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浅析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解除劳动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解除劳动合同篇一: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解除劳动合同篇一:案例研析--用人单位是否能随意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能随意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申请人许某于20XX年8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人事专员工作,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3月底许某接到甲公司领导通知,因工作需要调岗一线岗位从事普工工作,4月底许某在上班时又接到甲公司通知,因工作需要需安排许某到普工岗位工作,如果不去的话将会扣发履约奖和其他各项补贴,许某不同意调整岗位。
20XX年5月19日,甲公司书面通知许某因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XX年5月20日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许某认为甲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不存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情况,甲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许某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20XX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1、确认20XX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就不难看出:用人单位要以“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员,必须满足两大法定条件:裁员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
两个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用人单位完全满足两大法定条件的,是依法裁员;用人单位裁员时只要缺少其一个法定条件的,就是非法裁员,就是非法解除合同!一、裁员的实质性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具备“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公司经营困难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经营困难解除劳动合同篇一: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解除劳动合同篇一:案例研析--用人单位是否能随意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能随意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申请人许某于20XX年8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人事专员工作,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3月底许某接到甲公司领导通知,因工作需要调岗一线岗位从事普工工作,4月底许某在上班时又接到甲公司通知,因工作需要需安排许某到普工岗位工作,如果不去的话将会扣发履约奖和其他各项补贴,许某不同意调整岗位。
20XX 年5月19日,甲公司书面通知许某因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XX年5月20日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许某认为甲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不存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情况,甲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许某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20XX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1、确认20XX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就不难看出:用人单位要以“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员,必须满足两大法定条件:裁员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
两个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用人单位完全满足两大法定条件的,是依法裁员;用人单位裁员时只要缺少其一个法定条件的,就是非法裁员,就是非法解除合同!一、裁员的实质性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具备“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矛盾和冲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薪资待遇、工作环境、劳动时间、劳动合同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劳动争议,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和预防。
劳动争议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薪资待遇问题:薪资待遇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薪资待遇不合理,不符合劳动合同或劳动法的规定,就会产生争议。
2. 工作环境问题:工作环境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有着重要影响。
如果劳动者认为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劳动强度大或者工作条件不合理,就会引发争议。
3. 劳动时间问题:劳动时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
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工作时间不合理,加班过多或者没有合理安排,都会导致争议的发生。
4. 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一旦劳动合同违反或者没有履行,就会引发争议。
针对劳动争议的出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权益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劳动者能够合法维权,用人单位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2.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3. 加强用人单位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
4. 提高劳动者技能和素质: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使劳动者能够获得更高的薪资待遇和更好的工作条件,从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5.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加强社会公众对劳动争议的监督和关注,引导舆论对于劳动争议的正确认识,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议,减少争议的激化和扩大。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1. 引言1.1 概述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因为工作中的权利、工资、福利或其他方面的不满而产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的常见现象,不仅会影响工作环境和员工的工作状态,还可能对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劳动争议也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有效解决劳动争议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劳动争议的出现往往意味着劳动关系存在着问题,可能是由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不当沟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者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失衡等原因所致。
