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出台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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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6.05.26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06.10
【实施日期】2006.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
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 1 / 1。

谈厂长(经理)离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划分

谈厂长(经理)离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划分

在我国财务与会计还未加以严格区分,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内容交叉,财务制度规范会计内容,这次财会制度改革,对财务和会计也未完全分清,《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许多内容都应是《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内容。

我国财务与会计区分不清,是由于国家既是社会管理者又是资产所有者。

随着以法人产权制度为中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和会计的分离势在必行,否则,企业财务仍然附属于国家财政,企业理财自主权得不到根本落实,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

企业审计是指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所进行的经济监督活动。

真实性审计针对会计工作,是对企业是否真实反映其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

效益性审计针对财务工作,是对企业财务管理结果的评价。

由于企业财务管理结果涉及企业全部经济活动,因此也是对全部管理活动的评价。

合法性审计的对象既有会计工作,亦有财务工作,是对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目前,国家审计应重点抓好真实性审计,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从长远看,无论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还是社会审计,都应该重视效益性审计。

只有重视效益性审计,审计机构才能扩大生存空间,只有重视效益审计,审计机构才能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山东省证券投资服务中心济南财会职工中专学校)谈厂长(经理)离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划分○王龙韩兆群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离任审计工作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

要通过离任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发挥审计评价鉴证的作用,把党管干部与审计监督融为一体,以便综合考核各级领导干部。

离任审计是客观公正地审定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过失及其量化程度。

只有分清了经济责任,才能做到客观地审定经营业绩,从而为正确奖惩和使用干部提供令人信服的客观依据。

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几个问题的解决方法

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几个问题的解决方法

《河北审计》1997年第3期(总第130期)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几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唐学强沈万勇工交审计在多年的审计实践中,我们体会到离任审计的难点问题有四点:一是对存货盘点清查工作质量的控制(对盘点结果真实性的认定);二是对各项形成呆帐、坏帐损失的认定;三是对资产报废损失的认定;四是对存货成本高于市价损失的认定。

所谓离任审计工作的难点问题,在不同的企业是各不相同的,也是相对于审计人员的素质能力而言的。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审计机关对不同特点的企业选派合格的审计人员,对具体的难点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适当的审计方法。

下面,谈谈我们是怎样解决这几个难点问题的。

一、对存货盘点清查工作质量的控制由于大中型企业的存货数量大、品种多,而且又不能因为审计工作的进行而停止生产、销售和购进入库业务的频繁进行,要高质量地完成存货盘点清查工作,显然存在很大困难。

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在盘点工作开始前,对企业会计核算和物资管理状况进行了解和测试,根据了解测试的结果,采用相应的审计方法。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物资管理水平较高,就采取让企业自行组织盘点清查,审计人员只对盘点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用统计抽样的方法来推断盘点清查结果的准确性。

如果经了解测试,企业会计核算、物资管理状况较差,审计人员就必须亲自参与盘点清查工作的进行。

审计人员采取源头控制、各关键点控制,到现场观察监督指导,全面审核存货盘点清查明细表,进行帐帐、帐表核对,重点抽查与随机抽查盘点结果相结合的方式对存货盘点清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二、对各项债权是否形成呆帐、坏帐损失的认定首先对企业全部应收帐款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然后再对其中的呆帐、坏帐损失进行认定。

由于我国目前三角债问题突20《河北审计》1997年第3期(总第130期)工交审计出,债务人不理睬债权人的函证信,所以采取向客户发函证信的方式来证实收帐款的真实性,虽然简便易行,但难以达到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面对这种情况,为了降低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就需要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结合企业管理现状和财会人员、业务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程度,在企业提供全部应收帐款清单并经审计人员认真核对帐帐、帐表的基础上,对全部应收帐款逐户进行审阅分析,判断可能不真实、可能存在呆帐坏帐的应收帐款,制定进一步查证核实的方法。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是为了维护厂长(经理)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厂长(经理)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完善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

通过审计评议,促进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或承包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凡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目标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包括工厂、公司或其他企业,下同)的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间需要考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的同级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京内外)公司的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由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

公司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内审机构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建材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其直属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条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一)任期经济目标以及年度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的情况,财务收支、专项基金的计提和其他各项经济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三)国家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设备技术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是否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正常,有无潜亏潜盈、挂帐等经济遗留问题。

(四)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有无截留应上交款项,有无只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

(五)有无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有无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财产等严重违法乱纪问题。

