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4•【文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2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全国各电影制片单位:近年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电影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推动了电影产业化的不断发展,电影创作和电影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目前,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电影管理体制的划转工作已全部到位,这对理顺电影管理体制,加速电影产业化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为充分发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电影管理职能,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为电影制片单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现就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影片的审查,是确保电影创作繁荣和导向正确的关键,是电影管理工作中基础而又重要的环节。
广电总局于2006年发布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该规定实施三年多来,对电影的整个创作生产起到了规范保障作用。
各省级广电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高度重视并加强这一管理环节,建立健全电影管理和电影审查机构,确保人员、技术设备等尽快落实到位,确保此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负责影片的终审。
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初审的管理工作,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电影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上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发[2014]5号文取消出版物总发行相关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发[2014]5号文取消出版物总发行相关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4.02
•【文号】新广出办发[2014]21号
•【施行日期】2014.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发[2014]5号文取消出版物总发行相关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及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现将上述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措施通知如下:
一、自国发[2014]5号文印发之日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审批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及相应变更事项。
二、原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6月30日统一作废。
此前,仅有从事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前往省级新闻出版广电
行政主管部门换领从事批发业务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出版物市场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会同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2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2016年4月2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蔡赴朝2016年5月4日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修改以下5个规章。
1.《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删去第九条第五项中的“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点”。
删去第十八条,相应调整之后各条序号。
将第四条中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以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原第十九条中的“广电总局”,修改为“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2.《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8号)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各相关单位依法与境外国家(地区)开展对等交流互办电影展映等活动。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其他单位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如涉及多个国家(地区),该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如只涉及单一国家(地区),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拟展映的境外影片须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时应同时抄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第七条修改为:“在综合性文化活动中举办涉外电影展映活动的,举办单位须持文化行政部门对该综合性文化活动的批准文件,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02•【文号】新广电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下发以来,各地落实情况总体良好,对规范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反映,有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自播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标准尺度不同,导致同一节目出现不同版本;个别节目的制作方不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质,一些需编辑的节目难以联系制作方进行重新编辑;还有一些节目未按要求及时备案。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防止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的网络视听节目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全面履行开办主体职责,认真落实好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严把播出关,制作播出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二、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三、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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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等l部委 日 继 续 把直 接 关 系人 民 群众 健 康 安 全的 医 资讯节( ) 2 栏 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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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的监督检查力 和手机煤体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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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对 新闻 记者的管 理,严格 署已经组织 部署开展20 9 0 年度 记者 者 站 的 记 者 证 年 检 工 作 。 悉 . 闻 据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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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22•【文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健康发展,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总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制定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
现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遵照此办法执行。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健康发展,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国产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向总局直接备案制作机构(以下表述为“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全国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
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辖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五)其它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属于“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
5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取消
属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及其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项目子项
6
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12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属于“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项目子项
13
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取消
属于“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和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项目子项
3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4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属于“国产电视剧片审查”项目子项
9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项目子项
10
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产品质量规制与电影在线评分——基于经典估计贝叶斯平均法和倾向得分匹配法
关键词:产业规制 产品质量规制 新产业组织实证 电影产业 后验 PSM
一 、引 言 与 文 献 综 述
近年来,我国 电 影 产 业 发 展 迅 猛,票 房 收 入 节 节 攀 升,国 产 影 片 平 均 票 房 收 入 从 2009 年 的 5546.44万元增加到2019年的24308.85万元,10年增长了 3.38 倍,增 速 高 达 15.92% ①。 然 而,来 自消费者直接反馈的产品评价却 不 尽 如 人 意。 同 期,电 影 在 线 评 分 呈 现 明 显 的 波 动 下 降 趋 势,平 均 分 值 从 2009 年 的 6.22 下 滑 至 2019 年 的 5.43。 影 片 评 分 与 票 房 的 倒 挂 、电 影 产 品 叫 卖 不 叫 好 ,凸 显 了当前我国电影产业发展面临的 现 实 困 境。 一 方 面,随 着 物 质 生 活 水 平 的 显 著 提 升,居 民 的 精 神 文 化消费需求 迅 速 增 加。 尽 管 影 视 作 品 的 供 给 也 在 扩 大,但 总 体 上 仍 较 为 匮 乏 (黄 立 玮、吴 曼 芳, 2018),导致我国电影产品市场竞争 不 足,抑 制 了 市 场 的 甄 别 效 应。另 一 方 面,受 限 于 现 有 的 产 业 规 制体系,我 国 国 产影 片 题材 和风格较 为单一、同质 化现象日趋 严 重(赖春,2017),越来越 难以适 应 互 联网时代下青年消费群体的个性化偏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 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废止1件规章,修改8件规章。