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了解劳动争议的发生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关键。
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和管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实现员工和企业的共赢,提升生产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争议的关注和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才能最终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1.2 重要性分析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的一种矛盾冲突形式,是工人与雇主或者工人与工人之间在就业、劳动条件、保障待遇等方面争执不断而形成的一种纠纷。
劳动争议的发生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打击员工的士气和团结,也会影响社会稳定。
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的解决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劳动者是企业的基石,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如果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士气会受到打击,从而影响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劳动争议的解决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劳动争议会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员工的工作稳定性和团队合作精神,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
长期以往,劳动争议还可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受损,影响企业的市场形象和竞争力。
解决劳动争议不仅关乎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加强对劳动争议的重视,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可以有多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双方协议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1. 经济原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常见理由是公
司经济困难或业务调整导致需要减少人员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雇
主可能会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以减少开支并避免裁员。
2. 个人原因,员工个人原因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理由之一。
例如,员工可能因家庭原因、健康问题、个人发展需要或其他个人
原因而希望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能会与员工协商解除
合同以满足其个人需求。
3. 不符合工作要求,如果员工无法达到工作要求或表现不佳,
雇主可能会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这可能是由于员工能力不足、工作
态度不端正、违反公司规定、频繁迟到早退等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能会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以终止雇佣关系。
4. 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在特定期限内有效,一旦合同期满,双
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选择续签合同。
如果双方都不希望继续合作,
他们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5. 双方一致,双方可能因为其他原因或共同意愿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员工可能获得更好的职业机会,或者双方之间存在无法调和的分歧,导致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双方应协商解除合同的具体细节,如解除日期、赔偿事项等,并确保解除合同的过程合法、公正和公平。
劳动合同论文:浅析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缺陷
劳动合同论文:浅析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缺陷摘要当前,在平衡用人单位买方市场的就业环境和劳动法以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宗旨的前提下,我国在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限定了某些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这些程序条件在立法上存有缺陷,且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立足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单方解除一、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含义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非过失性辞退,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文立法的出发点是为了在给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同时,限制该权利的滥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即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从条文本身来看,具有一定进步意义,无论是从逻辑还是理论上都看似合理,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明显缺乏可操作性。
二、预告解除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第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立法原意是希望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用30日的时间完成规定的步骤。
但在预告解除条款中,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一看似选择性的条款,对于限制用人单位的意义并不大,从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看,两种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经济成本是相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三十日届满后解除,这三十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这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成本一样;二是两种方式对用人单位而言,风险大不相同:在第一种方式下,三十日可发生很多事情,劳动者在这三十日内可能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等风险,只要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不能立刻解除劳动合同。
浅析劳动合同纠纷的防范与解决
等 诸 多 因 素 影 响 下 ,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的 用
利 益 冲 突 不 断 升 级 . 盾 愈 加 激 烈 . 动 矛 劳
单位 的经营信 息资 料 、 户资 源资料 以及 客
纠纷 。
原 因
( ) 前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的 表 现 形 式 一 当 1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纠 纷 。 ( ) 些 用 、 1一
分歧 , 生 了不 少纠纷 , 出表 现在 两 个 产 突
( ) 二 劳动合 同纠纷 的发 生原 因
; \ 0 ; ) )
关键 词 : 同纠纷 合 防 范 解 决 机 制
动 保 障部 门进 行 鉴 证 , 使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致 及 签 订 程 序 中 的 问 题 难 以 及 时 被 发 现 和
规定 支付 经济补偿 金 ; 的企 业违 法制定 有
厂 规 厂 纪 解 雇 职 工 , 以 职 工 有 违 纪 行 为 如
