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规划规范》/T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版引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城市供气安全可靠、高效节能而制定的技术标准。
本文将介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最新版的内容,包括设计原则、管道设计、设备选型以及施工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一、设计原则1.1 安全性原则:城镇燃气设计应确保供气系统的安全可靠,防范燃气泄漏、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设计中要考虑到系统的完整性、密封性以及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因素。
1.2 高效节能原则:城镇燃气设计应注重节能减排,选用节能型设备和优化供气系统结构,保证供气效率最大化,资源利用率最优化。
1.3 可持续发展原则:城镇燃气设计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道设计2.1 管道选材:城镇燃气管道应选用耐腐蚀、耐高温、密封性好的材料,如钢管材料。
同时,要考虑到管道的承压能力,确保管道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发生破裂等事故。
2.2 管道布局:城镇燃气管道的布局应符合地理条件和建筑物分布,保证供气的覆盖率和可达性。
同时,要合理安排管道的安装位置和走向,避免接触到易燃或易热物质。
2.3 管道防护:城镇燃气管道应妥善设置防护装置,如防冻、保温、防腐等装置,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设置可检修点,方便日后的维护和检修工作。
三、设备选型3.1 燃气计量设备:城镇燃气计量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相关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有专业人员进行,确保供气计量的精确性。
3.2 燃气调压设备:城镇燃气调压设备的选型应考虑到供气需求和管道压力的要求,确保燃气调压的稳定性和调节的准确性。
3.3 燃气供应设备:城镇燃气供应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气需求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确保供气的可靠性和供应能力。
四、施工验收4.1 施工方案:城镇燃气施工方案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
4.2 施工验收:城镇燃气施工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包括管道、设备、安全装置等方面的验收。
燃气规范目录
燃气规范目一、城镇燃气相关规范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153、《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2008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5、《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CJJ/T 250-2016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7、《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8、《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TSG D2002-20069、《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10、《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11、《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680-201212、《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201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4、《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QX/T109-200915、《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1516、《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200817、《钢制管道焊接及验收》GB/T31032-201418、《涂装前钢材表面处理规范》SY/T0407-201219、《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47-201420、《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GBT23257-200921、《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201322、《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200823、《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1部分:管材》24、《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产品标准】CJ/T490 —201625、《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产品标准】CJ/T491 —201626、《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GB/T26002-201027、《城镇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和售后服务要求》GB 25503-20102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29、《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215-201430、《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31、《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3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33、《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20103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二、燃气加气站、LNG场站相关规范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版)》GB50156-2012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3、《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2012年版)(GB 50540-2009)》4、《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D006_CJJ84-20005、《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NB/T 1001-20116、《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QSY1514-20127、《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06三、长输管线燃气相关燃气规范1、《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GB 50369-20142、《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20153、《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60- 2015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 20155、《天然气输送管道干燥施工技术规范》SY/T 4114-20086、《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7、《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9711-2011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50350- 2015。