同时,对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具体如下:一、废止的规章1、《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二、修改的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二条中的“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删去第八条。
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删去其中的“和复印、打印经营活动”、“第八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其出具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并要求委托方提供非卖品使用目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节目长度和载体形式等信息。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在音像制品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标注‘音像非卖品’字样。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登记地”。
走在市场背后的电影审批机制
走在市场背后的电影审批机制作者:晨浩来源:《中国新时代》2013年第09期目前,中国已经稳坐世界第二大电影市场的交椅,现在的增长势头依然强劲,但从市场发展的角度,电影产业未来一定会在某个区间相对稳定,而对电影进行分级,会让中国电影人的创作更加自由,对市场也会带来有益的刺激2013年7月,一份名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文件正式发布,由于这一政策的出台时间是电影的“暑期档”,其中的一条“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的消息即刻引发业内外热议。
导演高群书第一时间在微博上发表了:“感谢广电总局,终于实现了拿着大纲拍电影的梦了。
”而通知对于“一般题材”并没有一个明晰的界定,因此网络上一片质疑声。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并非所有的一般题材电影都不会审查剧本,如果剧本梗概中存在主题表达模糊不清,也会要求审查剧本。
如果成品无法最终通过审查,还是无法与观众见面。
滞后的电影审查机制“其实这次《通知》对于电影审查机制没什么特别的意义,最多是给社会释放一个相对开放的信号。
”在南方从事电影、电视制片和发行的胡先生告诉记者。
据此前媒体报道,实际上这一政策早在几年前就已实施,这次发文只是对实施的政策进行公示罢了。
根据中国电影的审查制度,电影立项需要先经过剧本审查,早在2004年的发文中规定,“剧本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为‘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式三份’,凡影片主要任务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特殊题材影片,需要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
”从这项规定来看,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一般题材的电影审查,只进行故事梗概的公示。
导演高群书在接受采访时称,“这个政策对于审查机制并没有什么作用,主要是提高了办事效率,减少了工作量。
”胡先生告诉记者,剧本审查在很多时候是“无效”的,因为在拍摄过程中,剧本会根据现实情况进行改动。
在拿到公映资格之前,还要审片,每一部影片想要正常发行放映必须送审,由各行各业的代表一起观看,只要有一人提出反对意见,那么这部电影很有可能永远跟观众说“再见”,而且制片方所投入的所有前期拍摄的人力、物力、财力、知识产权都将变得一文不值,这让许多制片方对电影的生产都抱着恐怖的心理,将投资的风险推到了极限,也使电影本身的艺术含量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总局公布27项广播影视行政审批事项
龙源期刊网
总局公布27项广播影视行政审批事项
作者:
来源:《综艺报》2016年第06期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提高行政效能和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公布了27项广播影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最新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中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单、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等材料;内容包含国产电视剧片审查,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电影剧本(不含一般题材)备案核准和电影片审查,引用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等总局工作。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17•【文号】•【施行日期】2003.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2003年12月17日)经清理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废止127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决定废止的法规性文件目录1、文化部关于影片保密问题的规定((61)文电夏密字第38号)2、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83号)3、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补充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155号)4、文化部关于各地不得自动禁映影片的通知((62)文电齐密字第1211号)5、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管理电影发行收入的若干规定((63)文计光字第707号,(63)财文王字第462号)6、文化部关于加强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领导和修订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3)文干夏字第1369号)7、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8、优秀电影创作奖暂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9、关于改革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财务实施办法((79)文电字第1036号,(79)财事字第381号)10、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利润留成的管理与使用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037号,(79)财事字第382号)11、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136号)12、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记录、科教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80)文电字365号)13、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广发术字(82)417号)14、关于颁发拍摄电影借用演员酬劳的通知(文电字(82)529号)15、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的通知(广发录字(83)244号)16、关于必须做好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3)435号)17、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广发术字(83)977号)18、各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各类放映单位宣传工作职责(文化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九日发布)19、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4)146号)20、转发《关于接待外国和港澳地区广播电视记者采访拍片归口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广发外字(84)312号)21、关于当前音像制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广发录字(84)600号)22、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23、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24、文化部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发布)25、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个意见(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发布)26、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发布)27、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28、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2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录字(85)385号)30、广播电视部关于改进外事承办程序的通知(广发外字〔1985〕921号)31、关于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管理、纠正滥播香港和外国电视剧的通知(广发地字(85)925号)32、文化部重申关于进口影片、影片录像带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发布)33、关于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发布)34、关于加强电影拍片经营机构管理的规定(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发布)35、关于严格控制成立新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通知(广发录字(86)20号)36、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广发录字(86)67号)37、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6)271号)38、关于卫星广播电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术字〔1986〕316号)39、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看电影难问题的意见(广发影字(86)351号)4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广发外字〔1986〕490号)41、关于印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录字(86)646号)42、关于帮助‘个体户’处理放像设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57号)43、关于没收市场上违章翻录海外录像带、唱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99号)44、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45、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46、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证书分级暂行标准》的通知(广发计字(86)785号)47、关于禁止购买录像带用于无线电视播出的通知(广发录字(86)802号)48、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49、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50、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51、关于改变故