FN N IA CE& E ON C OMY 金 融 经 济
浅析 劳动合 同纠纷的防范与解 决
口
摘要 :随着 我 国 改革 开放 深 入 和发
展 , 生 的社 会 劳 动 关 系 亦 发 生 了显 著 的 产 变化 . 动 关 系主 体 之 问 的 特 点 由行 政 性 劳 特 点 转 变 为 利 益 化 、 场 化 的 特 点 在 国 市
额赔偿纠纷 。
动 合 同纠 纷 的表现 形 式 . 剖析 原 因 , 究 研
防范与解 决机制 ,为减 少劳动 合 同纠纷 .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浅析
因用人单位违法 、 约 , 违 劳动者有解
应依法 向劳 动者 支付 经济补偿金 ;如 为
证举报人 的人身、 财产
安全 。
( 者单位 : 西 作 广
劳动报酬 。 有关经济补偿 金的政策 、 法律
渊源 主要 有 :
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未及 时足额 支付劳
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 纳社会保
合达到防患于未然。
解除 劳动合 同时的 经济补偿金
险费的 ; 用人单位 的规 章制度违反法律 、 ( ) 动部《 一 劳 违反 和解除 劳动合 同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 ) 人 单 位 提 出动 议 , 方 协 商 二 用 双
一
致解除劳动合 同
劳动合 同的解除 ,是指 劳动合 同订 立之后 , 尚未履行完毕 以前 , 由于劳动合 同双方或者单方 的法律行 为导致 双方 当 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 系的法律 行为 。劳
究、 解决存 在的 问题 , 制 定 出保 电意 见和具 体措施 。 8 建立举报 、 、 奖励 制度 ,设立奖励基金 。 广泛发动群众检举 、 揭 发盗窃、 破坏电力设施
动员全 社会做 好 电力
的劳动关 系处理 办法》 劳社 部发[0 3 ( 2 0 1 人 身安 全的 ,劳动者可 以立 即解 除劳动 合 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 ”劳动合 2号 ) 1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法》 四 《 。
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以欺 诈 、 “ 胁迫 的手段 或者 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 违
法规 与维权
GUANG XIDI AN YE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梅亚兵
摘 要 劳动争议整体收案数量的增 多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 突和社会矛盾的加剧,群体性劳动 争议案件还涉及群体共性的利益 , 此类案件中双方的利益对立较为凸显, 容易引起连锁反应 劳动争议案件的妥善解决, 关系社会稳定, 因此对该类案件 大幅上升的问题 不容忽视。本文就劳动争议原因等问题加以深入分析、 把握, 以求能积极 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 并使 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 妥善 的解决。 关键词 劳动争议 群体共性 劳动纠纷
二、 当前 劳动 争议 案件 呈现 的特 点 三、 劳动 纠纷增 多 的原 因
( ) 一 劳动 关 系多样 化 , 体 性诉讼 增加 群 劳动 制度 的改 革 、 企业 经 营机 制 的转换 , 得 劳动 关系 也发 使 生 了很 大 变化 。 为劳 动关 系主 体一 方 的劳动 组织 , 作 已从 过 去单
劳 动争议 ( 又称 劳动纠 纷 )是指 劳动法 律关系 双方 当事人 即 ,
或 导致 劳动 劳动者 和用 人单 位 , 执行 劳动 法律 、 规或履 行劳 动合 同过 程 些用 人单 位 内部 的规章 制度 不够 规 范, 未平等 协 商 ; 在 法 中 , 劳动权 利 和劳动 义 务关 系所 产生 的争 议 。 中包括 因企 业 者对用 人 单位 的决 定产 生质 疑 并最终 引发 群体 性争 议 。 就 其 开除 、 除名 、 退职 工 和职工 辞 职 、 辞 自动 离职 发生 的争 议 ; 因执 行 国家有 关工 资 、 保险 、 利 、 福 劳动 保护 的规定 发生 争议 ; 因履 行 劳 动 合 同发生 的争 议等 。
浅析《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热点问题
系” 。应该 说 《 劳动 合 同法 》 定及 其 反 映的 价值 取 规
向 . 劳动 关 系均纳 入 其 保 护 的范 畴 之 中 , 切 劳 对 一
总 量过 大 的矛盾 仍很 突 出 , 尤其 是 当前劳 动供 求 总 量矛 盾和 结 构性 矛盾 同时 并存 , 域就 业 压 力 的加 地
动合 同短 期化 现 象严 重 , 多用 人单 位 与劳 动者 都 很
权 益规定 比较 原 则 、 略 , 简 因此 , 对 劳动 关 系主体 其
调整 对 象单一 。 而 , 然 目前劳 动关 系远 比 1 0多年前
复 杂和 丰富 , 维护 劳 动者 的权 益任 重 道远 , 《 而 劳动
法 》 关 劳 动 主体 调 整 和适 用 的范 围偏 窄 , 实 际 有 在
大 和农 村富 余 劳 动 力 向非 农 领域 转 移 速 度 加 快 的 同时 出现 . 成 长劳 动 力就 业和 失业 人 员再 就业 问 新
动 关系均 在其 保护 之 中 , 将有 效 维护 劳动 者和 用 人
单位 的合 法权 益 。
鼓励 订 立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建
合 同法 》 , 2 0 ) 于 0 8年 1月 1日起 正式 实施 。该法 的
社 会活 动 中 .出现 无法 调 整 或 有效 调 整 的尴 尬 情
形 。 因此 . 为 上层建 筑 的法 律 , 此 , 作 对 必须 作 出积 极 的反应 ,劳 动 合 同法 》 《 应运 而 生 , 过 四次 审议 , 经 立法 工作 者认 识 到 劳动 关 系是 活跃 、互 动 关系 , 涉 及 到广 大劳 动者 的切 身 利益 ,劳 动 合 同法 》 用了 《 采 列 举和 概括 相 结合 的方 式 , 劳动 合 同法 适用 的 主 将 体确立下来 , 不仅 扩 大 了 适 用 的范 围 , 应 了今 后 适 劳 动关 系 的发 展趋 势 , 最大 限 度地 将 用人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的一切 形式 的劳 动 关系纳 入适 用 的范 围 。 例如
浅析我国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问题
D 9 5 2 2
自 19 9 5年实施《 劳动法》 推行 劳动合 同制 以来 , 、 劳动合 同 合 录用 条件 的 ,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的 , 为劳动制度改 革 、 定劳动关 系 、 劳动关系走 向法制化起 到 严重失 职、 稳 使 营私舞弊 、 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害的 , 被依法追究 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 , 劳动合 同双方 当事人在解 除劳 动合 刑事责任 的。上述 四种情况 , 除试用期不符合 录用 条件者外 ,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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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壹州省荽觉拉学报 2 O . ( 1 2期 l O 62 总 0
思想理论双月刊
浅新我国劳动法中劳动台同
解除的经济 偿问题
● 周 丽
( 中共毕节地委党校 贵州 毕节 5 1 0 ) 5 7 0
反合反合多态解动是 同种。’ ■ 。呈 劳同劳同种一除合违动的形 1 . 动,动有形中劳同反合一态 、 违 , 其 劳 : : 二
中类 . 标:章: 5()o2 囊萎蓍 能 图号 识 文号98O29 分: 文 码 编1 32 一一 献 A o 1O oO ’ 0 一6 3 = — O = 二
一 5s一 3 2 彻 … 一
同时普遍还存 在着这样或 那样的 问题 , 有些 问题 。 非常值得 我 属 于 劳 动 者 实 施 了 严 重 的 违 纪 、 法 行 为 。在 具 体 认 定 时应 当 违 们去认真思考 、 研究 。在现实 中, 劳动合 同纠纷不断增多 , 特别 结 合国家有关 劳动 纪律的法律 、 法规 , 同时也要 依据劳 动合 同
