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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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北京市计划⽣育条例》全⽂《北京市计划⽣育条例》全⽂ 为推⾏计划⽣育,控制⼈⼝数量,提⾼⼈⼝素质,制定了《北京市计划⽣育条例》,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北京市计划⽣育条例》全⽂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推⾏计划⽣育,控制⼈⼝数量,提⾼⼈⼝素质,使⼈⼝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条 推⾏计划⽣育是我国的⼀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提倡和⿎励晚婚晚育、少⽣优⽣,禁⽌超计划⽣育。

第三条 夫妻双⽅都有实⾏计划⽣育的义务,实⾏计划⽣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推⾏计划⽣育,应当同发展经济、⽂化、教育、妇幼保健、社会养⽼保障事业及提⾼妇⼥社会地位相结合;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经济、⾏政措施。

第五条 本市各级⼈民政府必须贯彻执⾏有关计划⽣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计划⽣育⼯作的领导,实⾏计划⽣育⽬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市、区、县计划⽣育委员会和乡、镇计划⽣育办公室是同级⼈民政府计划⽣育⼯作的主管机关。

街道办事处计划⽣育办公室主管本辖区的计划⽣育⼯作。

卫⽣、民政、公安、⼯商等⾏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计划⽣育主管机关做好计划⽣育⼯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群众⾃我教育、⾃我管理、⾃我约束的形式,开展计划⽣育⼯作。

第⼆章 组织管理 第⼋条 市、区、县计划⽣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有关计划⽣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拟定本辖区⼈⼝⽣育规划和计划⽣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育宣传教育,普及⼈⼝和计划⽣育的科学知识,培训计划⽣育⼲部; (四)组织和扶植计划⽣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监督检查节育措施的落实,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作。

第九条 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有关计划⽣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计划⽣育的科学知识; (⼆)负责实施本辖区的⽣育计划,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三)负责本辖区计划⽣育统计以及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作; (四)根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计划⽣育的奖励和处罚。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北京市范围内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家庭规划、个人行为和社会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性工作。

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广泛宣传,提高社会责任感和计划生育意识。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促进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提高生殖健康意识和计划生育服务水平,保障人们的生育权利和健康权益。

第二章生育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健康的后代。

第六条计划生育与群众自治相结合,妇女应当自觉掌握计划生育知识,合理规划生育,避免早婚早育、晚婚晚育、多产多胎和不合理分娩方式的发生。

第七条家庭计划生育普及推广应当坚持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尊重妇女的选择权和民族特殊情况,有计划地部署生育计划和措施,合理确定生育指标,根据生育指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建议。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保证科学、安全、合法、质量和效果,并根据生育指标,有针对性地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教育。

第九条家庭计划生育服务应当保证公开、方便、及时、热情、周到,并配合有关部门,推广生育健康知识,倡导妇女和家庭健康观念,提高生育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家庭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改进和服务创新,结合家庭计划生育需求,加强计划生育信息交流和技术员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全面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根据计划生育情况,实行层级管理和专业办事,建立计划生育技术队伍和服务网络,完善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家庭计划生育登记是人口管理的基本环节,对于未登记或虚假登记的,应当加强管理和登记,避免影响计划生育工作和人口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计划生育监督和管理职责,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发生,督促落实规定的生育指标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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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概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调整和矫正人口结构,推进北京市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该条例规定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法制保障、政府职责、个人权利和义务、奖励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按照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第二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1.管理制度:条例设立了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并规定了该委员会的职责与组成。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和指导全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的代表。

2.基本原则:条例强调了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贯彻的基本原则。

包括: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控制人口数量、倡导计划生育、坚持男女平等、推广科学技术等。

3.法制保障:为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合法性和实施效果,条例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涉及的各项法律和规定,并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职业医疗人员的职业责任和行为规范。

4.政府职责:条例规定了政府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主要包括:组织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广科技创新、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提高服务质量等。

5.个人权利和义务: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个人也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明确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个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包括:积极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接受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等。

6.奖励和处罚:条例规定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表现应当受到承认和鼓励,并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

第三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效果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取得了不少成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协调,本条例规定了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对象、职责、基本原则、具体措施等,适用于本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工作。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落实责任制,推行终身责任制和预算制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合理、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人口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口的基本权利,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章管理对象第四条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按照建档立卡、分类管理、服务一体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学合理引导生育。