燃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镇天然⽓输配及⽤户⼯程设计相关法规与标准汇编(2020年版)2020年6⽉⽬录前⾔ (3)第1章燃⽓相关法规 (1)⼀、城镇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1)第2章燃⽓设计相关标准 (3)⼀、《城镇燃⽓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3)⼆、《城镇燃⽓设计规范》GB50026—2006 (3)三、《民⽤建筑设计统⼀标准》GB 50352—2019 (4)四、《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7)五、《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8)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0)七、《民⽤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14)⼋、《建筑机电⼯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15)九、《全国民⽤建筑⼯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2009) (16)第3章燃⽓设计相关⽂件 (18)⼀、《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油天然⽓管道交叉⼯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36号 (18)⼆、关于印发《油⽓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油⽓﹝2015﹞392号 (20)三、关于印发《⼤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的通知应急消〔2019〕314号 (21)四、《建设⼯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规定》 (23)前⾔燃⽓⼯程设计除了熟练掌握本专业法规标准外,同时了解掌握与之相关的法规标准,对从事燃⽓⼯程设计的⼈员很有必要,本册汇编了⼀些与燃⽓⼯程设计相关的法规标准,希望对⼤家⼯作有所帮助(红⾊为强制条款)。
第1章燃⽓相关法规⼀、城镇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2010年10⽉19⽇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19⽇公布,⾃2011年3⽉1⽇起施⾏,根据2016年2⽉6⽇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气负荷4.1 负荷分类4.2 负荷预测4.3 规划指标5燃气气源6燃气管网6.1 压力级制6.2 管网布置6.3 水力计算7调峰及应急储备7.1 调峰7.2 应急储备8燃气厂站8.1 一般规定8.2 天然气厂站8.3 液化石油气厂站8.4 汽车加气站8.5 人工煤气厂站9运行调度系统附录A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需调研收集的资料及规划编制内容附录B 燃气设施用地指标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 总则1.0.1 为提高城镇燃气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贯彻节能减排政策,保障供气安全,促进燃气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或镇规划中的燃气规划的编制。
1.0.3 城镇燃气规划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坚持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进行编制。
1.0.4 城镇燃气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术语2.0.1 集中负荷concentrated load大型工业用户、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等对管网布局和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负荷。
2.0.2 可中断用户interruptible customer在系统事故、气源不足或供气高峰等特定时段内,可中断供气的用户。
2.0.3 不可中断用户uninterruptible customer停止供气将严重影响生活秩序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用户。
2.0.4 非高峰期用户off-peak customer在低于城镇燃气管网年平均日供气量时才用气的用户。
2.0.5 负荷曲线load curve在一定时间内,一类或多类用户负荷叠加后的用气量变化曲线,包括:年负荷曲线、周负荷曲线、日负荷曲线。
年负荷曲线反映月负荷波动,周负荷曲线反映日负荷波动,日负荷曲线反映小时负荷波动。
城镇燃气规范9
城镇燃气规范9.3.2作废《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2,已经实施两月有余,关于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的相关强制性条文,罗列如下:一。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3、2、1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3、2、2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4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
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3、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
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6。
1、6城镇燃气管道应按燃气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
1、6的要求。
表6。
1、6城镇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6。
3、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聚乙烯燃气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15558。
1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1555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86c7e5d8-6ea5-11ec-b809-7cb59b590d7d《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2001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与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部分修订。
本部已组织有关单位对《准则》部分修改的规定进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的原规定同时废止。
包括:2.2.1a(第1段)、2.2.3、2.2.1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段)、5.3.9(第2段)、5.3.10(第2段和第4段)、5.3.13、5.3.15(第1段和第3段)、5.4.2(第6段)、5.4.3、5.3a、5.4.3b(第2段和第3段)、5.4.3d(第5段和第5.4.7、5.4.4.7、5.5.4、5.5.4.4、5.4.4、5.4.3.3、5.3.3、5.3、5.3.3、5.3.3,5.4.12a(第1、2、3和6段)、5.4.13、5.4.14(第1段)、5.4.14a、5.4.14b、5.6.2(第2和6段)、5.6.3、5.6.8(第2、5、7和8段)、5.7.1、5.9.4(第2和6段)、5.9.6、5.9.7、5.9.8、5.9.9、5.11、5.9.12、5.9.13和5.9.19段是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规定5.5.3、5.5.4、5.5.5和5.5.8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月26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的部分修正案1总则1.0.1为使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满足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颁布机关】建设部【颁布日期】2002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08月01日【文件时效】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GB 50028—93(2002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其中:2.2.1A(第1款)、2.2.1、2.2.3、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4款)、5.3.13、5.3.15(第1、3款)、5.4.2(第6款)、5.4.3、5.4.3A、5.4.3B(第2、3款)、5.4.3D(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8款)、5.7.1、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5.5.3、5.5.4、5.5.5、5.5.8同此废止。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1燃气质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2.2.1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无臭味或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加臭。燃气中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2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5.3.13在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
