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临时行为保全制度的构建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灭失或者 以后难 以取得 的情况 下 , 当事人可 以申请证据保 全。当事人 申请证据保全 的 , 仲裁委员会应 当将 当事人 的
申请 提 交证 据 所 在 地 的基 层 人 民法 院 。 第 6 ” 8条 :涉 外 仲 “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临 时保 全 措 施 的 概 念 与 类 型 界定
临时保 全措施是指 为 了使 国际商事 仲裁 能够顺利 进
行, 一国的法院 或仲裁庭根据 一方 当事 人的 申请 , 为保 护
该当事人 的财 产 、 证据或行 为而于仲裁裁 决作 出之 前所采
取的应急性强制措施 。 合国贸法会 的《 范法 》 18 ) 联 示 ( 9 5 作
2 申请 发 布 临 时保 全 措 施 的 时 间 、
证据保全措施就是根据 当时人 的申请 , 由所在地法院
或仲裁庭 所发布 的保 全证据 的措施令 。在国际商事 交易 中, 买卖标 的物 在运输 、 仓储过程 中 , 由于环境 的变 化 , 时 有受潮 、 变质 、 腐烂等现象 出现 。面对这些情况 , 在从发现 货物变质到专家团作 出鉴定之前 , 对取证物体进行保存至 关重要 , 以免 其由于环境或人为原因发生变质或灭失 。证 据保全措施就是专门针对保 全证 据所制定 的。
中图 分 类 号 : 9 1 DF 6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8 8 (0 0 — 1 6 0 1 0 — 8 12 1 2 0 — 2 0) 8
我 国法 律 中涉及 临时保全 措施 的规 定有如 下几 条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仲裁法》 2 第 8条 明确 :一方 当事人因另 “
论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
施审查委员会,对申请进行更加公正、透明的审查。
明确申请人提供证据的标准
02
应当明确申请人提供证据的标准,使申请人明白他们需要提供
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请求。
增加对临时措施的司法审查
03
应当增加对临时措施的司法审查,以确保临时措施的公正性和
公平性。
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临时措施制度也将会得到进一步的 发展和完善。未来,可以期待看到更多的仲裁机构采取更加公 正、透明的审查方式,以及对临时措施进行更加严格的司法审 查。同时,也可以期待看到更多的国家在立法和实践中加强对 临时措施的支持和保障,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案例四:涉及财产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案
案情概述:在一宗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中,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提出财产 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申请,请 求仲裁庭作出相应的临时措施。
仲裁庭决策:仲裁庭审查了申请人的 申请,分别作出了冻结被申请人特定 账户资产的财产保全措施和责令被申 请人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据材料的证据 保全措施。
临时措施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包括 涉及不同国籍当事人的商事争议
以及在不同国家进行的仲裁。
适用于当事人请求采取的临时措 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禁令等。
适用于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 后采取的临时措施,但通常不适 用于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采取的
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的种类和作用
财产保全
指仲裁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当事人为一定行为 或禁止为一定行为,以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例如,冻 结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禁止转移资产等。
论国际商事仲裁临时 措施制度
汇报人: 日期:
目 录
•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概述 •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申请与审查 •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案例分析 •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比较研究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发布与实施上.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总第72期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发布与实施(上赵秀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各有关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中所涉及的临时性措施的发布与实施及其适用法律的立法与实践的探讨,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性质和作用,有权作出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机构及其法律依据,以及发布和实施此项措施的适用法律等,进行了探讨。
作者还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与实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性保全措施,发布与实施;适用法律中图分类号:D 99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951(20020320049206Ξ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期间,或者在作出终局裁决之前,一方当事人往往寻求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事项采取临时性的措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与争议有关的财产或行为采取保全措施。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这些措施的实施地点既可在裁决地国,也可能在裁决地以外的国家。
究竟是仲裁庭还是法院有权作出采取此类措施的决定,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实施此类决定,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性质、形式及其作用(一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性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性的保全措施旨在防止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转移或销毁证据或财产,致使仲裁裁决不能合理地作出,或者即便在裁决作出后,也难以执行。