事片结算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6)975号)52、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86)1042号)53、关于电影制片、洗片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广发影字(86)1074号)54、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7)103号)55、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7)261号)56、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保字(87)366号)57、关于调整上浮票价影片节目的通知(广发影字(87)493号)5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广发录字(87)613号)59、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广发影字(87)772号)60、关于对增加电影放映单位兼营录像放映业务的通知(广发录字(87)776号)61、关于印发《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广发影字(87)800号)62、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63、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6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7〕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1号)65、关于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3号)66、关于印发《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87)915号)67、关于认真做好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发录字(87)960号)68、关于收取录像片审看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105号)69、关于继续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8)181号)70、印发《关于加强我部高校教材建设的意见》和《广播电影电视部高等院校教材编审出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281号)71、印发《国营电影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及《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8)289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事业管理,坚决取缔违章违法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办字(88)424号)73、关于建立健全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的通知(广发技字〔1988〕510号)7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691号)75、关于各地不得收取引进音像制品初审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770号)76、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77、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78、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820号)79、关于执行《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和《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928号)80、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9)88号)81、关于加强部属高等院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广干发教字〔1989〕168号)82、关于调整对外合拍片我方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9)184号)83、关于播放激光视盘和卡拉OK带(含激光唱片等)的通知(广发录字〔1989〕185号)84、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89)201号)85、转发《关于开展与台湾合作拍摄影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编字(89)226号)86、关于作好儿童影片的宣传、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89)325号)87、关于供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播放影片意见(广发影字(89)349号)88、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广发影字(89)351号)89、关于调整电影片发行权价格的通知(广发影字(89)425号)90、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89)821号)91、关于转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9)824号)92、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修订说明》的通知(广发干字〔1989〕850号)93、关于立即停止进口、播放海外激光视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481号)94、《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90)520号)95、印发《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外字〔1990〕570号)96、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广发影字〔1990〕670号)97、关于收取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672号)98、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请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90)727号)99、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773号)10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广发地字(90)817号)101、关于修订《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广发影字(90)834号)102、关于核定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广发影字〔1991〕138号)103、关于冻结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1〕609号)104、《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计字〔1991〕766号)10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1992〕175号)106、关于采用固定格式中文图文电视(CCST制)作为我国图文电视广播制式的通告(广发技字〔1992〕722号)107、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1993〕3号)108、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109、关于重申摄制发行、放映环幕电影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757号)110、加强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视字〔1994〕84号)111、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广发计字〔1994〕238号)112、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001号)113、关于印发《广播影视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452号)114、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村16毫米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74号)115、关于做好重点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99号)116、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广发技字〔1996〕9号)117、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0’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6〕125号)118、关于修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735号)11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267号)120、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规定(广发人字〔1997〕322号)1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直属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广发教字〔1998〕95号)122、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明电〔1998〕324号)123、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09号)124、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125、关于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科教片汇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影字〔1999〕680号)126、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0〕36号)12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368号)。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取消“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说明-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取消“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说明正文:----------------------------------------------------------------------------------------------------------------------------------------------------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取消“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说明(2010年9月1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8月23日,广电总局对电视剧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和论证,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如下:一、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
二、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制度保证和监督机制。
1.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实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广电总局两级管理和审核制度,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2.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情况每月定期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机构可以随时查询并进行监督,切实保证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取消审查引热议 这意味着什么?
