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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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闽环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闽环发〔2020〕18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环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环境事故发生,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20〕14号)、《<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重点工作落实方案》(闽安委〔2020〕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生态环境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职责分工,牵头抓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环境监督管理,并会同应急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环境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是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落实危险化学品环境监管的属地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分工明确的责任体系。

二是厅内由固体处会同厅环安办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环境监管、生态环境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环评处负责组织和指导各地做好化工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指导各地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重点关注环境风险分析及防范应急措施;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涉废弃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执法检查;省环境应急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其他相关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落实监督指导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涉海涉渔领域“三强三促”系统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等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遏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管控、数字赋能,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安全与发展,重建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重构制度体系、精准管控风险隐患,重塑管理流程、优化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海上安全形势一年治标扭转、两年固本强基、三年巩固长效,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国新型城镇化改革策源地建设夯实海上安全基础。

二、主要路径(一)夯实基层强治理。

推进渔船“网格化”和定人联船制度落实,实施“市联社区和渔船基层组织”“社区、渔船基层组织联渔船”“主管部门联航运企业”,探索创新具有特色的基层综合管理模式,整合优化渔船合作社,建设权责明晰、规模合理、制度规范、办事高效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一步夯实渔业基层管理基础。

(二)聚焦隐患强本质。

全面构建海上安全隐患全链条、全要素、全覆盖、全闭环排查整治,有效衔接渔船“伏休期专业排查”与“开捕后常态检查”,压实“部门、属地、合作社、船东”“四方责任”,常态化落实海上风险隐患“3030”闭环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做到分类整治、分级复核、限期销号,严查、严治、严管风险隐患,堵塞海上安全监管漏洞。

(三)严格执法促效能。

加密执法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刚性,发挥海上综合执法指挥部作用,严格落实五类船舶必查、五种隐患必改、五种情形必扣、五类案件必送的“四必”原则,深化联合执法、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行刑衔接,主抓“重点船舶、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常态化开展海上联合巡航和清港行动,进一步提高海上执法监管效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闽海渔[2011]314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1〕314号)厅企业管理委员会、厅属有关企业: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8〕29号)精神,结合厅属企业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八月十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厅属企业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厅属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建立健全厅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8〕2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厅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推动“平安企业”创建工作顺利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在主体合法、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安全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行业特殊要求“十个方面”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三、工作步骤第一轮分三步对厅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进行级别评定,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治理隐患,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考评验收。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春季渔业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榕海渔[2014]116号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春季渔业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榕海渔[2014]116号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春季渔业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春季渔业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榕海渔〔2014〕116号)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事业单位:近期我省接连发生6起较大事故,死亡20人,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对平潭综合实验区“3.5”较大水上事故的警示通报》(闽海渔〔2014〕77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办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榕安办〔2014〕37号)等有关通知精神,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我市春季渔业生产特点,我局决定即日起开展春季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紧紧围绕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领导讲话精神,以及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强化督促协调,全力推动2014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

二、督查重点1、防火、防雾、防碰撞(AIS)和报警求救等安全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2、渔船进出港签证情况;3、乡镇干部包村、村居干部包船及渔船编组作业落实情况;4、渔船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5、落实应急预案、保持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情况。

6、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用途、外省渔船非法入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督查时间和方式从即日起开始,到6月底结束。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渔船自查、乡镇普查,并督促执法机构专业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2024年渔船安全生产工作计划(4篇)

2024年渔船安全生产工作计划(4篇)

2024年渔船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为认真____省、市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第四季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为____“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全面实现今年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深化重点部位的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一步推进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净化安全生产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人员组成我局组成两个检查组,分别于____月底至____月初和____月中旬组织两次检查,组长由县局分管领导和县大队长担任,成员从大队各股、中队抽调。

三、工作步骤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从即日起,至今年____月____日结束,分三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由县渔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执法人员和渔船检验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汇报阶段(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情况进行、汇总、上报。

