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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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评价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评价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评价摘要:审计质量评价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本文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0年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和《中国市场化进程指数》,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把影响事务所审计质量的诸多因素按其贡献度分为4类:事务所规模、事务所能力、市场化程度和声誉与信誉。

依此对我国百强事务审计质量进行重新排名,总结出国内所与外资所在审计质量方面存在差异及可以借鉴之处。

关键词:审计质量市场化指数评价体系一、引言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研究一直是社会各界学者关注的焦点,如何正确评价审计质量以及如何正确指导事务所持续提高其审计质量,以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从而可以更好的发挥独立审计的监督评价在功能也一直是国内关于独立审计研究的重要方向。

关于审计质量的概念最早由DeAngelo(1981)提出,认为审计质量可以从审计独立性和专业胜任力两方面进行评价,但是在实务中由于独立性的判断涉及主观因素过多,导致其难以量化。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2006年颁布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办法》提出了量化指标对事务所审计质量进行评价,这为研究审计质量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思路。

二、文献综述(一)事务所规模关于审计质量研究的最早学者可以追溯至De Angelo(1981),从理论上阐述了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认为如果事务所规模较大那么其担保能力及相互监督能力就会更强,从而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更加注重对审计质量的保证,因为其因审计失败而带来的机会成本(“准租金”)将会更大,所以她提出审计质量与审计规模成正相关关系。

Clive S.Lennox(1999)在总结审计质量和事务所规模之间的关系后,从大规模事务所所面临的诉讼威胁中提出“深口袋效应”来表明大规模事务所与审计质量成相关关系。

我国现有实证研究也有不少支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有较高的审计质量,如章永奎、刘峰(2002);吴水澎、李奇凤(2006);王霞、徐晓东(20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5.14•【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综合评价“指挥棒”作用,切实做好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工作),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会协〔2023〕2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在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引导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综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综合评价各项工作任务。

二、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依据《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采取指标测评方式开展。

2023年度综合评价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两部分,以基础指标得分和附加指标得分的总和计算评分。

(一)基础指标。

基础指标为综合评价的主体指标,从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状况,包括:收入、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合伙人(股东)员工比率、最近3年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党组织参与会计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情况、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信息化支出水平、人才培养支出水平、品牌延续时间、处理处罚等10个具体指标,分值共计1000分。

(二)附加指标。

依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办法》),2023年度综合评价附加指标依旧围绕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开展测评。

核查办法

核查办法

附件: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核查办法一、指导思想:通过核查事务所和个人创先争优综合评价填报内容,确保综合评价结果的准确和完整。

二、核查内容:1、事务所和个人填报的综合评价信息形式上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事务所和个人填报的综合评价信息是否完整和准确。

3、所有应填报人员是否均如实填报了综合评价信息。

三、核查方法:1、通过抽查事务所的工资发放单、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个人档案、工商登记证明等资料,核查《综合评价工作底稿》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主要包括:(1)所有注册会计师是否已在底稿中反映;(2)所有股东是否在底稿中如实反映;(3)新增股东是否合法;(4)所有从业人员是否已在底稿中反映;(5)个人信息,如学历、执业年限、业务情况、能力、社会责任等内容是否填写真实;(6)通过附表1、附表2和附表3核对附表9中的人力资源、人才培养部分和个人信息相应内容的填报是否完整、准确。

2、通过抽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签发单、财务凭证等资料核查《综合评价工作底稿》附表4—附表8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主要包括:(1)所有业务是否均分类填入附表4--附表8中;(2)业务的分类是否准确;(3)业务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4)业务报告的类型是否准确;(5)企业的分类是否准确;(6)参与注师和从业人员的记录是否准确。

(7)通过附表4--附表8的信息,核查附表9的收入、业务和个人信息相应内容的填报是否准确。

3、通过查阅事务所的相关制度、财务凭证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核对附表9中事务所的信息技术、质量控制、财务会计、职业道德、党建、创先争优等信息以及个人信息的相应内容是否填报完整、准确。

