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总结
中级经济师法律知识点整理
中级经济师法律知识点整理
1. 劳动法
-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工资支付: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加班工资等相关规定
-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途径
2. 公司法
- 公司注册:公司注册的程序、要求和所需文件
- 公司组织形式:不同公司组织形式的特点和适用情况
- 公司股权:股东权益、股权转让等相关规定
3. 合同法
-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要素和成立方式
-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 合同争议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程序
4. 知识产权法
- 商标法: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
- 版权法:著作权的取得、保护和维权
- 专利法:专利的申请、审批和侵权处理
5. 税法
- 税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管理的基本规定
- 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程序要求
- 税收违法和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力度
以上是中级经济师的法律知识点的简单整理,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中的案例。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一、合同法合同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1.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六要素,即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有效后,各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行为,包括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质量等要求。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合同发生变化或者无法履行时,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担保法担保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的规定。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其他可以动产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清偿时优先受偿。
三、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解散清算等方面的规定。
1.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合伙契约的建立和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要求。
2.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合伙和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进行经营活动。
3.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共同承担合伙债务,并按照约定进行合伙利润的分配。
4.解散清算: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事项完成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下可解散,解散后需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和结算。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股东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中级经济法会计知识点总结
中级经济法会计知识点总结
1. 会计基本理论知识
- 会计的定义和目的
- 会计要素和会计方程式
- 会计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则
- 会计准则和信息质量特征
2. 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核算
- 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 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和步骤
- 会计账簿的设置和使用
-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解读
3. 会计信息的发布与分析
- 会计信息的发布和披露
- 会计信息的分析方法和技巧
- 财务分析和经营决策
4. 股份公司法律制度与会计核算
- 股份公司的定义和特点
-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
- 股份公司的会计核算要求和税务规定
5. 商业银行会计制度与会计核算
- 商业银行的定义和特点
- 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
- 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
6. 财务会计报告与审计
-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公告
-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基本要素和内容
- 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 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和意义
7. 其他经济法与会计核算的关系
- 劳动法、税法等其他经济法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和要求- 其他法律规范对会计信息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 会计信息应用中的合规性和法律责任
以上是中级经济法会计知识点的总结,涵盖了会计基本理论、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信息发布与分析、股份公司法律制度、商业银行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与审计、以及其他经济法与会计核算的关系。
希望能对您的研究和工作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第一章、总论(一)经济法基础(2)经济法的主体分类1,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公民等2,根据调整领域不同,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3)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述:通过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他们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后果:自始至终无效,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任然有效可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5)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1,一定会发生的是“期限”,不一定会发生的是“条件”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三)代理制度(1)代理的特征(2)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3,恶意串通(3)无权代理1)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4)代理关系的终止(四)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仲裁1)仲裁协议:当时要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必须首先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隐瞒仲裁协议起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否则,视为放弃2)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效力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率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事宜超过法律规定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预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签订仲裁协议的2,独立仲裁3,一裁终局1)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撤销裁决:有证据证明依法应撤销的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可以重新达成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4,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1)开庭VS公开:仲裁开庭进行,但是不公开2)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3)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条件2)立案:应当在7日内立案3)公开审理原则4)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中级经济法》是一门重要且具有一定难度的科目。
它涵盖了众多法律条文和经济法规,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记忆能力和理解运用能力。
以下是对这门科目重要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需要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内容。
公司设立时,要清楚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章程的制定。
对于组织机构,比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是常考的重点。
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程序也是需要牢记的要点。
在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合伙企业的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们的特点和区别要明确。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规定,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要求。
