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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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马工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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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选择题前五道单选2分,后五道多选;名词解释5个;简答题4个;论述题一道15分;案例分析3道

1.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属程序规范,是程序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前者适用于法院主管范围内所有的民事案件,后者专门适用于解决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3.民诉和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密切联系又相互交错

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追求的终极价值具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②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作用,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民事实体法为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提供裁判依据。

③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独立并呈现出分离态势

①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②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

③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

4.诉的要素

①当事人。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还必须有与其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②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裁判的对象。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要素,它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是否成立。

③诉讼理由。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依据。包括诉的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

5.诉的类型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马工程)江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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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难点

考试时间:6月30日8:00-9:50

考试形式:校考闭卷

主要题型:单选选择题(5道,10分)、多项选择题(5道,10分)、名词解释(5道,15分)、简答题(4道,20分)、论述题(1道,15分)、案例分析(3道,30分)。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与原则

1民事纠纷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相比其他纠纷而言,民事纠纷具有纠纷主体具有平等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可选择性、纠纷内容具有可处分性等主要特征。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基本机制。

2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机制

【注意和解的特点,与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的联系】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机制:

2.1诉讼【公力救济】

诉讼是指通过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民事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由国家设置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在平等主体之间行使国家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诉讼处于主导地位,包括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两项内容。

与其他民事解决解决机制相比,诉讼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两大特征。具体而言,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法定性、广泛性、被动性、权威性和程序性等特点。

2.2非诉讼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又分为自力(私力)解决方式和社会解决方式两种:

2.2.1和解【私力救济】

和解,又称交涉,(此处和解仅指诉讼外的和解,不包括诉讼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和解作为一种典型的自力救济方式,具有最高自治性、非严格规范性等自力救济方式的一般特点,同时又具有合法性、自愿性和灵活性等独有特点,需要严格遵循合法原则和公平与自治原则。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转换为调解书,具有调解书效力;经过司法确认,可具有强制执行力。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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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帮助学生们更好地备考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本文将对该课程的一些重点内容进行整理和解释,并提供一些难点解析和模拟考试。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公开、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辩论、合议、回避、诚实信用等。

二、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参与。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合议原则:合议庭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判决,保障判决的公正性。

回避原则: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民事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按照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力,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按照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当事人

原告:指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被告:指被诉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人:指在诉讼中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被告以外的人。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可以收集和保全证据。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

三、难点解析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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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的纠纷(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

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

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

特征:

(1)、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的自主性;

(2)、解决方案和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

(4)、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易为当事人承认和履行;

(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诉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

民诉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

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变更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者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诉讼关系的诉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移送管辖: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表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以物品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物品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证:指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反证:指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直接联系,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是全部。

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是一部分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

传来证据: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普通(同一种类)必要(同一标的)

2法律特征:普通(可分之诉)必要(不可分之诉)

3诉讼请求:普通(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组成)必要(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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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整理】

一、单项选择

1、甲乙离婚,女儿随乙共同生活,后女儿诉甲增加扶养费,该诉属于——给付之诉

(考点: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的改变)与给付之诉的区分)

2、专属管辖的案件中不可排除——裁定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eg 对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可上报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即为裁定管辖)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出——原审的上一级

(考点:再审程序,再审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提出)

4、当事人对于()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

(考点:可提起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5、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继续履行或者提起再审

(考点:对于调解协议,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对于原诉讼争议另行起诉)

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决定

(考点: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比较特殊)

7、借款纠纷案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考点:特殊执行措施,对于仍不履行的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仍不履行的除金钱以外的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

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已作出的裁判

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考点:证据的分类:以证据与证明责任分为本证与反证;以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载体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

名词解释题库

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执,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辨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官的主持下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说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反驳对方的意见和主张。

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仍无人申报权利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其中的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的当事人则不参加诉讼程序,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仍然及于全体的诉讼。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的基础性程序,在其他审级的审理中也是广为适用的。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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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两审终审制的内容及其例外情形77页

