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甘交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甘交发〔2012〕81号省公路局、运管局、路政执法局、高管局、水运(海事)局、厅质监站,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2012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要求及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政府法制办从5月至11月联合组织开展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基本情况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了组织动员、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法制办联合督导检查等活动。
在省联合督导检查中,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评查案卷、执法考试以及召开座谈会、实地察访基层单位等方式,对各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执法形象建设、行政许可、处罚及强制、行政复议及诉讼、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做了全面考评检查。
总计检查省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省属路政执法处、水运海事局和部分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共99个,抽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526人,查阅各类文件材料近千卷(份),并对各单位上报的147份优秀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了整改意见,进行了现场反馈。
从检查总体情况来看,各地、各部门都能够按照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长效机制建设和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0.18
•【字号】甘建法[2010]520号
•【施行日期】2010.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通知
(甘建法[2010]520号)
各市(州)建设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09]87号),我厅对本系统实施的178项行政处罚项目制定了裁量标准,即在明确界定行政执法职责、科学设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处罚幅度,以便于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正确把握。
这对实施与建设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建设领域的依法治理,推进全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希望你们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依据建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查处的违法事实和不同情节,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适宜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的准确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法惩戒工程建设
领域的违法行为,规范建设行业的各项工作,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全省建设系统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附件:甘肃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置实施标准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市
超限车辆使用渡船、行驶公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一般
机具行驶路面距离较短,损坏路面面积较小,未给车辆行驶造成不便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坏面积较大,给车辆安全行驶带来不便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机具行驶给路面,桥梁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
重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3米至4.5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4米至4.5米
2.车货总长度在18.5米至20米
3.车货总宽度在2.7米至3米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
别
严
重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5米以上
2.车货总长度在20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在3米以上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轻微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认识态度好,并积极接受调查,主动停止施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认识态度较好,能够接受调查,但没有主动停工已造成轻微后果的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道路运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二次查处;或其他车辆擅自从事班车经营第一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出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
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第二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道路运输管理)
15—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 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 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 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 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 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 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 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 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 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 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5—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
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
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输经营
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
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 县级以上道路运
以下罚款
Hale Waihona Puke 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10万 县级以上道路运
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肃省规范⾏政处罚⾃由裁量权规定第⼀条为了规范⾏政处罚⾃由裁量权的⾏使,确保依法、合理⾏政,维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肃省⾏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本省⾏政区域内⾏政处罚实施机关⾏使⾏政处罚⾃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政处罚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处罚⾃由裁量权,是指⾏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为决定是否给予⾏政处罚、给予何种⾏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政处罚进⾏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政处罚实施机关⾏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原则:(⼀)合法性原则。
⾏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使。
⾏政处罚阶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合理性原则。
⾏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扰。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为,适⽤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所适⽤的措施和⼿段应当必要、适当。
⾏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式实现⾏政管理⽬的的,应当尽量采⽤对⾏政管理相对⼈没有损失或损失较⼩的⽅式。
(三)公开性原则。
⾏使⾏政处罚⾃由裁量权的依据、理由、适⽤规则、裁量基准以及结果应当公开。
⾏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注意听取⾏政管理相对⼈的意见,依法保障⾏政管理相对⼈或利害关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教育为先、先教后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觉守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地、本系统⾏使⾏政处罚⾃由裁量权适⽤规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甘政办发[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8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年度末向省政府报告本市州、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时,要专题汇报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8〕79号)精神,现就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以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立法原意。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甘交发〔2010〕9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甘交发〔2010〕90号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水运(海事)局、省路政总队、省交通质监站、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公路总段(分局):《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经12月22日第五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程度、情节、危害后果、主观状态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本规则仅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裁量适用标准。
第四条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
第五条同一个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位阶不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法律规范位阶相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法律规范位阶相同,新法优于旧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甘交执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厅机关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精神,做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承接落实工作,理清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边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厅制定了《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2021年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同时向社会公布,请各单位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是落实统一实行交通运输执法要求,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我省《目录清单》是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具体举措。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资源,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二、梳理完善事项清单,压紧压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责任。
《目录清单》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执法的边界范围。
各单位要依据《目录清单》,结合本地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制定本级执法事项清单,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紧压实。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路、站点、班次行驶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14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曝光等严重影响的围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活动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3000元罚款并吊销《道路运输经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
《国家交通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旅客须知》第九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元,但不超过5000元。
次要的
1000元罚款
更认真
罚款3000元
严肃的
罚款5000元
26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国家交通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旅客须知》第九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罚款。元但不超过2万元。