证券法律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部分。
要了解证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则也要熟悉。
另外,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是必须掌握的法律红线。
保险法律制度方面,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是重点。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案例分析中经常出现。
各类保险的具体规定,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的特点和理赔规则需要清晰理解。
票据法律制度也是不容忽视的。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以及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法律规定都要牢记。
合同法律制度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效力,比如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都需要准确把握。
各种合同的类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它们的具体条款和法律责任要烂熟于心。
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也是常考点。
预算法律制度中,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以及预算监督的相关规定都需要了解。
增值税法律制度,要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等都是关键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必背知识点2023
中级经济法必背知识点2023 2023中级经济法必背知识点如下:一、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2、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3、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4、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二、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2、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
3、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4、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三、金融法律制度1、金融市场的概念和种类。
2、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3、金融业务的范围与监管。
4、金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四、票据法律制度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2、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3、票据的付款和追索权。
4、票据的抗辩和补救。
五、证券法律制度1、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2、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3、上市公司的收购与重组。
4、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处罚。
六、竞争法律制度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2、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4、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
2、著作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
3、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授予。
4、商标权的注册、使用和管理。
八、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与程序法制度1、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与比较。
2、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3、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4、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
以上知识点是中级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需要考生掌握并熟练运用,具体可以结合大纲和相关教材进行深入学习。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规定。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是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了解不同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理解经济法的基础。
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是重点。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方面存在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则没有上限。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也是常考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入伙与退伙的规定等方面有所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律制度是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都需要重点掌握。
例如,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抗辩权等。
在金融法律制度中,票据法律制度较为复杂。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知识点需要深入理解。
同时,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也不容忽视。
在增值税法律制度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必须掌握的。
比如,不同类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都需要牢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到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等项目的确定。
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也可能会在考试中出现。
为了更好地掌握这些知识点,建议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多做练习题,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同时,要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关注,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经济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经济活动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调整经济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对于中级会计师来说,掌握经济法的核心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1.我国经济法的体系:我国经济法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国有经济法和市场经济法。
其中,市场经济法包括市场管理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劳动法等。
2.市场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
3.公司法的基本内容: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
其基本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机构、公司的股东、公司的监督与管理等。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是调整和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互利互惠、信用诚实、公平合理等。
5.担保法的种类:担保法是调整和规范担保行为的法律。
根据担保物的性质和担保方式的不同,担保法分为名下担保和物上担保两种。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是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就业、平等工作、合同自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7.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广告、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商业秘密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旨在干扰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8.知识产权的种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他们的智力劳动结果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9.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是规范税收关系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合理原则等。
10.税收行政法律责任: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义务时,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纳税人主要包括追缴欠税、加缴滞纳金和罚款等,税务机关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章节/考点
知识点
总论
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经济法主体
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限制和无;法人组织行为能力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立终于终止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类型(子公司、分公司)、公司法人财产权、对外投资、担保能力的限制等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订立(要约、承诺)、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定金与违约金、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生效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等