履行 ,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 同达成协议 的。上述三 经 种 情 况 并 非 劳 动 者 的过 错 原 因 所致 , 由 于用 人 单 位是 独 立 面 但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 指 劳 动 合 同签 订 以 后 , 是 尚未 履 行 完 毕 向 市 场 的 竞 争 主 体 , 从 有 利 于 增 强 企 业 竞 争 力 的 角 度 , 除 应 解 以前 , 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 提前终止劳动合 同的法律行为。劳 其 过 重 负担 。对 于 劳 动 者 的 生存 必 要 条 件 可 由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予 动合 同的解 除 , 是劳动合 同法律制度 的重 要组成部 分 , 现代 以解决 , 对 如失业保险和疾病保险等 。用人单位必须按 照法律法 劳动制度的健 全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的解 除直接关系到劳 规规定 , 提前 3 0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劳动者 , 以便 于劳动者为重 动者 的前途和生活来源 , 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和工作 新找工作做准备 , 同时应给劳动者 以各项 经济 补偿。经济性裁 秩 序 , 一 件 极 为 重要 的 事 情 。 是 员 。用 人 单 位 濒 I 产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 人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临破 用 ( 劳动合 同解 除的种类 二) 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 确需裁减人员 的应 当提前 3 0日向工会或者 劳动合 同的解 除 , 根据提 出解除合 同的主体不 同 , 可分为 全体职工说 明情况并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 的意见 , 同时 向劳动行 两大类 : 政 部 门 报 告 。由于 用 人 单 位 出现 上 述 情 况 裁 减 人 员 时 往 往 涉 及 1双方解除 。双方解除 , . 即协商解除或协议解除 , 是指劳动 很 多 劳 动 者 , 关 重 大 , 以 必 须 严 明 法 定 条 件 和 依 据 严格 的 事 所 合 同双方 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 除劳动合 同 , 法律上不加 法 定 程 序 。 为 了 防 止 企 业 滥 用 “ 济 裁 员 ” 名 义 裁 减 人 员 , 经 的 企 以限制。一般来讲 , 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 合同的, 双方当事 人之 业 在 经 济 裁 员 时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方 法 :提 前 3 O天 向 工 会 或 者 间便不会发生 劳动争议 。但用人单位应按法律 、 法规规定 , 给劳 全 体 职 工 说 明 情 况 , 提供 有 关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的 资 料 ; 出 裁 并 提 动者办理劳动合 同的解 除手续 和社会 保险的转移手续 , 以及给 减人 员 的方案 , 内容包括 被裁减人 员的名单 、 减时问 及实施 裁 予经济上的补偿。 步 骤 , 符合 法律 、 对 法规规定 和集体 合同规定 的被裁减 人员 的 2单方 解 除 。 方 解 除 , 劳动 合 同 当事 人 一 方 通 过行 使解 经济补偿办法 ; . 单 即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 除权 而解 除劳动合 同 , 以对方 当事人是 否同意为转移 。单 方 并 对 方 案 进 行 修 改 和 完 善 ; 当 地 劳 动 行 政 部 门报 告 裁 减 人 员 不 向 解 除不当有可 能破 坏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尊严 , 害对方 的合法 方 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 门的意 损 权益。根据我 国劳 动法 规定 , 劳动合 同的单方解除又 可分 为用 见 ;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公 布 裁 减 人 员 方 案 , 由 与被 裁 减 人 员 办 理 解 人单 位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和 劳动 者 解 除劳 动 合 同两 类 。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被 裁 减 人 员 支 付 经 济补 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 除劳动合 同 , 叉称为辞退 或解雇 , 必须 符 金 , 裁 减 人 员 证 明 书 。 用 人 单 位 有 条 件 的 应 为 被 裁 减 人 员 出具
浅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
、
《 动合 同 法 》 第3 条 立 法 意义 劳 7
者 能 更 积 极 地 运 用 法 律 武 器 维 护 自身 权益 。
( 1)人 权 保 护方 面 我国 < 动合 同法 )第3 条虽仅 为劳动 者解除劳动 合同的 单 劳 7 项规定 ,却使劳动者获得 了充分的职业选择 自由 ,保障 了劳动者 的 独 立地 位 ,也 是 对 弱 者 地 位 的 有 利 救 济 ,可 以说 , 《 动 合 同法 》 劳 第3 条的规定不仅是劳动 自由的法律保障 ,更使劳动者人格独立和 7 意 志 自 由的 法 律 表 现 。 ( 经 济 发 展 方 面 2J 此 条规 定有利 于劳动力 资源的合理配 置 ,实现 最大价值 。劳 动力资源是人力资源 ,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最优配置劳动力 的最佳手段是市场 ,是劳动力流动的最佳方式 ,劳动合同法是建立 维 护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重 要 制 度 工 具 。 使 人 尽 其 能 ,按 劳分 配 ,使 劳 动 者 个人 需要 与社 会 需 要 相 结 合 ,激 励 劳 动 者 的 创 造 性 与 积 极 性 。
6 律 、 行政 法规 规 定 劳动 者 可 以解 除劳 动 合同 的其 他 情 珐
形。这样使该法和其他法律及 以后颁布的新法相衔接。 < 劳动合同 法 》第3 条第2 8 款还 规定 , “ 用人单位 以暴力 、威胁 或者 非法限 静 J 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 危及 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 即解除 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第4 条规定 了应 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 6 形 ,并把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列为第一项 ;第4 条规定 了经济 7 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第8 条规定 了加付赔偿金的情形和赔偿金数额 5 的计算方法 ;第8 条除规定 了赔偿责任 以外 ,还 规定了可 以依法给 8 予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名词劳动合同的解除
名词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是我国劳动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形式。
一、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协商解除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劳动者提出。
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7.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8.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同协商解除。
三、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这些条件成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有权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浅析—
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浅析—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浅析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新时期,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企业发展不断改⾰创新,伴随劳动领域改⾰的深⼊进⾏,相应劳动关系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问题,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盾越发凸显和多发。
近年来劳动关系案件居⾼不下也能说明劳动关系的紧张现状,如何进⼀步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正确处理劳动纠纷及解决劳动关系管理中的问题,对于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就当前企业劳动关系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应该注意的⽅⾯和采取的措施进⾏简要分析。
⼀、劳动关系含义及重要性劳动关系,是指⽤⼈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在⼯作任务、⼯作条件、⼯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的关系。
劳动关系作为⼀种⽣产关系,涉及的是最⼴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贯穿于⽣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作的全过程,渗透在经济⼯作各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上。
