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假币收缴业务实施细则
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
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一、制度概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是为了规范假币的收缴和保管,保证假币不会流入市场,维护货币的稳定和金融秩序而制定的。
二、假币收缴流程1. 假币发现当银行工作人员或商家发现有可疑的钞票时,应立即对钞票进行检查。
如果确认是假币,则应当及时上报所在单位,并将假币收缴。
2. 假币收缴银行工作人员或商家应当将发现的假币尽快收缴,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留下证据。
3. 填写登记表银行工作人员或商家应当在收缴时填写详细的登记表,包括假币数量、面额、序列号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同时,应当将登记表交给公安机关。
三、假币代保管流程1. 公安机关接收登记表公安机关接到银行工作人员或商家提供的登记表后,应当立即核实信息,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
2. 确认后代保管经过核实后,公安机关应当确认假币的真伪,并对假币进行封存、标记,并填写详细的代保管登记表。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假币存放在专门的保管室内,并定期进行检查。
3. 假币处理如果经过鉴定确认为假币,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销毁或退回发行单位。
如果有疑问,可以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四、责任追究1. 银行工作人员或商家未能及时发现和收缴可疑钞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银行工作人员或商家未能及时上报和交接假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封存、标记和代保管假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制度执行本制度由银行工作人员、商家和公安机关共同执行。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制度监督与评估1. 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等。
2. 评估周期:每年一次。
3. 评估内容:制度执行情况、假币收缴和代保管情况等。
4. 评估结果:对于存在问题的地区或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同时,应当给予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相应的奖励。
银行假币收缴鉴定操作流程、岗位职责
银行假币收缴鉴定操作流程、岗位职责___收缴假币操作流程及岗位职责第一条:收缴假币操作流程如果在金融机构柜台发现假币,至少两名业务人员应当当面收缴,并加盖“假币”章。
同时,他们应向假币持有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如果假币持有人有异议,他们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或通过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或___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鉴定单位应在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如果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则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如果经鉴定为真币,则收缴的人民币纸币由鉴定单位交给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按面额兑换完整卷退还持有人,盖“假币”章的人民币按损伤卷处理。
收缴的假外币和各种硬币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退还持有人,并应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
如果经鉴定为假币,则对假人民币纸币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假外币和各种硬币,由鉴定单位退回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二条:收缴假币的岗位职责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如果在收缴假币的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金融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2.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3.存在制造贩卖假币线索;4.假币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
假币收缴、鉴定与处置工作规程
假币的鉴定与没收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系统办理货币真伪鉴定业务必 须在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货币子系统中录入有关 鉴定信息,并使用总行统一印制的凭证打印生成《货币 真伪鉴定书》一式三联,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鉴定人、 复核人名章及鉴定单位印章,第一联鉴定单位留存,第 二联交收缴单位,第三联交持币人。 假币鉴定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油。人民银行或授权 鉴定机构应按本文件规定的样式、规格自行制作假币鉴 定专用章(附6),禁止使用单位公章、内部专用章等 代替假币鉴定专用章。
假币的收缴
第七条 金融机构的现金出纳岗位人员必须参加人 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考试并获得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办理假币收缴 业务过程中,如持有人要求收缴人员出示《反假货币上 岗资格证书》,收缴人员应及时提供。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人民 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1个 月将即将到期证书集中到人民银行办理换发工作,确 保持证上岗人员证书的有效合法性。同时,做好日常 的证书档案管理工作,详细记录证书持有人的姓名、 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获取证书时间等信息。
假币收缴、 假币收缴、鉴定与处置 工作操作规程
一、假币的收缴 二、假币的鉴定与没收 三、假币的解缴、接收与保管
假币的收缴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条 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如果 发现假币,应由2名以上(含2名)持有《反假货币 上岗资格证书》的现金出纳人员(经办人员与复核 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办理收缴过程中,被收缴的 假币不得离开持有人视野,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应 当面作出鉴定意见。 对收缴的假人民币纸币,应在被收缴人视野内, 分别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加盖假币 收缴专用印章(附1);对收缴的假人民币硬币、 假外币纸币和硬币,应在被收缴人视野内,装入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专用封装袋》(附2)内,加 封后在封口处加盖假币收缴专用印章。加盖假币收 缴专用印章应使用蓝色印油。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规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信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上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就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枚)数、冠字、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huyi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银行假币收缴流程
银行假币收缴流程1. 引言在日常银行业务中,假币的存在给银行和客户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客户的利益,银行建立了假币收缴流程,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币。
本文将详细描述银行假币收缴流程的步骤和流程,确保流程清晰且实用。
2. 假币收缴流程步骤银行假币收缴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假币发现2.假币初步鉴别3.假币封装4.假币交接5.假币报案6.假币销毁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步骤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2.1 假币发现假币发现是整个假币收缴流程的第一步,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客户自行发现:银行的客户在存款或取款过程中发现了疑似假币。