4、核查附表9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5、核查系统填报内容与底稿是否一致。

四、核查记录:检查组应对事务所和个人信息的填报情况进行记录,主要包括:填报是否完整、形式上是否符合要求、相关数据是否基本准确、底稿是否准备完整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5.12•【文号】财会〔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修改发布),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政部2022年5月12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治理,促进审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修改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业务团队进行一体化管理。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有效实施,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一体化管理要求。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一体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财政部和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有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督促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提高审计质量。

2023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2023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20××年, 在厅党组的对的领导和中注协的悉心指导下,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真贯彻贯彻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以行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牵引, 以“人才队伍建设年”活动为抓手, 以服务事务所做强做大为核心, 以服务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 创新服务管理方式, 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 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一、提高服务能力, 全心全意助发展贯彻贯彻全面深化改革赋予行业的重任, 着力培养和提高协会、事务所服务能力, 发挥行业在服务政府职能转变、产业转型升级、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的专业作用。

一是注重提高服务能力, 引领行业发展。

积极研究全面深化改革对行业提出的新规定、提供的新机遇, 密切关注各部门、各领域的改革进展及对行业服务的新需要, 以问题为导向, 研究确立和推动行业改革的新举措。

一年来, 完毕了《新形势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创新研究》、《××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分析和对策》、《事业单位年报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研究》、《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研究》、《以招投标方式购买财务审计服务的现状分析研究》等5项课题研究, 增强干部职工研究解决问题, 组织指导行业工作的能力。

二是注重拓展培训内容, 服务深化改革。

围绕“人才队伍建设年”活动总体部署, 行业继续教育培训与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紧密结合, 以服务经济转型、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为着力点, 面授、远程教育、网络培训、国家会计学院高端培训、事务所内部培训“五位一体”, 重点开展了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征询和管理层领导能力建设专题培训。

同时, 以专题研讨、专家座谈、业务交流、案例警示教育、师资培养等形式开展培训。

全年共举办16期培训班。

三是注重培训经费投入, 增添发展动力。

本着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今年对培训经费做出重大调整。

国家公布取消、废止和失效的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规章

国家公布取消、废止和失效的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规章

国家公布取消、废止和失效的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规章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公布取消、废止和失效的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规章一、国务院取消的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目名称: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联系所审批审批部门:财政部设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9号)2.项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审批审批部门:财政部设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28号)3.项目名称:从事金融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审查审批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设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28号)4.项目名称: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备案审批部门:保监会设定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235号)二、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行政审批项目项目名称: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审批部门:财政部设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1038号)三、财政部公布的废止和失效的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废止和失效原因(一)因被新文件替代而废止的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协字[1999]11号)新文件: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财会[2001]1053号)2.关于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财会协字[1997]52号)新文件: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财协字[2000]56号)3.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变更手续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9] 43号)新文件: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协字[1997)7号)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4]124号)新文件: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1]61号)5.关于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进行审计、验资业务的有关问题通告(财政部财会协字[1994]85号)新文件: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协字[2000]56号)6.会计师事务所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办法(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协明传[1994]1222号)新文件: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1]61号)7.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3]58号)新文件: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8.关于从严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办发第46号)新文件: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9.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过程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政部财会[2000]1031号)新文件: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1]1024号)10.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7号)新文件: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交纳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字[2001]187号)11.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办字第 24号)新文件: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财会协字[1996]11号)(注:该文件也因被有关证券许可证管理办法替代而废止)(二)适用当时情况、现已过时而失效的1.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协字[2000]16号)2.《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听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财政部、外经贸部财协字[2000]13号)3.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财协字[1999]37号)4.关于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9]565号)5.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9]322号) 6.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9]321号)7.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9号)8.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2号)9.关于开展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8]101号)10.关于进一步加快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的通知(财政部财办字[1998]45号)11.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严格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程序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41]30号)12.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验资报告复审、确认以及合作开展业务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93)财会协字第112号)13.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不能承办企业验资业务的通知(财政部(89)财会字第25号)14.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账验证问题的复函(财政部(88)财会字第97号)1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账的通知(财政部(88)财会字第16号)16.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7)财会字第53号)17.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账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84)财会字第21号)18.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账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3)财会字第48号)(三)因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而废止的1.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1]1080号)具体原因:《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所以,该办法缺乏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绩效考核制度中的绩效评估方法与评分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绩效考核制度中的绩效评估方法与评分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绩效考核制度中的绩效评估方法与评分标准一、绩效考核制度概述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绩效考核是评定员工工作表现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对员工的绩效进行评估,可以帮助管理层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同时也可以为员工的个人发展提供参考。

