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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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第三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

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第三人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

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第五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法院裁判权:1.法院裁判权的含义(1)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实质是法院可以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范围。

理论上,只有法律上的争议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2)在我国,由于不同的裁判对象,必须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并由法院内部分工不同的裁判机构具体行使,因此,法院的裁判权又具体分为:民事裁判权、刑事裁判权和行政裁判权。

2.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而在法院“主管”的问题法院裁判权的含义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法院裁判权的范围法院裁判权的分类法律规定的范围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理论上认定的范围判断标准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范围变化的原因 表现形式 区分的意义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区分方法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民事裁判权的范围上,实质不是有无审理权的问题,而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即法院有无权力裁决这些纠纷。

(2)在诉讼开始后,关于法院是否对当事人提起的争议拥有裁判权的问题,往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判断。

也就是说,法院裁判权行使范围的本质是法院能够作出裁判的争议范围,如果将法院主管的范围等同于审判权的范围,则有可能混淆了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界限,因为即使法院对该争议没有裁判权,但并不等于法院没有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实体裁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3.法院裁判权的分类(1)分类标准①该争议是否属于法院裁判权的对象;②该争议是否属于特定裁判权行使的对象,即该争议的性质。

(2)分类①属于民事方面的争议,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民事裁判;②属于刑事方面的争议,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刑事裁判;③属于行政方面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行政裁判。

一、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1.法律规定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3条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予以了抽象的界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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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证明对象1.证明对象的概述根据某一实体法规范的规定,当存在一定法律要件事实时,就会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这些法律要件事实必须由当事人加以主张并予以证明。

法院在审理中对这些事实的真伪加以认定,依此并根据法律对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裁判。

这些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的对象,也称之为证明客体或证明标 证明对象的概述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证明与疏明疏明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 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证明责任分配的涵义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证明责任的倒置 证明标准概述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意义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的。

2.证明对象的范围(1)事实事实的分类①主要事实,构成法律要件的事实称为“主要事实”。

②间接事实,证明主要事实的事实称为“间接事实”。

③辅助事实,用于证明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事实称为“辅助事实”。

(2)法规对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以及习惯规则,法官则未必了解,因此就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

(3)经验法则①概念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②经验法则的内容a.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b.某些专门性的知识3.无需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

这里所指“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当然包括了案件审理的法官,既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就无需加以证明。

(2)自然规律及定理①自然规律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

②定理在科学上,于特定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属于发生一定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因而被人们普遍采用作为原则性或规律性的命题或公式,如几何定理。

(3)推定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可以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

①事实上的推定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经验法则推论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又称为“裁判上的推定”。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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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 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 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 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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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

合议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制度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的主体范围和情形 回避制度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公开审判制度的涵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公开审理的例外 多审级制度的涵义两审终审制度 多重审级制度的优缺点两审终审制的概念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

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和简单的民事案件。

(1)优势合议制与独任制相比,具有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形式公正的优势。

(2)缺陷合议制的缺陷在于提高了审理的成本,因此,以合议制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在探讨如何实现两种审理形式的互补。

3.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与审判员的比例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陪审员在诉讼中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审判员相同,与合议庭的审判员一起共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当事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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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当事人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当事人的分类 诉讼权利能力概念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行为的特点取效性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与效性诉讼行为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当事人适格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当事人变更的概念当事人的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的变更当事人变更的特征任意的事人变更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企业歇业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撤销 企业被注销登记当 事人1.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分类(1)狭义上的当事人和广义上的当事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

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概念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是实体判决要件之一。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一般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

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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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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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辩论原则的含义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约束性辩论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合理性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处分原则的含义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处分的种类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重点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处分原则的背景及依据我国现有处分原则的误区诚实信用原则的缘起与认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促进诉讼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禁反言诉讼上权能的滥用诉讼上权能的丧失我国的司法语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规则。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作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具体的制度和关于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与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统一,使民事诉讼法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律系统。

(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宪法原则是针对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的,具有更高的抽象度和涵盖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比宪法原则更具体化,能反映本法域的基本特点。

(5)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规范,也是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不过它与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仍有所不同。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7章 当事人【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7章 当事人【圣才出品】

第7章 当事人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的称谓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的含义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 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当事人死亡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当事人的变更 民事权利义务转移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原告与被告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企业法人下落不明、歇业、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当事人【重点难点归纳】一、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狭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除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以外,还包括第三人。

1.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1)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