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称谓来源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为《示范法》①和1976年《仲裁规则》②中的in teri m m easu res of p ro tecti on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的英文文本中为“con servato ry am din teri m m easu res ”③;英国则将此类措施称为玛丽亚禁令“M areva ln juncti on ”④。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临时性保全措施条款的修订
时代法学
Pe e ta a S in e r s n d y L w c e c
Jn 2 o u . 09
V0 . No. 17 3
第 7卷 第 3期
《 国际商事仲裁 示范 法》 临 时性保 全 对 措 施 条 款 的修 订
赵 秀文
( 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 北京 10 7 ) 0 8 2
己的 看 法 。
关键词 : 联合 国国际 贸易法委 员会 ; 国际商事仲 裁示 范法; 临时性保 全措 施
中图分类号 : 9 74 D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27 9 2 0 ) 30 0 -6 17 -6 X( 09 0 - 30 0
On t e Ame d h n me to h n ft e UNCI TRAL Mo e a o n e n t n I d I w n Jt r a i a L o
法会或者 U CT A )1主持制定 的《 N IR L [ ]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简称《 ( 示范法》 自 18 ) 9 5年问世 以来 , 受
收 稿 日期 20 0 9—0 3—2 6
作者简介
赵 秀文( 9 1 ) 女 , 1 一 , 河北人 , 国人 民大学法学 院教 授 , 5 中 法学博 士 , 博士 生导师 , 国际仲裁 研究所所 长 。兼 任 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 北京 仲裁 委员会 、 界知识产 权组 织 ( r t l t l r e yO g i t n WIO 仲裁 与 世 Wo d I e e u o r r nz i , P ) l n lc a P p t a ao
摘 要: 临时性保全措施是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中的措施 , 旨在使仲 裁程 序顺利进行 , 障裁 决作 出后 得 以 保 执 行。在 阐述联合 国贸法会 20 年对其 18 年 《 06 95 国际商事仲裁 示范法》 于临 时性保 全措施 规定修 改要 点 关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保全措施
tn , 日等 大陆 法 系 国家 的 临时 保 全措 施 一 般 指 i )德 o “ 扣押 ” “ 处 分 ” 我 国则 称之 为财 产 保 全和 证 假 和 假 , 据保 全 。尽管 各 国规 定 的名 称不 同 , 其 功 能 基 本 但 类似 , 其作 用 大体 上有 以下 三 点 :1 通 过采 取 临 时 () 保全 措施 , 证 仲裁 程 序 的进 行 。( ) 过 采取 临 保 2通 时保 全措施 , 避免 标 的物 的灭 失 和 损 坏 。在 一 些 标 的物 是易 腐烂 的或 鲜 活 物 品 的合 同 中 , 果 双 方 当 如 事人 发生 争议 , 争议 解 决 之 前 必须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在 施先行处理这些易腐货物或者对其采取特殊的保护 措施 。( ) 过 采 取 临时 保 全 措 施 , 于 仲 裁裁 决 3通 便 的最 终执 行 。在 国 际商 事 仲裁 中 , 如果 恶 意 当事 人 将与 争议 有关 的财 产 转 移 或者 隐匿 , 么另 一 方 如 那 果胜 诉 , 得 到 的裁 决结 果也 可能是 一纸 空文 , 自 其 其
持 有 的证据 或正 在从 事 的行为 等采 取 的临时性 强制 措施 。 作为保 证 仲裁 当事 人 实体 权 利பைடு நூலகம்的一 项重 要 …
二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中 临 时 保 全 措 施 的 运 行
( ) 一 临时保 全措 施 的发布 时 间
制度 , 临时保 全措 施在 各 国实施 的条 件各 不相 同 , 有 权 发布 临时措 施 的 主体 也 是 各 有 差 异 , 了这些 实 除
・ ・ 夺 ・ ・ ÷ 夺 ・ ・ ・ ・ ・ 0 ・ ・ ・ … : - 一: t ・ 夺 … 4: ・ ・ ・ . . t ・ :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发布与实施下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总第73期)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发布与实施(下)赵秀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中图分类号:D 99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951(2002)0420060207Ξ 四、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性措施的立法与实践(一)成文法上的规定如前所述,仲裁庭能否对其所审理的案件作出保全措施的决定,归根结底取决于有关国家的法律是否允许仲裁庭作出此项裁定。
纵观各有关国家的法律,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法律直接规定仲裁庭作出该裁定的权力除了那些采纳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国家外,许多国家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仲裁庭就临时保全措施作出裁定的权力。
其中最为有代表性的应当是瑞士1987年国际私法第183条的规定:(1)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决定;(2)如果被执行裁定的一方当事人未能自愿地遵守,仲裁庭可以请求法院协助。
此项法院适用当地的法律提供此项协助;(3)仲裁庭或法院在作出上述裁定时,可以令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瑞士法的上述规定,顾及国际商事交易中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
一方面,仲裁庭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此项裁定;另一方面,在需要法院协助时,法院适用当时法律提供协助。
对于这些临时性措施所作的裁定,不得上诉。
另外,仲裁庭在发布此项裁定时,不得采用中间裁决的方式。
①此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41条(1)款,授权仲裁庭对于争议有关的事项作出临时裁决的权力。
该条第(2)款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此项裁决。
②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如美国、印度、英国、法国、瑞典等,也都允许仲裁庭作出此项裁定。
③2.法律明文禁止仲裁庭作出此项裁定的权力一些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仲裁庭无权发布关于采取临时性措施的决定。
在这一方面有代表性的应当属于意大利《诉讼法典》第818条的规定:“仲裁庭不得发布关于扣押财产或其他临时性措施的决定。
论国际商事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 中, 仲裁地所属国的法院或者仲裁庭应一方当事人的申
地 区执行: 也可以理解为临时保全措施的发布地与执行地分别位于不 同的国家或者地区 由于域外保全措施 的执行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 因此域外保全措施 的执行会遇到较大的阻力和难度, 因此下文对国际 商事仲裁临时保全措施执行难 点的论述都是针对域外执行而言 的。
