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静刑初字第22号 精品

合集下载

法律的的案件分析报告(3篇)

法律的的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民事纠纷,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甲与乙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于2020年5月10日向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在收到定金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甲多次催促乙履行合同,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10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双方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如下:(1)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2)乙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支付50万元定金。

(3)甲应在收到定金后1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若乙未按时支付定金,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5)若甲未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 乙于2020年5月10日向甲支付了50万元定金。

3. 乙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 甲多次催促乙履行合同,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5. 2020年10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乙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2. 乙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有关财产权利的转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五、案件分析1. 乙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1
1405241973****2539
陵川法院
2.5万
(2012)陵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
6000元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52
付红芬
(傅红芬)

36
1405241978****0022
陵川法院
2.5万
(2012)陵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51
关云风

41
1405111973****057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20
高雪义

51
1405211963****1716
沁水法院
1.1万
(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324号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序号
被执行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执行法院
执行标的额
执行依据
履行情况
失信情形
备注
21
彭爱军

34
1405211980****1719
沁水法院

27
1405211987****7013
城区法院
5.4万
(2013)晋市法刑终字第164号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41
杨雅丽

29
1405111985****2326
城区法院
44万
(2013)城刑初字第535号刑附民判决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42
吉鹏斐

29
1405221985****7210
城区法院
泽州法院
2.61万

音乐教研员张英判决书(3篇)

音乐教研员张英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英,女,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音乐教研员,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XX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XX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刚,XX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英因与被告XX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就音乐教研员职务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其自2019年起担任XX市XX中学音乐教研员,因市教育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其未能正常开展工作,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确认其音乐教研员职务,并赔偿因其职务争议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市教育局辩称,原告张英虽担任XX市XX中学音乐教研员,但其聘任手续存在瑕疵,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音乐教研员的职责。

被告已尽到监督和管理职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英于2019年1月1日被XX市XX中学聘任为音乐教研员,担任该职务至今。

2. 原告张英在担任音乐教研员期间,负责学校音乐教学、教研、培训等工作。

3. 市教育局于2023年3月15日向XX市XX中学发出《关于XX市XX中学音乐教研员职务争议的处理意见》,认为原告张英聘任手续存在瑕疵,要求学校进行整改。

4. 原告张英不服教育局的处理意见,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英是否具备音乐教研员职务的任职资格。

2. 市教育局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

3. 原告张英因职务争议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三、判决理由1. 关于原告张英是否具备音乐教研员职务的任职资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原告张英在担任音乐教研员前,已取得音乐教师资格,具备担任音乐教研员职务的资格。

2. 关于市教育局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最新-(2019)延刑初字第199号 精品

最新-(2019)延刑初字第199号 精品

(2019)延刑初字第199号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延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朝,男,20岁1987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强迫交易,于2019年2月2日被延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于2019年5月26日被延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延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19]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朝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王朝伙同徐会杰别名陈建铜,男,19岁,另行处理,于2019年4月中旬至2019年5月中旬期间,先后到延庆县延庆镇石河营小区、莲花池村、小营村,将池艳光、刘文成、陈伟、段志强、胡俊荣、卢海河停放在自家楼下或院外汽车上的风帆牌40型蓄电池共计7块、手电筒一把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543元。

销赃后获款200余元,赃款已挥霍。

二、被告人王朝伙同徐会杰,于2019年5月25日20时许,到延庆县延庆镇石河营东街15号楼楼下,将卢建文停放在该楼下的松花江微型面包车上的一块风帆牌6--47型蓄电池,经鉴定风帆牌6--47型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87元。

将王旭华停放在该楼下的昌河牌微型面包车上的一块风帆牌6--40型蓄电池和三角牌450-12型备用轮胎拆盗,经鉴定风帆牌6--40型蓄电池和三角牌450-12型备用轮胎共价值人民币211元,后被告人王朝伙同徐会杰将上述赃物藏匿于附近。

移交法律审判案例(3篇)

移交法律审判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刑初字第123号【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4月1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5月20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利用网络交友平台,以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骗取被害人钱财。

具体事实如下:1. 2021年11月,张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李某,谎称自己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家境优越。

张某以谈恋爱为由,向李某索要钱财,李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计向张某转账人民币10万元。

2. 2022年1月,张某又以同样的手段,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赵某,谎称自己是一名艺术家,擅长绘画。

