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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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统计是国家金融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业务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实现业务统计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统计应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处理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统计是指对金融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积累和分析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所属机构的所有业务统计。

第二章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第五条本行的业务统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

总行风险管理部为全辖统计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基本任务是:(一)制定与组织实施总行业务统计制度和办法,对全辖各类业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二)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并统一管理全辖各类业务统计报表;(三)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和积累业务统计和有关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四)组织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五)组织业务统计质量和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开展统计工作的考核;(六)负责对全辖业务统计工作的研讨、交流和人员培训,促进计算机技术与业务统计应用的有机结合;(七)公布总行统计信息。

第三章业务统计的组织体制第六条总行业务统计工作在行长室领导下,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辖的业务统计工作。

第七条总行及所辖支行(部)要配备与业务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专(兼)职人员及进行业务统计工作所需要的设备。

第八条支行(部)要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须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业务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九条业务统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统计资料;(二)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公布任何统计信息;(四)努力学习金融业务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四年九月十五日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

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银监会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统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监管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监管统计管理,建立准确、全面、规范、高效的监管统计长效管理机制,按监管统计制度规定的频度和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数据信息,根据《统计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工作,是指以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名义统一下发的与非现场监管统计制度相关的工作,包括《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统计报表》、《非现场监管信息数据补充统计报表》、《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手签纸质报表》等统计制度、规定以及与此相关的工作要求。

监管统计是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各项监管统计制度,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公司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五条公司监管统计以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财务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监管统计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第二章统计部门职责及人员设置第七条公司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财务部为监管财务部,负责公司监管统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是监管统计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监管财务部的监管统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公司监管统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监管统计工作的开展。

高级管理层要严格督促相关部门执行数据管理和报送职责,及时掌握监管报表数据质量情况,确保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以满足监管部门对报表数据质量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财务部履行下列监管统计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各项统计制度;(二)组织起草公司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三)收集、汇总、整理并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财务公司监管统计资料;对上报报表数量的完整性、上报的及时性、报表的数据准确性以及不同表间相同项目数据的一致性负责;(四)组织公司监管统计工作的培训;(五)定期进行监管统计业务检查;(六)配合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银行业监管统计检查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电话955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电话955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电话955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提高全辖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及所辖支行网点(以下简称“本行”)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工作是指对本行各项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完成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总行相关业务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完成常规性或临时性统计分析和调研材料;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统计管理、监督、培训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统计报表是指根据金融统计制度要求,按照统一的表格形式、指标内容、报送或数据提取程序,在规定的时间收集、汇总、加工形成统计资料的报告方式,分为系统自动取数生成和人工统计填报两种模式。

第五条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科学客观和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行业务管理部是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各支行及总行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部门、岗位和人员第七条辖内各网点应明确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各支行及各部门(以下简称“各统计单位”)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统计报告的分析工作;各统计单位统计分管负责人负责本机构相应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统计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一)统计工作以本机构经营管理信息为基础,各业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和统计制度,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数据源准确、有效。

(二)统计部门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提供各项金融业务原始资料,询问有关情况。

(三)统计部门有权核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并在发现原始数据来源有误时,要求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报送。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第一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急件淮银监办〔2011〕23号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农发行淮安市分行,各大型银行淮安分行,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浦发行淮安分行,邮储银行淮安市分行,淮安市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含苏南农商行驻淮支行),苏州银行涟水支行: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通知》的学习和贯彻工作,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1 —熟悉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的要求,提高执行的自觉性,并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提高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工作合力。

二、按时高质完成自评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以分管行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评工作小组,真实客观地组织实施自评工作。

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标准,按照评估模板逐条自评。

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标准,按照模板进行自评。

自评过程中,要注明哪条标准不适用,同时注明不适用的原因。

自评工作应于2011年7月底结束,并形成自评工作报告。

自评工作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自评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自评结果及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的制定执行、自评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完善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的建议等。

自评工作报告及评估模板汇总表、分项目表(见《通知》附件3)经分管行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1年7月31日前书面报送我分局统计信息科。

我分局将根据各机构的自评情况,选取部分银行开展外部评估,对自评情况进行验证,并按照银监会和江苏银监局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披露和问责。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含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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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的 在制作过程中还有一个技巧,如果你 的图片 文件的 文件名 能适当 地反映 图片的 内容, 可勾选 对话框 中的“ 标题在 所有图 片下面 ”复选 项,相 册生成 后会看 到图片 下面会 自动加 上文字 说明( 即为该 图片的 文件名 ),该 功能也 只有在 “图片 版式” 不使用 “适应 幻灯片 尺寸” 选项时 才有效 LHJ+F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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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制作过程中还有一个技巧,如果你的图片文件的文件名能适当地反映图片的内容,可勾选对话框中的“标题在所有图片下面”复选项,相册生成后会看到图片下面会自动加上文字说明(即为该图片的文件名),该功能也只有在“图片版式”不使用“适应幻灯片尺寸”选项时才有效 LHJ+FHX。
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中国银保 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
学习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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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制度与报表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第四章统计机构第五章统计人员第六章统计监督与检查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