两审终审制的概念: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民事案件由第一审地方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再行上诉。

例外情形:

①: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②:小额诉讼程序;

③: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

④: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⑤:一审裁定中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外的其他裁定;

⑥:一审的决定;

2、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143

证明责任不同于举证责任。

①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但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即直到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安排;举证责任是一种说服法官的责任,其目的是要使法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客观存在。

③承担证明责任其实就是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则是自己主张的事实未被认定。

3、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责任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什么?143-145

证明责任的概念: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证明标准的概念:是指基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最低限度。

年电大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100条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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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诉讼:即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争议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关系的总和。

2. 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标准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以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

5.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6.诉讼行为:是指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实现诉讼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进行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7.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8.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9.仲裁:是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那么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活动方式。

民事诉讼法实务期中 期末 整理 复习

民事诉讼法实务期中 期末 整理 复习

民事诉讼法(复习)

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法院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选择多数法院同样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民事诉讼法 期末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  期末考试重点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其包括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个方面的处分权。实体权利方面主要是指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在诉讼权利方面主要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结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自己启动诉讼程序,要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第一,单独一个证据

第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第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

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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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及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和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及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马工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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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选择题前五道单选2分,后五道多选;名词解释5个;简答题4个;论述题一道15分;案例分析3道

1.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属程序规范,是程序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前者适用于法院主管范围内所有的民事案件,后者专门适用于解决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3.民诉和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密切联系又相互交错

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追求的终极价值具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②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作用,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民事实体法为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提供裁判依据。

③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独立并呈现出分离态势

①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②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

③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

4.诉的要素

①当事人。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还必须有与其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②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裁判的对象。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要素,它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是否成立。

③诉讼理由。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依据。包括诉的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

5.诉的类型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可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可复议的:2个裁定(财产保全、先于执行)、3个决定(回避、拘留、罚款)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特征:1.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2.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当事人诉讼活动均为民事诉讼动因,但性质和作用不同 3.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衔接,但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 4.整个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事、对人,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1.对事的效力。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下列案件:(l)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律规范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案件;(2)劳动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3)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

2.对人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都要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等。

3.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是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范围。

4.时间效力。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1991年4月9日,人民法院不论是审理1991年4月9日后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1991年4月9日前受理的案件,都适用该法。

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依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诉可分为:(l)确认之诉,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3)变更之诉,指当事人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实务期中期末整理复习

民事诉讼法实务期中期末整理复习

民事诉讼法(复习)

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法院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选择多数法院同样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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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一、诉与诉权

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即请求说。

2、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积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

●消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例如:请求给付货款、赔偿金、租金等>

(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者消灭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类型实体法基础诉讼请求

确认之诉支配权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

给付之诉请求权给付什么或者给付多少

变更之诉形成权请求法院变动实体法律关系

3、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一个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已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1)反诉的构成要件:

①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③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审理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诉法第4条规定>

(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诉法第3条规定>

(3)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4)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多大领域内发生效力。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生部分。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诉讼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规定>

基本内容:(1)诉讼地位平等(2)诉讼权利平等

2、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规定>

基本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2)即可以对实体问题,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辩论。

(3)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辩论

(4)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简答or论述

辩论原则和辩护原则的比较?

1、概念:(1)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2)辩护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2、区别:(1)民事诉讼对的辩论原则建立在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刑事诉讼的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相分立的基础上。

(2)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相同或对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仅可以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且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从而使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

3、诚实信用原则<民诉法第13条规定>

4、处分原则<民诉法第13条2款规定>

基本内容:(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处分权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3)处分原则是受法律限制的,当事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5、诉讼调解原则<民诉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6、支持起诉原则<民诉法第15条规定>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者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是,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或者不得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1)法定的回避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注:前三款规定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的法定程序: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是提出。回避事由在案

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批委员会决定。审批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

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但案件需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1)公开审判的例外: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案件> 注:判决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四、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原告就被告)

●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1)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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