张某以购买画作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5万元。

3. 2022年2月,张某以购买奢侈品为由,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王某,骗取王某人民币8万元。

4. 2022年3月,张某以购买汽车为由,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陈某,骗取陈某人民币3万元。

三、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2. 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四、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良好、退赔部分损失等情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虽然能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32019号 精品002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32019号 精品002

(2019)一中刑终字第0230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230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士亮,男,30岁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2000年6月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羁押,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士亮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六月六日作出2019昌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

滕士亮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滕士亮使用高飞之名,在昌平区阳光商厦麦当劳餐厅内,在向王生龙男,21岁出售200张真学生火车票优惠磁条取得王生龙信任后,骗取王生龙交付的人民币18000余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生龙的陈述、证人马刚、王立林、张立友、陆俊、范毅、郭柏通、冯海越、杨超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物证、书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滕士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滕士亮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主动缴纳罚金,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判处一、被告人滕士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在案扣押三星手机一部、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手包一个,发还被告人滕士亮;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一万零三百一十八张予以没收。

最新-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裁定书 精品

最新-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裁定书 精品

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刑复字第15号被告人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2019年9月 28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地委书记、中共阜阳市委书记。

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3栋102室。

2019年10月14日被逮捕。

现在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2019)济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年1月15日以(2019)鲁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994年9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原阜阳市长王汉卿等人,为涉嫌偷税犯罪的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同年12月,王怀忠收受杨晓明人民币6万元。

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怀忠先后利用担任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行署、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国银阜阳国际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阜阳市开发的国际工业园、银海花园等项目,解决建设用地、减免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等。

1997年7月底,王怀忠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相坤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

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解决阜阳商贸城和敬贤山庄的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姜旭、余永强、王忠人民币共计40万元。

人教版部编(2019)高中语文选择性必修上册 专题22:选用、仿用、变换句式(解析版)

人教版部编(2019)高中语文选择性必修上册 专题22:选用、仿用、变换句式(解析版)

专题22 选用、仿用、变换句式备注:标注★的题目考查的是“选用、仿用、变换句式”这一考点。

1.(2020·海南高二月考)高中语文教材中的许多文化景点或文学意象,常常会引发我们的情思。

请从下列词语中选择一个作开头,仿照例句写两句话。

要求:①体现景点或意象特征②句式一致③运用拟人和反问的修辞手法。

赤壁边城雨巷蜀道例句:康桥,你的温婉艳丽,你的灵动娇美,你的脉脉含情,不正好唤醒了我沉睡的柔情吗?2.(2020·全国高二课时练习)请从雨果、狄更斯、莎士比亚中任选两人为写作对象,仿照前后的句子将下面的文字补充完整。

要求:①紧扣相关句式特点;②语意连贯,内容充实。

我来到俄罗斯,仿佛听到高尔基借阿廖沙叙说自己苦难童年的种种坎坷;;;我来到西班牙,仿佛听到塞万提斯在大风车旁边讲述哭与笑的滑稽剧。

3.(2020·全国高二课时练习)把下列语段中画线的部分变为四个短句。

(可对文字稍做删减,不能出现语病)哥白尼的太阳系学说在300年里一直是一种假说,而当勒维烈从这个太阳系学说所提供的数据,不仅推算出一定还存在一个尚未知道的行星,而且还推算出这个行星在太空中的位置的时候,当加勒于1846年确实发现了海王星这颗行星的时候,哥白尼的太阳系学说才被证实了,成了公认的真理。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2020·全国高二课时练习)按照要求,把下面的三句话改写成一句话,并保留原有信息。

傅进军、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傅进军、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傅进军、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川01行终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静雍卫红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傅进军;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当事人】傅进军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当事人-个人】傅进军【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傅进军【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龙泉驿区公安分局作为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本案57号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5:40:52傅进军、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川01行终9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傅进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龙都南路。

法定代表人宋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培杰,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钟新茂,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傅进军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以下简称龙泉驿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行初1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成都市龙泉驿区联营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该案案发所在地)由原成都市公路机动车入城冲洗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与四川省石油总公司支公司联营。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目录)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二、马某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居住权登记案三、盛某某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四、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案五、沈某某诉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六、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七、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罚决定案九、朱某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行政处罚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十、范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十一、某物业管理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2022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要点】已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其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等因增加用于美容的功能而发生实质性变化,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属于应进行变更注册的情形。

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有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说明书等对经改装用于美容的医疗器械产品性质及类别作出认定,无需再经技术审评机构对该产品属性进行审评。