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银监会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统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制度与报表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第四章统计机构第五章统计人员第六章统计监督与检查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

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银监会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统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金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的需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详实、准确的统计信息,真实反映我行的信贷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金融统计包括本行下属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为统计单位并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本行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统计工作质量调查和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本行设立统计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同时坚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五条统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职权不受侵犯。

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本行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相关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应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统计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统计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金融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农财发[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1〕150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第四条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的工作。

主要包括:(一)开展农业统计、物价调查、成本调查和批发市场等信息采集、监测和形势分析。

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价格、成本收益、农村劳动力、农民收入、农业企业、农产品消费、农业各行业等农业农村经济数据进行采集、报送、整理和发布等;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数据资源挖掘整理,开展专题调研、综合会商和信息发布等。

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保障全辖监管统计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监管统计报表报送的各部门及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 是指各级支行为满足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及其分支(派出)机构监管需要,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管理需求,对各项业务、风险状况进行调查、搜集、整理、分析和监测,定期向监管机构、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等活动的总称。

监管统计工作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XX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和各支行监管统计工作实施情况实行按月登记,适时通报,年终考核评比。

第五条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应按照业务范围对辖内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落实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第六条各支行应将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考核结果纳入本支行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条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原则,按统一评分标准对各支行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式第八条监管统计考核内容:(一)各类监管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包括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包括监管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监管统计岗位和人员情况、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工作完成情况、监管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情况。

第九条考核满分为110 分,分为基本分100 分和奖励加分10 分基本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报送数据质量情况,占50 分,以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为考核标准;2.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占50 分。

奖励加分主要包括:1.监管统计工作获奖情况,占4 分;2.对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4 分;3.对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2 分。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方案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方案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方案以下是一份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样本,主要包含监管统计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监管统计人员管理、监管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和报送、监管统计数据分析与应用、监管统计工作考核与评估、监管统计工作监督与检查、监管统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等方面。

1.监管统计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2.农村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监管统计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报送和分析应用等工作。

监管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3.(1)制定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监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4.(2)负责监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报送和分析应用等工作,确保数据质量;5.(3)负责监管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6.(4)负责监管统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促进监管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7.监管统计人员管理:8.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监管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统计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监管统计工作。

监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9.(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监管统计工作;10.(2)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遵守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1.(3)具备必要的计算机技能,能够使用相关软件和工具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

12.监管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和报送:13.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准确地采集、整理和报送监管统计数据。

具体要求如下:14.(1)确保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防止数据失真;15.(2)规范数据采集的方式和程序,确保数据质量;16.(3)及时报送监管统计数据,不得迟报或漏报;17.(4)妥善保管监管统计数据,防止数据丢失或泄露。

18.监管统计数据分析与应用:19.农村商业银行应当重视监管统计数据分析与应用,通过分析数据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具体要求如下:20.(1)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发现数据中的规律和趋势,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21.(2)及时反馈分析结果,为决策提供参考;22.(3)加强数据分析结果的运用,促进业务发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业的监管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措施。

该办法从监管统计的规范原则、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报送和公开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根据该办法规定,在银行的日常经营中,必须认真履行监管统计职责,确保银行业务的安全、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银行业务的数据收集、处理、报送和公开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另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银行要对自身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统计,并作为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银行的日常经营和风险管理中。

所有金融机构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上报的监管信息与其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总的来说,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对于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银行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得到加强与规范,才能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金融服务,同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银监发〔2005〕2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

银监发〔2005〕2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8号2005年6月6日)各银监局: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银监会制定了《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

现将这两个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这两个意见转发给辖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为促进农村合作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监管原则与目标(一)监管原则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明确目标、区别对待、分步提高”的基本原则,2007年以前,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实施影子评价。

从2007年起,在风险监管领域,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与要求,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在部分监管指标及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方面,要考虑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实施有效监管。

(二)监管目标1.2006年底以前,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口径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始终保持在8%以上;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比例实现“双降”,按五级分类口径,平均不良贷款比例达到8%以下。

2.2007年底,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按五级分类口径,多数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5%以下。

3.2007年底,其他主要风险监管指标基本达到商业银行监管要求;在全国银行系统综合评级中处于良好水平。

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农村合作银行测算主要经营指标,制定分期达标规划与措施。

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就达标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资本监管(三)强化资本充足率考核资本监管是增强农村合作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约束资产扩张冲动、控制风险程度的有效手段,是防范金融风险、增强社会信誉、完善市场约束的必经之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12•【文号】银监办发[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2004年1月12日)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已经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监管的透明度建设,增强社会公众知情权,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规范统计信息披露行为,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信息。

