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财教〔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29日附件《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
强化规划约束,立足专项定位及科研工作实际,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切实解决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面临的紧迫、重大需求。
(二)统筹资源,共享共用。
强化顶层设计,盘活存量资源,有效调控增量资源,做好与其他资金的统筹衔接,实现开放共享,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023年财政教科文工作总结
2023年财政教科文工作总结2023年是中国财政教科文工作的重要一年,我们在党中央和国家财政部的坚强领导下,围绕创新、改革和发展的目标,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以下是2023年财政教科文工作的总结。
一、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教育公平在2023年,我们继续加大对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着力解决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
通过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和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我们成功提高了教育公平水平。
同时,我们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
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创新发展在2023年,我们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实施了一系列促进文化创新发展的政策举措。
我们加大了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推动了文化企业的发展壮大。
同时,我们鼓励各级政府加强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营造了有利于文化创新的政策环境。
三、加强科技创新支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2023年,我们继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培育了一批科技创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我们加强了对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研经费投入,提高了科学研究水平。
同时,我们积极构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吸引了一批国际科技创新人才加盟。
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在2023年,我们加大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建立了一批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区和遗产修复中心。
我们积极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举办了一系列文化遗产展览和文化交流活动。
同时,我们注重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了传统手工艺的传统。
五、加强国际文化交流合作,提升中国文化影响力在2023年,我们进一步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了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提升。
我们举办了一系列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如文化艺术节、文化论坛等,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艺术家和文化名流参与。
同时,我们积极拓展海外文化市场,将中国文化产品推向国际。
总的来说,2023年是中国财政教科文工作取得丰硕成果的一年。
我们在各个领域加大了财政投入,推动了教育公平、文化创新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传统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6.02•【文号】财预[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加强中央部门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9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健全预算审核机制,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财预〔2015〕43号),现就加强中央部门预算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的必要性预算评审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预算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部门预算改革以来,中央部门预算评审工作有序推进,评审范围不断扩大,评审形式不断丰富,参与评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预算评审工作步入常态化轨道,预算评审对预算编制的支撑作用日益显著。
应当看到,与预算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预算评审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预算评审机制尚未建立,评审覆盖面较窄,评审程序不够规范,评审质量有待提高,评审能力建设有待加强等,制约了预算评审作用的有效发挥。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管理,对预算评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健全预算评审机制,做好预算评审工作,是更好发挥预算评审职能,完善预算决策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预算编制流程,打通预算管理链条的必要手段;是规范预算编制行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二、总体思路(一)总体目标。
通过完善预算评审制度,理顺评审职责,扩展评审范围,明确评审内容,规范评审程序,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评审质量,逐步建立健全预算评审机制,将预算评审工作实质性嵌入部门预算管理流程,更好发挥预算评审对规范预算编报行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预算资源配置,改进预算管理绩效的重要支撑作用。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0.08.30•【文号】[80]教计字257号、[80]财事字239号•【施行日期】1980.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80]教计字257号、[80]财事字329号1980年8月30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在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新形势下,加强干部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叶剑英同志在庆祝建国30周年讲话中提出的“我们要通过各级党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各种形式的训练班,对现有干部进行定期轮训,并使之形成制度”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现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证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计划完成招生任务,并在可能条件下,承担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委托举办干部专修科或干部培训班的任务,以利于培养大量专门人才和提高各级干部的科学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培训干部要采取多种途径。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积极承担一定的培训干部任务,可以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招生任务的前提下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也可以派有经验的教师到有关干部学校和训练班兼课,或者派教师负责编写教材。
三、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中央部门主管的学校,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主管的学校,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省、市、自治区委托中央部门主管的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或干部培训班,须征得中央有关部门同意。
四、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的学制。
高等学校办的学习年限二至三年的称干部专修科,学习年限不足二年的称干部培训班。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财教〔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对《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9日附件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支持国家级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
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地方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共同管理。
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相关因素等基础数据。
财政部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申请和相关因素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相关省(区、市)预算金额。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3•【文号】财教[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切实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进一步健全财政职能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自财政部颁布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规章制度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
各中央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管体制,规范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总体上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序、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能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审批程序,给相关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各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印发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号:财监字[1997]1号颁布⽇期:1996-12-30执⾏⽇期:1996-12-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精神,现将我部研究制定的《关于进⼀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附件:《关于进⼀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中华⼈民共和国财政部⼀九九六年⼗⼆⽉三⼗⽇附件:关于进⼀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199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领导下,整顿财税秩序⼯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前财税纪律松弛的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主要表现在:偷税、骗税、越权减免税、违法退付预算收⼊的问题还⽐较严重;搞假凭证、假报表、假决算、虚增成本、隐瞒利润,截留国家财政收⼊乃⾄转移公有资⾦,化公为私的问题还⽐较突出;越权设⽴基⾦、收费项⽬、乱花预算外资⾦的问题,以及挥霍浪费国家资⾦等问题还时有发⽣,有的甚⾄还相当严重。
这些问题的存在,依然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和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经秩序的要求,以党的⼗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1996年中央经济⼯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切实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突出重点,加⼤⼒度,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努⼒实现财税秩序的根本好转。
⼀、进⼀步加强对预算收⼊的财政监督。
各级财政机关要⼤⼒⽀持和配合税务机关进⼀步加强税收收⼊⽇常征管,继续严厉打击各种违反税法的⾏为。
同时,要建⽴健全各项⾮税收性预算收⼊的征管机制,加⼤征管⼒度。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财教[2012]42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2.11.26【实施日期】2012.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财教〔201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重要作用。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近年来,国家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促进了义务教育发展。