劳动关系不仅同劳动者的切⾝利益相关,⽽且对国家经济、政治和其他社会关系产⽣重⼤影响。
对于劳动者来说,通过⼯作劳动获得物质财富和⼼理满⾜,对于企业来说,劳动者的⼯作绩效、忠诚度、⼯资福利⽔平严重影响着企业⽣产成本、质量和企业效益。
同时对于整个社会经济来说,劳动关系对整个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稳定和谐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规范劳动关系,合理有效解决劳动关系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和员⼯的共同发展创造条件,是员⼯、企业及整个社会努⼒追求的⽬标。
⼆、企业劳动关系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劳动关系双⽅法律意识有待进⼀步加强。
当前,劳动关系双⽅的法律意识淡薄还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有些企业不够重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降低⽤⼯成本,在⼀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实⾏、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失公平的现象,这就导致⽇后劳动关系纠纷的产⽣;另⼀⽅⾯,劳动者⾃⾝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有的劳动者不知道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屡屡违约、跳槽不履⾏作为劳动者的相关义务,损害⽤⼈单位的利益,这些都会对影响劳动关系的正常管理,产⽣劳动纠纷隐患。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劳动争议是指由于劳动关系的问题,导致双方发生冲突和分歧,最终无法解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途径解决的情况。
劳动争议的发生,对于雇主和雇员都会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劳动争议的原因是什么?又应该如何处理劳动争议呢?一、劳动争议的原因1.薪酬问题薪酬是雇员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而薪酬问题也是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雇主未按照劳动合同或法律规定支付薪酬、拖欠工资、无理扣减工资等问题,都可能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2.劳动条件问题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劳动安全、劳动强度等方面。
如果雇主提供的劳动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雇员可能会发生对劳动条件的不满,从而产生劳动争议。
3.权益保护问题雇员的权益包括合法权益和人格权益。
雇员在工作中受到歧视、骚扰、侮辱等不公平对待,或者因工作受到人身伤害、患职业病等,都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4.解雇问题解雇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如果雇主解雇雇员的理由不合法、程序不合规范,或者解雇过程中未给予应有的补偿,都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5.其他问题其他一些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问题还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与执行、劳动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福利待遇的发放、加班费的支付等。
1.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雇主和雇员应该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2.依法保障雇员权益雇主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的工资及相关福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杜绝拖欠工资、无理扣减工资等现象的发生。
3.完善管理制度雇主应当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规范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
4.建立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雇主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员工提供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如设立劳动争议投诉渠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
5.加强法律意识教育雇主和雇员都应当加强法律意识教育,了解劳动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法律,尊重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福利、劳动条件、劳动时间等方面发生冲突而产生的激烈社会冲突的现象。
从经济、社会、法律等多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深入分析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和应对策略。
一、产生原因
1.工资待遇不公平。
因为缺少公平公正的工资薪酬管理机制,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提高工资待遇,或者随意调整工资水平,导致劳动者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2.加班和超时工作。
一些用人单位采用强制加班制度,导致劳动者长时间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严重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3.劳动安全与卫生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忽视劳动安全和卫生问题,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或者引起职业病等健康问题。
4.劳动合同的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注重明确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或者特定条件下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权益损害。
5.管理机制不完善。
一些用人单位缺少规范的管理机制,导致企业内部存在诸多问题和纠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
二、对策建议
1.建立公平公正的工资计算机制,遵循市场化和公开透明原则,妥善解决工资待遇不公的问题。
2.加强劳动保护,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建立真正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机制。
3.制定严格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避免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
5.优化企业管理,提高用人单位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的概率。
浅析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