而在绩效考核过程中,绩效评估方法和评分标准是至关重要的,它们直接影响着员工的评价结果和奖惩措施。

二、绩效评估方法1.360度评估法360度评估法是一种多维度的评估方法,包括员工自评、同事评价、下属评价、上级评价等不同角度的评价,综合考虑多方意见,更全面地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管理层更客观地了解员工在不同方面的表现,避免单一评价角度带来的偏见。

2.关键绩效指标法关键绩效指标法是通过确定关键绩效指标来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这些指标通常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业务需求直接相关,可以量化员工的表现和成绩。

通过设定明确的指标和目标,可以帮助员工明确工作方向,提高工作效率。

3.行为绩效评估法行为绩效评估法注重评估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的行为特征,例如工作态度、团队合作能力、沟通技巧等。

这种方法强调员工在工作中展现出的能力和素质,是一种更为细致和深入的评估方法。

三、评分标准1.目标达成情况评分标准中的目标达成情况是评估员工实现个人和团队设定目标的情况,包括目标完成进度、质量和效果等方面。

员工根据目标达成情况可以获得不同的评分,从而体现其工作成绩。

2.工作质量及效率工作质量及效率是评估员工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准,包括工作完成质量、准确性、及时性、效率等方面。

工作质量优秀、效率高的员工通常可以得到更高的评分。

3.专业知识和技能评分标准中还应包括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包括会计理论知识、财务分析技能、行业专业知识等方面。

评估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助于确定员工的优势和提升空间。

4.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是评价员工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员工在团队合作中的作用和沟通交流能力都会影响其绩效评分。

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因素分析

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因素分析

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因素分析
郭慧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2008(000)011
【摘要】为了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大做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2003年起就开始向社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全国前百家信息”,2006年公布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期系统全面地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状况和综合实力。

本文以中注协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为样本,利用其相应的信息数据,探究影响事务所发展的主要因素,
【总页数】4页(P79-82)
【作者】郭慧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
【相关文献】
1.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研究——基于陕西省省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与分析 [J], 汤小莉;冯均科
2.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需关注几个问题——写在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百强榜发布之即 [J], 侯立新
3.做大做强做出去抓紧抓好抓起来——王军副部长在《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
做强的意见》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发布会上的讲话 [J],
4.加强内部治理推动做大做强——刘仲藜会长在《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发布会上的讲话 [J],
5.做大做强会计师事务所的思考与实践--以东莞华必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 [J], 黄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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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综合反映与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前50名事务所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前50名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一)上年度上报年检资料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二)未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的;(三)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的;(四)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前50名事务所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事务所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省财政厅、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

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与总所合并上报。

第六条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上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每年5月15日前,省注协将对各事务所报送的综合评价资料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对综合评价得分前50名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将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在省注协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50名事务所相关信息。

公告后如发现情况失实,将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前50名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总收入、收入增长率、注册会计师人数、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党建工作及参政议政情况、行业领军人才数量、获得荣誉称号、行业贡献、处罚和惩戒等九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收入;(二)收入增长率,是指事务所上一年度与其前一年度业务收入相比的增长率;(三)注册会计师人数,指事务所在省注协公布的综合评价年度任职资格检查文件中公布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四)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全部注册会计师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情况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五)党建工作及参政议政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度事务所党支部的建立、党员培养及注册会计师参政议政情况;(六)行业领军人才数量,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财政厅、省注协选拔、培养的领军型人才数量;(七)获得荣誉称号,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从业人员获得的省注协认定的奖励情况;(八)行业贡献,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参加的相关工作、活动及社会公益事业情况;(九)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第九条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三项指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分值;党建工作及参政议政情况、行业领军人才数量、获得荣誉称号、行业贡献、处罚和惩戒情况等五项指标按加分或减分项目直接计算分值;事务所收入增长率指标根据本事务所收入增长率、本事务所收入增长率与全省事务所平均收入增长率相比两部分计算分值。