特别是随着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4%目标的实现,义务教育将得到更好地保障。
但是,在有些地方,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基础薄弱、制度执行不严等原因,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今年以来,媒体先后曝光了一些地方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学生自带课桌椅上学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放到更加突出位置(一)提高思想认识。
管理好义务教育经费,事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转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的错误观念,把管理好义务教育经费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抓实抓好。
(二)深入组织学习。
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及辖区内中小学校长学习《。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11.25•【文号】财库〔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财政部门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预算执行管理机制,有效提升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关于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的规定,个别地区财政部门资金存放和国库现金管理不够规范,既带来了财政资金安全隐患,也影响了预算单位的正常支出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一)各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无预算安排或不符合暂付款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支付资金,严禁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支付资金。
(二)国库集中支付遵循“先支付、后清算”原则,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及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对财政资金清算业务的对账管理,杜绝“未支付、先清算”“超额清算”等违规行为。
(三)各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应在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指令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下达清算指令;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业务,应在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额度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发送清算额度。
(四)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
除下列情况外,代理银行每日垫付资金应当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1.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清算受理时间后发生的支付业务,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清算完成,产生的垫付利息由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约定条款计付。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 十 一 ) 确 部 门分 工 。有 关 部 二 明 门要 高 度 重 视 促 进 农 业 机 械 化 和 农 机
积极开展农机信贷 、 险业务 。 保 其他部
门也要根据职责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
和 农 机 工 业 发 展 。有 关 行 业 协 会 要 当
政 策 法 规
部 件 及 原 材 料 , 征 关 税 和 进 口环 节 免 增 值 税 。属 于 国 家 重 点扶 持 高 新技 术 企业 中的农机制 造企业 , 照企业所 按 得 税 法 的规 定 , 按 1 %的税 率 征 收 减 5
一
结算 、 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和区域 f售 生
加快农机流通体系建设。科技部门要
工业发展工作 , 按照职责分工 , 密切配 合, 加强指导。 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 门要 认真履行规划指导 、 监督管理 、 协调服 务 职能 , 做好技 术推广 、 生产 组织 、 安
全 监 理 等 工 作 ,抓 紧修 订 农 业 机 械 化 统 计 指 标 体 系 ,会 同有 关 部 门提 出有
支 持 农 机 销售 市 场 、配 送 中心 电子 统
建设投资 。财政部 门要落实扶持农业 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资金 ,加强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管 。商务
部 门要 加 强 对 农 机 流 通 行 业 的 指 导 ,
财 教 [ 0 0 1 7号 2 1 ] 9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 、 计划 单列市 财
加 大 对 农 业 机 械 化 和 农 机 工 业 科 研 开
后维修服务 中心等农机流通基础设施 建设。
五 、 强 组 织 领 导 加
发支持力度 。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 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请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做好三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的同时,尽快组织所属单位开展2006年修购项目(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于2006年9月底前将相关申报文件报送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2006-2008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 表1-3中的"建筑面积"指所申报修缮项目涉及的原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修缮面积"是指所申报修缮项目涉及的建筑面积;
5. 表1-4中"投入使用时间"指拟改造的基础设施建成后投入使用的年份。
6. 表1-5中的"仪器设备名称"仅填写价值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即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只允许购置价值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基础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设立"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为规范和加强修购专款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财政部结合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求,以及项目评审或评估结论,根据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情况和项目轻重缓急程度确定并下达当年项目预算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将项目预算批转所属项目单位。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财教[2010]197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财教[201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切实加强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教科文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财政教科文预算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预算执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做好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关于教科文事业发展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能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关系到财政教科文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持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并重,资金分配与加强管理并重,资金投入与产出绩效并重的管理理念,确定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把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细、抓实、抓好,努力提高预算执行管理水平,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教科文事业大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认真细致,进一步做好财政教科文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一)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财政教科文部门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是预算执行的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首先要大力狠抓预算编制工作。
一是要细化预算,减少部门代编预算,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二是要做好项目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做好项目规划、评估评审和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3.08•【文号】文旅公共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是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任务,也是让人民享有更加充实、更为丰富、更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必然要求。
为在新的形势下更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实现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时代发展新趋势,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创新驱动,努力推动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使城乡居民更好参与文化活动,培育文艺技能,享受文化生活,激发文化热情,增强精神力量,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奠定基础。
(二)主要原则坚持正确导向,推动品质发展。
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强化政治引领,提升人民文明素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坚持统筹建设,推动均衡发展。
加强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3.13•【文号】财综[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2003]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切实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的规定,财政部、监察部决定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核算单位,均纳入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2002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票据、收支管理等执行情况。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批准;政府性基金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
2、是否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3、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已明令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项目。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财教〔2020〕24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财教〔20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国家文物保护资金设立以来,文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经费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但是由于文物保护项目的特殊性,需要建立健全符合文物保护规律的经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落实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责任(一)提高对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工作的认识。
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更加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可移动文物等保护工作的补助,资金安排上要优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文物保护重点支持方向。