除权,即 “ 经预先通知对方当事 人后才可单方解除合同”的 权利。 非法行为。如果将一般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简单地直接与劳动者依 … 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法辞职的 “ 违约行为”相混同, 将背离我国 《 劳动法》的立法精神。 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它属于形成权,即不须由对方当 如果依据 《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劳动部 《 关于 ( 劳动法)若 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要符合以 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认可全面追究依法辞职的劳 下几个条件:1前提条件:劳动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无效的劳动合 动者的 “ . 违约责任”,则 《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赋予劳动者的一般 同依照法律规定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然也就谈 解除权 ( 辞职权)就仅仅成为了书面上的权利宣言。另外,如果确 不上解除合同,终止法律效力了。2 时问条件:在劳动合同依法订 认可全面追究劳动者依法辞职的 “ . 违约责任”,则依法辞职与自动 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尚未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本不 离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如此就混同了劳动者依法辞职和 存在,谈不上解除与否的问题,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法律 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效力 自然终止,也就没有解除的必要。3主体条件:是单方法律行 . 3 劳动法》对于单方预告解除权的通知形式未作明确规定, .《 为,即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口头通知方式和书面通知方式都是合法的。劳动者将自己要求 二、劳动者单方预告 解除权的适用范围 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用明确正式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有利于用人 目前,大部分国家关于劳动 ( 雇用) 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单位及时调整人员安排和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巳时辞职 I J 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单方提前预告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 造成损失,引发争议。口头通知虽然也是一种通知形式,但不规范, 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明确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明确期 容易产生误解和分歧,所以应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的界定,以规范 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或履行一定期限后解除。我 该行为 最好足与用人单位预告辞退形式一样规范为书面形式,避 国《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并无此种限定,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无区别 免因形式的不规范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三大热点问题
浅析新《 劳动合同法 三大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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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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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劳动 合 同法 实施 对企 业人 力资 源管理产 生 了 巨大的冲击 , 的 对企 业 目前 的用 工成本 、 工模 式等方 面带 来 了 用
劳 动合 同法 企业 人 力 资源管 理
定 过 程 中 的权 利 , 化 了 用人 单 位 制 定 规 章制 度 的法 律 程 序 。 强 如 果 企 业没 有 建 立 职 工 代表 大 会 , 业 在 制 定 、 改或 者 决定 直 企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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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固定 期 限合 同 的 签 订 条 件 做 了重 大 调 整
新《 劳动合同法》 第十 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 单位 与 劳 动者 约 定无 确 定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动 者 协商一致 , 可以订立 无周定期 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 , 劳动 者 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 合同的,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 ( ) - 劳动 者 已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近 续 工 作 满 十年 的 ;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 二) 立劳动合 同时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0 .5 - 1 10 .5 22 0 )3 3 0 0
项 决 定公 示 , 者 告 知 劳动 者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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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浅谈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作者:张彤陈晓雪赵昕昊那力荣冯雪峰来源:《世界家苑》2017年第09期摘要:社会经济蓬勃发展,就业机会多样,工作环境和劳动者自身需求也不断变化,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况日益频繁,劳动合同作为整个劳动关系进程的重要一环,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各项利益,本文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结合当前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分析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适用性。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权利一、劳动合同解除概述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自此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进入一个相对规范的阶段,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约定,对我国劳动关系稳定性的维护起到了重大作用,推动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相应法律后果也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在社会关系变化多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机会增加,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遵循合同原则,属于双方合意的解除,这种解除可以说是企业终结劳动关系最为常见,亦是风险最低、最为有效的一种常见解除方式,但在协商一致解除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格外注意。
首先,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提出,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在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于特殊职工应当履行特别告知义务,对于三期女职工应当特别告知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以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让该类劳动者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主做出选择,保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浅析劳动者被开除除名后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方式
