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教育办园基本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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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
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
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人数:
(一)小班(3-4周岁)21-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六条园舍面积定额。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户外场地面积、绿化面积(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详见表1)。
表1 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表(单位:㎡)
(边远乡村规模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七条幼儿园园舍由活动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有关园舍标准参见表2。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配电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洗消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更衣室)、开水间等。
表2 幼儿园园舍面积表
第三章幼儿园设施设备
第八条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
一、室外设施设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等场地所需设施。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室设施设备
(一)活动室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子、椅子、黑板、电子琴或手风琴等;有足够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及玩具,玩具应当安全、卫生、无毒;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图书数量不少于生均3册,种类丰富。
(二)寝室宜分班使用,配有符合幼儿身高要求的床,每生一床,若需使用双层床,应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四周设不低于30cm的护栏。应安装窗帘,有防暑保暖设备。紫外线杀菌灯管按照每立方米1.5瓦计算需要量安装。
(三)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盥洗室应设水龙头6个以上,有流动水洗手;有毛巾架,做到毛巾专用。厕所设立蹲位6个以上,厕位之间设隔板及幼儿扶手,提倡男女分厕。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四)幼儿园办公室应具备与教师数量相当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及办公用品。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书籍和教师用书、教学图片、教学卡片、光碟、录音带等,订阅专
业期刊不少于6种。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置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
(五)保健室应配备相应的卫生保健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六)厨房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等。
第九条室设备设施配备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设备设施基本配备目录》。
第四章教职工人员配备
第十条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实行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严禁上岗。
一、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获得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二、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学校或中等师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及以上教师书。
三、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