代理制度
概念、不适用代理的情形、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
仲裁
适用范围、自愿原则、独立行使仲裁权、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等
诉讼时效
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普遍性和强制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种类、中止和中断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科目,涵盖了丰富且重要的知识点。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知识点的归纳。
一、公司法律制度公司作为现代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是公司的设立。
需要了解设立的条件,包括股东或发起人的人数、出资方式和期限等。
股东的出资是关键,要清楚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的要求,以及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责任。
其次是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其职权和议事规则必须掌握;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其组成和职责也不容忽视;监事会则负责监督,其职权和监事的任职资格要清楚。
另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也是常考的内容。
比如合并、分立的程序和债务承担,解散的原因,清算的流程和责任等。
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重点。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责任形式要牢记。
有限合伙企业则有其特殊规定。
例如,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责任承担、入伙和退伙的条件等。
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三、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要能准确区分和判断。
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每种效力类型的情形和法律后果都要掌握。
合同的履行方面,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
合同的担保也是重要考点,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每种担保方式的特点、设立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都要熟悉。
另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也是常考内容。
四、金融法律制度证券法中,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规则需要重点关注。
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条件、程序,上市公司的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等都是常见考点。
保险法方面,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规定要清楚。
票据法中,票据的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票据的抗辩和补救等内容必须掌握。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
下面是中级经济法的知识点总结:一、宪法经济法规定:1.国家主体经济: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计划、控股企业、决定重大经济问题等方式,掌握和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私人经济:宪法保护合法的私营经济和其他形式的私人经济,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利,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积极发展国民经济,同时还要发展社会主义的自然资源性产业和公益事业。
二、民商法知识点:1.合同法:合同是民商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形式,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2.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固定的资本额为限的法人股份制公司,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经营和管理、股东权益等方面内容。
3.公司法:公司是指由资本组成的独立法人,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注册、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内容。
4.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解除和违法解除等方面规则,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5.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技、文化和经济领域创造性劳动的产物,知识产权法保护发明、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益。
6.网络交易法:网络交易法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保护网络交易主体的权益和网络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序进行。
三、行政法知识点:1.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和调节活动的特殊权限,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2.行政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行政许可必须依法实施。
3.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给予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法执行。
4.行政诉讼: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第一章总论一、代理1.代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2.转委托代理(1)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的除外。
(2)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违法代理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二、仲裁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2)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协议(1)书面。
(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但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5)无效仲裁协议①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③胁迫;④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出资1.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非货币性财产出资(1)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
0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1. 【有关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内容和客体旳理解】怎样理解“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内容和客体”?【分析】对于三个经济法律关系旳要素, 重点是怎样界定经济法律关系中旳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旳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十分广泛, 包括: 物、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毕工作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
【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送100台电视机旳协议, 由此形成旳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乙方承运旳该100台电视机。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旳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旳对象。
甲、乙双方签订运送协议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是行为。
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旳电视机, 而是乙方承运电视机旳运送行为。
举例阐明。
例如: 甲、乙企业签订了一种100万元旳买卖协议, 协议标旳为机器设备。
在买卖协议中, 甲、乙两个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机器设备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甲企业应当在5月1日前交货, 乙企业应当在收到货品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 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旳违约金……”这种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旳条款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旳内容。
一般状况下, 客体为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2. 【有关经济权利中旳所有权】怎样理解经济权利中旳所有权?【分析】所有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或资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旳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旳权利, 是一定期期旳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旳体现。