应设置阀门。
5.3.15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当采用支柱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底至人行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2m;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5m;管
燃气管埋深小于2m
2.3.3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表2.3.3
名称
净距(m)
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上方
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下方
给水管
燃气管
-
0.15
0.15
排水管
-
0.15
0.20加套管
电缆
直埋
0.50
0.50
在导管内
“二级”。
5.5.8门站建筑物室内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区”设计的规定,站区内防雷等级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第二类”设计的规定。
5.6.2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箱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1.0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 燃气2.1 一般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3.2.1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3.2.2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 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l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2 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 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lll74的规定;3 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l3612的规定;4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
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3.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 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4.2.11 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3 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
管道末端应设爆破膜;5.14.1 严禁在厂房内放散煤气和有害气体。
2.2 燃气管道5.14.2 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以上。
2 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m以上。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 总则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庆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说明]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
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2用气量和燃气质量2.1用气量2.1.1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1)居民生活用气量;(2)商业用气量;(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5)燃气汽车用气量;(6)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说明]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
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
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做出统一的规定。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用气负荷4.1 负荷分类4.2 负荷预测4.3 规划指标5 燃气气源6 燃气管网6.1 压力级制6.2 管网布置6.3 水力计算7 调峰及应急储备7.1 调峰7.2 应急储备8 燃气厂站8.1 一般规定8.2 天然气厂站8.3 液化石油气厂站8.4 汽车加气站8.5 人工煤气厂站9 运行调度系统附录A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需调研收集的资料及规划编制内容附录B 燃气设施用地指标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 总则1.0.1 为提高城镇燃气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贯彻节能减排政策,保障供气安全,促进燃气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或镇规划中的燃气规划的编制。
1.0.3 城镇燃气规划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坚持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进行编制。
4.4城镇燃气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 术语6.4集中负荷concentrated load大型工业用户、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等对管网布局和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负荷。
6.5可中断用户interruptible customer在系统事故、气源不足或供气高峰等特定时段内,可中断供气的用户。
6.6不可中断用户uninterruptible customer停止供气将严重影响生活秩序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用户。
6.7非高峰期用户off-peak customer在低于城镇燃气管网年平均日供气量时才用气的用户。
6.8负荷曲线load curve在一定时间内,一类或多类用户负荷叠加后的用气量变化曲线,包括:年负荷曲线、周负荷曲线、日负荷曲线。
年负荷曲线反映月负荷波动,周负荷曲线反映日负荷波动,日负荷曲线反映小时负荷波动。
6.9小时负荷系数hourly load coefficient年平均小时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不同温度下的允许工作压力表2.1.4
工作温度t(℃)
允许工作压力(MPa)
SDR11
SDR17.6
-20<t≤0
0.1
0.0075
0<t≤20
0.4
0.2
20<t≤30
0.2
0.1
30<t≤40
0.1
0.0075
2.3.1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0.8<P≤1.6
B
0.4<P≤0.8
中压燃气管道
A
0.2<P≤0.4
B
0.005<P≤0.2
低压燃气管道
P≤0.005
5.3.1中、低压地下燃气管道采用聚乙烯管材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3.2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或
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5.3.2/1和表5.3.2/2的规定。
5.0
5.0
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1.0
1.0
1.0
1.0
1.0
铁路钢轨
5.0
5.0
5.0
5.0
5.0
有轨电车钢轨