•银行柜员发现:银行柜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发现了疑似假币。
•ATM机发现:银行的自动柜员机(ATM)在接受客户存款时发现了疑似假币。
•银行内部巡检:银行定期对柜台和ATM机进行巡检,发现了疑似假币。
2.2 假币初步鉴别一旦发现了疑似假币,银行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初步鉴别。
初步鉴别的目的是判断是否为假币,具体操作如下:1.观察纸张质感:真币的纸张质感较为特殊,有一定的光泽和手感。
假币的纸张质感通常较差,手感粗糙。
2.检查水印:真币上的水印图案是由纸张本身形成的,可以通过透光观察水印是否清晰。
3.检查安全线:真币上的安全线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显示出来,可以通过倾斜纸币观察安全线是否存在。
4.对比图案:将疑似假币与真币进行对比,观察图案的细节和质量是否一致。
5.使用紫外线灯:真币上的荧光图案在紫外线照射下会发出特定的荧光颜色,可以通过紫外线灯观察是否存在荧光反应。
2.3 假币封装如果经过初步鉴别后确认为假币,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将假币进行封装。
封装的目的是保证假币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假币被混入真币流通。
具体操作如下:1.使用封带:银行工作人员使用特定的封带将假币封装起来。
封带上通常会标注有相关信息,如假币金额、封装时间等。
2.填写登记表: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填写相关的登记表,记录假币的数量、面额、来源等信息。
商业银行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假币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假币鉴定、收缴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下辖营业网点办理假币鉴定、收缴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对假币鉴定、收缴工作,定期对辖内营业网点开展假币收缴业务的知识学习与培训,并定期检查营业网点假币收缴、鉴定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第六条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营业网点两名(含)以上已获《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的柜员当面予以收缴。
处理流程如下:1、柜员临柜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会同至少另一名柜员(均已获《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当着客户的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蓝色油墨“假币”字样的戳记,假币印章应盖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的位置;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2、收缴后,柜员启动“柜员假币登记”交易,录入“币种、假币券别、假币版式、假币号码等要素;3、授权交易成功后,打印一式二联《假币收缴凭证》、业务凭证;4、柜员核对假币收缴凭证、业务凭证信息与收缴的假币实物一致,假币入库,业务凭证加盖业务清讫章作当日传票,一联《假币收缴凭证》交客户签名后作附件;另一联假币收缴凭证加盖业务公章(或储蓄业务公章)作客户回单,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XX银行假币收缴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假币收缴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假币收缴业务管理,切实防范会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采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反假货币信息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和管理,为及时掌握全国各地假币收缴数量、种类、特征等信息,实时对假币信息进行监测,实现人民银行与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信息共享的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会计运营部门是假币收缴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总行会计运营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XX银行假币收缴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推动全行货币防伪培训及反假宣传活动;(三)负责组织对全行假币收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
第七条分行会计运营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在总行假币收缴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细化分行的假币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开展分行货币防伪培训及反假宣传活动;(三)负责定期汇总辖属机构收缴的假币,并解缴当地人民银行;(四)负责组织对分行的假币收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规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信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上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就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枚)数、冠字、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操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操作指引1. 引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营中,假币的收缴和处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正确的假币收缴操作指引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操作指引展开深入讨论。
2. 假币的特征和辨别方法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员工对假币的辨别能力至关重要。
在假币收缴操作中,应当提醒员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观察假币的纸质和印刷质量 - 辨别假币的水印和光变油墨 - 通过触摸或倾斜假币来感知其特殊质地和反光效果 - 关注假币的线型和防伪特征的真伪3. 假币收缴程序在发现假币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缴程序进行操作。
一般来说,收缴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员工发现假币后应当立即暂存,不得私自处理或外流 2. 员工应当及时通知上级主管或相关管理部门 3. 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报警、上报相关部门或者对假币进行初步鉴定 4. 由专业部门对假币进行进一步鉴定和处理4. 假币收缴后的处理和登记假币收缴过程中,对于已暂存的假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进行详细的处理和登记工作。
主要包括: - 对假币进行编号和记录 - 做好假币的保管和存储工作 - 应当制作假币清单和相关报告,并呈报给上级主管和相关监管部门5. 个人观点和总结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操作指引对于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员工应当牢固树立“假币辨别、暂存、上报”的意识,对于假币的鉴别和处理要有严格的要求和流程。
鉴于金融犯罪日益猖獗,增强假币鉴别和处理的意识和能力,不仅能够维护金融秩序,也能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和素养。
结尾通过本文的探讨,相信大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操作指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在实际工作中,希望大家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假币的及时收缴和处理,为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6. 假币处理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在假币收缴和处理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假币收缴、鉴定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第三条假币收缴、鉴定实行属地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假币收缴、鉴定工作。