所有权旳主体是财产所有人, 所有权旳客体是财产, 所有权旳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旳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旳义务。
所有权旳权能有四项: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 【有关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旳理解】阳光与否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与否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内容, 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分析】阳光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中级经济法》 知识点大总结
第六点 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P12)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责任的性质: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第十三点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第十四点 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如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
第三点 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P7)
第四点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P7)
经典会计从业资格资料,可编辑修改,欢迎分享
第一章经济பைடு நூலகம்总论
第一点 经济法体系(P2~3)
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都属于市场规制法。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中级会计知识点整理归纳经济法总结
中级会计知识点整理归纳经济法总结中级会计知识点整理归纳- 经济法总结一、整体感受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的过程就像在走一条长长的路,路边时不时有各种不同的“知识宝藏”。
一开始看的时候觉得内容好繁杂啊,各种法律法规条文,感觉像是一团乱麻。
但是学着学着,就发现其实还是有很多规律和联系的,像是把那些乱麻一缕缕地整理清楚了。
二、具体收获(一)法律主体公司法律制度是个大头。
回想起来才发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构成等知识点是很容易混淆的。
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频率和表决规则等,我以前容易搞混。
现在我记住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等等。
就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日程安排一样,这些会议的规则都是固定有序的。
还有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在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入伙退伙的规定方面差异很大。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就好比两个人合租房子,普通合伙人像是那个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不管发生什么事都要兜底;有限合伙人则像是有个出资上限,在这个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
(二)金融法律证券法律制度里面的许多数字需要牢记。
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包括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等要求,一大堆的数据。
我当时就在想,这些数据就像密码一样,得死死记住。
再比如说证券的交易规则,股票的涨停跌停限制之类的,这些规则保障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如果不遵守就乱套了,就像交通规则一样,大家都得按规定来。
合同法律制度那可太实用了,几乎日常生活中都能用到。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从要约承诺开始就很有讲究。
比如说商场里的促销活动,如果商家标注了“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从法律角度看这可能涉及到格式条款的无效问题等等。
2023中级经济法总结
2023中级经济法总结前言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讨论和规范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作为中级经济师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经济法的学习对于经济师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2023年中级经济法的考试内容进行总结和回顾。
一、经济法基础知识1.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2.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经济性和法律性的特点。
3.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正竞争等。
二、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律1.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包括资源的供求通过市场交换、价格的形成由市场决定、私有制经济基础等。
2.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制度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制度包括产权制度、合同制度、市场监管制度等。
3.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逐步完善了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制度。
三、经济法中的合同法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特征。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3.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四、经济法中的公司法1.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人责任。
2.公司的组建和运行公司的组建和运行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内容。
3.公司的监管和责任公司的监管和责任包括公司的内部监管机制、外部监管机构、股东责任等内容。
五、经济法中的金融法1.金融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金融法是规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具有特殊的经济性和公共利益性。
2.金融市场的组织与监管金融市场的组织与监管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银行业等的组织结构和监管机构。
中级经济法总结2023
中级经济法总结2023一、导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作为中级经济法的学习者,我们应该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本文将对2023年中级经济法的学习内容进行总结和梳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并应用经济法知识。
二、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是中级经济法的基础部分,主要包括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和功能。
在学习中级经济法时,我们应该深刻理解经济法的内涵和作用,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经济法。
三、市场经济法规市场经济法规是中级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和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1.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
在中级经济法中,我们需要学习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规定,了解垄断行为的定义、禁止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2.公司法公司法是管理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体系。
作为中级经济法的学习者,我们需要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组织形式和运营规则,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公司法相关事务。
3.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学习中级经济法时,我们需要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掌握雇佣合同、劳动争议解决等劳动法律事项的处理方法。
四、金融与保险法金融与保险法是中级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金融机构的组织和监管、金融市场的运作以及保险业务的规范。
在金融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和保险业务管理。
1.银行法银行法是管理和规范银行机构运营的法律体系。
在中级经济法学习中,我们需要掌握银行法的基本概念、组织形式和运营规则,了解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
2.证券法证券法是管理和规范证券市场运作的法律体系。
作为中级经济法的学习者,我们应该掌握证券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规定,了解股票、债券等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归纳中级经济法第一章,那可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开篇呢!先来说说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就像是一位公正的裁判,在市场经济这个大舞台上,确保各方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它可不是随便来凑数的,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作用,维护着经济秩序的稳定。
你想想,如果没有经济法,那市场不就乱套啦,像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再讲讲经济法的渊源。
这就好比是一棵大树的根系,深深扎在土里,为大树提供着养分。
宪法是根本大法,那就是大树的主根,最粗壮最有力。
