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2、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3、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4、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5、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6、100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0.1%+67400元三、保全费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3、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5%+520元;4、89.6万元以上:5000元。
四、离婚案件1、一般情况:200元;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起诉费用收费标准
起诉费用收费标准在司法诉讼中,起诉费用是指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起诉费用的收费标准一直是诉讼参与者关注的焦点之一,其合理性和公平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起诉费用收费标准如下:一、起诉费用的计算方式。
起诉费用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确定的,一般以诉讼标的额为基数进行计算。
诉讼标的额是指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或者价额。
根据不同的诉讼标的额,起诉费用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二、起诉费用的收费标准。
1. 诉讼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起诉费用为50元;2. 诉讼标的额在5000元至10万元的,起诉费用为100元;3. 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起诉费用为200元;4. 诉讼标的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起诉费用为400元;5.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起诉费用为800元;6.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的,起诉费用为1200元;7.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起诉费用为2000元;8.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起诉费用为5000元。
三、起诉费用的缴纳方式。
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在递交诉状的同时缴纳起诉费用。
起诉费用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在缴纳起诉费用时,当事人应当向法院出具缴费凭证,并在诉状上注明缴费事项和金额。
四、起诉费用的减免和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起诉费用的减免。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性质,合理确定起诉费用的减免标准。
对于已经缴纳的起诉费用,如果案件撤诉或者其他情况导致不再需要起诉费用,法院会依法予以退还。
五、起诉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起诉费用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合理的起诉费用收费标准可以有效减少滥诉和无效诉讼,促进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起诉费用的收费标准也需要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相适应,避免因起诉费用过高而影响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览表起诉费多少钱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览表起诉费多少钱去法院起诉费要多少费用法律常识:如果是离婚案件的,去法院起诉费每件交纳2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如果是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去法院起诉费每件交纳300元。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通常打官司起诉费需要多少钱一、通常打官司起诉费需要多少钱打官司起诉费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来进行收取。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民事案件法院诉讼费用的计算标准
民事案件法院诉讼费⽤的计算标准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是需要缴纳⼀定的诉讼费的,法律规定⼈民法院向当事⼈收取诉讼费,是有标准的,⽽不是乱收费。
那么,民事案件法院诉讼费⽤的计算标准?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民事案件法院诉讼费⽤的计算标准(⼀)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5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1000元;有争议⾦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的,每件交纳50元⾄100元。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摘要: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咱们的案件:400000 X 1.5% + 1300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2、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3、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4、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5、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6、100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0.1%+67400元三、保全费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3、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5%+520元;4、89.6万元以上:5000元。
四、离婚案件1、一般情况:200元;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发[1999]21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07.28
【实施日期】1999.07.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9年7月28日法发[1999]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
诉讼费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方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方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方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异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方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以下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以下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以下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河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治安行政案件
每件5元至30元
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50元至4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30元至1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பைடு நூலகம்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河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离婚案件
每件10元至50元
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10元至5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30元至100元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四、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序号
标 准
公 式
1
没有执行金额或份额的
50-500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
3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
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
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
五、诉讼保全案件收费标准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X·0.6%+21800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X·0.5%+41800
二、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
离婚案件按件收费,财产总额不超过
每件50元
2
离婚案件超过20万元的的部分
0.5%
3
人格权案件按件收费,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11-500元
X·1.5%+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0%交纳
X·1.0%+38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X·0.9%+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X·0.8%+6800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X·0.7%+11800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览表(最新)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比照下列比例交纳:
序号
标 准
公 式
1
不满10000元的
每件交50元
2
法院诉讼费收费速算办法
法院诉讼费收费速算办法以下诉讼费计算公式(速算表)按照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规定确定,各类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计算办法如下: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0000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1.无执行金额或价格:每件50元至500元。
2、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三、保全费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20元;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520元,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1.01•【文号】财文字[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提高诉讼费用的使用效益,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提高诉讼费用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法院的业务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诉讼费用的收取、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要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预算,全部用于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
第四条诉讼费用的收取项目、标准、管理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由财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及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
本办法所称其他诉讼费,是指:(一)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及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负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二)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五)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六)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而交纳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按照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诉讼费的收取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五条诉讼费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应全力保障诉论费应收尽收。
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诉讼费收入可以通过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系统缴入国库。
已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进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诉讼费收入,应按当地相关改革规定缴入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全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制定本。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山东省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十、财产案件收费:1、1万元以下:50元: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1.5%+1300元;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x1%+3800元;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金额x1%+20;3、超过10万元:金额x 0.5%+520,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07.28•【文号】法发[1999]21号•【施行日期】1999.07.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20日)宣布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8日法发[1999]21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已于1999年6月19日经最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0次会议通过)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现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内容为: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上述费用的负担,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人民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执行费。
最新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诉讼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这两种诉讼费⽤的负担不尽相同,根据《⼈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负担,双⽅都有责任的由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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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5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1000元;有争议⾦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法[司]发[198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1989年7月12日法(司)发[198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
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
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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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第六条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第八条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第九条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第十条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章诉讼费用的预交
第十二条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受理费,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
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第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经济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十九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第二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二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第五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第三十一条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
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如果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收费制度。
收费要使用法定的、统一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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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家的财政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