第三条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由统计部归口管理。

各部门对外宣传中应引用已公开披露的统计信息,如需引用未公开的统计信息,应经统计部核准。

第四条依据透明度建设的进程,统计信息披露的机构范围和内容可逐步增加。

第五条披露统计信息应遵循只披露汇总数据的原则,不对单家金融机构的数据进行披露。

第二章统计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按季披露的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账面利润的汇总和分类情况;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境内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中间业务的汇总和分类情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汇总和分类情况。

指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本年账面利润;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境内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境内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及比率、中间业务收入及业务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金回收额、回收率、资产处置额、处置进度、资产回收率。

第七条按半年度、年度披露的信息包括: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境内外合并资产、负债、账面利润、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的汇总和分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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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
管理暂行办法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XX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有效开展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内设部(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工作是指XX农商银行统计人员对所辖各机构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检查、统计分析;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工作考核、统计工作评比等。

为本行及上级管理部门提供统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第四条监管统计数据采集。

采集对象为XX农商银行所辖机构;采集业务类为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累放、累收统计表,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信贷统计表、农村信用社现金统计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统计表;
第五条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省联社、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金融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数据的采集工作。

第六条统计数据加工、整理。

统计人员适时对采集的各频度统计数据进行校验、汇总、上报;并撰写月、季、年度统计分析。

第七条会计报表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八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XX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或委派主管领导组织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二)统计实行归口管理,主要由信贷经营部、会计财务部、合规风险管理部等按管理业务范围向上级监管机构上报统计数据。

(三)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一名统计人员,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在部门负责人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四)除上述归口部门外,其余各部室为数据统计协助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要搞好协调和配合,及时、准确提共统计数据源,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

(五)协助部门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归口部门有权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搞好配合。

第九条监管统计以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十条各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兼职岗位,明确统计人员设立A、B角,一般A角指定为业务经办人员,B角为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归口统计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银监会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上级监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解释XX农商银行的统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管理、监督、检查本部门统计工作;
(三)收集、审核、汇总、整理本社数据统计资料,编制数据统计报表;
(四)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湖南省联社提供统计数据、报表、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

(五)组织开展完监管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六)组织实施本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信息系统配套项目的推广和应用。

(七)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负责统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金融业务,具备必要的协调沟通能力。

(二)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担任统计工作。

经考试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进行调整。

(三)统计人员要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

(四)统计人员要熟悉相关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文字组织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五)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以便于熟练掌握统计技能。

第十三条XX农商银行数据统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统计管理办法及规定,按时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据,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办法。

(三)收集、汇总、整理数据统计资料,编制数据统计报表;
(四)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五)向上级管理机构提供本行数据统计资料;
(六)对信用社数据统计和报送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七)组织本行统计人员对相关报表表格和数据统计系统的指导与培训;
(八)对检查部门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为满足本行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权利:
(一)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和信息;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数据资料;
(三)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数据报送
第十六条XX农商银行配备装有统计报表系统的微机,并实现全辖连网,统计部门通过网络即时、快速的上报统计数据,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做到专机专用、专人管理、定期维护,发现故章及时排除,重大预案及时报告,确保数据上报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统计归口部门要加强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环节的管理,积极落实各项报送要求,认真审核,减少迟报、漏报和差错数据信息,保证填报地区、机构范围和统计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数据报送的文件格式正确,系统能正常读取数据,符合逻辑校验关系要求。

对数据异常变化的质询能做出合理解释;对历史数据进行修改,说明缘由,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监管统计工作由信贷经营部牵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督促、落实各项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并直接与上级监管部门联系。

第二十一条信贷部门牵头建立全面、科学的监管统计信息分析框架,做好按季监管统计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

第二十二条数据报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负责、统一把关。

(一)各部门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内审监察部负责审核归口部门的统计报表及数据,对归口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XX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员→归口部门负责人→本级检查部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统计归口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加强对监管统计资料的存储管理,对监管统计资料及时装订、入档,统一管理,保证监管统计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四条XX农商银行加强统计信息管理、规范统计信息披露。

统计信息披露要规范披露对象、披露范围、披露频度。

凡对外公布有密级的统计资料实行逐级审批,分级负责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XX农商银行应关注报送监管机构的监管统计信息与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间的差异,并将其中重大差异主动向监管机构做出说明。

第五章统计检查及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XX农商银行将数据质量检查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内审监察部门负责按季对辖内数据统计归口部门的统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查报告报主管领导,对影响数据质量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监管机构。

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数据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和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统计资料整理情况,数据统计的完备性和安全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XX农商银行内审监察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数据统计检查:
(一)进入部门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凭证等。

还可根据需要对台账、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对相关计算机系统中有关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归口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实施整改,检查部门及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统计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统计部门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部门考核的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中,与其绩效挂钩,并作为评先评优的考核条件之一。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XX农商银行对在数据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出现漏报、迟报、错报数据统计资料的,将处予统计人员、审核人员各每次经济处罚1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处200元以上罚款,并视情结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无理拒报数据统计、报表资料的;
(二)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三)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XX农商银行或上级统计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管统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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