行,在 紧急情况下会 申请临时保全措施来捍卫 自己的权利和期待利 全措施执行的难度 , 这又反过来衬托 了国际商事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
益 。 是在 国际 商 事 仲 裁 实 践 中 , 国 的仲 裁 立法 和仲 裁 规 则 对 临 时 但 各 保全 措 施 的 名称 、 式 、 形 中请 时 间 、 申请 条件 、 布 机构 、 律适 用 等 问 发 法 题均 有 不 同 的规 定 , 结 果 是 仲裁 临时 保 全 措 施 很难 得 到 执 行 , 者 其 或
( ) 时保 全 措 施难 以执 行 的原 因 一 临
国 际 商事 仲 裁 中 的临 时保 全 措 施 , 要 是 指在 国 际商 事 仲裁 的 最 请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 主 而该措施需要在仲裁地所属 国以外 的国家或者
三种保全措施 的形式, 分别是财产保全 、 证据保全以及行为保全。保
重要性, 因为一旦保全措施难 以执行 , 保全 目的就会落 空, 这直接关系
到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
三 、 际商 事 仲 裁 临 时保 全措 施 执 行 的 难 点 国
即使执行 了也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不利于纠纷 的解决。因此, 本文选取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保全措施的执行这个小 问题展开一 些论述 , 并且结合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进行一些分析, 发现其 中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制度
04
临时措施制度存在的问题 和改革建议
临时措施制度存在的问题
临时措施的适用范围不确定
在某些情况下,临时措施的适用范围并不清晰,这可能导致仲裁 庭过度或不当使用临时措施,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产生影响。
临时措施的执行缺乏保障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临时措施可能难以执 行,这可能会使得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无法得到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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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国内法
各国国内法对临时措施制度进行了规定,如中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 。
临时措施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作用
临时措施有助于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因缺乏临时 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风险,提高仲裁的效率和效果。
意义
临时措施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灵活性和公正性,有助于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商事关系的和谐与发展。
1 2
临时禁令
法院可以授予临时禁令,以防止损害或威胁损 害赔偿。
初步禁令
在初步禁令颁布之前,不需要证明损害赔偿。
3
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可以命令当事人保存文件、样品等证据,或采 取措施保全财产。
06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 制度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保全措施的适用
临时保全措施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过 程中,为保护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防止证据灭失或避免财产损失
财产保全措施
定义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法院在仲裁 程序开始前或开始后,为保护 当事人或仲裁标的而采取的查
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目的
防止证据灭失、财产转移或争议 标的损坏,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 进行。
法律依据
各国法律和仲裁规则通常都规定了 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例如《中国民事诉讼法》等。
试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105-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0 期摘 要:如何在我国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笔者主要从诚信机制的健全、有效的仲裁协议必备内容的修改以及仲裁协议效力争议问题的管辖权的修改、仲裁员资格的修改、仲裁裁决生效条件的修改、临时仲裁的监督五方面来分析。
关键词:临时仲裁;优越性;制度构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日益增长,国家商事纠纷也越来越多。
出于经济成本的考虑,更多的纠纷当事人愿意选择经济成本相对于诉讼而言较低的仲裁程序去解决纠纷。
根据仲裁制度的组织方式不同,仲裁可以分成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和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
在19世纪中期机构仲裁出现之前,临时仲裁早已出现,且有很长的发展历史;也正是由于临时仲裁的发展,仲裁事务的不断增多,机构仲裁才得以产生。
如今,机构仲裁在全球得到广泛的应用,临时仲裁也因其高效、选择灵活等优势一直受到广大仲裁当事人的青睐。
一、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受历史原因的影响,我国的法制道路较为曲折,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也较晚产生。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标志着我国现代仲裁制度的确立。
该法实施二十一年来,我国的仲裁制度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仲裁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我国仲裁制度仍有些方面无法与国际接轨,其中重要的一点是,我国《仲裁法》没有规定临时仲裁制度。
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而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仲裁,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临时仲裁庭即行解散的一种仲裁制度。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以及该法的第十八条规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保全措施的立法评析——以民诉法和仲裁法为核心
法谚 3 适 用条 件和对 象
总 的来说 ,临 时保 全 措 施 ,在 国 际 仲 裁 法 体 系 中 较 少 研 究 , 但却 在理 论界 和实 务界 都存 在着 巨大 的争 议 。在 一 带 一 路 建设 和
