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讲解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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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纠纷是指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公法、是部门法、是基本法、是程序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包括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和程序效益价值。
外在价值包括实体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
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的三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同等原则、对等原则、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陪审制度和回避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防止个人价值观不当影响案件审理。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四、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制度。
五、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马工程版
民事诉讼法选择题前五道单选2分,后五道多选;名词解释5个;简答题4个;论述题一道15分;案例分析3道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属程序规范,是程序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前者适用于法院主管范围内所有的民事案件,后者专门适用于解决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3.民诉和民事实体法的关系1)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密切联系又相互交错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追求的终极价值具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②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作用,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民事实体法为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提供裁判依据。
③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独立并呈现出分离态势①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②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
③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
4.诉的要素①当事人。
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还必须有与其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②诉讼标的。
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要素,它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是否成立。
③诉讼理由。
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依据。
包括诉的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
5.诉的类型①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特点:法院不仅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而且要根据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法律义务)②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特点:法院仅需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无须判令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也无须改变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现状)③变更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也称形成之诉(特点:当事人双方对于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并且在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前,原来的法律关系不变,但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来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6.反诉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笔记
民诉期末重点(颖辉)第一章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规,侵害了他人民事权利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由此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征: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以严格的规性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效力的体现一、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组织,不适用。
二、对事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双方为平等的主体,争议的性质仅限于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
三、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有效。
四、时间效力: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的在价值一、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双方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诉讼程序公开透明。
二、程序效率。
第六章两种诉讼模式的比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当事人主义也存在明显的弊端,比如,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肆意控制下,导致诉讼程序缓慢,诉讼周期过长,诉讼费用昂贵,程序过分复杂,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原来希望通过当事人主义所实现的程序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容易发现真实;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富有效率. 职权主义在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以及程序的性方面不及当事人主义,并且存在法官专断的可能。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复习页码均为课本页码名词解释范围1、民事诉讼 P9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P15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民事纠纷 P7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4、合议制度 P61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两审终审制度P70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6、诉权 P39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7、诉 P24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8、确认之诉 P28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态。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P27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 P27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的 P24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诉的合并 P32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本文旨在帮助学生们更好地备考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
本文将对该课程的一些重点内容进行整理和解释,并提供一些难点解析和模拟考试。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公开、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辩论、合议、回避、诚实信用等。
二、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参与。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合议原则:合议庭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判决,保障判决的公正性。
回避原则: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民事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按照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力,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按照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指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被告:指被诉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人:指在诉讼中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被告以外的人。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可以收集和保全证据。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
三、难点解析如何理解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也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确定管辖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力来划分的,而地域管辖则是根据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来确定。
民诉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
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变更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者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诉讼关系的诉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移送管辖: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表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以物品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物品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证:指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反证:指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直接联系,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是全部。
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是一部分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1诉讼标的:普通(同一种类)必要(同一标的)2法律特征:普通(可分之诉)必要(不可分之诉)3诉讼请求:普通(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组成)必要(只有一个诉讼请求)当事人的决定权:普通(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必要(无须当事人同意)4审理和裁判方式:普通(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并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也须分别判决)必要(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5内部关系:普通(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中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6是否经当事人同意::普通(必须)必要(无须)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与诉前证据保全的异同1.申请的主体不同。
期末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内容
名词解释:1.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于已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4.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起期满后,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对社会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5.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6.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争议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8.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9.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执行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手续、步骤和活动的总称。
1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12.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活动。
14.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汇总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诉与诉权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即请求说。
2、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积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消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例如:请求给付货款、赔偿金、租金等>(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者消灭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类型实体法基础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支配权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给付之诉请求权给付什么或者给付多少变更之诉形成权请求法院变动实体法律关系3、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一个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已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1)反诉的构成要件:①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③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审理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诉法第4条规定>(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诉法第3条规定>(3)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4)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多大领域内发生效力。
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生部分。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诉讼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规定>基本内容:(1)诉讼地位平等(2)诉讼权利平等2、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规定>基本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2)即可以对实体问题,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辩论。
(3)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辩论(4)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 期末考试重点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其包括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个方面的处分权。
实体权利方面主要是指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在诉讼权利方面主要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结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自己启动诉讼程序,要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第一,单独一个证据第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第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
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诉讼标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他参加诉讼一般是自己提起请求,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法院要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者原告的当事人,他参加诉讼的方式是法院追加;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复习页码均为课本页码名词解释范围1、民事诉讼P9就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她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得过程中,所进行得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诉讼关系得总与。
2、民事诉讼法P15就是由国家制定得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
(规定人民法院与其她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得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得各种诉讼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3、民事纠纷P7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得,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得法律争议。
4、合议制度P61又称合议制,就是指由三名以上得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得制度。
5、两审终审制度P70就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得审判就宣告终结得制度。
6、诉权P39民事诉权就是当事人享有得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得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得权利。
)7、诉P24诉就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得一种请求。
8、确认之诉P28就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得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否存在得具体状态。
