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用地产能核算
江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及其实际测评
125 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 为农产品市场交易提供 ..
基础服务设施, 提供 良好 的物流、 资金流和信息流服务 , 降低农产品的交易成本的能力。 126 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主要体 现在农 产品品 ..
牌知名度和市场 占有率等方面。 127 农业公共物品供给和管理协调能力 .. 重点是基
的农业综合产出水平 。它包含以下 3个方 面的含义 : 一
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一定地域、 一定时期范围内, 经过 各方面的努力能够达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是正常年 景下的生产能力 , 既包括现实存在 的生产能力 , 也包括潜 在的生产能力。二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贯穿于农业种养 加、 产供销等各个环节 , 是包括农林牧渔和农产品加工各 个产业 的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的大 小, 既取决于土地、 生产资料、 机械和人力投入的多少 , 也
摘
要 : 高农业综合 生产 能力是我 国解决当前农 业发展 突出矛盾 的迫切 需要和增 强农 业发展后 劲的战略选择 。阐述 提
了农业综合 生产能力的内涵 、 主要 内容 , 出了农 业综合生产能 力评 价指标设 置方法 , 提 构建 了评 价指标体 系, 并运 用综合评分
法对江 苏省农业综合 生产能力进行 了测评 。
代要求 , 体现现代农业 的本质和核心 , 体现科学发展观 ,
遵循以下原则 。
前瞻性与指导性。指标体系应具前瞻性和指导性 ,
121 农业生产要素投入能 力 包括农 业 自然资源及 ..
持续利用能力 ; 农业劳动力素质能力和资金 、 物资等农业
既能准确把握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 符合农业发展方向。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6月23日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
第四条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财规[2015]3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35号)各市、县财政局、农委(农林局、农业局),省有关单位:为规范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耕地质量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专项资金。
耕地质量资金包括测土配方施肥、耕地质量监测、耕地质量提升综合示范区建设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耕地质量资金的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土壤类型、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工作量(采样测土、田间试验、监测点数、改良措施、示范推广等)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农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耕地质量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农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参与制订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省农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后安排分配资金;拨付项目经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省农委按照行业分工负责:配合省财政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参与耕地质量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
浅析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在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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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将其承包享有的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在一定期限内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避免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需要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审查审核内容及一般程序如下:(一)意向受让方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农用地产能核算结果应用
料 , 析理论 产能 、 实现产 能和实 际产 通 过 比较 整 理 占用 的耕 地 的数 量 和 质 量 和 分 可
能 数 量 及 分 布 状 况 , 握 农 用 地 利 用 的 强 补充 的耕地数量和质量之 间的 比例关系 , 把
农 用地 产能核 算准 确测算 了各 地农 度和潜力及其分布 ; 测算规划期 间内当地 来确定补充耕地折算量。为补充耕地的产 用地的理论单( ) 总 产能 、 可实现单 ( 产 社会 经济发 展 占用耕 地造 成 的产能减 少 能折算提供依据和支撑。 总) 能和实际产 能 ,比较 i者之间的差值 , 分 量和开发 、 整理 及农业技术改造 引起产能 产能单 产和总产计 算 出农用地 的利 用强 的增 加 量 。二 是分 析 上 级 下 达 的规 划 产 能
高, 以此来确定整理的重点 区域 。通过计 产 能 控 制 总 量 , 为规 划 产 能 总 量 调 整 和保 区, 确定粮食调出区域提供决策参考等。 算 可 比较不 同区域农 用地整 理 的单产 和 护战略 目标确定提供技术依据。 以上( 9 %) 给予以验收“ 含 5 时, 通过” 。
经济发 展对土地需 求程 度不 同 ,可 能不 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 3 方面 : 算整理 个 测 能完全履 行保护耕 地 ,确保 国家粮食 安 前耕地的产能 ;测算整理后耕 地的产能 ; 经济欠发 达 、过 多承担 耕地保 护任 务的 学评 价整 理 效 果 。 区域代 为履行 , 因此 , 要在 它们之 间建 需 立 补充机 制 ,给予 过多 承担耕 地保 护任 务的 区域 一定补偿 。
性、 宏观 性和直观 性等 , 以其应用 领域 度 , 所 以区域耕 地补偿 机制 为保障 , 动 当 规 划 期 问 农 用 地 产 能 的 增 减 变 化 量 ; 是 调 异 常 广 泛 。 当前 , 重 点 在 以 下 方 面 尽 快 地政府和农 民保护和 整理 耕地的积极性 ; 测算 规划期 间农 用地 产能 总的保 护量 和 应 引 用该 项 成 果 。
江苏省农用地产能核算