3 .1 . 1 紧迫 性要求 。即如 果不 采 取该 项 措施 ,可 能造 成证
器器 器 : : _-: ¨- 。 Nhomakorabea一
我 国 国 际 商事仲 裁 中临 时保 全 措 施 的立 法 评 析
— —
以 民诉 法 和 仲裁 法 为核 心
张 浩 良
(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 宁 沈 阳 1 1 0 0 3 4 )
作 者 简介 :张浩 良 ( 1 9 9 4 一) ,男 ,湖北 天 门人 ,沈 阳师 范大学 法学 院 2 0 1 5 级 硕 士研究 生 ,研 究 方向为 民商 法学 。
研究 以下 问题 :
2 发 布权 与 实施权 的归 属
除该项 裁定 ,并追 究 申请人 的损 害赔偿 责任 。在 仲 裁程 序进 行 中 , ( 1 )临时保 全措施 的启 动 主体 和受 理 主体 ?( 2 )临 时保全 措施 这一措 施也 是临 时性 的 ,应 当 以仲裁审 限为其 时 间限制 。 的发 布权 和实施 权 属于法 院还 是 仲 裁庭 ? ( 3 )临时 保 全 措施 的适 3 .1 .3 案件 实体胜 诉 的可 能。该 要求 也 被称 为 “ 良好证 据 用条 件和对 象 。( 4 )行 为保 全措 施是 否应 当加入 到这 一措施 当 中? 案情” ,即仲裁 庭在 审核初 步证 据 的基 础上 ,认 定 申请人 的 胜诉 可 l 运 行论— —启 动主 体与 受理主 体 能很大 。这样 ,与保 证最 终裁 定的合 理实 现相 契合 。 1 .1 启 动 主体 。 由于 仲裁 庭 的管 辖 权 是基 于 当事 人 意 思 自 3 .2 对 象条件 。虽 然 目前 国 际商 事 仲 裁 协议 效 力 呈 现 出 一 治的 仲裁协 议 ,所 以启 动 主体 理 所 当 然 的应 当包 括 申请 仲 裁 的 双 定 的扩 张倾 向 ,但 是 就 临 时措 施 而 言 ,仲裁 庭 的决定 权 仍 限于 仲 方 当事 人 。关 于此 点 , 《 仲裁 法 》 有 相 应 体 现 。其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裁 当事 方 ,而对第 三人 的决 定 只 能 由法 院 做 出 。这是 由仲 裁 的 对 定 ,“ 一 方 当事 人 因另一 方 当事人 的行 为 或者其 他原 因 ,可 能使 裁 人 性 ,和诉 讼 的对世 性 ( 公 信力 ) 决定 的。 4 保全措 施 的种类 决 不能 执行 或者难 以执 行 的 ,可 以 申请 财产 保全 。 ” 1 .2 受 理 主体 。 受理 主体 应 当分 两 种 情 况讨 论 。一 是 ,在 与 世界上 的通 行做 法 相 异 ,我 国 的 临时 保 全 措施 仅 限于 财 产 仲裁程 序开 始 之前 ,仲裁 庭 或 者 紧 急 仲裁 庭 均 为 组 成 ,因 此 ,当 保 全 、证 据保 全和 行为 保全 。 《 民诉法 》 第 1 0 1 条 、第 8 1 条 、第 事 人也 只能 向法 院 提 出 临 时保 全 措施 的 申请 。换 句 话 说 ,只 有 法 1 0 0 条 分别作 了相 应规定 ,但 在仲裁 前是 否能 有这 三 项措 施 的适 用 院可 以受理 。二 是 ,在 仲裁 程 序 开 始后 ,仲裁 庭 或 者 紧 急 仲 裁庭 不 得而知 。原 则上 ,应 采 肯定 说 ,因为 仲 裁 前 的 申请 就 是 向法 院 已经组 成 ,当事人 就可 以 向仲 裁庭 申请 了 。此 时 ,受 理 主 体 可 以 提 出的 ,法 院对案 件 的 审查 并无 障碍 ,且 在 仲 裁 前实 施 临 时 保 全 是 仲裁 庭也 可 以是 法 院。 措施 能发 挥更 大的诉 讼效 果@ 。
浅议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浅议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相应地,我国的法律也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发展。
仲裁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临时仲裁的相关制度我国还没有进行完善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
然而临时仲裁有其独特的灵活性、高效性、保密性等优势,许多商事主体在发生纠纷时也希望有更多选择去解决纠纷。
因此本文旨在对临时仲裁制度进行分析,并借鉴外国相关制度经验,使我国可以在当今社会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临时仲裁制度。
一、引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以来,已经过去了将近30年的时间。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界法律人愈发的希望可以构建临时仲裁的相关制度。
我国的司法仲裁中,主要是以机构仲裁为主,因为临时仲裁的相关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还属于缺失的状态。
这就使得我国在一些国际上的商事纠纷中没有可以用临时仲裁解决问题的途径。
极大地阻碍了我国仲裁领域之发展。
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在临时仲裁方面也必须要进行改革与创新。
二、临时仲裁的概念及特点临时仲裁是一种满足个人或团体特定需要的仲裁形式。
临时仲裁的主要用途是解决民商事纠纷。
它不仅具有机构仲裁的基本特征,而且具有便捷性、隐私性等独特优势。
首先是便捷性。
当事人有纠纷需要解决时,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临时设立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案件判决后,仲裁庭就可以关闭,非常方便。
其次是隐私性。
在临时仲裁的过程中,只有仲裁双方的仲裁员参与仲裁庭,没有其他机构或人员的加入,这就使得了解案情的人员范围极小,当事人同时也可以通过限制仲裁员,避免仲裁结果的泄露,使得纠纷当事人的隐私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通过以上分析,临时仲裁在仲裁领域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当前我国在世界经济贸易中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如何充分发挥临时仲裁的优点然后充分的融入国际仲裁市场,是我国在仲裁领域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在立法上,我国对临时仲裁制度没有持肯定态度,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态度已经有所改善。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构建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纠纷的频繁发生,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公正的解决争议方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然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各方当事人的异地性和跨国性,常常会遇到一些紧急的问题需要得到及时解决。
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临时仲裁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临时仲裁制度是指在正式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可以申请临时仲裁来解决紧急问题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引入,可以帮助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解决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向仲裁机构申请临时仲裁。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进行临时仲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临时仲裁裁决。
