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河流域天津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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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河流域天津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有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9]8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30
【实施日期】1999.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河流域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1999〕85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河流域天津市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现就实施《规划》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我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是:到200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指标以内,主要河流、水库基本达到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2002年50%的河流控制断面达到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使海河等主要工农业水源水质有所改善;2005年70%的河流控制断面达到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实现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10年全部河流断面达到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实现水环境质量根本性好转。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的大事抓紧抓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和本部门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实施《规划》的相应工作班子和联合办公会议制度,实行一把手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抓好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分清责任,狠抓落实
为确保本届政府水污染防治任务的完成,必须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市计委负责对实施《规划》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协调推动。市建委、市经委、市农办、市水利局、市市政局等项目主管部门,要抓紧对《规划》确定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积极做好前期工作。市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