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维普资讯
程 会
和整体素质 ,20 年中注协在总结以往 惩戒情况等因素在 内的综合评价指标。 06 计师在 20 — 05 03 20 年度受到行政处罚和 发布事务所前百家信息经验的基础上 , 对 此次信 息排名是根据 事务 所 自愿 申 行业惩戒 的情况所计算 的 减分值。 应 事务所排名办法进行 了 改革和完善。 在综 报进行 的综合评价 , 其五大因素 中, 总收 中注协陈毓圭秘 书长表示 ,发布会 合评价中, 除了考虑事务所业务收入、 注 入 反 映 的是 事务 所 20 0 5年度 实现 的全 计师事务所综 合评 价信息 ,是 中注协推 册会计师人数等体现事务所规模方面的 部业 务收入 ;注册会计 师人数 是截止 到 动事务所做大 做强的一项重大举措 。对 指标 , 同时特别关 注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专 20 05年 1 2月 3 1日,事务所拥 有 的注册 事务所 的整体 素质进行综合评价 ,能够 业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 进一步把注册会计 会计 师人数 ; 培训完成率是 2 0 05年度 事 为社会公 众和行业服务对象认识 和判 断 师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 、 领军人才培养 的 务 所注册会计师完成 规定后续教育 学时 事务所综合实力 , 提供更全面、 更有价值 情况 以及受到行政处罚 和行 业惩 戒等情 的 比率 ;领 军 人才 后 备人 选 数 是 截 至 的信息,有助于引导和促进事务所强化 况列为重要的评价因素 , 形成了包括事务 2O O6年 1 月 1 1 6日,事务 所入选 中注协 规模 与质 量并重 的发展理念 ,全 面提升 所业务收入 、 注册会计师人数、 培训完成 行 业领军人才后备人 选的人数 ;处 罚和 执业质量和专业服务能力。 率、 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 、 受到处罚 和 惩戒应减分值是根据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 ( 自 财会信报)o61.1A5 摘 《 2o .21.1)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综合水平,加快做大做强的步伐,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能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给予正确引导的、公平公正客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现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思想是:结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和行业特点,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实力和综合素质,全面科学地引导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和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一次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参加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评价:(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二)未按时履行会计师事务所会员义务的;(三)填报评价信息数据严重失实的;(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不能参加当年度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水平、继续教育情况、注册会计师队伍状况、处罚和惩戒情况等四个方面。

《评价办法》采用设置指标权重与备抵项目直接抵扣相结合的百分制方式。

第六条《评价办法》设置三项基本评价指标和两项备抵指标。

三项基本评价指标分别为总收入、继续教育情况和人数;两项备抵指标为行政处罚情况和行业惩戒情况。

第七条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分,其中()总收入权重占%;()继续教育情况权重占%,由接受培训完成率和领军人才数量两个指标构成,这两项指标在继续教育情况得分中所占的权重分别是和;()人数权重占%;()两项备抵指标直接扣分,其中:行政处罚中,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任意两项并处的一次扣分,受到暂停业务处罚的一次扣分;行业惩戒中,受到训诫的一次扣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扣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扣分。

第八条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得分总收入情况得分继续教育情况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情况得分处罚和惩戒情况扣分值其中:()总收入情况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当年最高总收入)××%()继续教育情况得分(某事务所继续教育情况当年最佳的继续教育情况)××%继续教育情况×接受培训完成率×领军人才数量()注册会计师人数情况得分(某事务所人数当年最多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扣分值(某事务所总收入当年最高总收入)×[当年受到暂停业务处罚的次数×+当年受到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任意两项并处的次数×+当年受到训诫的次数×当年受到通报批评的次数×当年受到公开谴责的次数×]第九条综合评价的各项指标具体说明如下:(一)总收入,指评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总收入,以事务所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交会费时确认的实际收入数据为依据。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质条件: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资格,包括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是否拥有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等。

