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2014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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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2014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用
地的通告
【法规类别】乡镇村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洛政通[2014]17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7
【实施日期】2014.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2014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4〕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省政府于2014年10月13日批复同意我市征收高新区辛店镇大营村、马赵营村集体土地24.6887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2.6227公顷,其它农用地2.0660公顷),作为我市2014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豫政土〔2014〕1008号)。

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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