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期末重点2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1.回避的法定理由(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六)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在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2.我国刑诉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及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获得出庭通知权(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辩护人的义务主要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指证明主体就其诉讼主张承担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当其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时,要承担其诉讼主张不被裁判者采纳的风险。
(1)证明责任的主要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它是证明主体提出证据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结果责任,它是证明主体因不提供证据或提出的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时所需承担的不利后果,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相关法律程序。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内容的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的重点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法定要件,同时明确了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正原则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原则,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 公开原则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当然,有些特定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对外公开审判结果。
4. 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其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
5. 速裁原则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审判的及时性,要求对于犯罪行为及时侦查和审判,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
三、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
他们会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证据形成立案决定书。
2.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过程。
这个阶段由公安机关主导,并可延续一定的时间。
3. 提起公诉阶段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通常要通过起诉意见书来进行。
被告人接到起诉书后,可以进行辩护和提出答辩意见。
4. 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包括传唤被告人、出示证据、讯问被告人、辩论等。
审判过程要求公正、公开进行。
5. 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审理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决定。
判决书应当明确罪名、定罪依据和刑罚等内容,并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上诉的权利。
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1. 证据的形成与收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形成与收集,主要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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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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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重点
- 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等。
- 刑法的分类:犯罪和非犯罪行为、罪名和刑罚。
- 刑事责任:故意和过失、自首和主动犯罪。
- 刑法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累犯等。
- 刑法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理解刑法的具体适用和解释。
刑事诉讼法复重点
-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合法性、公正性、效率性等。
- 刑事诉讼的程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
- 证据的获得和运用:合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
- 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检察机关的权力、辩护人的权利等。
-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刑事诉讼的实际应用。
请注意,以上是一些重点主题和概念,并非详尽无遗。
复时,建议您结合教材、讲义和课堂笔记进行复,并重点关注教授强调的内容。
祝您考试顺利!。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第一章一、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1、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P12、特征:(1)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一)程序公正P121、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2、主要要求:(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形式上的程序公正)(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热、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手段取证。
(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深浅程序尽量透明,审判程序公开(6)在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裁判(7)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二)实体公正1、实体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2、主要要求:(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根据证据准确地加以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最名(3)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在事实上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诉人方面作出处理。
(4)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5)已生效的裁判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使实体公正最后得以真正实现(6)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错作有罪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第三章一、人民法院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1、审判组织: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包括: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1)独任庭:是由审判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2)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合议庭人员组成:A、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B、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C、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5人组成合议庭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换气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诉期末考试要点2
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职能诉讼参与者 +权能进行2.辩护犯嫌、被辩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嫌、被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3.审判管辖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4.刑事强制措施101:公检法+保顺,+依法对犯嫌被采用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5.取保候审刑诉中,公检法根据需要+不羁押但责令其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审判,6.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刑诉中+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7.刑事证明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刑诉中+依法运用证据+查明和确实案件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8.侦查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中专门调查+强制性措施9.补充侦查公安机+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依法基础上继续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10.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供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需要起诉的11.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被告人等不得再提起上诉。
12.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第一审判决所判刑罚的裁判原则。
13.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二、简答题回避的理由81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联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6.重新审判案件的回避: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其他程序的审判。
7.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问题类型和分数分布1。
不定多项选择题1*152,名词解释题5*43,简要描述题10*34,讨论题20*15,案例分析题15*12。
测试地点的分布
第一章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定罪第十四条依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辩护代理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申请和法定两种情形)应当通知和可以通知的区分第十章证据规则
第三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简称席)第七节证据的强化规则(主要内容)第十一章证据类型和分类
第一节证据的种类(要求能够判断鉴别属于何种证据书证与物证的比较证人证言
第十二章强制措施
第五节拘留(决定主体程序)第六节逮捕(重点考点)扭送
第十六章备案
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不同来源的辨别第十七章侦查技术侦查(重点)秘密侦查
第十九章一审程序
第三节共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举证质证)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适用)
第二十一章死刑复核程序(牢记相关法条)第二十三章执行(执行变更)
第二4章少年刑事案件的诉讼(高分)有条件不起诉和适当成年人在场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多选)第25章公诉案件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术语解释)
第二十七章强制医疗程序(选择题)
案例分析问题涉及的内容
立案侦查强制措施(拘留逮捕)起诉(证明标准)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再审中的回避抗诉与上诉