(就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得法律事实就是否存在或者就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P27就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就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得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得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P27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得民事义务之诉。
(就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得P24就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得请求法院审判得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诉得合并P32就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得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
民事诉讼法学重点难点解析
民事诉讼法学配套复习题(附答案)2. 不定项选择题:(1)村民甲与乙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纠纷, 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双方达成协议: 乙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返还甲借款1500元。
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返还制作了调解书, 并将调解书送交给甲与乙。
一个月之后, 乙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 甲()。
A. 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 应当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 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就乙借款问题提起诉讼D. 应由村调解委员会开出借款问题经调解委员调解的证明方可到人民法院起诉(2)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达成仲裁协议, 约定一旦合同履行发生纠纷, 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合同履行发生争议, 甲公司交乙公司告上法庭。
对此乙公司没有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
开庭审理中, 甲公司举出充分证据, 乙公司败诉几成定局,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
法院审查后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 此时()。
A. 继续审理B. 判决该仲裁协议无效C.如甲公司对仲裁协议效力没有异议, 则裁定驳回起诉D. 将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移交有关仲裁委员会审理。
(3)合议庭在评议案件, 如有意见分歧时, 应当()。
A. 由审判长决定B. 少数服从多数C. 报审判委员会决定D. 报法院院长决定(4)陪审员可以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情形包括()。
A.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B. 重审案件C. 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D. 二审案件(5)下述情况下, 必须适用合议制审理的是()A . 二审案件 B. 再审案件 C. 重审案件D。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6)独任制适用于()及其派出人民法庭。
A . 基层人民法院B. 中级人民法院C. 高级人民法院D. 最高人民法院(7)在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的()活动属于民事诉讼活动。
A. 受理案件B. 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C. 作出判决D. 审查核实证据(8)技术人员张强与华阳机械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纠纷。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民诉期末知识点总结
民诉期末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特征和功能诉讼是指民事诉讼行为所形成的一系列过程,在特定的法庭中,由诉讼参与方依法进行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它有以下特征和功能:1. 强制性: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对方当事人就必须参与诉讼并按照法院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2. 双方性:诉讼必须有至少两个当事人的互动,一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对此进行反驳。
3. 纠纷调解:诉讼是为了解决纠纷,通过争议双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法院的判决。
4. 将平权当事人置于法官面前:诉讼是将争议双方的平等地位置于法官面前,由法官对诉讼进行公正审理。
5. 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是为了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纠纷蔓延。
二、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起诉人是指提起诉讼请求的一方,被告是指被起诉的一方。
起诉人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2.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起诉人需要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3. 诉讼请求:起诉人须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 论证和证据:起诉人需要自己进行论证和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和异议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权限。
诉讼参与方对管辖有异议时,可提出管辖异议。
1. 管辖权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原告和被告住所或者合同约定等确定管辖权。
2. 异议的提出和处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
法院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决。
四、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和解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参与方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和解是指诉讼参与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1. 调解的程序:调解可以由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进行。
调解生效后,由法院进行确认。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民诉法复习页码均为课本页码名词解释范围1、民事诉讼P9就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她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得过程中,所进行得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诉讼关系得总与。
2、民事诉讼法P15就是由国家制定得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
(规定人民法院与其她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得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得各种诉讼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3、民事纠纷P7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得,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得法律争议。
4、合议制度P61又称合议制,就是指由三名以上得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得制度。
5、两审终审制度P70就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得审判就宣告终结得制度。
6、诉权P39民事诉权就是当事人享有得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得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得权利。
)7、诉P24诉就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得一种请求。
8、确认之诉P28就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得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否存在得具体状态。
(就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得法律事实就是否存在或者就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P27就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就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得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得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P27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得民事义务之诉。
(就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得P24就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得请求法院审判得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诉得合并P32就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得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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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诉与诉权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即请求说。
2、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积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消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例如:请求给付货款、赔偿金、租金等>(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者消灭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类型实体法基础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支配权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给付之诉请求权给付什么或者给付多少变更之诉形成权请求法院变动实体法律关系3、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一个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已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1)反诉的构成要件:①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③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审理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诉法第4条规定>(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诉法第3条规定>(3)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4)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多大领域内发生效力。
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生部分。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诉讼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规定>基本内容:(1)诉讼地位平等(2)诉讼权利平等2、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规定>基本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2)即可以对实体问题,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辩论。
(3)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辩论(4)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简答or论述辩论原则和辩护原则的比较?1、概念:(1)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2)辩护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2、区别:(1)民事诉讼对的辩论原则建立在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刑事诉讼的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相分立的基础上。
(2)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相同或对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仅可以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且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从而使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
3、诚实信用原则<民诉法第13条规定>4、处分原则<民诉法第13条2款规定>基本内容:(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处分权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3)处分原则是受法律限制的,当事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5、诉讼调解原则<民诉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6、支持起诉原则<民诉法第15条规定>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1、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者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是,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或者不得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1)法定的回避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注:前三款规定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的法定程序:●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是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批委员会决定。
审批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但案件需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1)公开审判的例外:●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注:判决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四、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
(原告就被告)●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1)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对某些具有特殊性的案件,强制性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适用范围:(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通过协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特点:(1)协议管辖适用于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诉讼;(2)协议管辖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是配高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上述法院之一,而不可选择上述范围之外的法院,也不能同时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
(1)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2)当事人的协议,不可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5、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民诉法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四、当事人制度1、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资格,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参见诉讼,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3、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的能力,即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条件:(1)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而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精神健全,没有任何精神疾病。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别?五、诉讼代理人概念: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注: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通常是书面方式、简易程序允许口头)1、代理权限:与实体权利义务无关的行为一般授权就可以(全权代理等于一般授权、没有约定视为一般授权),涉及民事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代为处理的必须特别授权。
(承认、放弃、变更实施请求,进行和解、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2、离婚问题的特别规定:(1)离婚诉讼,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诉讼。
(2)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不用出庭也不用书面意见,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六、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的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问题)七、期间、送达概念: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至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由的,不算过期。
简答or论述2、送达的方式:(乱七八糟的东西,随便看看好了)(1)直接送达,直接递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交由其代收人。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由其签收。
(适用留置送达)●以上这些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是指向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达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他们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文书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方式:①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②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处,并用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③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不签收不生效。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此处需要特别授权)注:拘传票必须直接送达,不能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两个法院之间互相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