浅析劳动者被开除除名后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方式劳动者被开除除名后,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方式是指在税务处理上,将被开除除名的劳动者所失去的工作年限视作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年限,从而可以在享受社会保险政策时获得更多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政策为被开除除名的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补偿。
下面将从劳动者被开除除名的定义、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政策和相关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浅析劳动者被开除除名后,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方式。
一、劳动者被开除除名的定义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是指因发生严重失职行为,严重违反职业操守或者职业准则,被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行政许可或注册管理规定中记载的不良行为,而受到行政许可或注册管理处分并记入其有关行政许可或注册管理事项相关信息系统中的一种情况。
被开除除名对劳动者的职业生涯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不仅在就业方面受到限制,还可能影响到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政策方面的权益。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政策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失业保险实行征缴时间视同规定的通知》(国劳社发[2011]3号),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时间视同规定了被开除除名的劳动者的具体处理方式。
根据这一规定,被开除除名的劳动者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政策如下:1. 被开除除名的劳动者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于参保年限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保险规定的意外伤害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时,视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
2. 被开除除名的劳动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根据视同规定的要求,在缴费年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失业保险金和更长的享受期限。
3. 被开除除名的劳动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视同规定将劳动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按照实际月度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百分比进行代缴。
4. 被开除除名的劳动者在就业时,视同规定为其提供更多的就业服务和帮扶措施。
三、相关实施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劳动者被开除除名后,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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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述(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二)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二、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非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二)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过失性解除(二)非过失性解除五、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二)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约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试论劳动合同的解除【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已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律规定,用工关系必须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应依法进行。
本文首先对劳动合同解除进行理论分析,明确其概念和分类。
随后将具体介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进一步深化对相应制度现状的理解,最后总结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后果【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补偿;完善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述(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观点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观点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观点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1、依照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劳动合同解除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1]。
根据行使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单方解除可以分为劳动者的辞职解除和用人单位的辞退解除。
辞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而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2]。
当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出现时,劳动者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这正是劳动自由的体现。
劳动者的辞职解除,不仅有利于保护劳动者,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更有利于建设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辞退解除,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称“解雇”,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不需征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处于强势地位,《劳动合同法》依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对用人单位的辞退解除进行了如下限制:首先,只有在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方可实施解除行为,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其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劳动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和失职行为有详细规定;二是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己向劳动者公示;三是劳动者的违规行为必须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用人单位应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最后,用人单位即使依法行使解除权辞退劳动者,也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依照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为标准进行划分根据解除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协商解除。
所谓单方解除,是指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3]。
“通知”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项义务,解除权人只需将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给对方,即可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对于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行为。