近期,要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石窟寺保护、考古、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项目,以及长征、长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实施方案中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项目等。
对地方所属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养护、应急抢险等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事项,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要按照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的原则,做好基本运行维护、监测评估、抢险加固等工作,全面提升保护能力。
(二)落实中央和地方的资金管理责任。
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确保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办法以及其他需要中央出台的制度。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5.18•【文号】财预[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部门预算改革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日趋规范,结构不断优化,绩效逐年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中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部门预算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相比,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缺少前瞻性;与部门职能衔接不够,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缺乏科学合理的立项和分类标准,项目数量多但重点不突出;预算决策机制不完善,重分轻管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库建设滞后,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需要加强,预算透明度有待提高等。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对预算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支撑;是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迫切需要;是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履行财政职能,实现政府施政目标的必由之路。
二、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总体方向(一)指导思想。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监[2006]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23日财监[200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并有重点的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是财政部为支持和指导地方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所安排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弥补部分地方承担财政部布置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和本地区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经费不足。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落实财政部布置的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和本地区开展整顿治理财经秩序,保障财政改革,促进财政管理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承办国务院领导和财政部领导批示查办的涉及财政资金管理问题的人民来信、来访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承办财政部组织举办的地方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经验交流、理论研讨、工作座谈等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四)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确因工作经费紧缺、信息设备不足的,可适当用于购置微机、传真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监督检查工作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用于发放个人津补贴和奖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为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6年9月22日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资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教[2012]49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12.17
【实施日期】2012.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2012年12月17日财教[2012]492号)
中央教科文部门:
为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大消化和减少结转结余资金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128号),结合中央教科文部门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是部门财务及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
消化和减少结转结余资金,对于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中央教科文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消化和减少结转结余资金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消化目标,建立挂钩机制,着力提高预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5〕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5〕7号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在《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2〕9号)基础上,结合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中央文化企业中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申请资本预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供股东(大)会同意注(增)资的决议。
二、新组建成立的中央文化企业集团,应加快内部资产、财务整合,以集团名义根据有关规定申报资本预算,预算资金下达到集团账户。
三、中央文化企业应科学、合理编制资本预算,明确预算支出明细、支出测算依据以及标准,对于跨年度项目还应明确项目总投资、分年投资,申请总预算、分年预算。
资本预算申请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支出。
四、中央文化企业应按相关规定编制资本预算项目文本,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企业应认真落实项目文本,实现项目主要任务目标,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实施内容。
五、资产和财务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下达到企业本级。
其他中央文化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资本预算,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本预算资金拨付中央文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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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
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财教[2009]8号
教育部:
近年来,财政部和中央教科文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狠抓预算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预算执行不均衡等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扭转。
按照我部关于加强预算执行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工作,促进中央教科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预算执行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顺利实施,关系到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及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预算执行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落实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部门预算一经全国人大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是各中央部门。
因此,中央教科文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在本部门内部有关司局之间、所属各单位之间层层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履行预算执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本部门各单位规范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执行的效率和均衡性。
三、建立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计划制度。
各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特点,商财政部教科文司尽快研究制定本部门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计划,特别要对本部门的重点项目支出预算,做好周密、详尽的计划安排,制定相关措施。
计划要3月底前报财政部教科文司同意后执行。
四、建立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安排相挂钩的制度。
自2009年开始,财政部教科文司将建立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安排相挂钩的制度。
对预算执行差的部门,将核减其下年财政拨款预算。
中央教科文部门也要研究在部内有关司局、所属单位建立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安排相挂钩的制度。
五、建立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约谈制度。
财政部教科文司将对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通报,每年上半年通报1次,下半年每月通报1次。
对预算执行工作做的好的部门给予表彰;对预算执行差的部门,将约见其财务司长或登门拜访其主管领导,共同分析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六、突出工作重点。
各部门要把教科文事业经费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以及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作为预算执行工作的重点。
七、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减少“打捆”项目,减少预算调整。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项目支出管理有关规定,把项目细化到具体承担单位。
对于编入部门预算需经评估(审)的项目,各部门要提前开展项目评估(审),尽早确定具体项目预算。
同时,要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办预[2008]44号)中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执行。
八、加强用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
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款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避免因返工重报用款计划而影响预算单位用款。
要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结合部门预算项目安排情况、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要主动与我部沟通,缩短用款计划的审核、批复时间,提高支付效率。
九、夯实预算管理基础。
各部门要下大力气做好本部门预算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要把加强预算执行工作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契机,全面提高各部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避免“突击花钱”。
2009年国家经济财政形势非常严峻,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理财和勤俭办事业的理念,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并重的原则,规范本部门的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财政资金使用中各种违法违规、不讲效益、“突击花钱”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