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税纳税申报期限
2014年征期日历(12月27日正式发布版)
2014年度北京国税、北京地税常用征期日历
月
1-18日
1.纳税人在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实行季度预缴(征期为每年1、4、7、10月),年度汇算清缴。
2.在国家税务局实行按季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缴纳(预缴)期限同各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期一致。
3.此表内所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包含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此表未包括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期和入库期。
5.此表未包括保险机构代收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报告和解缴税款的期限。
6.此表未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的入库期。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相同。
8.此表备注栏内无文字说明的,为正常申报期和入库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7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2014-07-0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014年第13号)附件1 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的信息维护(中税网)
附件1: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的信息维护和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操作要点一、对总分支机构信息及税款分配比例的维护。
1、分支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汇总纳税时选择“分支机构”,并录入总机构税务登记号,同时对分支机构完成独立申报的税种登记。
总机构指的是作为法人的企业而非上一级分支机构。
因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总机构概念不同,当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总机构对象不同时,按照所得税的总机构的填写,不影响增值税申报。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维护总机构纳税人“总分机构标志”,总分支机构标志选择总机构,并将所有分支机构信息录入“分支机构情况栏”。
操作步骤:税务登记信息录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对总机构汇总文书及比例维护操作步骤:汇总类文书-→汇总申报(总机构在系统内)请注意汇总申报税种选择,分支机构申报模式选择3 “被汇总申报”,输入分配比例,其余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之和应为100%。
对每月分支机构分配税款比例不一致的,请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每月申报前在此模块维护具体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为申报所属期的月初。
3、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总机构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应将总机构税种登记信息(税目、税率、预算分配比例等)传至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以便总分机构税种登记信息录入一致。
4、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签订了税库银横向联网扣款协议,“一窗式”比对后会自动按分配比例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进行分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通过清理税款开票进行税款扣缴。
未签银税协议的只能分别在总分机构所属税务机关开具纸质缴款书。
二、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
增值税纳税申报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同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及分配比例录入综合征管系统,通过税库银将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划入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金库,各分支机构不再进行纳税申报,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税收管理,在总机构将税款分配后,进入清理税款开票模块通过税库银进行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的扣缴。
江苏常州国税2014年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指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江苏常州国税2014年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指南【标 签】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一、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适用2012年第57号公告)1、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2、政策要点从2013年度开始,跨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应缴或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式计算总机构和参与分配二级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或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在省内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视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参与分配表的分配,但不就地预缴和参与汇缴。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报时的分配表不再包括“已撤销分支机构”及份额。
省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额,并按规定在汇算清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3、信息维护汇总纳税企业基本信息维护仍按照《关于做好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所便函〔2011〕7号)(附件1)要求开展,介于政策变化,2013年报需要新增以下维护:总机构:“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标志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总机构,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增加“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预算级次”信息维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施行日期】2014.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现将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一)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其中: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依据上述凭证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参考式样见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纳税人依照本公告附件1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
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1.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2014年征期日历
2014年征期日历月份税种月/季申报期起申报期止一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1月1日1月15日二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2月1日2月21日三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3月1日3月17日四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4月1日4月18日五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5月1日5月19日六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6月1日6月16日七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7月1日7月15日八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8月1日8月15日九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9月1日9月18日十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10月1日10月22日十一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11月1日11月17日十二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12月1日12月15日2013年度纳税咨询热点及答案1、问:免税不退税的货物主要有哪些?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十、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问: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确认时间?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 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
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
非行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
对企业汇总
税务
政许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 部、各
24014
缴纳增值税
无
纳税人
总局
可审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 省财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对增值税一
非行 (国办发〔2004〕62 号)第 127 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税务 般纳税人资
政许 实施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24012
无
无 纳税人
总局 格认定的审
可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3 条:“小规模纳税
批
批 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7 条:“纳 行政
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 无 许可
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236 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 无 许可
纳税人
4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2014年07月0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制定《信用办法》的主要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信用办法》),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二、《信用办法》的主要内容《信用办法》共六章34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管理原则、信息化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是《信用办法》的基础。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明确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信用信息的组成、数据采集来源等,旨在统一纳税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
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年度指标得分、直接判级的方法、纳税信用级别的设定、不参加本期评价、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为D 级以及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形。
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的责任与时间、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开放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和申请复评等事项。
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信用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一)关于适用对象《信用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办理纳税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办理纳税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以及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扣缴义务人尽管不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也不是纳税义务,但实际上扣缴义务人是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履行这种义务,那么它就要直接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一、纳税申报的内容和方法1?纳税申报的内容及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明确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内,还有的部分是随纳税申报表附报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对纳税申报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收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异地完税凭证;(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
国税、地税税种及缴纳期限
一、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1、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2、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报关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申报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1、纳税人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2、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纳税款;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并缴纳税款;四、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于次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税款。
五、车辆购置税由车辆购置单位或个人于次月10日前申报,由交通稽查征费局代扣代缴。
六、特殊规定上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欺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国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金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营业税、资源税、屠宰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每月前10日内。
二、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纳税人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申报表。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由各省自行确定。
一般为4、10月的前15日内。
2014税务征期日历
2014年度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4年度北京国税、北京地税常用征期日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共同整理
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品处理基金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缴纳(预缴)期限同各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期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文件中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本篇文件中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9日起废止。
本篇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6日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2014年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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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 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填表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填表篇
填表前须知:
1、本表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的统计情况。
2、此表在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附报资料,同 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3、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 ,不单独填报此表。
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 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 惠政策。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 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 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 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 (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 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讲解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 确了“小型微利企业” 。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 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 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第一次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国税试卷标准答案
2014年第一次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国税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正确选项的标号填在括号内。
)1.根据增值税的类型划分,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属于( )。
A消费型增值税B生产型增值税C收入型增值税D产出型增值税2.下列销售行为中,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
A销售商品房B销售自产的农产品C销售自来水D销售翻新轮胎3.关于从量计征消费税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委托加工以受托方核定的数量为计税依据B自产自用以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C生产销售以库存数量为计税依据D进口销售以实际成交数量为计税依据4.某汽车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汽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327万元,同时收取价外费用16.8万元,则汽车生产企业该笔业务需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万元。
A 2.44B 225.59C 228.03D 228.465.某超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3月取得食品销售收入20600元,取得水果销售收入2987元,当月进货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税款600元,该超市应纳增值税( )元。
A 87.00B 687.00C 707.61D 21,218.006.企业下列扣除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政策的是( )。
A企业预提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B职工福利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C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D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 15%的部分准予扣除7.某人购买一辆轿车自用,支付含增值税的价款145000元,另支付购置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2340元,车辆装饰费2000元,支付销售公司代收保险费等3000元,支付的各项价款均由销售公司开具统一发票。
甲公司应纳车辆购置税()元。
A 12764.10B 12820.51C 13020.51 D 15234.008.假如一个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关于纳税人居住时间的规定,在各国间旅行以避免成为纳税人,达到躲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我们可以把这种人称为“税收难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逐条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解读:可称作: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五项措施。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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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税纳税申报期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 013〕28号)的规定,2014年1月31日-2月6日春节连续休假7天,4月5日-7日清明节连续休假3天,5月1日-3日劳动节连续休假3天,9月8日中秋节连续休假3天,10月1日-7日国庆节连续休假7天(以上休假时间均含周末法定休假日),纳税申报期限均按照征期内的法定休假日天数顺延。
2014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期限,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