这样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临时仲裁制度的有效运行。
其次,我国的仲裁机构也积极推动临时仲裁制度的发展。
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中仲委”)在其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了临时仲裁的程序和要求。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临时仲裁,并根据中仲委的规定,选择临时仲裁员、提供证据等。
中仲委还在其规则中规定了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确保了裁决的及时执行。
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出台,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然而,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当事人对临时仲裁制度的了解和运用还不够充分。
由于临时仲裁制度的相对新颖和复杂性,许多当事人对其了解不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困难。
其次,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导致裁决的效力受损。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执行制度和程序尚未完善,存在一些执行难题。
为了进一步构建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临时仲裁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当事人对该制度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
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的对外开放,我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也越来越频繁。
在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中,合同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合同纠纷,成为我国法律界、商界和政府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成为必然选择。
本文将对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做一些法律思考。
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临时仲裁规则。
临时仲裁规则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为了解决特定的纠纷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在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有时会选择临时仲裁来解决合同纠纷,因此临时仲裁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应该构建自己的临时仲裁规则。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国情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需求,构建自己的临时仲裁规则。
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对我国有哪些法律意义呢?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可以提高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声誉和地位。
根据国际惯例,一个国家的临时仲裁规则往往会影响到该国在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中的地位和声誉。
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可以提高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和声誉,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和合作。
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可以有利于保护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中,我国企业和个人往往会面临各种合同纠纷。
如果我国构建了自己的临时仲裁规则,那么我国企业和个人就可以更方便地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合同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可以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我国的法律体系也需要不断地适应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的需求。
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可以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和现代化进程。
那么,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应该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在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时,应该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平等权利,确保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
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
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与此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带动了国际商事纠纷的增多。
面对这一现状,中国的仲裁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和完善,构建适应国际化的临时仲裁规则,以满足国际商事仲裁的需要。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进行思考。
一、立足中国国情,充分发挥文化优势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与国际标准接轨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商事纠纷的数量也日益增多,临时仲裁规则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充分吸收国际先进经验,以应对跨国纠纷的挑战。
中国的临时仲裁规则应当注重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合作,学习其先进的结案理念和程序规定,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够满足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的规则体系。
中国的临时仲裁规则还应当注重提高语言服务和信息技术的水平,以满足跨国纠纷解决的需要。