江苏省农用地产能核算1. 引言江苏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重要经济区,农业发展一直处于重要的位置。
农用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农业生产的产能核算和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基于江苏省农用地的实际情况,对其产能进行核算,并探讨如何合理利用农用地,在保障农业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农业生产的最大化效益。
2. 农用地产能核算方法2.1 总体思路农用地产能核算主要是通过对不同类型农业生产的土地需求以及生产潜力进行分析,计算出农用地的总产能和各农产品的产量。
核算方法可以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种,综合运用统计资料、现场调查和专家经验等多种手段,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2 数据来源农用地产能核算所需的数据主要来自江苏省相关部门和农业科研机构的统计数据、调查数据以及科研成果等。
其中包括农地面积、农产品产量、农作物种植结构、农业生产工艺等方面的数据。
2.3 核算步骤2.3.1 数据收集和整理首先,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农用地和农业生产的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农地面积、农产品产量、土壤肥力、气候等。
2.3.2 产能分析根据不同农业生产方式和农产品种类,对农用地的产能进行分析和计算。
主要包括计算单产、农产品生产量、农产品生产面积等。
2.3.3 系数修正考虑到不同区域、不同土地的特点,对核算结果进行修正。
根据实地调查和专家意见,对核算结果进行调整和修正,以提高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4 核算结果呈现核算结果可以通过表格、图表等方式进行呈现。
可以制作相应的财务报告和年度农业生产计划,为农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江苏省农用地产能合理利用3.1 改善土地利用方式根据农用地产能核算结果,结合土地质量和农产品需求情况,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生产资源,提高农用地的利用效率。
3.2 推广科学农业技术引进和推广科学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包括采用合理的灌溉方式、施肥方法和作物种植技术等。
3.3 加强土地保护加强农用地的保护和管理,防止非农化和乱占乱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三日关于开展全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12月)(国土资厅发〔2007〕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07年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14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农用地产能核算的重要意义农用地产能核算是国务院部署的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之一。
开展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科学评价不同区域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分析评价农用地利用强度和潜力,切实掌握我国农用地资源状况的重要举措。
开展农用地产能核算,有利于实现土地管理由数量管理为主向数量、质量、生态管护并重管理转变,对今后各地基本农田划定与征地制度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时间安排根据《国土资源大调查“十一五”规划》(国土资发〔2006〕3号)和国土资厅发〔2007〕143号文件要求,我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于2007年12月正式启动,2008年5月31日前各地调查数据报省集中内业处理,2008年8月31日前全省成果报国土资源部。
三、工作组织安排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统计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新增建设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财规[2015]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5.03.17【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2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3月17日附件江苏省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费是指缴入省级国库地方分成70%部分的新增费,不含按苏政发〔2011〕66号文件规定提取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3%)以及苏北地区县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原缴省集中10%部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的应用与分析——以江苏省滨海县为例
apyar ut a ln hogp t a u tni ihi u t.t o tot epol p l gi l rladtruhu l l i nBna C n I pi s u t r e ntew r f ihi on  ̄ c t a l dt ogpt a u cu cc ao o y n h b msi h oko Bn a C ut y l r n u ul a h uhu l — r cc
地 单产与其对应 面积 的乘 积 , 用地单 产是全 年 内单 位面 积 农
农 用地生产 的标准粮 总量 , 依据 标准耕 作制度 和指定 作物 测
算。依据影 响农 用地产 能的因素 和农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资源 管理 的需要 ,
将农用地产 能具体分 为农 用地理论 产能 、 用地可 实现产 能 农 和农用地实 际产 能。农 用地 理论 产 能在 农业 生 产条 件得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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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4日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按占补平衡原则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进行的耕地质量评定。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验收的重要环节。
其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耕地质量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以下简称省耕保站)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其所属耕地质量(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耕保站负责建立和管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