生产企业应申请而未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手续,行政机关按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情形予以处罚的,对该违法事实认定的合法性应予认可。

【案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公司)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增加了点阵激光配件振镜、振镜专用接口;应用软件也进行了更改,在工作模式选择上,除了基础激光治疗模式外,增加了点阵扫描美容模式;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预期用途:美容功能。

最新-(2019)宁刑终字第8号02019 精品

最新-(2019)宁刑终字第8号02019 精品

(2019)宁刑终字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宁刑终字第8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平,男,生于1972年12月1日,身份证号略,汉族,宁夏灵武市人,大学文化,原系中共党员现已被自治区纪检委、监察厅开除党籍。

2019年11月至2019年2月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简称自治区团委工农青年部原部长正处级,2019年9月至2019年2月兼任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青企会秘书长,2019年11月至2019年2月兼任宁夏青年经纪人协会简称青经会秘书长,2019年2月调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家住银川市静沁园5号楼2单元602室。

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杨金钟,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平贪污、受贿一案,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姚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纳彬、张艳华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平及其辩护人杨金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青企会因开展表彰宁夏青年安全示范岗和青年岗位能手、优秀青年企业家等活动,向个体工商户张春辉购买了表彰牌匾。

被告人姚平在结算牌匾费用过程中,指使张春辉分三次多开发票金额共计8500元。

经被告人姚平审签,青企会将该款支付给张春辉后,张春辉按照被告人姚平的要求先后将多开的8500元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姚平,姚平将该款据为己有。

22019年4月,被告人姚平指使宁夏汇才职业技能学校校长吕继仁虚开一张金额为23万元含税金2000元的就业创业培训费发票。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精品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精品

(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琪,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柳泖,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景云,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玲玲、被告人应琪及其辩护人柳泖、田景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2日晚,被告人应琪和王彪、路刚、郏中挺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黄岩区酒吧喝酒时遭七八个小青年的挑衅。

23时许,被告人应琪和王彪等人从停在酒吧门口的车上取下两把刀冲向站在门口的这七八个小青年。

当周金达经过门口见状逃跑时,被告人应琪等人以为周与对方是一起的,遂持刀向周追去。

当周逃至马路边时,滑倒在地,被告人应琪等人追上后即持刀向周身上乱砍,周爬起又逃,被告人应琪等人遂开车朝周追去,在马路对面发现周后,王彪下车朝周的身上砍了两三下。

经法医鉴定,周金达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最新-王淑丽、田录、冯桂英贪污 精品

最新-王淑丽、田录、冯桂英贪污 精品

王淑丽、田录、冯桂英贪污2019顺刑初字第501号,王淑丽、田录、冯桂英贪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顺刑初字第5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淑丽,女,1959年5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绿茵园林工程公司主管会计。

住略,因涉嫌贪污,于2019年3月23日被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晓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运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录,男,1945年9月1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绿茵园林工程公司经理。

住略。

因涉嫌贪污,于2019年3月23日被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桂英,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绿茵园林工程公司现金会计,住略。

因涉嫌贪污,于2019年3月23日被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力奇,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19第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淑丽、田录、冯桂英犯贪污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凤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淑丽及其辩护人赵运恒、胡晓华、被告人田录、被告人冯桂英及其辩护人王力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淑丽、田录、冯桂英分别担任北京绿茵园林工程公司全民所有制主管会计、经理、现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结算公司绿化工程款不入帐的手段,于2019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25万元。

其中,被告人王淑丽获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田录获得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冯桂英获得人民币5万元。

三被告人后被查获。

上述赃款已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淑丽、田录、冯桂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且有证人张光明、李秀芹、陈晓芳、刘爽、容淑芹、付凯文、张宝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北京绿茵园林工程公司章程、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顺义县人民政府文件、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委员会关于机构调整和人事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律案例醉驾判决书(3篇)

法律案例醉驾判决书(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1)XX0601刑初XX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XX省XX 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无业,曾于2019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由: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XX省XX市XX区XX 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XX省XX市XX 区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 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3. 鉴定机构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4. 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处理决定书;5. 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再犯本案,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296号 精品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296号 精品