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能来自不同国家,语言和信息交流的问题可能成为制约纠纷解决的重要因素,中国的临时仲裁规则需要加强对这些问题的考量,提供多语种的服务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法治意识,强化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在临时仲裁规则的构建过程中,中国应当加强对法治的意识,强化仲裁裁决的执行力。
一方面,临时仲裁规则需要严格规范仲裁程序,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中国的仲裁机构需要加强对裁决的执行监督,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裁决结果,并加强与国内法院的合作,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
在构建临时仲裁规则时,中国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为临时仲裁规则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持下,临时仲裁规则才能得到有效执行,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提高仲裁人员的专业水平,保障仲裁质量中国的临时仲裁规则还需要加强对仲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保障仲裁质量。
仲裁人员是仲裁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其专业素养和公正审理能力直接影响到仲裁裁决的结果和质量。
中国的临时仲裁规则应当规范仲裁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制度,确保仲裁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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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性保护措施的作用 主要作用有三个:
第一,旨在便于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避免争议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坏。 第三,便于裁决作出后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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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有权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机构 及其法律依据
机构:法院和仲裁庭。
一、法院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的依据 ·当事人在订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对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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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就仲裁协议项下事项作出临时性措施的 决定的权力
§各国立法与实践
(一)美国:1974年橡胶轮胎公司案&1982年库波 案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订有仲裁协议 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愿意作出采取临时性措施 的裁定,即便在仲裁过程中也是如此。但,有些 法院还是可以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 进行之中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协议项下的临时措施的发布权,来源于法律。
二、仲裁庭作出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决定的依据 ·主要来源于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各有关国
家的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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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法直接规定的权力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7条
(二)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力 ·联合国贸法会1976年的《仲裁规则》第26条
(三)当事人赋予的权力 ·如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庭采取临时性保全措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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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关于涉外仲裁中的临时性保 全措施发布与执行的立法与实践
一、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临时性保全措施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8条 (二)我国《仲裁法》上的规定 ·《仲裁法》第28条
二、我国现行仲裁实践中有关临时性保全措施的 实施及其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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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建立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全球范围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提供了一种有效、高效、公正的解决商事争端的机制。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增多,现有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商事纠纷,建立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需要明确的法律框架。
目前,各国在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有很大的差异,这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统一和规范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各国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一系列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以实现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其次,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需要专业化的仲裁机构和人才团队的支持。