部分学者认为,协商解除其本质上是无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合意,以新的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使原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4]。
大陆法系一般认为,合意解除与民法规定的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不适用于民法关于契约解除的规定,其效力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
协商解除的主要特点如下:首先,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不受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其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最后,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其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依据为标准进行划分按照解除条件的依据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具体包括可以解除的条件和禁止接触的条件。
在符合解除的条件时,除另有约定外,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包括劳动者的辞职和用人单位的辞退[5]。
而当劳动合同禁止解除的条件出现时,则禁止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
立法之所以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其目的在于限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任意性,特别是辞退的态意性,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约定解除,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依据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来结束劳动关系。
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产生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需要适应复杂多变的客观形势,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然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约定解除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未能肯定约定解除的合法性,当事人通过约定解除来解除劳动合同往往得不到支持。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不仅事关劳动者的生存还关乎着社会的稳定,是非常严肃的事情。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劳动合同约定解除,用人单位很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滥用解除权,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不符合劳动合同立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
二、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提前结束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从劳动合同的性质来看,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独立的合同,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合意,属于民事合同中的特定部分,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双方只要达成一致同意就可以提前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的过程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解除。
(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关于协商解除的程序,我国劳动法并未做明确规定,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也未做规定,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争议。
争议的焦点就是协商解除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一种看法认为是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口头协议即可,无需必须以书面形式为要件。
一种看法是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双方解除合同实际上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有效,主要包括三点:(1)双方自愿;(2)平等协商一致;(3)采用书面形式。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采用口头协议解除比较简单明了,也能提高劳动力流转的速度,但是从处理劳动争议的角度来看,采用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最有力的方式。
因为采用口头形式在没有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是比较方便简洁,但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会对双方不利。
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口头达成一致,劳动者向其索要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双方发生争议,劳动者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6]。
与此相对,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也将无法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笔者认为,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应当明确规定以书面形式为要件,这样既可以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又能有效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非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非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又称无条件解除,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在履行一定的预告程序下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行使这种解除权时,应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遵守解除合同的预告期,即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预告期制度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
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不定期的雇佣合同,在受雇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时,是否有解除合同的预告期及预告期的长短,以法律或集体劳动协定为依据;在没有这两者规定的场合,是否有此期限及时间长短,以当地或本行业的习惯法为依据。
”(二)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在一方当事人违法或违约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如用人单位未依法或依约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或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地支付,禁止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过失性解除过失性解除,又称即时辞退、即时解雇,指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向劳动者预告[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