(2019)一中刑终字第0229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229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林,男,45岁1961年8月18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以下简称石油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主任,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2019年1月27日、2019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艳敏,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玉林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七年六月五日作出2019昌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玉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王玉林,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1991年1月至2000年11月间,被告人王玉林利用担任石油大学后勤处锅炉班班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锅炉房供暖维修工作过程中,先后于1998年和2000年两次收受北京市昌平京发锅炉安装维修队李增忠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000元,为李增忠在锅炉维修业务中提供便利。

二、2000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王玉林利用担任石油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动力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学校锅炉房管理工作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个体煤炭经营者郭延光已判刑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000元,为郭延光在石油大学送煤、用煤、验煤过程中给予关照,提供便利。

三、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王玉林利用担任石油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物业中心副主任及石油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于2019年和2019年收受北京京晋天利煤炭公司法人梁登成委托唐玉忠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万元,于2019年4月和10月份,分两次非法收受个体煤炭经营者唐玉忠已判刑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2000元,为梁登。

最新-王怀忠案一审宣判纪实 王怀忠死刑启示录 精品

最新-王怀忠案一审宣判纪实 王怀忠死刑启示录 精品

王怀忠案一审宣判纪实王怀忠死刑启示录王怀忠腐败案形象工程让阜阳大伤元气听到宣判王表情漠然在忐忑不安地熬过18天后,昨天上午,王怀忠再次站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这次他听到的消息是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是从上午9时整开始的,持续一个半小时,王怀忠被带下法庭的时候正好是10时30分。

王怀忠最终被认定的罪名和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完全相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据了解,公诉机关对王怀忠的几乎所有指控都被法庭予以采纳,而王怀忠在法庭那些为自己逐条辩驳的一、二、三、四点以及辩护律师所有的辩护意见,没能为王扭转乾坤。

昨天的宣判现场依旧门禁森严,连王怀忠的亲属,也只有5人被准许入内。

王怀忠的儿子儿媳从王案事发就一直在代表家族出面处理,昨天的宣判现场,夫妻俩同时出现。

而王怀忠在英国读书的女儿依旧缺席,据了解,这两年来她从未出现在与王案相关的任何场合。

同时缺席的还有王怀忠的妻子韩桂荣,据透露,此刻她正在河北易县看守所继续接受调查。

在听到自己被判处死刑的消息后,王怀忠表情很是漠然,非常冷静。

王怀忠几大杰作今安在王怀忠被判死刑了!昨日,王怀忠被判死刑的消息很快传遍了阜阳的大街小巷,在王怀忠成于斯、败于斯的这块土地上,人们很难再用语言去评价王怀忠的政绩至少影响了阜阳的一代人。

当晚6时,带着冬日的寒意和复杂的心情,记者再次寻访了王怀忠曾经的几大政绩工程。

当记者来到耗资32亿元的飞机场时,机场静静地座落在阜阳西南郊的旷野上,似乎也在品味着王怀忠带给它的没落与孤独,夜幕降临时,一位附近居民赶着几只羊慢慢往家走,当年王怀忠期待的国际航班大机场只有点点灯光映照着,王怀忠夸口60的上座率成了笑谈,财政一年最高时还要补贴几百万元。

机场值班人员介绍,现在每周只有飞往合肥、上海的航班,到合肥的机票价仅100元,惨淡运营。

记者随后来到了地处颍州路与临泉路交叉口的利源大厦,依然可见筹建时的气派与辉煌,眼下却成了阜阳最刺眼的裸楼,原早应开业的商场至今空空如也,只有两个广告牌悬挂在上边。

2024-2025学年浙教版(2019)七年级历史下册阶段测试试卷900

2024-2025学年浙教版(2019)七年级历史下册阶段测试试卷900

2024-2025学年浙教版(2019)七年级历史下册阶段测试试卷900考试试卷考试范围:全部知识点;考试时间:120分钟学校:______ 姓名:______ 班级:______ 考号:______总分栏一、选择题(共6题,共12分)1、北宋在历史上被称为“弱宋”,与辽、西夏都进行了议和,宋辽议和与宋夏议和的相同内容是()A. 辽、西夏对宋称臣B. 北宋给辽、西夏岁币C. 辽、西夏给北宋岁币D. 辽、西夏推行汉化2、学习历史的一个重要方法是理清历史发展的线索,以下朝代按时间顺序排列正确的是A. 隋、唐、五代十国、元、宋、明、清B. 隋、唐、五代十国、宋、元、明、清C. 隋、唐、宋、五代十国、元、明、清D. 隋、五代十国、唐、宋、元、明、清3、两汉时期的“西域”是指现在的A. 甘肃河西走廊B. 宁夏、青海C. 四川地区D. 新疆地区和更远的地方4、关于都江堰的叙述正确的是①春秋时期秦国李冰修建②位于岷江中游③著名的水上运输工程④消除水患,灌溉农田A. ①②③④B. ②③④C. ①②④D. ②④5、小明在查阅资料时,发现中国古代有一位少数民族皇帝,要求在朝廷中必须使用汉语,禁用鲜卑语。