2. 审计工作方案: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方案是否完备、合理,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程序等方面。

3. 人员配备: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配备是否充足、专业,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数量、经验、专业领域以及团队配合能力等方面。

4. 相关工作经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与审计业务相关的经验和能力,包括对行业、公司业务、风险等方面的了解和认知程度。

5. 质量水平: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包括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方面。

6. 报价: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报价是否合理,要考虑到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人员配置、工作量等因素。

7. 其他:如对特定业务的要求、职业道德规范、与公司的文化契合度等。

在评估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分因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应低于
40%,报价的分值权重不应高于15%。

这样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能力,确保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的需求和期望。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01•【文号】财会[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以来,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收费办法》,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对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进一步抓好《收费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中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在招标项目评审中所占的权重最高不得超过20%。

金融企业通过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

因委托方特殊原因确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一定价格减让的,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适当降低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75%,否则一律按废标处理。

二、尚未制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地区,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收费办法》对本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尽早向社会公布符合《收费办法》要求、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CICPA第一条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 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 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 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 理信息系统为依托,组织开展事务所 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 价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和前百家 排名每年开展一次。

一般在每年6月底 前公布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应当参加 综合评价,并自愿选择参加前百家排 名信息发布工作:(一) 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 未履行会员义务。

第五条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 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 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 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和前百家排名信 息发布:(―)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 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 并、分立协议。

(二)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完成事务所变更备案;需要 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 证书。

(四) 完成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 息系统变更备案,领取变更后的中注 协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所需事务 所信息取自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 作的公平、公正,第六条规定的事务 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或3年内数 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 准曰。

第八条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 新本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 统中的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 性负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 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 应当督导本地区事务所(含分所,下 同)填报和更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 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并结合事务所执 业质量检查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 查对事务所填报信息进行检查。

第十条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 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按照本办 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评价得 分,将自愿参加前百家排名的事务 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事务 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并同时 公布以下信息:(―)年度业务收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的次数 ( 人数 )×相关分值 1
处罚和惩戒指标 为直接减分项 , 照下列 不 按
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
1 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 罚并 . 处 的,一次 减 5分 ; 单处警 告、没 收违 法所得 、 罚款 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 罚并处的 , ~次减 4
是体现 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特点。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不 同于财务报表审计, 两者无
体 内容,又明确了应对舞 弊风险的特殊考虑 。 如,关于评价控制缺 陷,指南既明确了评价控 又 制缺陷严重程度的方法,又进~步 延伸解释 了被审计单位 对控制缺陷进行整 改时的处 理方式。
分; 受到公开谴责的 , 一次减 3分 ; 受到通报批
评 的, 一次减 2分 ; 受到训 诫的 , l 一次减 1 分。
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进行有机整合作出了详细规定 。 中注协 将根 据各方反馈意见对指南进行修 改完善后 ,予以发布施行。
THE CHI SE CE ji . I NE RTFEDpiBLC ACC0UNT j ANT 2 ” 0 l 0 8
2 l
三是体现 了整合审计的要求 。虽然财务报 告内部 控制 审计与财 务报 表审计 两者存 在区别, 但两者在重 大锚报风 险评估 、确定的重要 账户和相 关认 定,了解和 测试内部控制采 用的基本 方法等方面 存在共同点。将两者的审计过程 进行有机 融合, 可起 到 “ 一箭双 雕”的效果 ; 同时,
■ 行业建设与发展 ID V L ME TO H R E SON E E OP N FT EP OF S I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的 修订)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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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会师 21 国册计 I18 . 00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的有关措施 - 会计之星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的有关措施 - 会计之星

附件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的有关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及《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要求,为更好的建立健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体系,现就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制订措施如下:一、优化审批制度流程,实施公开管理一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与省政务服务中心衔接,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达到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目的,逐步推进网上政务。

