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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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十五条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自由心证
1.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
2.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3.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在思想中形成的信念,就叫做“心证”。“心证”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就是做出判决的直接依据。
4.内心确信程度包括排除合理怀疑、优势盖然性和清晰可信的证明。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诉讼法概念特征
1.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程序法、限权法。
司法裁判
1.司法审判的目的在于实现裁判的可接受性。
2.司法审判并不是追求过去发生之事实的最终真相的探索过程,而是建立一种关于发生过什么事情的版本,这个版本对于过去发生之事实的正确性必须达到可以接受的可能性。
程序正义
1.法官中立:impartial,free of bias、interest、improper motive,committed to equality under the law.
2.参与和尊重。
3.平等武装。
4.程序理性原则。
5.及时性原则: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justice denied is justice deried.
无罪推定
1.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2.《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3.任何公民未经法定的能够为其辩护所需之一切权利提供保障的公开的审判程序证明其有罪之前,均应被假定为无罪。
4.无罪推定的核心,在于保障无辜的被告人免受错误追究。
无罪推定的含义
1.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刑诉法》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诉法》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刑诉法》118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无罪推定的含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诉法》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刑诉法》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刑诉法》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诉法》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4.设置程序障碍。
无罪推定就是对所有人从事实上的有罪到法律上的有罪设置的一种程序上的障碍。只有越过这种障碍,通过在法庭上举证,将被告人有罪的事实证明到排除合
理怀疑的程度,并经法庭依法判决,才能认定这个人在法律上无罪。
(1)分权制衡机制。
(2)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权利保护机制。
5.是一种法律的假设而非事实的推定。
一事不再理原则
1. 一事不再理原则(也称反对双重归罪、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核心要求是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遭受两次刑罚。
2.特征:
(1)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为各国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也是刑事诉讼的原则;
(2)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前提的,只有存在法院的生效裁判,才产生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问题;
(3)法院作出的有罪、无罪判决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作出的纯程序性的裁判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4)一事不再理原则总是与既判力密切相关的,一事不再理是维持既判力的原则;
(5)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宗旨都强调法的安定性。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基础
1.维护法的安定性。
2.基于国家处罚权已经耗尽的观念。
3.保持了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
反对双重归罪原则适用条件
一、是存在法院的生效裁判;
二、是受到上述裁判是基于“同一事实”。
1.诉讼当事人同一。
2.诉讼原因同一。“同一事实的行为”,“同一法律的行为”。
三、《最高检规则》459条第2款:“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四、《刑诉法》24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诉法十五条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