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诉讼费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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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2012)静民二(商)初字第96号
原告金*,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
区朱泾镇公园新村*号。
委托代理人金乃文,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
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
负责人吴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运建,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卫,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 1 2年2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受
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鹰一独任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就其所有的牌照为沪A*****车辆向被告投保
了机动车辆保险。20 1 0年1 0月4日,原告车辆至上海市闵行区春
申路某处时,与案外人陈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
车辆损失及人员伤亡。事后原告向被告索赔,但被告仅赔付部分保
修金,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保修金人民币4,827.15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免除
保险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2
年4月21日之前支付原告金*保险金人民币4, 5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责。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