 (2)1.1 应及时完成的工作 (2)1.2 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2 质量监督一般规定 (5)2.1 质量监督范围 (5)2.2 质量监督依据 (5)2.3 质量监督权利 (6)2.4 质量监督方式 (6)2.5 监督人员从业规定 (7)3 质量监督程序 (7)4 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8)4.1分级管理 (8)4.2监督范围 (8)5 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9)5.1 质量监督手续 (9)5.2 质量监督计划 (10)5.3 参建单位资质复核 (10)5.4 项目划分确认 (10)5.5 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查 (13)5.6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15)5.7 质量问题的处理 (18)5.8 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备 (19)5.9 阶段验收的质量监督 (23)5.10 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 (23)6 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写 (24)6.1 质量监督报告编写的基本要求 (24)6.2 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24)7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25)8 附录……………………………………………………………………(27)~(66)1 前言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制了《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试行)》,供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使用。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可分为应及时完成的工作和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两大部分。
1.1 应及时完成的工作质监站应及时完成的工作可概括为“一项交底、二项确认、三项核定、四项复核、五项编写、六项参加”。
1) “一项交底”:在工程开工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召开的技术交底会议,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并提交《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交底内容及说明》。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浙水建〔2006〕58号)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浙水建〔2006〕5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二○○六年八月一日主题词:水利工作导则通知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06年8月7日印发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 总则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 术语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2.5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质监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2.6 监督检查,是指质监机构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甘肃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案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并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5、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6、«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7、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上述资料中的各类证件一般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将原件退回。
(二)、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的审核,填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资料核查表»。
对提交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补报有关资料。
(三)、监督机构对经过资料核查符合要求的工程,应在«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中签署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监督的意见,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监督机构在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2名以上监督员组成工程质量监督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四)、监督机构采取随机巡查和抽查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不定期、不告知的巡查、抽查,主要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以及有关各方对工程实体质量合格结论的认定情况。
(五)、当地基基础分部(子分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生产能力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以及单位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监督机构应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程序,对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doc
附件: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本导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0.3 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重点是监督检查、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有关措施及落实情况,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产品的节能要求指标,加强事前控制,把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节能工作行为放在首位。
1.0.4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1.0.5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制定监督工作方案。
2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督抽查内容2.0.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2.0.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情况。
2.0.3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和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情况。
2.0.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及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
2.0.5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
2.0.6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的确认情况。
3 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内容3.1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3.1.1 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与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相符。
3.1.2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的核查情况。
3.1.3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认情况。
3.1.4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产生质疑时,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材料按一定比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无
【期刊名称】《湖南房地产》
【年(卷),期】2003(000)011
【摘要】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总页数】5页(P53-5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相关文献】
1.建设部出台《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J], 陈园园;张鹏
2.《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出台 [J],
3.建设部出台《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J],
4.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J], ;
5.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上)[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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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9、其他内容。
1、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2、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抽查;
5、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对有关建设各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
8、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10、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并进行分析评价;
11、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