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2)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3)没有形式上的当事人概念,便无法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形式上的,而不具有实质意义,将使进行的诉讼没有实际意义,不能够解决实际存在的实体争议。

2.当事人的称谓(1)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起诉和被诉的主体称为原告和被告。

(2)在第二审程序中,原一审中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原审的原告和被告仍称为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原审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仍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4)在特别程序中,通常称为申请人,但在选民资格案件中,则称为起诉人。

(5)在督促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6)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的含义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普通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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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普通程序【知识框架】起诉的概念 起诉概述 起诉的条件 一事不再理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的法律效果受理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的概念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主要程序法庭笔录开庭审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延期审理的概念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情形审结期限 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性质 法院调解的范围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意义 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的实施调解协议及效力 调解的消极作用 撤诉的概念撤诉的条件 撤诉 撤诉的法律效果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缺席判决概念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情形 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反诉 反诉的要件反诉的程序 诉讼上的抵消 诉讼终止的概念诉讼终止 诉讼终止的事由诉讼终止和诉讼终结 诉讼终止的程序和法律效果 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的事由 诉讼终结的程序和法律效果 普 通 程 序【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和受理1.起诉概述(1)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原告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条件①起诉的积极条件所谓起诉的积极条件,是指起诉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一般是指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直接涉及自己的民事权益。

b.有明确的被告。

“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已经使被告特定化、具体化。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这里的“事实和理由”是原告所认为的事实和理由,是一种形式上的要求。

法院在审查受理时并不确认其真实性。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起诉的消极条件所谓起诉的消极条件,是指起诉不应具有法律、司法解释或审判惯例所确定的情形。

主要有:a.不属于“一事再理”。

b.不属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或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情形。

c.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 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渊源形式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确定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般规定 地域管辖 特殊规定 专属管辖集中管辖诉讼竞合期间:答辩/上诉/审限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送达对象:住所地标准 送达 送达方式:7种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内容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主体涉外。

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②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外。

即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③诉讼标的物涉外。

即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凡是具有以上三个涉外因素之一的民事案件,就是涉外民事案件。

(3)适用法律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特点,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其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涉及若干国家的主权的民事纠纷的解决不能只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而需要各国在相互尊重对方国家主权和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协助。

而国内民事纠纷只依靠国内的力量就能解决。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国,在文书送达、当事人传唤等程序问题上耗时比国内民事诉讼多,期间设置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撤销之诉)【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撤销之诉)【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和意义1.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

2.法律依据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 概念 法律依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意义第三人权利救济实现方式的争议 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与特征 特殊救济程序 事后救济程序 概念与分类 原告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其他国家的规定 被告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内容提起的期限和管辖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程序及裁判 审查和受理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3.目的(1)追求实质正义通过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以维护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2)追求程序正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须是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原诉讼程序中该第三人因未参诉而使程序权利没有保障,所以允许第三人以诉的方式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也是基于维护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具有程序保障的目的。

4.意义(1)现实需要现实中借助司法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

例如,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冒名诉讼侵害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给予第三人程序救济。

(2)学术层面设置该制度有助于防止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损害第三人权利,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源于法国的“tiérce opposition”,即第三人撤销判决异议制度。

5.第三人权利救济实现方式的争议(1)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他人前诉中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对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救济。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简易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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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简易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1.简易程序的概念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通常来讲,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它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又包括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的意义 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起诉和答辩 举证期限的特殊规定 审理前的准备 对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开庭审理 对当事人的告知 简易程序的主要内容 法庭调查和辩论庭审笔录当庭宣判宣判 定期宣判裁判文书的简化小额案件诉讼的特别规定简 易 程 序小额诉讼程序。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已经分为了上述两类简易程序。

(2)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不仅排除了其他简易化的程序,而且也排除了小额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中分化出来的,专门用于审理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的程序。

(4)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种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程序的总称,它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整个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包括了一般简易案件审理程序和小额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依然适用两审终审原则,而小额案件的诉讼则一审终审。

2.简易程序的意义(1)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诉讼成本。

(2)提高审判效率。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2.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1)简易程序主要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笔记(王亚新)★要求:掌握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概念★主要参考书目:《对抗与判定》(第六章、第三章、第十章,有关证明、起诉和诉权、执行程序)《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我国为何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口头、直接、公开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 第一部分概述●民事诉讼概述一,民事纠纷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或争议二,民事诉讼1,概念: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1)中立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

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同于调解和仲裁,一方面,对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强制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