少数论文通常是实践问题,大多数论文涉及过去12年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或新内容。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刑事诉讼P2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一系列的活动。
●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论述题】●程序公正的标准P12—P14程序公正是指过程公正。
刑事诉讼作为刑事程序也应体现过程公正。
我们着重讲审判程序公正。
采用陈瑞华观点,审判程序公正的五标准:①程序参与原则;②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③程序理性原则;④程序自治原则;⑤程序及时性和终结性原则。
(一)程序参与原则,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是指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具体指:1、程序参与者应在裁判制作过程中始终到场;2、程序参与者应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3、程序参与者应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活动并有效地影响裁判结果;4、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过程中具有人的尊严,并受到人道的对待。
(二)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具体要求: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裁判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参与者的偏见。
程序对等原则要求裁判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给予各方参与者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主张、意见和证据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具体要求:1、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法庭审判过程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2、法官应当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三)程序理性原则,又可称为程序合理性原则,它要求法官制作裁判的程序在运作过程中必须符合理性要求,而不能是任意的和随机的。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及判例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都是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2.刑诉法是程序法: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如何进行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3.刑法是实体法:规定是否犯罪、犯罪的责任、如何处刑等。
●弹劾式诉讼: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纠问式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照职权主动形式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律、程序法、阶级性、社会共同性●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他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国际人权公约●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特殊阶段:复核(死刑)、再审✧尊重和保障人权【新】✧依法不追诉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的处理方式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对于公诉案件,在诉讼开始前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立案3、在侦查阶段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4、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5、在审判阶段发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6、在审判阶段发现第一种情形,或被告人死亡但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
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期末一、名词解释1.刑事辩护(108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及自诉人的起诉,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2.自诉人(66页)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3.速裁程序(318页)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4.酌定不起诉(286页)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5.书证(142页)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
6.死刑复核程序(340页)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核的特别审判程序。
7.逮捕(196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8.两审终审制(325页)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审级制度。
9.监视居住(190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住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法条填空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1: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P1232: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P1203: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P1324: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起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P166 5: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P2506:延期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P3257: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程序,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其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一种程序。
P3308: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P376简答、论述:1,间接证据运用的规则:(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每个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对案件有关事实,即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目的、动机、被追诉人的身份等涉及案情的各方面事实基本上应当有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同一致,没有矛盾。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客观题1.刑事诉讼法通过、生效时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2012年两次修正。
2.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①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②尊重和保障人权③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单行的诉讼法。
5.《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1年,沈家本、俞廉三,是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近代化的开始。
6.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7.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铁路运输、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8.审判组织:①独任庭——简易程序②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方式:(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审判委员会9.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都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1、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自然人2、监视居住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间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实施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3、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不起诉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5、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像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的诉讼活动6、申诉申诉的概念所谓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
7、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一些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8、刑事和解是指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在因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赔偿问题上达成和解,国家专门机关可以据此情节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简答题:一、简述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1、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满足其他条件所有一审刑事案件2、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3、加强对简易程序的规制①限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
②设置简易程序的运作机制。
③确认相应救济或纠错程序。
④明确公诉人应当出庭二、逮捕的适用情形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审判监督的理由、方式、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1)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包括事实不清和证据不确实、充分两个方面。
事实不清是指原裁判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影响定罪的重大情节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客观真实或与案件事实之间无客观联系(2)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的错误以及适用程序法的错误。
如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或是将此罪定位彼罪,或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的方式: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
应当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述、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上级提审的案件,应依照第二审的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裁定。
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及其原则不公开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有必要公开的,须经院长批准,并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形象,宣告判决要公开审理。
原则:(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只有在必要的时候采用相称的手段才可进行惩罚(3)分案处理原则,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分别羁押、分别执行(4)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5)审理不公开原则(6)全面调查原则(7)迅速简易原则(8)隐私特别保护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在我国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1.程序公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二者在总体上来说是统一的,但有时不可避免的发生矛盾,此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的终局性等,但在某种情况下,又应当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规则,又如由于错误的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造成错判错杀,冤枉无辜,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现,就必须纠错平反,并且给予国家赔偿,而不受终局程序和任何诉讼时限的限制。
