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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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安全保卫管理
规定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旅游景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景区安全保卫工作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内保条例》及景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预防犯罪,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2.安全保卫工作应确保景区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严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利器,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景区。
3.携带物品出入景区,应严格按照景区制定的《关于携带物品出入景区的管理办法》执行。
4.安全保卫人员应经常检查消防用具、火源、电源、水源的完好与安全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上机报告。
5.严禁未经领导允许,徇私情将外来人员及车辆放入景区,更不允许员工及外来人员在景区内开快车。
6.安全保卫人员应对全景区进行经常性的认真检查,以防有人顺坏花草树木、建筑、设备及其他财物。
7.严禁在景区内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吸毒、嫖娼、纵火、酗酒等有损景区形象的行为发生。
8.安全保卫值班人员在值班室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情况。
9.安全保卫值班人员应熟记火警、匪警、当地派出所电话及景区主管领导的电话,出现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向景区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