专家应从多年从事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管理、科研教学人员中遴选,入选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编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苏发改资环发[2015]13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2.09【实施日期】2015.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编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15〕139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农委(农业、农林局)、农机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精神,做好“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作,经研究决定,启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把握规划编制环节因地制宜,科学编制。
全省秸秆产生和利用区域差异性较大,各地《规划》编制,要从本地农业生产特点、秸秆资源状况、经济社会条件等实际出发,全面分析现状,选择适宜的利用途径和技术路线,形成具有当地特点的秸秆综合利用格局。
自下而上,逐级编制。
县(市、区)级规划力求操作性强,目标任务与年度实施计划有机衔接,项目运营可持续。
市级规划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区域内秸秆资源、项目布局、扶持政策等,可参照附件格式组织规划编制。
规划编制基准年为2014年,适用年限为2016-2020年。
二、高质量完成规划编制各地《规划》是《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6-2020年)》编制的重要支撑,是“十三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的工作指南,。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8年度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获奖项目的通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8年度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获奖项目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苏国土资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8年度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获奖项目的通报(苏国土资发〔2009〕86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奖励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的有关规定,省厅组织专家对2008年度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申报的项目进行了评审。
在专家评审和公示的基础上,省厅决定,“苏锡常地区浅层地下水资源前景调查与开发利用示范”等27项成果获2008年度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其中一等奖4项、二等奖9项、三等奖14项(详见附件)。
省厅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证书,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及厅有关直属单位可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坚持科技创新,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科技水平,为促进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件:2008年度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获奖项目一等奖(4项)1、苏锡常地区浅层地下水资源前景调查与开发利用示范完成单位: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主要完成人:王彩会、徐玉琳、陆徐荣、季克其、邱祖林、陈杰、于军、姚炳魁2、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研究完成单位: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河海大学主要完成人:陶培荣、朱成立、沈益峰、向绍荷、姚雪峰、孙卫东、唐士刚、乔峻、徐红华、张展羽、陈毓陵、顾来水、钱正玲、徐翠兰、冯建刚3、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调查与研究完成单位:扬州环境资源职业技术学院、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邗江分局、金坛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完成人:黄华明、沈少林、任亚、王海玫、陶镕、王丹、戴广琴、桂卫华、王立兴、黄兴国、杜晓艳、王健超、张大雷、陈章4、江苏省国土资源省-市-县三级公文协同办理系统建设完成单位: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江苏省国土资源动态监测中心、深圳市壹平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吴震强、施建石、陈惠明、龚敏霞、董洋洋、吴本辉、王筱敏、鲍江军、陈慧玲、王兢兢、梁凤攀、王文娴、刘湘、华风毳、段大阳二等奖(9项)1、凹土性能测试技术及行业标准研究完成单位: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主要完成人:周康民、郑茂松、高孝礼、汤志云、周文玲、罗惠芬、陶勇、曹景阳、陈帮建、蔡玉曼2、无锡市地质灾害勘查与防治规划专题研究完成单位: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主要完成人:王云鹤、袁晓军、彭刚、邱祖林、周永福、徐玉琳、刘洪、王光亚、吴曙亮、黄秀峰3、江苏省南通市国土生态地球化学调查与评价完成单位: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主要完成人:董菊卉、袁晓军、吴新民、丁毅、廖启林、于军、缪卫东、刑卫兵、翁志华、金洋4、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居民点整理模式、机制与政策研究--以江苏省为例完成单位:南京国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师范区域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主要完成人:张小林、孙在宏、吴震强、李如海、薛丽芳、乔伟峰、侯国林、石诗源、王亚华、狄良虎、鲍志良、周显祥、童静亚、王磊、顾余庆5、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减少相挂钩政策实施研究完成单位: