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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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目前建设规模和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现状,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自我规范管理,全面实施质量监督巡查制度。
1、工程建设程序为参建各方主体自我规范管理的过程,各参建主体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配备严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将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行为的管理和责任追究。
2、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机构设置、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注重对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个人质量行为和业绩的考核和记录。
3、重点加强分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审查和工程监督备案工作。
桩基础和地基处理工程、钢结构专项工程、幕墙(玻璃、金属和石材)工程、防水工程、门窗工程、装饰装修专项工程、外墙涂料、地暖、空调等专项安装工程等分包项目应进行监督备案。
4、重点加强企业质量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管理和职业素质培养。
施工企业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职能,树立其对现场工程质量的权威地位,监督考核其工作业绩,提高积极性,表扬奖励先进。
5、全面实施质量监督巡查制度。
县质监站采取巡查的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巡查监督,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对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等实体质量进行抽查。
6、在日常监督巡查工作中,采取质量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抽查有机结合的方式,动态随机抽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通过抽查,及时发现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减少和遏制施工、监理企业坐在办公室里“做资料、补资料”的不良现象。
二、合理布置隐蔽验收通知和验收监督申报
按照规定,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因此,各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经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通知后,于隐蔽前及时通知县质监站。
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节能专项验收等监督控制点须经监督申报,约定验收时间后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验收,监督人员到场监督验收过程,经监督验收程序合法,并验收结果合格有效后,方可进入下道施工工序。
三、加强竣工验收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县质监站。
县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合格,县质监站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发现有违反分户验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局备案机关(县质监站)备案。
四、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公开
县质监站定期公布监督情况,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优、劣质工程和质量行为等监督情况将定期进行公布,对严重违规和劣质工程必要时将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以上通知,须遵照执行。
莘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