第一或次要
1000元罚款
13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乘客
14
旅客运输经营者在旅客运输过程中,擅自更换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转交他人运输的。
第二个或更重
罚款3000元
15
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未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第三次或三次以上或情节严班、顶班、接驳车不按原班次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
第一或次要
罚款2000元
商用乘用车未安装使用实时动态行车记录仪
第二个或更重
罚款4000元
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从事客运机动车租赁的
第三次或三次以上或情节严重
吊销相关营业执照和经营司机
34
客运经营者未在招标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省级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万元以上。驾驶执照并操作驾驶员进行练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户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最近,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一份新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该标准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企业和个人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一、指导性标准的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所有涉及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部门、机构和人员。
包括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管理、重点货车监管、检验检测、农村道路运输等相关部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网约车、旅游车等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人;以及与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相关的信用评价、考核等工作。
二、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标准》提出了“权责统一、程序规范、情况认定、量刑宽严相济、自我监督”五个方面的规范要求,强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标准,确保执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执法权、乱用执法权等行为的发生。
(一)权责统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定职责范围,不得以私利为先,庇护纵容、放松监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程序规范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程序和操作规范的要求执行,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规范、公开、公平。
(三)情况认定执法人员在判断案件性质、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时,必须充分考虑证据、法律规定、被处罚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确保裁量结果合理、公正、适当。
(四)量刑宽严相济执法人员在量刑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被处罚人的认罪态度、纠正态度、社会责任承担等因素,确定处罚的幅度和种类,实现宽严相济。
(五)自我监督为了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乱用执法权、滥用职权等现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律,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
同时,要严格执行职业道德,保持行为的规范性和廉洁性。
三、标准的实施机制该标准还将建立健全执法调研、执法事中事后监督和评估、报告和投诉反馈等机制。
执法机关要定期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绩效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进行问责并进行培训,以确保执法质量。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一、整体概述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旨在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交通安全和运输秩序。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违规行为和处罚标准1. 超载行为1.1 超载运输罚款标准根据超载货物的重量和运输工具的类型,超载运输处罚金额从5000元至30万元不等。
罚款金额根据超载量逐级递增。
同时,情节严重或多次违规的,可依法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1.2 超载运输的法律依据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和《道路运输车辆载重规定》等。
2. 营运车辆违规行为2.1 营运车辆未经检验上路行驶罚款标准对于未经检验上路行驶的营运车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营运车辆擅自改装行为罚款标准对于擅自改装的营运车辆,根据改装情况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2.3 营运车辆酒驾或毒驾罚款标准对于驾驶人员醉酒或服用毒品驾驶营运车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同时,对于相关的运输公司,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3. 服务质量违规行为3.1 营运车辆拒载行为罚款标准对于营运车辆拒载乘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道歉。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3.2 营运车辆服务态度恶劣罚款标准对于营运车辆服务态度恶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道歉。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附件列表1.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最新修订版3. 《道路运输车辆载重规定》最新修订版4. 相关处罚案例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超载:指道路运输车辆在装载货物时超过法定限载的情况。
公路运输管理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02
制度现状
当前制度的问题
1 2
罚款自由裁量权使用不规范
现行制度对罚款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明确规 定,导致实践中出现随意使用、滥用等问题。
罚款数额标准不统一
各地区、各行业的罚款数额标准差异较大,容 易造成罚款不公、不透明等问题。
3
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
现行制度缺乏对罚款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 机制,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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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观看
此外,还需要考虑罚款的执行效果和监督机制 ,以确保罚款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证罚相 当。
研究范围和方法
本研究主要针对公路运输管理所罚款自由裁 量阶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研究。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实 地调研等。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 了解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通过 对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深入了解罚款自由裁 量阶次制度的实际应用情况;通过对实地调 研的开展,了解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实
03
因此,制定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 性和合理性,是当前公路运输管理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需要考虑的因素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 的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危害后果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运输类型、 不同违法程度对罚款数额的影响,以确保罚款 数额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研究方法上,本次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 法,尚未进行实地调查和访谈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建议未来研究进一步探讨公路运输管理所罚款自由裁量 阶次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完善该制度
鼓励采用多元化的研究方法,例如实地调查、问卷调查 、专家访谈等,以获得更加全面和准确的研究结果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_条例_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铁路、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运输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履行职责,整治非法经营,保护正当竞争。
第八条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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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2.1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
一般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3个月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3个月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1.2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一般
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3个月以下或被初次查处的(含旅游、包车客运)。
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3个月以上或被查处两次的(含旅游、包车客运)。
1.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一般
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或使用被注销许可证3个月以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许可证或使用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3个月以上的。
2.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一般
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或使用被注销许可证3个月以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许可证或使用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3个月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所得4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篇 分 则
第一章 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种类
项目
法律依据
程度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1.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一般
超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经营围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4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在货物集散地长期非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招揽货源,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正常稳定运行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4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4万变相从事班线客运,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一般
超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事项或未经许可班线客运从事旅游、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从事包车客运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超越《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经营围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条。
一般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3个月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3个月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长期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或被查处多次(两次以上),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正常稳定运行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4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在车站等旅客集散地长期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正常稳定运行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货运车辆超越许可事项长期从事货物运输或普通货运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取得相应从业件,驾驶道路运输车辆
3.1未取得相应从业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不符合本条例第9条、第22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