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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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V-C(短波紫外):200nm~280nm。
3.9 光透射比τv
镜片或滤光片的投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
3.10 光谱透射比τ(λ)
在任意指定的某一波长(λ)处,透过镜片的光谱辐通量与入射光谱辐通量之比。
4 企业眼镜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眼镜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眼镜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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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抽样数量,抽样数量为 3 副,所抽样品的顶焦度可不同。 6.3 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时,应向被抽查单位索取加工制作处方单,处方单应包含: 1)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 日期或生产批号; 2)定配眼镜应标明顶焦度值、轴位、瞳距等处方参数; 3)老视成镜每副应标明型号、顶焦度、光学中心水平距离等。 6.4 样品处置 6.4.1 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一副眼镜应有独立包装,在运输和寄送过程中应适当防护, 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 6.4.2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检验样品应分别封样, 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或样品抽样人员自行带回。检验机构应对寄、送达样品 进行封样查验确认,并妥善保存样品。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 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 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待检。收到样品和抽样文书后,接样 受理人员应与抽样人员仔细地核对,若出现以下情况(但不局限于),应调取相关照片或影 像资料,抽样人员应与接样受理人员上报任务下达部门解决: (1)样品不满足检验要求,包括封条受损、样品受损、超范围抽样、样品数量不满足要求等; (2)抽样资料与样品信息不一致或不规范,包括抽样单信息填写不齐全,未按照要求规范填 写,样品、合格证与抽样单不一致等; 确认无误后,对检验样品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并将照片或录像保存六年。 6.5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 一年度生产的眼镜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 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 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眼镜产品。 6.6 网络抽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 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3
303
/
分类名称
轻工产品
眼镜产品
/
2.2 产品种类 本细则产品种类分为:定配眼镜、太阳镜、老视成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 瞳距 双眼两瞳孔几何中心的距离。
3.2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 两镜片光学中心在与两镜圈几何中心连线平行方向上的距离。
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 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 第 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3-2006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 3 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QB/T 2506-2017
眼镜镜片 光学树脂镜片
QB 2457-199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HNCCXZ011-2020
眼镜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9页
2020 年湖南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 2020 年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 眼镜产品范围包括定配眼镜、太阳镜和老视成镜。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结论表述、异议处理及附 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太阳镜
GB/T 14214-2003 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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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方法 6.1.1 定配眼镜 定配眼镜包含所有按处方定制的各类眼镜架以及使用玻璃或树脂镜片的成品,优先抽取 带有柱镜顶焦度的产品。 在企业的加工中心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 的产品。 6.1.2 太阳镜 在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 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6.1.3 老视成镜 在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 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所抽样品的顶焦度可以不同,优先抽取顶焦度大于+2.00D 的产品。 6.2 抽样基数及数量 6.2.1 定配眼镜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每个受检企业抽样数量为 1 副(无备样)。当库存基数少于 抽样数量时,可按事先确定的包含柱镜的处方单,现场制作。 6.2.2 太阳镜 6.2.2.1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按产品的包装单元和数量随机抽取。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32 副,从同批次样品的 2 个或 2 个以上的小包装盒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数量为 2 副。 6.2.2.2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的的太阳镜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 少于抽样数量,抽样数量为 2 副。 6.2.3 老视成镜 6.2.3.1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按产品的包装单元和数量随机抽取。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32 副,从同一批次样品的 3 个或 3 个以上的小包装盒内分别取出样品。抽样数量为 3 副。所抽 样品的顶焦度可不同。 6.2.3.2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的老视成镜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
3.3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的实测值与标称值(如瞳距、光学中心距离)的差值。
3.4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距离与二分之一标称值的差值。
3.5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两镜片光学中心高度的差值。
3.6 定配眼镜 根据验光处方或特定要求制定的框架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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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老视成镜
由生产单位批量生产的用于近用的装成眼镜,其顶焦度范围规定为+1.00D~+5.00D
3.8 紫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辐射
波长小于 380nm 的光学辐射。
根据医学临床应用的要求,眼科光学领域对紫外辐射的波长范围限定在 200nm~380nm
之间,即:
—UV-A(长波紫外):315nm~380nm;
—UV-B(中波紫外):280nm~315nm;
小型企业。见表 2。
表 2 企业眼镜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眼镜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
500≥且<3000
<500
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
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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