四、检查内容在组织开展全面大检查的基础上,围绕____全省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漳州市《____年创新工作和重点项目立项分解》(漳海渔[____]____号)要求,推进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渔船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组织实施大检查,强化督促协调,全力推进全县渔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落实。

五、检查重点渔船持证和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备、AIS自动识别系统配备情况,CDMA手机升级换代情况,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持证情况以及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六、检查方式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检查,执法大队加强敏感水域和事故多发水域的巡查工作。

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强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加强企业基础、基层建设的最佳体现,强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20〕11号》)精神的具体,更是实现企业本质化安全生产的必由之路。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势在必行,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对社会的负责、是对企业的负责、更是对员工的负责。

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公司高层领导审时度势,及时制定、启动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在公司范围内全面掀起了员工积极响应达标号召,企业以安全标准化达标为荣的安全氛围,要想完成公司的达标目标和任务,各级领导和干部务必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工作质量高,效果好,那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企业来说具有哪些意义呢?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必然途径。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要求,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企业每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涵盖了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各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不同安全生产水平的企业数量,为加强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

四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闽政办[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三年计划实施方案

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三年计划实施方案

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三年计划实施方案为有效夯实渔业领域安全工作基础,着力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推动渔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向事前预防转型,根据《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方案精神,结合渔业安全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体系(一)指导思想。

围绕“源头防、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紧盯渔业领域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纵深推进源头治理、排险除患、科技攻坚、工程治理、管理提质,全力提升风险管控、隐患整治和应急逃生能力,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动态平衡、相得益彰,为全县平安建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守牢海上安全防线。

(二)主要目标。

通过一年攻坚整治,进一步提升乡镇船舶管理,完善船舶隐患自主排查体系和渔船分层分级分类体系。

通过一年夯基固本,构建起全域全量的渔船监管体系,渔业领域全民安全常识掌握率明显提升。

通过三年治本攻坚,建设安全引领船50艘,完成渔船整治157艘,老旧渔船压减到全县渔船总数的15%以内,航路商船、渔船纳率均达90%以上,渔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和组织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体系(一)落实“源头防”举措1.强化船舶源头管控。

严格新建船舶检验,落实图纸审查、开工检查和建造检验“三关”监督,确保检验完成时做到“三个相符”。

贯彻落实《老旧国内海洋渔船检验指南》,加大渔船稳性结构水密等重点项目的检验力度。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渔船各类作业方式的基本特征和对应的稳性需求进行研究。

强化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审图、建造、营运、产品等检验质量抽查。

开展乡镇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上级部门纳规标准,落实“六定”管理。

2.着力提升渔港本质安全。

加强码头、防波堤等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渔港自身容量和抵御台风等自然灾害能力。

强化渔港管理,完善渔港小目标雷达、视频监控等监控设施,严格落实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及时掌握出港时登船人员名单,深化渔港管理改革,探索实施专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发挥好渔港在安全管理关键卡口作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12]123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12]123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12〕123号)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规范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维护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秩序,保护海洋环境,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二年四月六日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维护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秩序,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船登记机关负责。

第二章渔业船舶拆解厂、点第四条渔业船舶拆解厂应符合下列条件: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㈡具有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资质;㈢建立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㈣具备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所需场所,配备与拆解规模相适应的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处理设施设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以及配备渔船拆解实时动态监控设备,具体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闽海渔〔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海渔〔2020〕33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我省渔业防台风工作实践要求,为更好地做好渔业防台风工作预案的有效衔接,我局对《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原《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闽海渔〔2019〕7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0年5月15日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⒈总则⒈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应对台风灾害,保证渔业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简本)》等。

1.3工作原则⒈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适时启动本级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渔业防台风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⒈3.2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在处置台风灾害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首选保障渔民群众生命安全且对财产损害较小的措施。