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主要完成人:董菊卉、张跃进、阎红、陈江龙、陈建明、顾圣亮、袁丰、潘祥伟、吴亚东、陈敏捷6、苏州市资源与环境承载力评价及可持续发展研究完成单位:苏州市土地学会主要完成人:沈元冈、吴健荣、徐进亮、舒帮荣7、南京市市区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研究完成单位: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苏金宁达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丁和庚、王海龙、胡立兵、汪乐勤、马刚、严志健、黄克龙、李剑波、张增峰、谢泽林8、GIS技术在土地全过程管理中应用完成单位: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完成人:吴伟坤、彭刚、陈艳、段修亭、张媛媛、何振、董星星9、江苏省地质资料电子阅览室系统软件完成单位:江苏省地质资料馆主要完成人:杨维兴、王传礼、姚文江、郑晓光、曹建华、崔德庚、陈若兰、张银海、徐向琴、金乐三等奖(14项)1、江苏省矿业循环经济调查与研究完成单位:省厅矿管处、中国矿业大学、江苏省矿业协会主要完成人:杨维兴、刘金平、刘震平、李宏毅、汪涌兴、刘保业、顾安麒2、江苏省盱眙地区凹凸棒石粘土矿资源潜力调查报告完成单位: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主要完成人:胡福培、仲伟福、吴士良、胡建平、肖书明、汤永奎、黄震3、江苏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完成单位: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主要完成人:姚炳魁、黄晓燕、张素英、王晓梅、张敏健、刘晓玲、梅阿圣4、江都市河网水-底积物环境地球化学调查与评价完成单位:江都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主要完成人:王高、华明、郑俊、廖启林、沈兵、朱佰万、潘永敏5、江苏省洪泽县蒋坝镇地区地热普查报告完成单位:洪泽县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洪泽县洪泽湖地热资源开发中心主要完成人:范迪富、李梅娟、王彩会、汪小平、杜建国、章熙霖、徐雪球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研究完成单位: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要完成人:施振斌、花盛、钱正玲、马春宁、陈炼、王烨7、弹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模式研究--以江苏省通州市为例完成单位:通州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大学主要完成人:顾标、黄贤金、陈志刚、刘扬、许红、阎红、顾圣亮8、东台市农用地产能核算研究完成单位: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南源土地开发利用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主要完成人:智通祥、何永胜、郑卫峰、朱雁、周生路、周华、陆春锋9、城中村改造初步研究--以南京市为例完成单位: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大学国土资源与旅游学系主要完成人:邹勇刚、徐洁、周峰、傅育军、姚翠巧、刘瑜、袁静10、大城市郊区新农村建设中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研究--以南京市浦口为例完成单位: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主要完成人:冯昌中、周生路、王军、吕蕾、陈敬雄、陆云峰、李玲11、现代遥感和GIS技术支持下的丹徒土地利用变化研究完成单位: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主要完成人:宋守雷、周腊松、夏勇、樊朝骏、孙在宏、吴长斌、王履华12、江阴市征地管理系统完成单位: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完成人:苏士虎、赵晓敏、张桂清、高羽、刘俊杰、曹正扬、刘红13、地籍无纸化办公系统完成单位: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主要完成人:段俊、范本贤、戚荣建、穆闽、吴明辉、贺雪梅、董明景14、廉政风险防控标准化工程完成单位: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完成人:束芬荣、徐锁发、庄社明、曾瑜华、徐枫、庄兵、刘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省经信委中小企业产业与合作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省经信委中小企业产业与合作处关于鼓励高标准厂房建设、促进产业集聚规模发展、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国土资发[2012]356号、苏中小合作[2012]64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8【实施日期】20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省经信委中小企业产业与合作处关于鼓励高标准厂房建设、促进产业集聚规模发展、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苏国土资发[2012]356号、苏中小合作[2012]64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企业集中、产业集群、要素积聚、土地集约”为目标,优化工业布局,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推进我省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四层及以上标准厂房(以下简称“高标准厂房”)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标准厂房建设的重要意义“十二五”时期既是我省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的关键期,也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期。
我省中小微企业面广量大,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标准厂房建设,既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保障中小微企业用地,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实现我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对于加快苏北振兴、苏中崛起、苏南提升,进一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在更高层次上推进我省区域互动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标准厂房建设的基本原则今后,我省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中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其进入高标准厂房。
根据目前我省各类开发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发展现状,高标准厂房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