2.0
2.0
2.0
2.0
2.0
街树(至树中心)
1.2
1.2
1.2
1.2
1.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表5.3.2/2
项目
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
在导管内
1.0
1.0
1.0
1.0
1.5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 B/T51098-2015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气负荷4.1负荷分类4.2负荷预测4.3规划指标5燃气气源6燃气管网6.1压力级制6.2管网布置6.3水力计算7调峰及应急储备7.1调峰7.2应急储备8燃气厂站8.1一般规定8.2天然气厂站8.3液化石油气厂站8.4汽车加气站8.5人工煤气厂站9运行调度系统附录A城镇燃气规划编制需调研收集的资料及规划编制内容附录B燃气设施用地指标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总则1总则1.0.1为提高城镇燃气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贯彻节能减排政策,保障供气安全,促进燃气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或镇规划中的燃气规划的编制。
1.0.3城镇燃气规划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坚持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进行编制。
1.0.4城镇燃气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术语2.0.1集中负荷concentratedload??大型工业用户、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等对管网布局和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负荷。
2.0.2可中断用户interruptiblecustomer??在系统事故、气源不足或供气高峰等特定时段内,可中断供气的用户。
2.0.3不可中断用户uninterruptiblecustomer??停止供气将严重影响生活秩序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用户。
2.0.4非高峰期用户off-peakcustomer??在低于城镇燃气管网年平均日供气量时才用气的用户。
2.0.5负荷曲线loadcurve??在一定时间内,一类或多类用户负荷叠加后的用气量变化曲线,包括:年负荷曲线、周负荷曲线、日负荷曲线。
年负荷曲线反映月负荷波动,周负荷曲线反映日负荷波动,日负荷曲线反映小时负荷波动。
2.0.6小时负荷系数hourlyloadcoefficient??年平均小时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19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019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城镇燃气city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人工煤气manufactured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居民生活用气gasfordomestic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商业用气gasforcommercial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篇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 1 章总则1.0. 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 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 , 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 .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 2 章术语2. 0. 1 城镇燃气 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 O . 2 人工煤气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 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 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 0. 3 居民生活用气 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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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规划规范》/T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目录123456789总则1 总则1.0.1 为提高城镇燃气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贯彻节能减排政策,保障供气安全,促进燃气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或镇规划中的燃气规划的编制。
1.0.3 城镇燃气规划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坚持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进行编制。
1.0.4 城镇燃气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 术语2.0.1 集中负荷 concentrated load大型工业用户、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等对管网布局和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负荷。
2.0.2 可中断用户 interruptible customer在系统事故、气源不足或供气高峰等特定时段内,可中断供气的用户。
2.0.3 不可中断用户 uninterruptible customer停止供气将严重影响生活秩序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用户。
2.0.4 非高峰期用户 off-peak customer在低于城镇燃气管网年平均日供气量时才用气的用户。
2.0.5 负荷曲线 load curve在一定时间内,一类或多类用户负荷叠加后的用气量变化曲线,包括:年负荷曲线、周负荷曲线、日负荷曲线。
年负荷曲线反映月负荷波动,周负荷曲线反映日负荷波动,日负荷曲线反映小时负荷波动。
2.0.6 小时负荷系数 hourly load coefficient年平均小时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7 日负荷系数 daily load coefficient年均日负荷与高峰日负荷的比值,表示负荷变化的程度。
数值越接近于1,表明用气越均衡。
2.0.8 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 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hours年总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9 最大负荷利用日数 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days年总用气量与高峰日用气量的比值。
不同种类燃气用户年用气量占年总用气量的百分比。
当年用气增长量与上年用气量的比值。
供气区域的高峰小时用气量除以供气区域占地面积所得的数值,表示负荷分布密集程度的量化指标。
某类燃气用户占规划区域内此类用户总量的比例,包括:居民气化率、采暖气化率、制冷气化率、汽车气化率等。
城镇管道燃气的供气起点,包括:门站、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站、压缩天然气(CNG)供气站、人工煤气制气厂或储配站、液化石油气(LPG)气化站或混气站等。
仅为某个特定用户供气的调压站(箱)。
为某个区域供气的调压站(箱)。
厂站的最大小时流量与厂站设计流量的比值,表示厂站的利用率。
基本规定3 基本规定3.0.1 城镇燃气规划应结合当地资源状况及发展需求,统筹并科学合理选择各类气源,满足市场需求、保障供需平衡。
3.0.2 城镇燃气规划的编制应与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规划范围及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或镇规划相一致。
3.0.3 城镇燃气规划应与城镇道路交通、水系、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3.0.4 城镇燃气规划应近、远期相结合,统筹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3.0.5 城镇燃气规划应从城市或镇全局出发,充分体现社会、经济、环境、节能等综合效益。