⒈3.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强与本级气象、应急、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系统上下的沟通协调,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⒈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台风灾害及其次生海洋灾害时渔业系统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渔业灾后恢复生产。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案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案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是法律法规明确的要求,也是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为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安全生产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综合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突出精准执法,强化企业要安全执法是推动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的最有效手段。

聚焦执法重点。

各地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执法主导作用,年初要精心制定年度执法计划,突出危化、矿山、“三场所三企业”和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发挥工伤保险大数据作用,立足精准执法,实现高危行业全覆盖,小微企业双随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及其他火灾事故,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进行严厉查处,尤其是未履行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全省各地非事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金额占比要达到65%以上。

落实约谈制度。

各地要落实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重点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1年内连续2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非亡人事故)的、未彻底整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或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按分级负责原则,实现100%约谈。

加大联合惩戒。

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依法进行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探索推行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公开道歉制度,对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责令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当地主要媒体道歉,向社会公开整改措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闽海渔〔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海渔〔2020〕32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省渔业互保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做好“六稳”工作,认真落实“六保”任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0年5月14日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好“六稳”工作,认真落实“六保”要求,在统筹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海洋渔业复工达产,积极培育发展新动能,推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

一、实施项目带动,保产业持续发展(一)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

积极对冲疫情影响,高起点编制“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推动实施海洋经济重大项目,支持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等项目,建设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强化海洋渔业产业项目支撑,加快实施“智慧海洋”工程,推进智慧海洋大数据中心(一期)、渔业渔政管理平台和服务平台、海洋卫星通讯等项目,打造海洋综合感知网和信息通信网,实现海洋渔业基础设施数字化。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9.02.11•【字号】闽海渔〔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闽海渔〔2019〕32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闽安委﹝2019﹞1号)精神,省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2月11日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渔业企业和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警示通报或约谈。

第二条警示通报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省局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地区出现事故多发等严峻的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对领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开通报。

第三条约谈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局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领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实施单位警示通报和约谈由省局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或省局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27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27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27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确保国家惠渔政策落到实处,请各地市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和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10〕669号)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号)。

同时,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今年是依申请实施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第一年。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要通过广播、有线电视、通告、标语等有效形式将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新政策包括渔船油价补贴的申请对象、范围、标准和要求等进行公开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二、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专门汇报,请县级政府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召集相关乡镇政府进行部署,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专门工作小组下乡到各乡镇、村帮助和指导渔民申请。

要配齐配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深入渔区组织申报所需的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移动打印机等移动办公设备,其所需经费按财政管理规定从补助资金工作经费中列支。

三、明确申报相关材料我省渔业生产者在填报申请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㈠申请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㈡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书或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闽海渔[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09〕129号)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各远洋渔业企业: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工作,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㈠宣传、贯彻远洋渔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㈡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远洋渔业规划;㈢负责远洋渔业项目的审核和报批工作;㈣制定远洋渔业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监管措施,并督导贯彻实施;㈤依法负责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监督;㈥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远洋渔业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省渔港监督机构职责㈠负责辖区内远洋渔船的登记和航行签证簿的核发,并依法承担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㈡负责远洋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考试发证工作,依法开展远洋渔船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㈢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远洋渔船和船员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17日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排查管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全面启动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各企业:为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应急设备投入等保障工作,现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完善形成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以引入专业化支撑机构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大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提高全员守法自觉性,持续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要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确保安全。

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强化内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传、帮、带”作用,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全省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全省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全省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闽海渔[2011]283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全省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283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生产管理,改善水域养殖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灾害事故发生,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按照《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海渔〔2010〕311号)的要求,加强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养殖证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方案,强化措施落实,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同时要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依靠基层力量共同做好规划编制和发证登记工作,促进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快工作进度㈠加快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要按照《福建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方案》的总体要求,集中力量,加快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对闽江、九龙江、汀江等重点江河流域、库区和三都湾、罗源湾等重要港湾养殖区,要尽快编制专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规划应于年内完成编制并颁布实施。