在省级、国家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均可以选定集中连片、存量建设用地较多的区域,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和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围绕产业定位、行业要求,合理确定高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和规模。
江苏一般耕地用途管制
江苏一般耕地用途管制江苏省是中国东部沿海省份之一,素有“江南鱼米之乡”之称。
江苏省地处长江下游,拥有丰富的农业资源,其中耕地资源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江苏省出台了一系列耕地用途管制政策。
首先,江苏省对耕地资源进行了严格的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江苏省对耕地实行了多种保护措施,包括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实行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土地整治等措施,确保耕地资源的持续稳定利用。
其次,江苏省实行了严格的耕地用途管制。
根据江苏省的相关规定,对耕地资源的利用有严格的管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资源;二是对耕地进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其利用途径;三是推动耕地的高效利用,提倡多种经营、多种经营方式等措施,综合利用耕地资源。
另外,江苏省还对转用耕地进行了管理。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江苏省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对于转用耕地都有严格的限制和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经过政府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二是对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要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土地转用手续;三是对转用的耕地要及时进行补充和补偿,确保农田总量不减少。
除此之外,江苏省还配套了相关的执法监督体系。
为了确保耕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江苏省还建立了严格的执法监督体系,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施辖区内耕地资源的全面保护和有效利用。
总的来说,江苏省一般耕地用途管制严格,包括耕地资源的保护、耕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对转用耕地的管理以及建立执法监督体系等措施,为了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同时,也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8•【字号】苏政办发[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八日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林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我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市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易地调剂耕地补充及基本农田指标调整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目标。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五个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依据国务院批准数额下达。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分别考核一次。
江苏省农用地产能核算
江苏省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方案二OO八年一月目录1、总则 (1)1.1工作目标和内容 (1)1.2工作基础 (2)1.3研究的差不多原则 (3)1.4研究的要紧依据 (3)2、技术路线与方法 (5)2.1技术路线 (5)2.2技术方法体系 (9)3、工作程序与内容 (12)3.1农用地分等数据整理和设计资料收集方案 (12)3.2编制资料调查方案 (14)3.3开发农用地产能核算数据处理系统 (16)3.4建立基础数据库 (17)3.5分层次建立农用地产能核算模型 (18)3.6县域产能核算工作 (20)3.7省域产能核算工作 (23)4、成果编绘与整理 (25)4.1县级成果 (25)4.2省级成果 (27)5、附录 (30)江苏省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国土资发[2006]79号)、《国土资源大调查“十一五”规划》(国土资发[2006]3号)、《关于印发<2007年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打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64号)和《关于部署开展2007年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43号)等文件要求,全面了解和把握江苏省农用地产能状况,以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开展江苏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
依照国土资源部《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规范》要求,为确定江苏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产能核算工作技术程序和工作内容,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1、总则1.1工作目标和内容1.1.1工作目标依照国土资源部《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规范》的要求,本项工作的开展,应当实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在农用地分等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农用地产能核算,摸清我省从乡镇到全省农用地理论产能、可实现产能和实际产能的数量和空间分布特点。
二是通过区域间农用地产能对比分析,全面把握全省区域性产能的分异状况,为区域性土地资源宏观调控与调整提供依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2月22日苏政办发〔200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现提出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一、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一)省政府已明确以省辖市为单位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年度建设、灾毁等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新增耕地作出统筹安排,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指标。