法律呢,像是粗壮的侧根,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规就像那些细细的须根,虽然细小但也不可或缺。
还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等,它们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渊源体系,为经济法的茁壮成长提供着支持。
然后是经济法的主体。
这主体就如同舞台上的演员,各自有着不同的角色和任务。
有国家机关,它们就像是舞台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把控着大方向。
企业呢,那可是活跃的主角,在市场中尽情展现自己的风采。
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他们也都在这个舞台上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
说到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可有意思啦!权利就像一把宝剑,让主体有了保护自己的武器;义务呢,则像是一副重担,需要主体稳稳地扛在肩上。
比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他们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依法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在这一章里,还有很多重要的知识点,比如经济法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方式。
经济法责任可不像普通的责任那么简单,它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和分类。
承担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就像做菜的调料一样,各有各的味道。
总之,中级经济法的第一章就像是一座宝藏,里面藏着无数的宝贝,需要我们仔细去挖掘、去琢磨。
只有把这些知识点都掌握好了,我们才能在经济法的学习道路上越走越稳,越走越远。
难道你不想在经济法的世界里畅游一番,收获满满的知识吗?。
中级经济法总结.doc
总论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则不用。
2、赠与为多方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的成年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6、合同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7、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8、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9、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12、追认时,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1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经济仲裁1、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无效。
3、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开庭审理时提交仲裁的,视为放弃仲裁,人民法院继续受理。
4、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讲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由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一方请法院裁定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2024中级经济法变动总结
2024中级经济法变动总结一、2024中级经济法变动整体感受哎呀,宝子们,2024中级经济法这变动可真是个大事儿呢。
就像突然给咱们原本熟悉的小天地来了个大改造。
以前那些学的好好的知识点啊,有些就像被施了魔法一样,变了个样。
这感觉就像是你本来天天走的路,突然有一天发现多了好多新岔道,又新奇又有点小慌张。
这变动吧,对于咱们这些要考中级经济法的大学生来说,就像是游戏突然更新了规则,咱得重新去熟悉那些新规则,才能在这个“考试游戏”里通关呢。
二、具体变动内容1. 章节的增减有些章节就像是被淘汰的小选手,悄悄地消失了,而又有一些新的章节像新生的小芽一样冒了出来。
这就意味着咱们以前的复习大纲得重新调整,不能再按照老一套来了。
比如说,以前某个不怎么重要的小章节没了,但是新增加的章节内容可能就会成为考试的新宠,咱们可不能小瞧了它。
2. 知识点的修改好多知识点就像是被重新打扮了一番。
以前是一种说法,现在就变成了另一种说法。
这可不能按照以前的记忆来答题了,不然就等着被扣分吧。
就像以前说这个概念是A,现在变成了A + B的形式,多出来的那部分B,就是咱们要重新掌握的关键。
3. 重点的转移重点就像调皮的小精灵,从原来的地方跳到了新的地方。
以前可能某个法律条款是重中之重,大家都在这上面下了很多功夫。
可是现在呢,这个重点可能就变弱了,而其他的条款变得更加重要了。
这就需要咱们重新梳理知识体系,把精力放到新的重点上。
三、应对变动的小策略1. 重新规划学习咱们得重新制定学习计划,把新的章节、新的知识点和新的重点都考虑进去。
不能再拿着旧的计划埋头苦学了,要根据变动来调整学习的先后顺序和花费的时间精力。
比如说,对于新增加的章节,可以多安排一些时间去深入学习,把基础打牢。
2. 对比学习把旧的知识点和新的知识点放在一起对比着看。
这样能更清楚地看到变动的地方,也能更好地理解为什么会这样变动。
就像把新旧照片放在一起对比,能更直观地看到差别一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一、日期1、2日:(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6、10日:(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7)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8)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
(9)申请人申请破产,法院驳回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期限为10日。
7、12日:(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8、15日:(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理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员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9)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10)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执照,在其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
(1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理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自行清算的,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请债权。
(1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3)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
9、20日:(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
10、30日:(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3)除名退伙,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日60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19)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公司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可否登记的决定,可登记的,应在核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预计登记的,应在15日内发《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20)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份有限发起人改变姓名,应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1)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
(2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可否登记决定。
(23)合营企业申请人在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机关有办理合营企业登记手续。
(24)企业破产的,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的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11、45日:(1) 中外合作企业设立文件全部交付之日起,审批机关45内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2)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12、60日:(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教材P10(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10)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3、3个月:(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且不低于出资额的15%;(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3)合营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4)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批准为90日;(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债权人接到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8)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不准发行的,说明理由;(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11)公司债券交易3个月内安排上市;(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年检制度)(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19)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应自受理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
14、4个月:(1)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15、6个月:(1)合营企业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