对已审批并发布实施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根据《福建省“十二五”渔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实际作进一步调整和优化。

㈡加快发放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

要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公布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权责清单(2020年)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公布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权责清单(2020年)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公布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权责清单(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闽海渔〔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公布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权责清单(2020年)的通知闽海渔〔2020〕47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要求,我局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依法对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原权责清单进行调整,补充完善新赋予我局的权责事项、依据等相关内容,梳理整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相关权责事项。

新调整的我局权责清单已经省委编办同意(闽委编办综函〔2020〕206号)。

调整后,我局共有权责事项218项(详见附件1),其中行政许可9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处罚108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监督检查6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和其他权责事项76项。

另,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受委托权责事项25项(详见附件2),其中行政处罚16项、行政监督检查8项、其他权责事项1项。

现将调整后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权责清单(2020年)予以公布,请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认真执行;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权责清单(2020年)2.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受委托权责清单(2020年)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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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渔业企业
【发文字号】闽海渔[2011]31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1.08.10
【实施日期】2011.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

(闽海渔〔2011〕314号)
厅企业管理委员会、厅属有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8〕29号)精神,结合厅属企业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厅属企业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厅属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建立健全厅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8〕2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厅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推动“平安企业”创建工作顺利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在主体合法、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安全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行业特殊要求“十个方面”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三、工作步骤
第一轮分三步对厅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进行级别评定,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治理隐患,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考评验收。

2012年起,组织对企业进行新一轮级别评定和考评验收,推动厅属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㈠第一步:宣传发动和级别评定(即日起-2011年8月31日)
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实行量化考评,具体评定的内容和标准见《厅属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级别评定标准》,见附件)。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宣传发动,认真学习《级别评定标准》,相关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为级别评定工作奠定基础。

厅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个方面”的要求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达到900分以上的。

B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个方面”的要求基本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700分以上899以下的。

C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个方面”的要求落实不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699分以下,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D级:经现场评估,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级别评定工作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厅计划财务处初审分类,厅安办复核确认”的评定程序进行。

⒈自查自评:厅属企业对照《级别评定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后,报厅计划财务处。

⒉初审分类:厅计划财务处根据厅属企业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现场初审定分类。

⒊复核确认:厅安办根据厅属企业上报的企业级别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确认。

拟确认为
A、D级的报厅务会议确定后,上报省政府安办。

㈡第二步:分类整改(2011年10月31日前)
总体要求是: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给予挂牌督办。

⒈企业级别评定后,厅计划财务处负责进行分类指导。

对A级、B级企业,要抓好巩固和提升;对C级企业,要督促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期限,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

⒉对D级企业,由省厅挂牌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顿,限期完成整改。

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厅计划财务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愈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⒊企业安全生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

省厅每年将结合安全检查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业绩考核,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决定是否调整其安全级别,并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㈢第三步:考核验收(2011年11月-12月)
从2011年11月开始,省厅领导小组将对厅属企业本轮开展这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本轮工作完成后要实现以下目标:
⒈厅属企业安全生产级别总体达到:B级以上企业占企业总数的80%,不存在D级企业。

⒉厅属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优化,努力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特大事故发生。

四、约束措施
㈠确定为C级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督促整改。

㈡确定为D级的,由省厅挂牌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责任人戒免谈话、追究责任。

㈢对未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厅属企业,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五、工作要求
㈠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厅成立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为:
组长:陈泽銮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成员:周萍省海洋与渔业厅计划财务处处长
高文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
纪哨雄省海洋与渔业厅纪检检察室副主任
高名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计划财务处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计划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周萍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促检查。

㈡严格落实责任。

厅属各企业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方案;要确定承办科室,明确专人负责,推进这项活动有序开展。

省厅将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情况列入厅属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各企业要严格工作标准,加强督促检查,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对于因组织领导不力,导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事故多发的,和借机随意设卡、刁难企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㈢加强协调配合。

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联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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