总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
2.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1)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2)程序的公开性3)程序的平等性4)程序的民主性5)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时性3.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法律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指确立刑事诉讼程序,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果那一段太长的话背这段好了。
)4.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5.刑诉法修改后,在其任务中增加了“保障人权”的规定6.四种刑事诉讼结构及其特点弹劾式诉讼模式1)只有私诉而无公诉;2)原告与被告法律地位平等;3)审判方式奉行言词原则和公开原则。
弹劾式诉讼模式是相当典型的三角结构。
纠问式诉讼模式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法官集审判、控诉甚至侦查职能于一身;3)被告人完全沦为诉讼客体;4)审判是秘密的。
纠问式模式属于相当典型的线形结构。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1)在侦查阶段,控诉、辩护双方地位平等;2)在起诉阶段,一般奉行起诉状一本主义;3)在审判阶段,由控、辨双方的对抗性活动主导审判进程,法官活动消极、被动。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较多地体现了三角结构的特征。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审问式)1)在侦查阶段,控诉、辩护双方地位不平等;2)在起诉阶段,实行全卷移送主义;3)在审判阶段,法官职权活动主动、积极,在审判进程中起主导作用。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5、刑诉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集中表现为?①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刑事诉讼法的期末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的期末复习资料在司法课程中,刑事诉讼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在学习期间,我们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深入的了解,掌握其中的核心要点和理论知识。
期末复习时,需要有一个全面而有条理的资料来帮助我们回顾和巩固所学内容。
下面是刑事诉讼法的期末复习资料。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为查明犯罪事实、明确犯罪责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和规则的总称。
其中,程序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五个环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法、快捷、公开和尊重人权。
二、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主要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和人民检察院审查和决定立案。
立案的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犯罪和被告人认罪。
三、侦查阶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手段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责任的活动。
侦查活动主要包括讯问、搜查、调取、勘验、鉴定和抓捕等。
在侦查阶段,需要注意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和人权的保护。
四、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掌握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确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活动。
要求起诉的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法定犯罪,而且不属于不起诉情形。
起诉书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五、审判阶段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
审判活动主要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辩论、判决、裁定和执行等。
在审判阶段,要保证公正,尊重人权,依法审理并对涉及到的问题进行细致的调查和论证。
六、执行阶段执行是指依据判决或者裁定,对被告人的刑罚和强制措施予以实施的活动。
执行主要包括监禁、缓刑、罚金、罚款、没收财产等。
执行必须严格依照对被告人的判决或者裁定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来进行。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
在期末复习中,我们需要理清其中的核心要点和程序内容。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和人权的保护,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刑诉复习重点
刑诉复习重点(必考)一、名词解释:1、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3、附带民事诉讼:又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罪的一项审判原则。
5、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6、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8、回避: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9、指定辩护:是指在遇到法定情形时,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情形:么有钱;盲聋哑;未成年;精神病;判无期,判死刑。
二、简答题:1、逮捕的条件:我国逮捕分为法定逮捕和酌定逮捕。
具体的适用条件如下:(一)法定逮捕: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特殊情况: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大二期末复习题
刑事诉讼法大二期末复习题刑事诉讼法大二期末复习题在大二学期的刑事诉讼法课程中,我们学习了许多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知识。
为了帮助大家复习并巩固这些知识,本文将提供一些复习题,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 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请简要解释每个原则的含义。
2. 为什么说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二、刑事诉讼的起诉阶段1. 请简要介绍刑事诉讼的起诉阶段的主要程序。
2. 起诉书的作用是什么?它应包含哪些内容?三、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1. 请简要介绍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的主要程序。
2. 什么是侦查机关的立案审查?它的目的是什么?四、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1. 请简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程序。
2. 什么是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它的目的是什么?五、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1. 请简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的主要程序。
2. 什么是刑事审判的公开原则?为什么要保持审判的公开性?六、刑事诉讼的上诉阶段1. 请简要介绍刑事诉讼的上诉阶段的主要程序。
2. 上诉的目的是什么?上诉的条件是什么?七、其他相关问题1.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它与刑事诉讼有何区别?2. 什么是刑事和解?它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3. 什么是刑事赔偿?它的目的是什么?如何确定刑事赔偿的数额?通过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有一个全面的复习和了解。
同时,这些问题也帮助我们思考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各个阶段的程序和目的,以及一些与刑事诉讼相关的重要概念。
希望大家能够通过这些复习题,巩固自己的知识,为期末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最后,祝愿大家在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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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2)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审判管辖它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职能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4)《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6)由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刑事案件。
(1)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3)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4)专门管辖,是相对于普通管辖而言的,它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或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适用情形(1)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2)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
、回避,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或应当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2.回避人员的范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
3.回避申请人的范围: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4.回避的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5.法定适用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6)司法解释关于回避理由的补充性规定(1)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范围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3)分为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刑事代理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
代理人。
被代理人有权委托1至2人为诉讼代理人。
)1二者帮助的对象不同:a代理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职能不同:a承担控诉职能b辩护职能3参加诉讼方式不同:a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b除了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外还包括法律援助机构指派3诉讼地位不同:a必须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b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收犯嫌被告的意志约束、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获取证据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取证权)申请变更和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拒绝辩护的权利、(1)凡是能够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是证据。
(2)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3)分类: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1)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2)特点:主体具有特定性,对象具有唯一性、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目的具有预防性、适用上具有法定性、时间上具有临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