3.0.6 城镇燃气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负荷预测、气源选择、管网布置、厂站布局、储气调峰、应急储备等;成果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及图纸。
3.0.7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调研收集的资料及规划编制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用气负荷4.1 负荷分类4.1 负荷分类4.1.1 城镇燃气用气负荷按用户类型,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气负荷、商业用气负荷、工业生产用气负荷、采暖通风及空调用气负荷、燃气汽车及船舶用气负荷、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用气负荷、燃气发电用气负荷、其他用气负荷及不可预见用气负荷等。
4.1.2 城镇燃气用气负荷按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集中负荷和分散负荷。
4.1.3 城镇燃气用气负荷按用户用气特点,可分为可中断用户和不可中断用户。
4.2 负荷预测4.2 负荷预测4.2.1 负荷预测应结合气源状况、能源政策、环保政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或镇发展规划等确定。
4.2.2 负荷预测前,应根据下列要求合理选择用气负荷:1 应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气,同时兼顾其他用气;2 应根据气源条件及调峰能力,合理确定高峰用气负荷,包括采暖用气、电厂用气等;3 应鼓励发展非高峰期用户,减小季节负荷差,优化年负荷曲线;4 宜选择一定数量的可中断用户,合理确定小时负荷系数、日负荷系数;5 不宜发展非节能建筑采暖用气。
4.2.3 燃气负荷预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 燃气气化率,包括:居民气化率、采暖气化率、制冷气化率、汽车气化率等;2 年用气量及用气结构;3 可中断用户用气量和非高峰期用户用气量;4 年、周、日负荷曲线;5 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计算月高峰日用气量,高峰小时用气量;6 负荷年增长率,负荷密度;7 小时负荷系数和日负荷系数;8 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和最大负荷利用日数;9 时调峰量,季(月、日)调峰量,应急储备量。
4.2.4 总负荷的年、周、日负荷曲线应根据各类用户的年、周、日负荷曲线分别进行叠加后确定。
4.2.5 各类负荷量、调峰量及负荷系数均应根据负荷曲线确定。
4.2.6 燃气负荷预测可采用人均用气指标法、分类指标预测法、横向比较法、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增长率法等。
4.3 规划指标4.3 规划指标表4.3.1 规划人均综合用气量指标1 城镇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内生产总值;2 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当地资源条件和气源供应条件;3 居民生活习惯、现状用气水平;4 节能措施等。
4.3.2 城镇燃气规划用气指标应按节能减排要求,在调查各类用户用能水平、分析用气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民生活用气指标,应根据气候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及生活习惯、燃气用途等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2 商业用气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用户的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也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水平和生活习惯、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程度,按其占城镇居民生活用气的适当比例确定。
3 工业用气负荷分为落实的和远期规划的负荷,其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落实的负荷预测应按企业可被燃气替代的现用燃料量经过转换计算,或按生产规模及用气指标进行预测;2)远期规划负荷预测,可按同行业单位产能(或产量)或单位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用气指标估算。
4 采暖通风及空调用气量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面积、建筑能耗指标分别测算用气量;2)用气指标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确定;3)无法获得分类建筑指标时,宜按当地建筑物耗热(冷)综合指标确定。
5 燃气汽车、船舶用气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各类汽车、船舶的用气指标、车辆数量和行驶里程确定用气量;2)用气指标应根据车辆、船舶的燃料能耗水平、行驶规律综合分析确定。
6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及燃气电厂用气量应根据装机容量、运行规律、余热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等因素预测。
7 不可预见用气及其他用气量可按总用气量的3%~5%估算。
燃气气源5 燃气气源5.0.1 燃气气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及基本特性》GB/T 13611的规定,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5.0.2 燃气气源选择应遵循国家能源政策,坚持降低能耗、高效利用的原则;应与本地区的能源、资源条件相适应,满足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安全可靠的要求。
5.0.3 燃气气源宜优先选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清洁燃料。
当选择人工煤气作为气源时,应综合考虑原料运输、水资源因素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
5.0.4 燃气气源供气压力和高峰日供气量,应能满足燃气管网的输配要求。
5.0.5 气源点的布局、规模、数量等应根据上游来气方向、交接点位置、交接压力、高峰日供气量、季节调峰措施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门站负荷率宜取50%~80%。
5.0.6 中心城区规划人口大于100万人的城镇输配管网,宜选择2个及以上的气源点。
气源选择时应考虑不同种类气源的互换性。
燃气管网6.1 压力级制6.1 压力级制6.1.1 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6.1.2 燃气管网系统的压力级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简化压力级制,减少调压层级,优化网络结构;2 输配系统的压力级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3 最高压力级制的设计压力,应充分利用门站前输气系统压能,并结合用户用气压力、负荷量和调峰量等综合确定;其他压力级制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城市或镇规划布局、负荷分布、用户用气压力等因素确定。
6.1.3 燃气管网系统宜结合城镇远期规划,优先选择较高压力级制管网,提高供气压力。
6.2 管网布置6.2 管网布置6.2.1 城镇燃气管网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气主干管网应沿城镇规划道路敷设,减少穿跨越河流、铁路及其他不宜穿越的地区;2 应减少对城镇用地的分割和限制,同时方便管道的巡视、抢修和管理;3 应避免与高压电缆、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等设施平行敷设;4 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
6.2.2 中心城区规划人口大于100万人的城市,燃气主干管应选择环状管网。
6.2.3 长输管道应布置在规划城镇区域外围;当必须在城镇内布置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执行。
6.2.4 长输管道和城镇高压燃气管道的走廊,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时进行预留,并与公路、城镇道路、铁路、河流、绿化带及其他管廊等的布局相结合。
6.2.5 城镇高压燃气管道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历史文物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等地区。
当受条件限制,确需在本款所列区域内通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 高压管道走廊应避开居民区和商业密集区。
3 多级高压燃气管网系统间应均衡布置联通管线,并设调压设施。
4 大型集中负荷应采用较高压力燃气管道直接供给。
5 高压燃气管道进入城镇四级地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