第二章假币收缴程序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及鉴定的人员,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本系统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举报电话,应具备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印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第六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其具体操作程序:(一)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时,所收款项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过手工清点和防伪点钞机清点。
发现可疑货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人工和通过货币真伪鉴别仪器进行综合鉴别。
鉴定为假币和,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假币实物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假币”章应平行加盖在假币的正面左侧水印处和背面中间位置。
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章,收缴单位业务公章、收缴人、复核人名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等细项。
(二)金融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向持币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
《假币收缴凭证》填写应规范、齐全(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相同版别、券别和面额,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连号的,可填写在一张凭证上;“交款单位”栏应填写交存现金的企事业单位;“版别”栏应填写纸币、硬币上的年号:“制作方法”栏应填写假币伪造和变造方法,如机制、拓印、复印、挖补等)由经办人、复核人签字,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持币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后,第一联为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并向持币人说明该假币主要特征,同时告知持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假币是指私自铸造、仿制或者变造的与法定货币相似,能够迷惑他人的非法货币。
为了维护正常的货币流通秩序,保护公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各国都对假币进行严厉打击,并实行了相关的假币收缴和鉴定制度。
本文将就假币收缴鉴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收缴程序2.持有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鉴定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并签署收据。
3.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接收持有人提交的可疑假币,并进行初步鉴定,确认其真伪。
4.若初步鉴定为假币,公安机关将对持有人进行询问、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同时,对假币采取封存和保管措施,确保证据链不被断裂。
5.若初步鉴定为真币,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归还给持有人,并向其开具真实性证明。
二、鉴定程序1.公安机关对可疑假币进行初步鉴定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保证鉴定的准确性。
2.鉴定工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目测、触摸、称量、回收等。
3.鉴定过程中应当细致入微,对假币的质地、色泽、花纹、特殊标记等进行认真观察和辨别,结合技术手段辅助鉴定。
4.若初步鉴定为假币,则应当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当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三、与持有人的权益保护1.公安机关在办理假币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安机关和鉴定机构应当对持有人提交的假币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完整性。
3.若持有人是误认为假币而非故意使用,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其任何疑虑,并协助其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假币的处理1.假币一经确认真伪,应当予以销毁,以免重新流入市场对经济造成损失。
2.假币的销毁应当由公安机关代理,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备份,以备日后需要。
3.对于持有大量假币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及财产的追回应当进行相应的返还。
综上所述,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是在保护公众财产安全和货币流通秩序的基础上制定的,有助于打击假币犯罪,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各国应当建立健全假币收缴和鉴定制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能力,以确保假币犯罪得到有效打击,并为正常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20年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
**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鉴别是指**银行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1—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收缴是指**银行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银行(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误收是指**银行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误付是指**银行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制度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依照本制度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2—第二章货币鉴别第五条**银行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六条 **银行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信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上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就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 假币收缴实施细则doc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假币收缴、鉴定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内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假币收缴、鉴定实行属地管理,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负责本辖区的假币收缴、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收缴程序第四条金融机构中办理假币收缴及鉴定的人员,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应公示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银行的举报电话,要保证有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印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第六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其具体操作程序:(一)金融机构营业员在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时,所收款项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过手工清点和防伪点钞机清点。
发现可疑货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进行人工和货币真伪鉴别仪器进行综合鉴别。
确定为假币的,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假币实物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假币”章应平行加盖在假币的正面左侧水印处和背面中间位置。
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章,收缴单位业务章、收缴人、复核人名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等细项。
(二)金融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向持币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