因受条件限制难以在本行政区内实施平衡的,应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由上级政府在省内组织实施平衡。
(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原则于以补充。
耕地补充任务实行分级负责。
省及省以上重点工程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原则上由省国土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建设项目需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自行负责补充耕地的,经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用耕地开垦费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建设单位要与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并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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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方案二OO八年一月目录1、总则 (1)1.1工作目标和内容 (1)1.2工作基础 (2)1.3研究的基本原则 (3)1.4研究的主要依据 (3)2、技术路线与方法 (5)2.1技术路线 (5)2.2技术方法体系 (9)3、工作程序与内容 (12)3.1农用地分等数据整理和设计资料收集方案 (12)3.2编制资料调查方案 (14)3.3开发农用地产能核算数据处理系统 (16)3.4建立基础数据库 (17)3.5分层次建立农用地产能核算模型 (18)3.6县域产能核算工作 (19)3.7省域产能核算工作 (23)4、成果编绘与整理 (25)4.1县级成果 (25)4.2省级成果 (27)5、附录 (30)江苏省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国土资发[2006]79号)、《国土资源大调查“十一五”规划》(国土资发[2006]3号)、《关于印发<2007年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64号)和《关于部署开展2007年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43号)等文件要求,全面了解和掌握江苏省农用地产能状况,以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开展江苏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规范》要求,为确定江苏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产能核算工作技术程序和工作内容,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1、总则1.1工作目标和内容1.1.1工作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规范》的要求,本项工作的开展,应当实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在农用地分等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农用地产能核算,摸清我省从乡镇到全省农用地理论产能、可实现产能和实际产能的数量和空间分布特征。
二是通过区域间农用地产能对比分析,全面掌握全省区域性产能的分异状况,为区域性土地资源宏观调控与调整提供依据。
三是通过同一区域内不同类型产能比较分析,正确评价各行政区内农用地利用强度和潜力,为合理制定农业科技、开发利用、增产增效目标及针对性措施提供技术支撑。
1.1.2工作对象及内容工作对象:农用地产能核算的工作对象是全省范围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 对农用地分等成果进行整理。
(2) 组织农用地理论产能、可实现产能、实际产能及相关农用地利用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收集与调查。
(3) 建立产能核算分等单元数据库。
(4) 构建各二级指标区产能核算数学模型。
(5) 指导各县(市、区)的产能核算和技术报告编制工作。
(6) 编制省级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成果图,形成完整的项目成果。
1.2工作基础2002年,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完成了农用地分等工作。
按照国家农用地分等规程,根据江苏农用地利用特点,在全省划分了太湖平原区、里下河平原区、沿海平原区、沿江平原区、宁镇扬丘陵区和徐淮平原区等六个二级指标区,共划分了12025个农用地分等单元;根据农用地资源调查和研究成果,划分了7个农用地自然等别、8个农用地利用等别和7个农用地经济等别,形成了覆盖全省的农用地等别体系。
本次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就是以江苏省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为基础,采用一定的数学方法,并利用信息系统等科技手段,完成对全省的农用地产能核算、农用地利用强度和潜力评价等工作。
由于我省的农用地分等成果于2002年就已经完成,成果的现势性要求决定了应用方面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部分地区主要是乡(镇)域行政区划调整,使部分行政区域的土地面积和分等单元数量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土地开发利用活动特别是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全面展开,部分地区农用地土地利用状况发生了变化。
考虑到这些因素,在以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进行产能核算时,应在局部地区对原农用地分等成果进行适度调整。
1.3研究的基本原则1、以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的原则农用地分等工作评价并确定了农用地土地质量的相对差异,构建了全省农用地系统内部相对差异的梯级体系,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则要进一步把每个梯级的绝对值水平精确地核算出来,因此,农用地产能核算要以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以保证成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现实性和可比性。
2、综合分析原则农用地产能是各种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用地产能核算要综合分析各种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对产能的影响与作用。