浅谈企业经济责任及厂长(经理)离任审计

浅谈企业经济责任及厂长(经理)离任审计

浅谈企业经济责任及厂长(经理)离任审计□饶 永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我国的会计、审计体系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正是在这一形势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一、审计的目的与范围 企业经济责任及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是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委托的以干部考核为目的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公司委托的以干部考核为目的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各类企业自行委托,以经济责任为内容的负责人任期审计。

其目的在于通过审计搞清楚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特别是更换负责人的企业,要使离任的厂长(经理)走得明白,继任的厂长(经理)接得清楚。

并通过审计总结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以便领导者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纠正或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使企业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

经济责任及离任审计即是对责任厂长(经理)经济责任的认定,也是对国家、集体和广大人民大众利益的维护,这点正是中介机构的神圣职责所在。

一般来讲,经济责任及离任审计范围,包括企业本部所属全资二级企业、控股的内联企业及合资、合作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延伸至三级企业;并对有关经济责任的重大事项需进行专项审计。

二、审计的内容 1、资产的安全、保值与增值情况。

通过审计,确认厂长(经理)任职期间资产尤其是国有资产的安全情况,对所有的资产进行验证;重点验证债权的真实性,并进行分类分析,确认其安全程度;验证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对投资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投资的安全性、投资回报情况进行确认;通过验证了解企业资产结构,对其不良资产、沉淀资金予以确认;通过对负债的全面审计,确认其真实性,并对负债中隐含的收益性内容予以纠正;对任期内净资产的增减变化要区分资本投入性增减、国家政策性变化引发的增减和企业经营性增减。

2、经营业绩情况、财务收支合法性情况。

财务收支、经营成果重点审计其合法性、合规性及真实性,并考察企业内控制度及其运行情况。

内部审计-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精品

内部审计-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精品

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 19971212【实施日期】 19980401《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已于1997年12月6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经理、厂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任期届满续任的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实行公司制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按本条例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因辞职、辞聘、解聘、退休、晋升、调任、转任、降职、撤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及任期届满续任的经理、厂长实行的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必须实行离任审计。

因辞职、辞聘、退休、晋升、调任、转任等原因离任的,一般须先审计后离任;因解聘、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可先离任后审计。

经理、厂长因任期届满续任的,应当先审计再办理续任手续。

第四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单位考核该经理、厂长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职务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计划、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大连市国营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试行办法

大连市国营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试行办法

大连市国营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大政发[1987]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01.05
【实施日期】1987.01.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国营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试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一月五日大政发[1987]2号文件)
第一条为了正确考核、评价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在任期间的工作实绩,明确经济责任,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国营企业厂长(经理)。

在任职期满或中间离任之前,必须由审计部门对其工作实绩、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未经审计,干部主管部门不
得办理连任、提拔和调离手续。

第三条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业企业的产值、利税、资金运用、物资消耗指标和出口创汇目标的完成情况:交通、基建、商业等企业的行业和。

珠海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

珠海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

珠海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07.24【实施日期】1997.07.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珠海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业经1997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黄龙云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珠海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健全企业法人制度,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妁企业,市、县(区)属集体企业以及国有资产投资在境外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厂长(经理)系指第二条所规定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厂长(经理)离任,是指厂长(经理)因任职期满、提拔、调动、辞(免)职或者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

第四条实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厂长(经理)离任前,应当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未按本规定进行审计,不得解除离任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市审计局是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离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离任审计采取分级分层次的办法进行:市、县(区)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任命或管理的厂长(经理)离任,由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审计机关力量不足时,由审计机关责成企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上款以外的厂长(经理)离任,由任命或者管理该厂长(经理)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审计,内审机构力量不足或没有设立内审机构的,主管企业或者被审计企业应当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正文:----------------------------------------------------------------------------------------------------------------------------------------------------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1988年6月25日)第一条为了做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或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均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审计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任职一年以上的厂长(经理)。

第四条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评议和鉴证,确定或解脱其经济责任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五条大中型企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骨干企业,按照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审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均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第六条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期中审计、中间离任审计和任期终结审计。

第七条审计的依据是国家的有关经济法规和依法成立的承包(租赁)经营合同。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任期目标的实现或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二、检查国家资产是否完整,有无短期经营行为;三、检查财务收支是否合乎规定、合法,有无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失浪费;四、检查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乎规定、有效;五、审查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的投资方向和效益分配情况;六、审查企业盈亏的真实性;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公司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要点

公司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要点

公司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要点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某某某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出审计操作要点。

第二条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由决定或批准其离任的部门或组织,按离任审计管辖分工,属内部审计机构管辖的,通知内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

