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笔记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马工程版

民事诉讼法选择题前五道单选2分,后五道多选;名词解释5个;简答题4个;论述题一道15分;案例分析3道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属程序规范,是程序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前者适用于法院主管范围内所有的民事案件,后者专门适用于解决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3.民诉和民事实体法的关系1)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密切联系又相互交错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追求的终极价值具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②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作用,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民事实体法为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提供裁判依据。
③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独立并呈现出分离态势①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②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
③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
4.诉的要素①当事人。
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还必须有与其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②诉讼标的。
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要素,它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是否成立。
③诉讼理由。
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依据。
包括诉的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
5.诉的类型①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特点:法院不仅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而且要根据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法律义务)②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特点:法院仅需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无须判令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也无须改变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现状)③变更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也称形成之诉(特点:当事人双方对于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并且在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前,原来的法律关系不变,但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来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6.反诉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民事诉讼法重点记忆

4.9民事诉讼法重点1.诉讼终结的清醒:(1)原告死亡无权利继承人。
(2)被告死亡无义务继承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养育费的主体死亡。
2.反证与反驳的区别:(1)反证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事实不存在的证据,证据反驳则是反对对方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2)反证针对的是对方提出的事实,反驳针对的是对方提出的证据。
3.延期审理的情形:(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通知新的证人出庭,或者需要重新勘验调查证据。
(4)其他情形。
4.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相互陈述观点和主张,进行反驳和论述,从而保护自己权益的制度。
(1)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2)辩论内容极其广泛。
(3)辩论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4)辩论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程。
5.海事请求令的条件:(1)当事人有海事请求事项。
(2)情况紧急,不作出强制令会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
(3)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法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行为。
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的案件审理后的处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对当事人的上可以调解也可以开庭审理,调解成功应该制作调解书,原判决视为撤销,调解后后悔的应该及时判决,针对不同的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做出不同的裁判:(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
(2)裁定发回重审,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楚,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缺少证据。
(3)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发现一审法院主管错误的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4)依法改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法律适用错误的。
认定事实错误,查清可以依法改判。
7.人民法院可以移送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三类:(1)发生法律效力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养育费为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8.确定涉外诉讼管辖依据的原则是:(1)属地管辖原则: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住地或者事物存在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联系而形成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笔记

民诉期末重点(颖辉)第一章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规,侵害了他人民事权利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由此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征: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以严格的规性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效力的体现一、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组织,不适用。
二、对事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双方为平等的主体,争议的性质仅限于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
三、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有效。
四、时间效力: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的在价值一、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双方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诉讼程序公开透明。
二、程序效率。
第六章两种诉讼模式的比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当事人主义也存在明显的弊端,比如,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肆意控制下,导致诉讼程序缓慢,诉讼周期过长,诉讼费用昂贵,程序过分复杂,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原来希望通过当事人主义所实现的程序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容易发现真实;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富有效率. 职权主义在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以及程序的性方面不及当事人主义,并且存在法官专断的可能。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本文旨在帮助学生们更好地备考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
本文将对该课程的一些重点内容进行整理和解释,并提供一些难点解析和模拟考试。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公开、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辩论、合议、回避、诚实信用等。
二、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参与。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合议原则:合议庭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判决,保障判决的公正性。
回避原则: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民事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按照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力,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按照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指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被告:指被诉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人:指在诉讼中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被告以外的人。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可以收集和保全证据。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
三、难点解析如何理解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也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确定管辖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力来划分的,而地域管辖则是根据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来确定。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纠纷的主体依靠个人的力量解决---分为自决(凭借单方意志使对方屈服)和和解(双方妥协让步—eg:和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机制---分为调解和仲裁(属于民间性质)注: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方能起诉(3)公力救济:国家机关依权利人的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力实施救济方式:起诉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了解)共有原则:民事审判权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依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原则特有原则: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调解原则(非必经程序)c.辩论原则d.处分原则e.主持起诉原则f.诚实信用原则辩论原则:1)辩论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又可以实体事实上2)辩论权之行使贯穿整个审判过程(非诉讼不适用)3)可以是口头&书面辩论4)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判决的依据5)法院保护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并受当事人辩论的约束注: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处分原则:1)处分实体权利:a.行使诉权b.变更诉权c.放弃诉权(调解和解)2)处分诉讼权利:是否起诉、上诉、申请执行3.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1)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以被告所在地为标准)--普遍2)以“被告就原告”为补充---四种情况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4.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及其相对方。
诉讼担当: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情形(1)死者近亲属(生命权、名誉权、身体权—遗体)(2)著作权人的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3)清算组织或者破产管理人(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5)遗嘱、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6)保护胎儿继承利益而起诉胎儿母亲5.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联系—a.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b.关联性程度大小(3)合法性---a.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b.证据形式c.证据材料形式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书证的特征(原件):较强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一般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等标志来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物证的特征:较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具有独立的证明性;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定性视听资料特征:较大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资料便于收集,保管和使用;具有动态连续性和直感性;容易被修改或者伪造6.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诉讼中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达到的证明程度民事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标准,指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新证达到了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从而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性,法官可以判决待证事实存在7.起诉的条件:(1)有适格的原告(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8.起诉状的书写:(见P228)9.撤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民诉法复习笔记