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其专业性和高效性直接影响着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因此,应该加强对仲裁机构的培训和监管,并建立一个全球性的仲裁组织,以便于仲裁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仲裁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整体水平。
此外,为了确保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有效运作,还需要建立一个权威性和可信赖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
尽管国际上已经存在一些国际公约和协定,以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但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存在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的司法干预。
因此,各国应加强国内法律的配套完善,建立更加便捷和高效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提高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最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合作。
各国应加强国际间的沟通渠道,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协调与一致。
同时,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商事争端的最佳实践,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综上所述,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商事纠纷,建立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明确的法律框架、专业化的仲裁机构和人才团队、权威性和可信赖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以及国际间的协作与合作,我们将能够建立一个更加高效、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为全球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持。
论临时保全措施的完善
论临时保全措施的完善结合当今国际商事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发展动态,为了更好的保护仲裁当事人的利益和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对我国的《仲裁法》和《民事讼法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具体建议如下。
一、增加临时保全措施的形式在国际商事交易行为方式日益多样化的情形下,仅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这两种临时措施形式已不能很好地维护权利受到威胁方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我国仲裁立法中引入申请“禁令”或者“临时强制令”等形式的保全措施。
在我国的仲裁实践中,如果需要第三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会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这种避实就虚的做法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而且由于我国的仲裁立法对国际商事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法院往往适用民事诉讼保全的有关规定来发布、执行具体的保全措施,因此如何协调《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临时保全措施的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民事诉讼保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12 月25 日发布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经允许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申请,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这实际上是一种关于行为保全措施的规定,因此,将此项措施引入到仲裁程序中也不存在实际的操作困难。
在具体规定上,本文认为可以对《仲裁法》第28 条第 1 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加以修改,修改意见如下:“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将使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时,可以申请禁令或者临时强制令。
”二、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前申請临时保全措施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仲裁一方当事人须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临时保全措施,之后由仲裁委员会向法院转交该当事人的申请,该规定增加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对当事人能否在仲裁前申请临时保全措施却语焉不详,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仲裁前的保全申请自行决定是否受理。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概念立法及建议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概念立法及建议论文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基本概念国际商事仲裁的临时措施,是指为了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或是为了确保将来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可以得到有效的执行,而在仲裁开始之前或者进行过程中,由仲裁庭或法院做出的临时性保障措施,它是一项对仲裁庭以及当事人都非常有利的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性措施的特征:1、它以当事人的申请为条件,当事人若没有申请临时保全措施,那仲裁庭抑或是法院都不能采取该措施;2、该措施由法院或者是仲裁庭做出决定,目前关于做出主体国际上有不同的立法模式;3、该措施的提出时间可以是仲裁开始之前,或者是仲裁进行过程中;4、该措施的作用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财产、证据或者是行为,由此,它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查封、冻结、禁止等。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立法模式国际商事仲裁的临时措施的执行,由于仲裁庭的民间性质,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一般的立法模式都是由法院来执行,因此关于执行的权力分配理论上的`分歧较少。
而对于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发布则争论甚多,各国的立法模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权力专属于法院模式传统的仲裁理论认为,临时措施的发布属于公权力,应该由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法院来发布,而仲裁机构属于民间团体,不享有此项权力。