(4)严格性: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上就不如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如下:(1)主体: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司法机关。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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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是实现诉的具体方式和形式,诉是起诉的基础和内容。起诉的功能是启动一审程 序,使诉的目的能够具体得以实现。
3.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国外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诉,还是诉讼请求,二者都是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 为。但诉讼请求只是一种实体主张,而诉则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 (2)另一种观点认为,诉是原告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诉讼请求则是原告 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 (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将诉讼请求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诉讼请求其涵义与第一 种观点相同,广义的诉讼请求除了狭义的诉讼请求的涵义外,还包括原告对法院提出的要求 审理和裁判的请求。 二、诉的种类 根据诉即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主张其法律 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其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1)涵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这里所谓的给付,并不仅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还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 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前提 原告享有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原告的给付请求权的产生是因为在原告
即在物理属性和经济价值上具有共同性,并且可以用一定的方式加以度量,相互之间可以替 代的物。
c.行为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4)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关系 ①产生的时间 a.给付之诉先于确认之诉存在,当时诉讼的作用只限于变更私人之间现实存在的利益 关系。 b.确认之诉对解决现在民事争议亦有积极作用。即通过确认,有可能防止相关民事争 议的发生,具有补充性质。 ②两者的关系 给付之诉的审理要求法院首先对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予以确认,因此,确认 之诉就成为给付之诉的前提。也可以说,任何其他类型的诉都包含着确认的因素和前提。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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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诉 权【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权的涵义1.诉权的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这项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便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判,实现实体权利。

2.对诉权的理解(1)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因而相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言,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

诉权的存在不是由实体权利所决定的,而是根本法直接赋予的,是国家赋予当事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

(2)诉权与诉讼上请求的关系。

诉权是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而诉讼上请求是当事人行使这种权能的诉讼行为。

诉权是实现实体权利的一种手段,是一种潜在的权限。

(3)诉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不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和概括。

某些诉 诉权的概念诉权的涵义 对诉权的理解诉权的概念起源双重诉权说诉权的学说 私法诉权说 诉权的学说 公法诉权说诉权否定说诉 权讼权利与实现诉权有关,是诉权的具体表现,例如,起诉权、上诉权、再审诉权(在再审之诉的场合)。

(4)诉权具有自由性。

所谓自由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诉权的行使是由本人决定的,是否行使不是一种义务;二是即使当事人不当地行使了诉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也不会承担责任。

二、诉权的学说1.诉权的概念起源诉权的概念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中特有的概念,关于诉权的各种认识构成了诉权的各种学说。

由于诉权这一概念在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基础性,因此,诉权理论也成为民事诉讼理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又由于诉权概念的抽象性,也使诉权理论成为民事诉讼理论中最为复杂和最有争议的理论,可与证明责任、当事人适格、既判力、诉讼标的等并称为民事诉讼理论中的“猜想级问题”。

2.诉权的学说(1)双重诉权说①内容a.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进行答辩的权利。

通常称为起诉权和答辩权。

b.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要求的权利和被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上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权利。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法院的职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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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院的职权【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法院的地位:1.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其最基本的职权无疑是对案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权。

2.法院是程序的控制者,其基本定位和控制是消极和被动的。

3.法院的职权应当是一种职责和权力的统一。

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时,同时也是履行一种职责。

一、程序控制权 法院的地位 程序控制权的涵义程序控制权 诉讼启动控制权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程序事项裁决权涵义程序事项裁决权程序事项裁决权包括的内容调查取证的不同涵义 调查取证权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释明权的基本涵义释明权的范围释明权 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运用与当事人举证事实认定权的概念事实认定权事实认定权的内容实体争议裁判权法院的职权1.程序控制权的涵义程序控制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程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2.诉讼启动控制权(1)诉讼启动控制权涵义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当事人启动,但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应当被启动,法院必须加以审查,看是否符合启动的基本条件。

(2)诉讼启动控制权的理解①一种理解是纯程序性,这种控制实质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控制,在实务上不过是对诉状的审查,主要是看诉状能否有效地送达给被诉的当事人。

②一种理解为控制是实质上的控制,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若干实质性条件。

③从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出发,法院对程序启动的控制应当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

3.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1)意义诉讼效率是诉讼实施的价值要求之一,纠纷的解决不仅要公正,同时还要尽量做到低成本和时间上的快捷。