民诉法复习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前者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后者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对该国的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
(注意,这两个原则主要涉及到两国之间的民事诉讼时的原则适用问题)(2)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法院具有审判权,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5)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分诉讼中的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及其他行政调解。
除离婚诉讼等少数案件外,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
调解是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的,包括一、二审、再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都可以进行调解。
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民诉法第十条)(1)合议制度: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与独任制相对,独任制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和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注意,另行的意思是第一审原来的审判该案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到重审的合议庭中来。
(再审是指未提出上诉,当事人有新的证据,在提出诉讼,可以是在一审、也可以是二审中要求再审,与重审不同)。
合议庭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享有讨论决定权。
(2)回避制度:1 回避的条件:民诉法第四十五条(适用情形)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期末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内容

名词解释:1.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于已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4.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起期满后,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对社会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5.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6.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争议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8.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9.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执行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手续、步骤和活动的总称。
1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12.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活动。
14.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供参考)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调解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3、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的种类: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支持主体不包括个人,只限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5、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8、移送管辖包括案件移送和管辖权的移送。
具体有三种情况;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经同意后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注意案件移送只能移送一次。
考试考案例分析。
9、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权益的人。
1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他人之间的诉讼业已经开始,正在进行;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1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案例分析。
12、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时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民事诉讼法复习提要(2013)(一)、民诉法概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P16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包括我国整个领域,即我国的领空、领土、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
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除外。
2、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数诉讼法对什么人生效,即适用于哪些人。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及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都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即使其住所或者营业所在国外也是如此。
3、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指的是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即哪些民事纠纷和案件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来解决。
4、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发生效力,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
民事诉讼法自实行之日生效,自废止之日失去效力。
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旧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适用新法。
(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及其例外;两审终审的例外;回避的对象和具体程序;一、公开审判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审判1、公开审判的积极意义:第一,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能够提高办案质量;第二,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第三,实行公开审判,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第四,实行公开审判,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2、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实行公开审理,可能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给国家造成难以拟补的损失,这些案件因此不宜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汇总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诉与诉权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即请求说。
2、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积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消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例如:请求给付货款、赔偿金、租金等>(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者消灭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类型实体法基础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支配权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给付之诉请求权给付什么或者给付多少变更之诉形成权请求法院变动实体法律关系3、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一个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已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1)反诉的构成要件:①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③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审理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诉法第4条规定>(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诉法第3条规定>(3)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4)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多大领域内发生效力。
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生部分。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诉讼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规定>基本内容:(1)诉讼地位平等(2)诉讼权利平等2、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规定>基本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2)即可以对实体问题,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辩论。
(3)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辩论(4)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可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可复议的:2个裁定(财产保全、先于执行)、3个决定(回避、拘留、罚款)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特征:1.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2.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当事人诉讼活动均为民事诉讼动因,但性质和作用不同 3.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衔接,但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 4.整个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事、对人,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1.对事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下列案件:(l)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律规范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案件;(2)劳动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3)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
2.对人的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都要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等。
3.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是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范围。
4.时间效力。
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1991年4月9日,人民法院不论是审理1991年4月9日后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1991年4月9日前受理的案件,都适用该法。
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依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诉可分为:(l)确认之诉,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3)变更之诉,指当事人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要素有二: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二者缺一不可。
诉权,是指法律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民诉复习笔记

1.自治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自治州、自治县①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②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民事诉讼理论体系
1.基本理论:诉的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当事人、管辖、证据
2.诉讼保障制度: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
3.审理程序: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审、再审程序
4.非讼程序:特别、督促、公示催告程序
5.执行程序 6.涉外程序
(二)仲裁理论体系
1.仲裁启动:仲裁范围、当事人、仲裁协议 2.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仲裁方式、仲裁裁决
3.救济程序: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概念: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体一方必须是法院
(一)效力范围: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第一节:民事诉讼
1民事纠纷-----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1)和解----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执的行为(2)诉讼外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组织下,就民事纠纷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民事纠纷协议的行为(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3)仲裁----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民事纠纷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民事纠纷予以裁断的行为
民诉期末知识点总结