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取消审查引热议这意味着什么?7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在网上公示,其中第14条“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引起热议。
事实上早在几年前,电影剧本备案就已经是“拿梗概就行了”,但发文明示还是第一次。
而更让国内众电影人关心的是,通知中提到的“一般题材”该如何界定?它给电影审查带来什么样的意义?“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这一条激起国内众电影人热议,有电影人认为,这对电影行业从业人员来说,是个利好消息。
导演陆川和贾樟柯也都在微博上发问:一般或非一般界定是什么?为什么要审查?根据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剧本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实行电影剧本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审查些什么?根据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电影全面实行“一备二审制”的公告》,目前我国电影审查实施的是“一备二审制”,即电影剧本备案以及电影片内容的初审、终审。
谁负责审查?剧本备案:省级广电部门负责电影剧本备案工作,并及时向广电总局上报备案情况。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和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电影剧本后,报广电总局进行立项审批。
电影片审查:省级广电部门负责电影片审查工作。
制片单位持初审、终审意见,到广电总局电影局进行终审和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审查程序何为“一般题材电影”?在中国电影家协会分党组书记康健民的解释中能窥出一二:“其实,除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备案时要看剧本,其他题材只要求看梗概就可以了,在很多年前就是这样实行了。
”据他描述,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有个专门的审查小组,在备案时要看剧本是否符合历史事实。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1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1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方案17日上午公布,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08名,其中司局领导职数77名。
取消20项审批职责,包括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证券时报网7月17日报道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方案17日上午公布,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08名,其中司局领导职数77名。
取消20项审批职责,包括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具体内容如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
有的节目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有的节目擅自截取拼接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片段,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断章取义、恶搞等方式吸引眼球,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精选教育高级中学政治时事评论如何看待“取消“一般题材”审核”问题?.doc1.doc
2019精选教育年高中政治7月时事评论如何看待“取消“一般题材”审核”问题?1如何看待“取消“一般题材”审核”问题?时事评论背景:中国政府网今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于通知中“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一项,电影局的相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已经实施有三、四年的时间了,之前曾有一段时间要求审查剧本,但近几年只要求看1500字的剧本梗概,只是实施之后一直没有正式公布。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取消“一般题材”审核”问题?对于广电总局的如此取消“一般题材”审核,有人叫好有人疑虑,到底能否迎来电影业的春天还是一个疑问。
电影的审查制度存在有其必要性,但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开放;广电总局作为电影业的主管部门,应该提供更多的指导,取消更多的审批,这样才能为电影业的繁荣贡献力量。
即广电总局提供的应该是服务,切忌将更多审批权包揽,那样将会形成更多的权力寻租,不利于电影业的发展。
进步总在点滴间,取消更多的审查乃是王道,但应该有更加明晰的环节保障。
对于“一般题材”的界定到底应该有没有规范文件支撑,这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文件支撑只能处于模糊空间内,让电影从业者找不到北,不利于电影业的更新换代。
对此,相关人士表示:“除了涉及民族、宗教、外交等特殊内容的影片需要审查剧本外,其他电影都属于‘一般题材’的范畴,无需审查剧本。
此外,对于梗概主题表达模糊不清的剧本,也会要求审查剧本。
”但是,这样的论述仍旧存在盲点,让电影从业者云里雾里。
既然取消“一般题材”审核,就应该给出一个具体而详尽的名单,成为电影从业者的指南。
另外,尽管取消“一般题材”的审核,但片子完成之后还需审核。
在这个过程中,风险性将加大,创新性随之减少。
试想,电影从业者为了安全起见,在“一般题材”的电影制作上唯有谨小慎微才能获得最终的通过公映。
这样的态度对于电影业的发展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束缚,不仅禁锢着电影人的热情,更将他们的创意“画地为牢”。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7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7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7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9日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以下1个规章和2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1.《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9号)二、规范性文件1.关于规范新闻出版业跨地区经营的若干意见(新出办〔2002〕716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合作和融资行为的通知(新出办〔2004〕625号)3.关于印发《报业集团组建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新出办〔2002〕914号)4.关于印发《全国出版物进出口统计报表制度》及实行全国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制度的通知(新出厅字〔2005〕238号)5.转发中宣部、统战部、对台办《关于在文艺作品中反映和宣传国民党历史人物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新出图〔1987〕729号)6.关于重申缴送样书的通知(新出图〔1996〕209号)7.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出联〔2000〕19号)8.关于加强报刊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出版活动的通知(新出厅字〔2010〕388号)9.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版发行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新出法规〔2006〕1230号)10.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社严格按照专业分工安排的通知(〔93〕新出明电第14号)11.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96〕新出音697号)12.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98〕新出图1377号)13.关于民族文字图书书号不限和免收条码费用的决定(新出图〔1996〕301号)14.关于更新光盘生产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音〔1999〕1085号)15.关于下放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投产验收管理权限的通知(新出印发〔2008〕1573号)16.关于开展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09〕411号)17.关于开展2010年“3·15”少年儿童读物类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活动的通知(新出字〔2010〕74号)18.关于加强教学参考书发行管理的通知(〔96〕新出发589号)19.关于使用新版《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书刊类)》的通知(新出字〔2009〕367号)20.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具体执行问题的批复(新出法规〔2003〕642号)21.关于在“两会”前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和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新出字〔2010〕43号)22.关于抓紧制定、及时报送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的通知(新出发〔2003〕431号)23.关于外商投资电子出版物分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出法规〔2006〕1048号)24.关于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通知(新出音〔2004〕942号)25.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淫秽色情“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工作力度的通知(新出联〔2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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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时政新闻新华网2013-07-1711:17[导读]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方案公布,取消20项审批职责,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取消管理广播剧职责。