《假币收缴凭证》要素填写要规范、齐全(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相同版别、券别和面额,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连号的,可填写在一张凭证上;“交款单位”栏应填写交存现金的企事业单位;“版别”栏应填写纸币、硬币上的年号;“制作方法”栏应填写假币伪造和变造方法,如机制、拓印、复印、挖补等),由经办人、复核人签字,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附件1),要求持币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后,第一联为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和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进行收缴、鉴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收缴的假币应定期上缴上级管理部门,由其汇总后,集中解缴当地人民银行。
防止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五条各营业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专职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经中国人民银行考试合格后统一印发。
第六条各营业机构统一使用人民银行颁发的《假币收缴凭证》及“假币”收缴印章,办理假币收缴业务。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八条各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第九条各营业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
假币收缴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假币收缴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和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与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定期开展货币反假培训,具体培训工作可与当地专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指定的机构)联系,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进行,提高员工货币反假技能。
第五条高度重视货币反假工作,认真贯彻货币反假政策,积极开展货币反假宣传。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假币的识别工作以柜员手工识别为主,机器识别为辅。
发现的假币要依法予以收缴,坚持双人办理,收缴动作不离客户视线。
第七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为通过反假货币培训,并通过测试的上岗人员。
第八条营业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一)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二)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的;(四)被收缴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收缴假币的营业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十条营业机构一次收缴持有人同一面额2张以上假人民币时,如假人民币冠字号码前6位不一致,应在假币收缴凭证中列明。
XX银行假币收缴操作规程
XX银行假币收缴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假币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鉴定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行办理货币存取款的机构收缴假币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本规程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本行各级机构收缴的假币,应定期逐级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机构及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对全行的假币收缴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加强对本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确定专职人员或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反假货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营业机构办理假币收缴的柜员,应参加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和考试,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同一机构同一当班柜员中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两名。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七条经办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必须当场将假币换人复核,经复核无误后,由该机构两名(含)以上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当面予以收缴。
第八条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印章。
“假币”印章采用蓝色油墨,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第九条对假外币纸币和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印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单位、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要素。
第十条经办柜员将收缴假币的币种、券别、版别、冠字号码、张数等要素录入核心系统,打印《假币收缴凭证》,收缴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收缴机构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留存。
系统自动登记《假币收缴登记簿》。
第十一条经办员须告知持币人如对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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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假币收缴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假币收缴、鉴定业务流程,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办理现金存取款、兑换业务的所有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一)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二)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一)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
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二)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反假币工作的实施和区域内宣传工作;
(三)负责反假币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组织开展反假币业务知识培训。
(五)负责组织会计人员参加反假币上岗资格考试。
第六条各营业机构职责
(一)负责反假币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按月将收缴的假币上缴总行;
(三)负责柜台解释、反假币知识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总行按季度将营业网点上缴的假币汇总,并解缴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
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八条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营业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九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颁发。
第十条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附件)。
第四章假币收缴流程
第十一条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两名以上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第十二条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假币”印章应使用蓝色印油,“假币收缴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油。
第十三条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在正反两面加盖“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