意大利就采取该模式,将商事仲裁的临时措施的权力分配予法院,而禁止仲裁庭享有该项权力。
(二)权力专属于当事人模式此模式以英国法为典型。
主要规定是,当事人如果约定仲裁庭可以发布临时措施,那么仲裁庭就成为唯一享有采取该措施的权力主体,从而排除了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
英国立法强调当事人约定的重要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但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事项属于仲裁庭无权处理或处理不适当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作为救济主体去实施该项权力,但前提也必须是当事人的申请。
(三)仲裁庭与法院并存模式此模式以2006 年《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Law 示范法》(《UNCITRAL 示范法》)为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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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时行 为保 全发布 的条件 、 院对仲裁 中临 时行 为保 全措 施 的 支持 制度等 。 法
关键词 : 时保 全 ; 为保 全 ; 临 行 财产保 全 ; 禁令
中图分 类号 : 9 4 DF 7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3 87 ( 0 0 o — 1 5 0 10 — 4 7 2 1 )9 0 5 — 4
国际商事争议产生后 , 一方 当事人可能出于保护 自己的
本能和利益 的考虑采取一些应对措施和行为 , 可能会给对 很
题 的意见》 17条将“ 第 0 先予执行 ” 的适用范围从追索特定 的 金钱债 务 ,因情况 紧急需要先予 执行 的案 件” “ 扩展到 “ 需要 立 即停止侵 害 、 除妨碍 ” “ 排 或 需要立 即制止某项行为 ” 的案 件, 法院可通过裁 定命 令或禁止被 申请人实施某项行为 。
我 国有关 临时行 为保 全制 度的现 状
施。
一
、
我 国现行法律体 系中虽然没有“ 临时行为保 全” 这一 明
确的提法 , 但不难发现该 制度在 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领域 中 的一些立法雏形 , 这为临时行为保全制度 的构建作了制度准
备。
保 全主要是在一方 当事人侵 权的情况下 为了避免损失 的发
( ) 二 现行仲裁立法 中的临时保 全制度 。
方 当事人造成难 以弥补的损 害 , 如果对类 似行为不 能加 以限 制 和禁止 ,等到裁决作 出以后再来救济往往 已经于事无补 。 因此 , 世界上一些 主要 国家和地区无论 在仲裁还是诉讼 中都
针对 当事人的行为建立起相应 的行为保全制度 , 例如英 国的 玛瑞瓦禁令 、 国的中间禁 令 、 国的假处分制度 以及我 国 美 德
我 国的特别法 中 已经 出现了与I 临时行 为保 全类似 的制 度, 主要是海商法 中的海事强制令制度 、 知识产权法 中的“ 诉
前 临时禁令 ” 制度以及票 据法 中的信用证和票据禁令制度 。
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 出裁定 。” 条开创 了我 国行为保全 该
制度 的先河 , 院在 当事人 起诉 后终审判决前 , 法 遇有 紧急 的 侵害 、 妨碍以及危 险时 , 可应 申请或 依职权作 出责令 被控侵
排 除妨碍 、 消除危 险的情况时 , 人民法院可 以根 据当事人 的
次, 两者采 取措施 时的具 体做法也 不同。财产保全 中被 申请 人可 以提供反担保以解除该财产保全 , 为保全一般不会 而行 因被 申请人提供 反担保而解除 , 申请人 同意 。 除非 ( ) 三 特别法 中的准临时行为保 全制度。
生或扩大 , 造成难 以弥补 的损失而设立 ; 而财产保全则主要 从将来 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的角度 出发设立的。l 【㈣再 】
( ) 一 现行 民事诉讼立法中临时行为保全制度 的雏形 。 《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 干问题 的 若
意见 ( 试行 )第 12 规定 :在诉讼 中遇 有需要停止侵 害 、 ) 6条 “
海事强制令 ,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 的申请 , 为
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
制措施 。①
三、 国国 际商事仲裁 临 时行 为保全 制度构建 中的几 我
个 问题 通过上述 分析 , 充分考 虑到我 国现有 的法律基础 、 法制
< 海事诉讼 特别程序法》第 四章规定了具有临时行为保 根据海事请求人 的申请 , 责令被请求人实施特定的作为或不
湖 北 社 会 科 学 2 0年 第 9期 01
论国际商事仲裁临时行为保全制度的构建
何秋 竺
( 广西大学 法学 院, 广西 南宁 5 0 0 ) 3 04
摘 要 : 国现行 商事仲 裁立 法仅 规 定财产保 全和证 据保 全 两种保 全制 度 , 实践 中 , 我 但 争议一 方采取 的 可能 给 对方造 成难 以 弥补 的损 害的措施 或行 为 并不 能被 财 产或 证据 两 大对 象所 涵盖 , 因此 , 国际 商事仲 裁 中构 在
权人停止侵 犯的先行裁定 。
最高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若干问
作 者 简介 : 何秋 竺(9 o- , , 18_ )女 广西大 学法 学院讲 师 、 学博 士 。 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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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事强制令制度。
当事人获取保捎手段上 的一种先天不足 , 而这恰恰违背了程 序法 的基本价值取 向。
次, 临时行为 保全与财产 保全设立 的 目的也不 同 , 临时行 为
港澳 台地 区相关 的行为保全制度等 , 即在 仲裁过程 中 , 最后
裁决作 出前 , 为防止给 当事 人造 成无法弥补 的损失 , 法院或
仲裁机构根据一方 当事人 的申请 , 出其认为必要 的责令另 做
一
方 当事人 为一 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 行为 的临 时性 保全措
《 仲裁法》 2 第 8条 、 4 第 6条分别规定 , 当事人 申请财产 保全或证据保全 的, 仲裁 委员会应当将 当事人 的申请依 民诉 法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法院 , 表明现行 仲裁立法规定 的临时保 全限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 。 现有 的临时保全措施 不能涵盖 临时行为保全措施 的内 容。 日后容易灭失或难 以取得 的证据为客体对象 的证据保 以 全 自不待言 ,临时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也有着本质 的区别 : 首先 ,临时行 为保 全的客体对象是行为。 临时行为保全的 采 取不能像 财产保全 一样 采用对财产进 行查封 、 冻结 或扣押 等措施 , 而是针对当事人 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作出命 令。其
作 为。 2“ . 诉前 临时禁令 ” 制度 。 适用 “ 诉前 临时禁令” 制度的知识产权领 域是我 国临时 行为保全制度规定最完善、 司法实践最丰富的领域。 T IS 议第 5 明确要求各成员方在 知识 产权 保护 RP 协 O条 中引进 临时措施 。 0 0年专利法修 改决定规定 , 20 专利权人或 者 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 明他人正在实施 或者即将实施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