3、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农用地产能核算应以定量分析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定性分析的结果可用于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的调整和确定工作中,以提高成果的精度。
4、客观反映农用地产能区域差异性原则农用地产能是土地质量和利用水平的客观体现,质量越好的土地,产能越高,反之亦然。
农用地分等工作分别对农用地的自然质量、利用水平进行了评价,客观地反映了农用地质量的区域差异,因此产能核算要充分体现出农用地产能的自然差异、利用差异及其区域差异。
1.4研究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规范(国土资源大调查专用稿)》,2007年12月3、《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1,2003-04-08发布,2003-08-01实施)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2007年8月10日发布)5、《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6、江苏省农用地分等研究成果7、江苏省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2、技术路线与方法2.1技术路线全省统一采用基于农用地分等的方法,即在县级农用地分等成果基础上,首先对农用地分等资料进行整理,并补充调查所需资料后,建立农用地产能核算数据库,采用一定的数理分析方法,分别核算农用地不同层次(理论产能、可实现产能和实际产能)和不同区域(乡镇、县域、省域)的产能。
为保持成果精度和现势性,我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基期年统一为2007年。
我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流程图如下:……………………………………………………………精品资料推荐………………………………………………………………………………………………………………精品资料推荐…………………………………………………通过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流程图,可以把全省的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总结为三级协同、三个阶段。
即:以县级行政单位为基础,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协作单位密切配合、三级协同,通过先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的三个主要工作阶段完成全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
三个主要工作阶段分别为:省级准备工作和县级资料调查、建立数学分析模型并进行产能核算、产能核算成果汇总与验收。
2.1.1省级准备工作和县级资料调查(1) 整理农用地分等成果首先进行农用地分等资料整理,更新分等单元面积,确定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编绘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底图,在此基础上设计一系列调查表格,制定补充调查详细工作方案。
(2) 收集资料与外业补充调查根据技术规范要求,以县为单位,由各县农用地产能核算项目实施组对选定的样点实地调查,必要情况下宜采用专家咨询法调查。
分别调查农用地理论单产、可实现单产、实际单产和实际总产。
(3) 整理与检验调查资料,建立基础数据库省级部门对各县上报的调查数据进行统一整理和检验,对不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数据进行处理,以二级指标区为单位建立补充调查资料数据库,并对所有外业调查的表格及文字整理成册,汇编存档。
2.1.2建立数学分析模型、进行产能核算(1) 建立数学模型以二级指标区为单位,通过对上述全部样点单元数据与相应等指数的回归分析,分别建立农用地标准粮理论单产和相应的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的函数关系、建立抽样单元的可实现单产和相应的农用地利用等指数的函数关系。
该函数关系经初步确定以后,应该进一步通过在不同等别内选取部分单元进行验证,以最终确定农用地自然等指数转换因子和利用等转换因子,为全省通过分等单元指数分别核算理论产能和可实现产能建立可靠的数学模型。
(2) 利用数学模型分区域汇总产能相应的数学模型建立并通过审查以后,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将模型分别下发给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将本区域所有农用地分等单元的自然质量等指数和利用等指数代入公式,即可获得各单元的年均标准粮理论单产和可实现单产;结合农业统计数据进行实际单产的换算。
在此基础上,可以分别核算出乡(镇)域、县域及省域的理论产能、可实现产能和实际产能,形成了不同区域三个层次的产能核算结果,然后可以进行区域农用地利用强度和潜力评价。
2.1.3产能核算成果汇总与验收在核算出三个层次产能结果以后,应分别形成县级成果和省级成果,成果内容包括图件成果、文字成果、数据表格成果和数据库成果,并进行基础资料的汇编。
在全面完成产能核算任务并经逐级检验合格以后,应对县级提交的成果和省级提交的成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办法,分别组织验收。
验收内容以部定规范中各项规定为准,包括产能核算工作程序、方法、成果、档案等方面。
重点检查农用地产能核算结果、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数据表、成果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及相应的电子成果。
验收方法采取全面检查与抽样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2技术方法体系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是一项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综合性工作,覆盖全省、现势性强,资料要求精度较高。
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的技术方法有几下几种:1、特尔斐法:特尔斐法是一种常用的测定方法,它是一种客观综合多数专家经验与主管判断的技巧,故又称专家打分法,可用于各种领域的决策和判断过程。
该法之所以在系统分析中占有重要地位,关键在于它能对大量非技术性的无法定量分析的要素作出概率估算,使分散的评估意见逐次收敛,最后集中在协调一致的结果上。
因此,其结果的可信度较高,是系统工程中一种很重要的测定方法。
特尔斐法有专家单独表示意见、多次反馈和统计汇总等特点。
在进行农用地指定作物理论单产样本值调查过程中,对于无法直接获取试验田产量数据或者试验田样本数量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采用专家咨询调查的方法补充调查结果。
2、抽样调查法:抽样调查法又称选样调查法,范例调查法,样本调查法,是指从研究对象的全部单位中抽取一部分单位进行考察和分析,并用这部分单位的数量特征去推断总体的数量特征的一种调查方法。
其中,被研究对象的全部单位称为“总体”;从总体中抽取出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的那部分对象所构成的群体称为“样本”。
其特点是比普遍调查节约人力、财力和时间,也较易做到比普遍调查更细致和深入。
与传统的调查方式相比,由于它是以数据统计原理和概率论作为基础,具有较高的准确性、科学性,比典型调查更能保证其全体代表性,因为按随机的原则抽选调查样本,不存在人的主观意图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