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案例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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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案例模拟法庭
审判员:22向东 原告:23邢雨龙 被告:05陶文虹 原告委托代理人:24徐训强 被告委托代理人:21吴凡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 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 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 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 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钟李尧,总经理,是杭州中利 通讯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有代 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何利锋,是浙江浙 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主审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浙江省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叶天云与 被告杭州中利通讯管有限公司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一 案。。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 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 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原告:上述专利产品因采用双层复合结构,产 品不但具有良好的隔热、阻光性能,又增加 了其抗压强度和刚性强度,各项使用性能和 安全系数大为提高,外挂使用不易变形。且 施工简单,固定连接方便。 2006年3月,我 发现有完全相同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经调查为中利公司生产和销售。我认为其行 为严重侵害了其专利权,根据《民事诉讼 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请: 1、判令中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专 用设备、横具、成品和半成品;2、判令中利 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3、判令中利 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审法官: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 原告委托代理人:为证明我的当事人的主张,原告提交下列证据材 料: 1、专利证书。证明原告享有合法的专利权。 2、年费缴纳凭证。证明原告按时缴纳专利费用,专利有效。 3、被控产品购买公证书。 4、增值税发票。 5、送货单。 6、原告的产品实物。 7、被告的产品实物。 证据3-7,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8、被告制造侵权产品的照片(提交时间为2006年11月3日),证明 被告的生行为。 9、专利权利要求书(当庭提交),证明专利保护范围。 10、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当庭提交),证明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 性。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陈述事实。
被告:第一,叶天云未在起诉时提供国家专利 行政部门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违反有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利公司很难获知本案实用 新型专利所具有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第二,根 据叶天云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中利公司有销 售行为,不能证明被告有生产行为。第三,中 利公司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 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叶某某的诉讼 请求。
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2002年11月22日,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复合 型室外直敷通信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 4月14日,专利号ZL02261759.0。该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利 要求为:1、复合型室外直敷通信管,其特征在于包括内 层护套管和外层加强保护管,内层护套管外壁与外层加强 保护管内壁之间由加强筋板连接。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 复合型室外直敷通信管,其特征在于采用全双层复合结构, 即外层加强保护管、内层护套管的管壁全部独立分离,仅 靠驾驶筋板连接。3、如权利要求权所述的复合型室外直 敷通信管,其特征在于采用局部双层复合结构,即管体四 角部位为双层结构,内层护套管和外层加强保护管管壁的 其余部位为同体连接。4、如权利要求权所述的复合型室 外直敷通信管,其特征在于外层加强保护管的横截面形状 为弧角方形结构。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型室外直敷 通信管,其特征在于内层护套管的横截面形状为圆形或正 多边形结构。
主审法官: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 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叶天云,男,1963年02月26日出生,是 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景秀公寓125幢306室。身份证号: 330125196302265426。有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马利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 所律师。
主审法官: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结合被告中利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 下: 1、证据1(专利证书)、2(年费缴纳凭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证据3(被控产品购买公证书)、4(增值税发票)、5(送货单)、6(原告 的产品实物)、7(被告的产品实物),被告对证据三性无异议,但认为上 述证据只能被告销售侵权,而不能证明被告生产力侵权。本院认为,结合被 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列的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塑料管及配件”,且被 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产品的来源。原告提供的证据3、4、5、6、7已经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对该三份证据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3、证据8(被告制造侵权产品的照片),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照片是原 告自行拍摄的,无法证明照片反映的是被告的行为。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提 供的证据3、4、5、6、7,以及被告的经营范围,本院对证据8的真实性及证 明力予以确定。 4、证据9(专利权利要求)、10(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被告无异议。本院认 为,该二份证据虽为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但被告并未对该证据提出异议, 作为对已有证据的补强,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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