新华网北京7月17日电中国政府网今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根据通知内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0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1名、援派机动编制5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9名)。
其中:局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1名、副局长4名、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部长级);司局领导职数77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具体内容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16.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职责,工作由中国出版协会承担。
17.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工作分别由中国报业协会和中国期刊协会承担。
18.取消涉外著作权登记服务职责,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
19.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
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20.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21.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3.将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4.将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5.将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6.将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7.将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工作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8.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3.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4.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5.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和国际应对,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6.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7.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
负责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六)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
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2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财务等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和政务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制司。
研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管理重大政策。
组织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涉外法律事务等工作。
(三)规划发展司(改革办公室)。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
研究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导、协调推进有关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依法承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四)公共服务司。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和保障标准,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对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扶助,指导监督相关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五)综合业务司。
指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工作。
拟订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承办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六)宣传司。
承担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
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
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
具体指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
(七)新闻报刊司。
承担报纸(报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动,国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对报纸、期刊内容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
承担全国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审核、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
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八)电影局。
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
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
指导电影档案管理、技术研发和电影专项资金管理。
承办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
(九)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
承担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组织指导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教科书的出版工作,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承担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
承担书号、版号管理工作。
(十)电视剧司。
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
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十一)印刷发行司。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纠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教科书的印制发行工作。
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
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
(十二)传媒机构管理司。
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三)数字出版司。
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承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
(十五)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
拟订“扫黄打非”方针政策和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的大案要案。
承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六)版权管理司。
拟订国家版权战略纲要和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
承担著作权涉外条约有关事宜,处理涉外及港澳台的著作权关系。
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重大及涉外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七)进口管理司。
承担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
依法管理境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对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和中外广播电视节目合作的制作、播出,以及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