第五条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包括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夫妇及未成年人。

第六条本市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制和奖励与处罚制度。

对于没有配合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第三章基本原则第七条本市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实行计划生育;(二)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重视女性健康;(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性别歧视,尊重自愿原则;(四)普及科学的生育知识;(五)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多种方式,鼓励农村二胎。

第四章具体措施第八条本市应当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设施,推进普及计划生育服务和宣传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技术体系。

第九条本市应当建立完整的生育服务保障体系,为生育夫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生活服务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本市应当加大儿童福利、妇女福利和老年人保障力度,特别是女性和无配偶老年人的保障。

第十一条本市应当推广计划生育区域内产假、措施及特别支持奖励等惠民政策,鼓励计划生育。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政治、法律、经济等责任。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简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北京市条例”,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29日第51号令发布的一份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北京市内的婚姻生育、人口变动等活动,实施有计划的生育,规范性别比例,维护北京市的健康社会环境。

二、内容1、婚前篡改年龄、虚假登记婚姻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购买、提供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伪造、篡改计划生育有关的文件。

同样,该条例第十三条中还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HDI婚姻,也不得出具虚假的登记婚姻证明文件。

2、超生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育龄夫妇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条件下,每对夫妇拥有一个自然生育子女现超生时,在超生情形之下,须按照城镇居民每户自然生育一个子女以拒绝计划生育证明,切实采取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做到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3、限制国内移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给予内部移民流动限制,并规定农业户口的家庭要求也受到计划生育的限制。

因此,来到北京市的国内移民要按照当地的政策,在社会保护及计划生育方面进行合理管理。

4、严格执行根据经北京市发改委和市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任何违反该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赔偿责任。

同时,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北京市也将加强对其实施的宣传、教育和监督,以致全市居民的能够科学普及计划生育的知识,共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三、结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夫妻共同维护健康生殖道德,严格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北京市的健康社会环境,有助于全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

同时,此法也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施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得到全体市民的支持,全市居民有责任共同努力,共同创造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生态环境。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被公布之后,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充分考虑到了多方面的因素,制定的宗旨主要是建立起一个全面合理的人口政策体系,更好地满足城市发展所需,控制人口增长、加强节育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拥挤效应,实现人口行为合理化,人口资源动态合理利用。

首先,该条例实施家庭节育,确定晚婚、晚育原则,并加强节育落实,如建立强制性医学节育机制和违法处罚。

人口增长超出允许范围的家庭,予以合规节育。

此外,条例还对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节育也予以规范,要求外来务工人员不得拥有更多的子女,要积极配合节育政策,自觉把注意力转到孩子的教育和就业上,把握责任节约、守法节约的原则。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有关节育政策,以实施实时管理、户籍调查等举措,落实节育监督执法,要求户籍管理部门落实医疗节育政策,根据流动人口居住情况精准施策,更加科学公正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其次,该条例还对人口资源进行了合理有效的利用。

它充分考虑到北京市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培训,鼓励使用外部人才,拓宽招聘渠道,促进内部转型升级,提高人口质量,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需求。

同时,条例还规定节约用水、空气,加强节电节能,实施工业核心技术评估,以及进行资源再生再利用。

此外,在确保居住安全的前提下,对于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等特殊人群,本条例也提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

总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宗旨是通过实施人口节育政策、加强节育管理,以及合理有效地使用人口资源,利用有效的手段把握人口增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更好地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今后,我们应该以实际行动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积极推动各项节育政策的规范化发展,控制过度的人口增长,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篇一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数量庞大。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保障人民的生存和发展,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生育政策。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北京市规定夫妻双方应当晚婚晚育,合理安排生育。

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一个孩子。

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育。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有效缓解了人口压力,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其次,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还明确了生育服务保障。

根据条例规定,北京市将建立健全的生育服务体系,提供生育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

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夫妇,将享受生育补贴和相关医疗保健待遇。

此外,还将加强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生育知识,提高生育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这些举措有助于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促进了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再次,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生育政策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等。

同时,还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生育政策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对生育政策的认同和遵守,有效维护了生育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最后,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将加强对生育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建立健全生育政策的督导和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