民诉期末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特征和功能诉讼是指民事诉讼行为所形成的一系列过程,在特定的法庭中,由诉讼参与方依法进行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它有以下特征和功能:1. 强制性: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对方当事人就必须参与诉讼并按照法院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2. 双方性:诉讼必须有至少两个当事人的互动,一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对此进行反驳。
3. 纠纷调解:诉讼是为了解决纠纷,通过争议双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法院的判决。
4. 将平权当事人置于法官面前:诉讼是将争议双方的平等地位置于法官面前,由法官对诉讼进行公正审理。
5. 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是为了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纠纷蔓延。
二、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起诉人是指提起诉讼请求的一方,被告是指被起诉的一方。
起诉人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2.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起诉人需要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3. 诉讼请求:起诉人须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 论证和证据:起诉人需要自己进行论证和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和异议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权限。
诉讼参与方对管辖有异议时,可提出管辖异议。
1. 管辖权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原告和被告住所或者合同约定等确定管辖权。
2. 异议的提出和处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
法院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决。
四、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和解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参与方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和解是指诉讼参与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1. 调解的程序:调解可以由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进行。
调解生效后,由法院进行确认。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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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期末重点(李颖辉)第一章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规范,侵害了他人民事权利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由此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征: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以严格的规范性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效力的体现一、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组织,不适用。
二、对事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双方为平等的主体,争议的性质仅限于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
三、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内有效。
四、时间效力: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一、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双方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诉讼程序公开透明。
二、程序效率。
第六章两种诉讼模式的比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当事人主义也存在明显的弊端,比如,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肆意控制下,导致诉讼程序缓慢,诉讼周期过长,诉讼费用昂贵,程序过分复杂,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原来希望通过当事人主义所实现的程序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容易发现真实;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富有效率.职权主义在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以及程序的民主性方面不及当事人主义,并且存在法官专断的可能。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特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主体之间形成的多个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又统一。
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第八章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就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即诉讼对象、诉讼客体,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也是当事人讼争的内容;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的根据,有时又称诉讼理由。
种类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定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项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请求。
变更之诉,又叫形成之诉,是指原告根据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提起条件:反诉应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成立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第九章既判力是指法院确定的终局判决对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实质上的确定力.第十章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责任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辩论原则:辩论原则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辩论的内容广泛,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辩论也可是书面辩论。
处分原则:处分原则以民事实体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处分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应当依法进行。
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基础,是处分权的重要体现;法院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调解普遍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各个审判阶段。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制约,排除以不正当方式形成的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禁止诉讼权利的滥用,禁反言,禁止虚假陈述;诚信原则对法院或法官的制约,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性裁判,禁止突袭性裁判。
检察监督原则:监督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使错误的生效裁判通过法定程序得到纠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一章合议制度中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回避制度中的适用对象:包括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程序: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十二章确定管辖的原则:1.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3.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的均衡性4.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5.确定性规定和灵活性规定相结合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协议管辖的使用条件:当事人只能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协议管辖,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协议管辖,以口头形式约定或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无效;协议管辖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是在地域上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区异议如何处理:受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及时进行审查.对当事人所提管辖权的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前,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经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即应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本案的管辖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等而发生改变,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除外.第十三章案例分析会涉及:当事人的确定。
当事人的特征、制度、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当事人的追加,尤其是第三节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
第十四章诉讼代理人的特点:第一,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第二,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设置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第三,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第四,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享有当事人的所有的诉讼权利,也应当履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普通委托,即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内未特别记明代理人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委托,委托代理人依据委托当然享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但不能享有实体权利性质的诉讼权利。
特别委托,即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记明代理人有权进行某些重大诉讼行为的委托有关处分实体权利的事项,如代为继承,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等。
第十五章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得以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争议的标的物以及某种特定的行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诉前保全条件: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保全条件: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确实存在保全的必要;诉讼保全的申请应在诉讼开始后、判决作出前提出;诉讼保全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裁定的效力:对保全的裁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来说,在接到人民法院保全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及时予以协助执行。
在整个保全期间,除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解除保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解除保全措施。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裁判生效之前,基于申请人生活上或者经营上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
第十六章期间的计算与顺延第十七章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和程序拘传:适用条件,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原告、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适用程序,适用拘传措施时,必须审查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具备上述条件确需采取拘传措施的,应当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签发拘传票。
拘传票必须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者盖章。
拘传前应对被拘传人晓以利害,向其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如果被拘传人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