这位皇帝是()A. 前秦苻坚B. 北魏孝文帝C. 西夏元吴D. 金太祖阿骨打6、孔子朝罢归来,家人报告:“马厩失火”,孔子听后问:“伤人乎?”这说明孔子倡导和实践了()A. 因材施教B. 仁C. 学习结合D. 兼爱、非攻二、填空题(共5题,共10分)7、唐太宗统治时期,唐朝进入全盛期,史称“开元盛世”。

8、618年,在太原起兵反隋的▲进入长安,建立唐朝,他就是唐高祖。

10世纪初,契丹杰出首领▲统一各部,建立契丹国,他就是辽太祖。

9、台湾在隋唐时期的名称______。

10、西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周王室的统治力大大减弱。

判断 ______ ;改正: ______ 。

11、春秋时期一些强大的诸侯以______的名义争夺霸主地位,战国末期秦王______先后攻灭六国完成统一。

最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华山、唐均红、颜涛、雷兴伟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精品

最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华山、唐均红、颜涛、雷兴伟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精品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华山、唐均红、颜涛、雷兴伟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华山、唐均红、颜涛、雷兴伟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2019渝五中刑终字第22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华山,男,1984年7月28日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

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兴伟,绰号雷二娃,男,1980年1月6日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

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唐均红,男,1984年10月28日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

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颜涛,男,1985年8月23日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左华山、唐均红、颜涛、雷兴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南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左华山、雷兴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最新-刘宇非法拘禁 精品

最新-刘宇非法拘禁 精品

刘宇非法拘禁刘宇非法拘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0227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俊绰号胖墩,男,42岁,1964年8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长丰委八组粮库胡同7-2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宇,男,32岁,1974年3月1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168号。

1992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俊、刘宇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7日作出2019朝刑初字第131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刘俊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俊及原审被告人刘宇,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6月15日零时许,洪井波、郭凉风、赵士银、张继承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子房村被告人刘俊所经营的红色港湾啤酒屋消费,因欲带女服务员离开遭到拒绝后与歌厅人员发生争执,后洪井波、张继承、赵士银、郭凉风等人将歌厅部分设施砸坏后离开。

被告人刘俊得知此事后纠集被告人刘宇等多人于当日凌晨3时许,在朝阳区洼里乡仰山桥附近,将驾车途经此处的郭凉风、赵士银、张蕾、许荣君、邹志君拦下,持砍刀、镐把等工具对五人进行殴打后将上述五人劫持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下一站啤酒屋处,对郭凉风五人继续殴打,后将张蕾扔弃在外,致张蕾急。

最新-张晓悦诈骗 精品

最新-张晓悦诈骗 精品

张晓悦诈骗
2019门刑初字第22号,张晓悦诈骗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门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悦,女,29岁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晓川,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悦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哲、被告人张晓悦及其辩护人季晓川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张晓悦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林业局工作期间,伪造《个人购房情况统计表》、《2019年林业局分房交款通知》等材料,以其所在单位福利分房,他人可以借用同事名义购房为由,骗取其姨母孙俊仙和姨夫武桂杰的信任,将其承租肖新民的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蓝龙家园8号楼4单元501号的两居室楼房转卖给孙俊仙、武桂杰。

自2019年7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张晓悦共骗取孙俊仙、武桂杰人民币67610元。

期间,被告人张晓悦曾归还孙俊仙、武桂杰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俊仙、武桂杰的陈述,证人肖新民、张德金、陈东滨、张荣、郝金生的证言,银行卡进出帐目明细单,汇款回单及存款业务凭证,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个人购房情况统计表》,《2019年林业局分房交款通知》,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静刑初字第22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静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润,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9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润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张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润于2019年11月20日8时许,在本市上沧线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陆爱华不备,扒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2,071元的多普达牌2222型移动电话一部。

被告人张润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爱华的陈述;证人郑礼钰、李学平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扒窃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被告人张润在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