(2)防止对诉讼效率的片面追求在实现诉讼效率方面,法院尽管是民事纠纷裁判的中立者,但同时也是诉讼效率的获益人,诉讼效率也是裁判者所追求的利益,法律也应当注意避免裁判者对诉讼效率的片面追求。

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有效时间和空问,不能仅仅考虑裁判者审判的方便,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考研重点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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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考研重点章节《张卫平民事诉讼法考研重点章节》是考研民事诉讼法的权威参考教材,针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讲解。

以下将针对该教材的重点章节进行介绍,旨在为考生提供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备考。

第一章诉讼的基本理论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性质和特点,以及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和诉讼请求等基本要素。

同学们需重点关注诉讼的法律地位、诉讼主体和诉讼保障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诉讼的制度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

考生需要重点掌握起诉、答辩和举证等程序要求,以及证据的形成和运用等内容。

第三章诉讼中的保全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

学生们需要了解各种保全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并且掌握保全裁定的效力和执行等相关知识。

第四章诉讼中的证据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

学生们需要了解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认定标准等内容,并且掌握证据的保全和调取程序。

第五章诉讼中的程序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学生们需要了解一般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以及特殊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等相关知识。

第六章诉讼中的和解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制度。

学生们需要了解和解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和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等相关内容。

第七章诉讼中的执行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的执行制度。

学生们需要了解执行申请的要求和程序,以及执行的中止和终结等知识点,并且掌握执行异议的提起和处理程序。

以上是《张卫平民事诉讼法考研重点章节》的简要介绍。

考生们在备考过程中应该根据教材的结构和重点内容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理清知识脉络,注重掌握重点知识点。

同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学习,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在阅读教材的同时,还要注重做题练习,提高答题技巧和应对能力。

希望考生们能够充分利用该教材的资源,努力备考,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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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裁判机关置于中立的地位,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对抗,查明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 作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是民事裁判公正的保证。
三、辩论原则 1.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对此,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 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相应地,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对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 议的问题。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或“言词辩 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 (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叔。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 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 法院裁判的约束。可将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2.约束性辩论原则 (1)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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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涵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功能
体系
涵义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民 事依据诉源自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讼 法
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
基 本
涵义

具体内容
则 处分原则 分类
法理依据
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功能:
(1)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审判人员发挥
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和调整的,当
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
缘起与认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
适用情形
适用对象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1)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
则。
(2)特征
结合近几年来法学界对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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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应有的地位以及调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来看,调解作为基本原则是不台适的。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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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涵义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诉讼当事人平等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而非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相等。 无论当事人一方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民事诉讼法所给予的诉讼权利,承担民事 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 (3)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 诉讼的当事人相同,即我国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 当事人。这一原则的具体实施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当事人的所在国没有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我国才给予平等的对待,即“对等原则”。 2.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 (1)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规定是为了裁判主体发现案件真实,作出公正裁决。只有 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才能使双方充分地陈述案件事实,以便人民法院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加以查证,弄清案件的真相,作出公正的判决。 (2)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程序正义不仅要求纠纷的司法解决 必须遵循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更是对程序设计和运行的公正性要求。 (3)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域的具体化。 (4)诉讼地位的平等,也是当事人平等的民事实体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体现。民法调 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法的平等自愿这一“公理性原则”。而民事法律关系的这种特 性又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特性,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过程。 (5)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对抗式结构的必然要求。民事诉讼的对抗式结构
修改和调整。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侧重于强调裁判机关
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是裁判机关裁判的原则,也不宜作为基本
原则。
(3)民事诉讼关于调解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部分。就调解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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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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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②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③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④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⑤一种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具体和明确的。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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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原则,但这些辩论原则与我国大陆的辩论原则有本质的区别。作为原则,辩论原则从 一个方面界定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法院和当事人均有相应的约束力,所以,本书 将这种辩论原则称为“约束性辩论原则”。
(2)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涵义 ①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 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③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 (3)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合理性 ①由于要求法院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出现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就使作为整个 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在化,避免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程序空洞化的弊 端。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性诉讼活动和审判过程中裁判者的“暗箱操作”,有效防止司法领 域中的不正之风。 ②使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能够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 ③能够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的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 (4)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 ①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限于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范围。没有经当事人主张的事 项,法院不得判决。 ②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在诉讼中指明的诉讼标的进行裁判,即法院裁判的诉讼标的应与 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③法院裁判的依据来自于当事人的主张,这其中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线索在内。 法院在诉讼中仍然有收集证据的权力,只是必须在当事人主张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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