同时,还将加强对生育政策的监督检查,确保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和监管能力,保障了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总之,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为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部门和全社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该条例,共同努力,推动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为建设和谐、稳定、繁荣的北京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市卫计委首度针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细则作出官方解读。

该修订案已从本月24日起施行。

今后,本市两孩以内生育登记可网上办理。

同时,四类情形可以要求再生育。

此外,今年起只生一孩的一次性奖励将取消,去年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将继续享受每月5元独生子女奖励。

下文是相关内容,欢迎查阅!北京新计生条例详解一、申请再生育的具体程序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1、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在《申请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2、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经乡镇(街道)核实。

4、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二《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昨日,市卫计委表示,《条例》修正案规定的生育政策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

目前,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可以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也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或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

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街道领取。

与1月1日本市已经开始办理的生育登记相比,这一次主要变化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开通了网上办理的方式,更加方便;二是取消发放《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三是缩短了生育登记至领取服务单的时限,两孩以内统一确定为3个工作日。

三再婚夫妻可生“三孩”但复婚夫妻不算根据市卫计委的解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北京市的人口生育,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涉及到人口政策、生育服务、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多个方面,对于北京市的居民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

首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人口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的人口政策,北京市制定了相应的人口政策,包括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等内容,旨在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的夫妇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助,鼓励生育健康的后代。

其次,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生育服务的内容和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条例规定了相关的生育服务,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前检查等内容,保障了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相关的生育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了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还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为居民提供生育咨询、生育检查、生育保健等服务,并保障居民的生育权利。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障居民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总之,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北京市的人口生育,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北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居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希望全社会都能够认真遵守该条例,共同维护良好的人口生育环境,促进北京市的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鼓励在北京市境内按计划生育生活,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化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调节,北京市经市政府市委批准,遵循公平原则,提出本条例。

根据本条例,全市人口规模应有实际控制性,按照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实行性别平等和结合生殖卫生的科学技术来权衡和优化生育发展,实行规范性计划生育。

1、性别平等:性别不应作为获取或拒绝任何社会利益的依据,尊重和保护作为平等的一方的男女在结婚、生育等方面的权利,禁止歧视女性,同时有助于改善女性社会经济地位,提高社会对女性的保护意识。

2、分期生育:允许女性有权利按照规定时间对自己的夫妻生育行为进行限制,控制生育时机,但不能延迟节育期。

3、注重生殖卫生:全市要健全生殖健康教育技术服务体系,提高人们选择生育和传输性疾病预防知识的能力,规范节育服务,实施“二孩”政策。

4、控制人口:依据计划生育政策,政府要统一调节全市总人口规模,切实改善人口状况,汲取外来人口,不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将外来人口限定在比例要求之内。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既是政策调整的必然要求,又是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条例的实施,对于强化家庭责任感,实施计划生育、节育和改善社会经济环境,缩小区域发展的不平衡现象具有积极作用。

本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稳定和促进北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北京为人口繁荣、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展完善、民生增进的生态城市,提升北京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

以上就是关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讨论,从而可以深入了解到这一人口政策的重要性,也能帮助更好的的建设北京这个列入世界知名城市的现代化先行城市。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与计划⽣育条例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申请,并由夫妻双⽅所在单位(⽆⼯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具体发放办法:
独⽣⼦⼥⽗母奖励费夫妻双⽅各发给50%。

原则上应当按⽉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次。

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
1、有⼯作单位的⼈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才交流中⼼、职业介绍中⼼存档的⼈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业⼈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民政府发给。

⼆、关于可以⽣育第⼆个⼦⼥但不⽣育的⼀次性奖励
《条例》第⼆⼗⼆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育第⼆个⼦⼥,但书⾯表⽰不再⽣育的,由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不少于500元的⼀次性奖励”。

(⼀)领取条件:
1、领取⼈员凭第⼆个⼦⼥《⽣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育第⼆个⼦⼥的书⾯申请领取。

2、⼥⽅年龄在49周岁以内。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母奖励费。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生育登记服务系统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生育登记服务系统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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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该《条例》分总则、人口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38条,自201X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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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 第23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X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删去第十八条。

七、删去第十九条。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并删去该款第二项。

十、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将有关条文中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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