第三条内审机构应当在接到离任审计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组成审计组。

第四条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离任者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离任者本人。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五、内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五条离任审计可以同对该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合。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时间;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第七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必须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要求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妥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应当准确,处理意见必须有法规依据;做到一事一稿或一项一稿。

第八条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审计一、有无隐瞒收入、偷税、漏税、逃税行为;二、有无行贿受贿、贪污盗窃等行为;三、有无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潜亏挂账,虚盈实亏,损失浪费的行为。

第九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审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某100%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业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离任审计,是指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包括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公司董事长)等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免职、撤职、调动、解聘、任职期满、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由审计机关或者其他审计组织对其管理的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应承担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自治区管辖的境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属于辞职、辞聘的,应当先审计后离任;属于被撤职、解聘、免职的,可以先离任后审计;属于正常调动、任职期满和离退休的,审计时间可由厂长(经理)任免机关确定。

未经离任审计,不得解除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厂长(经理)的档案、工资等行政关系不得移动。

第四条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厂长(经理)工作业绩,实施奖惩、升降职务及聘用任用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及意义我国从1984年开始,陆续实行了厂长负责制、承包制和租赁制。

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领导人员钻改革开放的空子,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成为了首要问题。

审计人员发现关键问题是建立起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促使其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办事,对相关的资产真正负起责任来。

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评议[1]”。

于是拉开了中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序幕。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根据委托协议的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人任职所在的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型,以及被审计个人履行经济责任、租售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2]。

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重大,对于企业管理者、企业本身以及社会都有着巨大的影响。

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在任期内能够领导好企业能够得到公正的评价;对于企业来说,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控制与牵引的手段,能够做好风险防范,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对于社会而言,能够加强廉政建设,揭露腐败。

对于审计本身而言,也是拓展了审计的功能,同时加强了审计制度的创新。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2.1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从一定意义上看,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内容全面的审计,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但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导向十分明显。

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客观、正确地评价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对领导者的是非功过做一个十分全面客观评价。

2.2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目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是一种审计的机制,同时也是一种客观的评价机制。

从受托人的相关报告中可以看出被审责任人的功过,由此可以对于其作出相应的奖励、惩罚。

以及从报告中可以看出整体框架的一些缺陷,由此可以做出相应的措施来加强不足和解决问题。

宁波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宁波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宁波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正文:----------------------------------------------------------------------------------------------------------------------------------------------------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宁波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6年4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五月四日宁波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厂长(经理)任期内的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实行独立核算的市和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董事长离任,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厂长(经理)离任,是指厂长(经理)因辞职、辞聘、解聘、免职、撤职、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

第四条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必须实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

厂长(经理)因辞职、辞聘、退休等原因离任的,必须先审计后离任;因其他原因离任的,可以先离任后审计,但审计必须在其离任后一个月内开始。

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以及依法设立的经营目标合同、协议等进行。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对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第六条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一)市和县(市)、区审计机关;(二)经市审计机关确认的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内审机构);(三)经市审计机关确认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机构)。

西安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西安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使厂长(经理)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厂长(经理),是指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本条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厂长(经理)任职期间对国家负有保障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目标的责任。

第三条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实行年薪制的每年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未实行年薪制的每一至二年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厂长(经理)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调离原任职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监察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实施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实施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就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项报告。

第二章审计管辖第八条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依照被审计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第九条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属于市级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将其管辖的部分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一条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属于区、县级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县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大同市国有企业厂长

大同市国有企业厂长

【发布单位】804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11-25【生效日期】1995-11-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大同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1995年10月20日山西省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正确地评价离任厂长〔经理〕在任期内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

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不得办理离任或重新任职手续;特殊情况需先离任后审计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应当在离任之日起60日内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申请。

本条例所称厂长〔经理〕离任,是指厂长〔经理〕因离休、退休、调离、辞职、免职、撤职、解聘、辞聘等原因而不再担任本职务的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离任的厂长〔经理〕应当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配合审计人员搞好离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县〔区〕属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县〔区〕审计机关负责。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第七条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内容:〔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情况;〔二〕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情况;〔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五〕厂长〔经理〕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况。

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

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

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审计
【发文字号】新发文[1998]厅字第37号
【发布部门】新华通讯社
【发布日期】1998.04.27
【实施日期】1998.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
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发文[1998]厅字第37号)
总社各部门、国内各分社、亚太总分社:
《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已经社党组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华通讯社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真实更全面地反映离任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清离任者与接任者的经济责任,促进
领导干部廉洁勤政,根据中纪发[199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计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总社直属企业、独立核算部门、设有会计机构的其他部门、国内分社、亚太总分社。

2.先从总社直属企业开始试行,逐步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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