二是规范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更改审批流程,实施承办、复核、决定相分离的逐级审核制度,经过受理公示、审查、复核等法定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是精简审批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时,对确实能从互联网查询取得的需要上报的材料予以精简,不在需要提报。

此类材料全部由工作人员现场查询信息并核实确认。

四是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会计之星网站对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进行公示,同时公开办理进度。

二、夯实监管信用基础,实施诚信管理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诚信档案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是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等进行客观记录,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管理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专门信息档案。

(一)诚信档案信息内容诚信档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三项内容。

1.基本信息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基础信息,具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业证书编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注册时间、执业经历等相关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一体化管理是现代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核心理念,通过协调各功能部门和资源,实现全面、高效的运营管理。

为了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体化管理水平,可以制定以下评价标准:1.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是否合理,职责是否明确。

评价标准包括:事务所内部各个部门的设置是否合理,工作流程是否顺畅,岗位职责是否明确等。

2.信息技术支持: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技术系统是否满足业务需求,是否能够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评价标准包括:信息系统是否稳定可靠,是否能够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持,是否具备数据安全保护能力等。

3.人力资源管理: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够培养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

评价标准包括: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是否完善,员工激励机制是否有效,员工流动率是否过高等。

4.内部控制机制: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能够保障业务的规范运行。

评价标准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是否能够准确识别风险并加以控制,是否存在严重的失控事件等。

5.业务流程优化: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流程是否优化合理,是否能够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错误率。

评价标准包括:业务流程是否简化、标准化,是否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改进,是否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等。

6.客户满意度: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满意程度,反映了一体化管理的综合效果。

评价标准包括:客户投诉率和重复购买率,客户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客户对会计师事务所整体满意程度等。

以上是评估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的一些指标和评价标准,各个指标之间相互关联,互为影响。

综合评估这些指标,可以客观地判断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体化管理水平,为其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将以收入高低排序

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将以收入高低排序

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将以收入高低排序作者:丁静滕娟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27期近日,中注协会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通告明确,为客观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情况,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透明度,为公众了解和评价事务所提供有用的信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前百家信息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17年7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注协。

中注协同时公布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强调了改进前百家信息发布工作的必要性,改进前百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工作的原则,并对百家信息排名指标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处理。

除此之外,明确业务收入作为排名依据,收入最高的排名第一,依次排列。

本报记者就上述内容进行了梳理,以供读者参考。

不再将事务所综合评价作为百家事务所排名的基础为进一步改进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前百家信息发布工作,中注协对事务所综合评价和前百家信息发布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赴事务所实地调研,于今年2月10日召开(视频)会议,专题听取地方注协和前百家事务所负责人的意见。

基于前一阶段工作,中注协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前百家信息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经中注协注册委员会审议,同意公开征求意见。

中注协介绍,为了反映事务所发展情况,满足各方面了解、评价和选聘事务所的需要,从2003年起,中注协借鉴国际上事务所排名做法,组织开展向社会公布前百家事务所信息的工作。

14年来,事务所前百家信息发布工作一直在探索、改进和完善,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3~2005年),以事务所业务收入作为排名依据,同时辅以公布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分所数量、分所收入、业务收入增长率、审计收入、兼营收入等6项辅助信息。

第二阶段(2006~2010年),出台《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将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领军人才(后备)人选数、受处罚和惩戒情况进行赋分,开展综合评价,同时公布分所数量、从业人员人数、合伙人(股东)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审计收入、人均业务收入、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数量等8项辅助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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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会协[2011]41号
颁布时间:2011-7-22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22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Ο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第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中注协建立科学的事务所综合评价机制,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故意填列不实评价信息;
(六)因故终止;
(七)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
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的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第七条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在每年的5月15日前,上报中注协。

第十条每年6月15日前,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

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

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每年6月底前,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事务所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事务所综合评价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按照大型事务所和中型事务所的可比指标遴选出百家事务所,并按照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排出位次。

第十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大型事务所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

(四)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四条某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

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业务收入/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5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0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五条在本办法发布后两年内将业务收入指标权重逐步降低至45%,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逐步提高至45%。

第十六条省级协会可以本办法为参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综合评价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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