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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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一、绪论火工品是指能产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热能、光能、压力等能量并引起爆炸的物品。

由于火工品的特殊性,其管理至关重要。

本制度旨在确保火工品的安全运输、储存、使用以及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火工品管理(一)火工品存放1.火工品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存放于专门的仓库或指定场所,禁止存放于住宅区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

2.火工品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湿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3.火工品仓库应严格按照品种、数量、等级进行分类存放,防止混放发生事故。

(二)火工品运输1.火工品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人员和货物安全。

2.火工品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应的规定,装载和卸载过程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三)火工品使用1.火工品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操作,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2.使用火工品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其符合要求,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

三、放炮管理(一)放炮前准备1.放炮活动应进行审批,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安全计划和措施,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2.放炮场地应选择在开阔无障碍、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识。

(二)放炮操作1.参与放炮操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且持有相应的操作许可证。

2.放炮操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并且在现场设置专人负责监督,确保操作的安全。

(三)事故应急处理1.放炮活动应设立应急救援小组和现场医疗救援服务,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的安全。

2.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一)职责分工1.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的工作职责,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2.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日常监督与检查1.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火工品存放、运输、使用及放炮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生产作业的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资产安全,严格管理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相关火工品的使用、储存和运输以及矿井的爆破作业。

二、管理责任1.公司在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中的重要责任人为总经理,负责订立和执行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的规章制度,并同矿务部门保持紧密联系。

2.矿务部门应设立特地的管理人员,负责火工品的采购、储存、发放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爆破作业的组织和管理。

3.部门经理应确保部门人员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并承当相应的安全责任。

三、火工品管理1.火工品采购:火工品的采购工作由矿务部门负责,采购前需经过严格审查,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2.火工品储存:矿务部门应设立特地的火工品储存库房,库房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库房内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外人进入。

库房内的火工品应依照种类、规格、批号等信息进行分类存放,并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

3.火工品发放:火工品发放由矿务部门负责,发放前需对领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发放时应记录领用人、数量、用途等信息,并确保发放的火工品符合要求。

四、火工品使用1.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和培训证书,且必需在设定的区域内进行作业。

对于未经培训的人员,严禁接触和使用火工品。

2.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员应严格依照操作规程执行,不得随便更改操作程序。

如有需要,必需经过上级的批准和引导。

3.使用人员应保持沟通畅通,及时向上级汇报作业进度、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和风险,确保作业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五、爆破作业管理1.爆破作业组织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证书,熟识爆破作业的工艺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且必需在进行爆破作业的煤矿井下。

2.爆破作业应编制认真的爆破作业方案,并经过上级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作业方案中应包含工作区域的划定、爆破药剂的使用、引爆装置的选择和检查等内容。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认真仔细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与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本单位在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实际情况,拟定以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制度。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一)安排领导与岗位责任1、为加强我矿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的安排领导,矿成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主管领导由主管安全的副矿长担任,副主管领导由安监科长、总工程师等生产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通防副总、采掘副总、通防专业组、调度室分管采掘主任、安监科、生产技术科、通防科、供应科、保卫科等有关部门科室主要领导与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期开展小组例会与从事爆破物品运输、押运、发放、使用等人员的教育例会,统一思想,工作研究,学习上级文件、精神、通报有关情况,完善管理制度。

3、职教安监、工资部门要根据年度培训计划,按期安排涉爆人员进行培训与复训。

4、供应科要安排专人承担火工品的购入,准时交接火工品,办理接货手续,保证对井下火工品供应。

5、保卫科承担对爆破作业与管理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核、验收工作,配合人力资源部安排有关对爆破从业人员许可证与民爆管理系统IC卡的办理。

承担火工品运输的全程监护,并按期对火工品材料的储存、使用与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火工品安全规范管理,保证不流失、不丢失。

6、安监科承担对火工品运输、储存、现场爆破施工等严格根据规定进行监管与督查检查。

7、安监科承担对井下火工品的运输、发放、储存等工作,承担爆破材料库的安全规范管理。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一、引言火工品是指在生产、科研、施工等过程中使用的爆炸物品、燃烧物品、易燃易爆气体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物品。

在矿山、隧道、爆破工程等领域,火工品的使用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火工品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一旦管理不善,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火工品管理1. 火工品采购管理(1)采购火工品时,必须由采购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2)采购火工品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采购火工品时,必须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2. 火工品储存管理(1)火工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具备防盗、防火、防爆、防潮等功能。

(2)仓库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火工品必须按照种类、规格、批次等进行分类存放,存放区域必须明确标识,严禁混放。

3. 火工品使用管理(1)使用火工品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2)使用火工品时,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3)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4. 火工品废弃管理(1)废弃火工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丢弃。

(2)废弃火工品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处理过程必须进行监督。

三、放炮管理制度1. 放炮申请(1)放炮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放炮申请,填写放炮申请表,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2)放炮申请表必须详细填写放炮地点、放炮时间、放炮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2. 放炮审批(1)放炮申请必须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必须对放炮申请进行审查,确保放炮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的管理,确保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火工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以及煤矿爆破作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人员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相一致,并根据本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细化和补充。

第二章煤矿火工品的管理第五条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所有火工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使用过期、损坏或未经授权的火工品。

第七条火工品的进出口必须经过严格的登记和核查,确保火工品的数量和使用情况的准确性。

第八条火工品的储存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禁止储存过量、混储不当或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

第九条对火工品的使用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了解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第十条火工品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和限制,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煤矿爆破作业的管理第十一条煤矿爆破作业应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爆破方案编制和审核,确保方案合理、安全和有效。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详细的勘探和监测,确保爆破作业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损害最小化。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严禁擅自更改、调整或中途停止作业。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期间必须进行有效的安全警示和人员疏散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后必须进行详细的现场检查和清理,确保爆破区域不留任何爆破物或未爆物。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必须做到随时可查、应急可用,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和可控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的监督检查应建立健全监察机构,配备专门的监察人员和设备。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确保工作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四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并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包括爆破参数、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工具,并且保持良好的使用和维护状态。

第八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作业记录、安全事故记录、培训记录等。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作业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经过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人员的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申请必须具备以下内容:1. 作业地点和范围;2. 爆破参数和要求;3. 安全措施;4. 火工品及爆破工具和设备的使用计划;5. 作业时间和持续时间。

第十三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审核、批准和监督作业,并定期检查作业进展和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按照作业方案中规定的安全措施进行,包括撤离人员、封闭道路、警示标识等。

第十六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残留火工品和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建立作业档案,记录作业过程和安全事故情况,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加强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提高煤矿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作责任1.煤矿负责人应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的管理工作。

2.煤矿负责人对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负有最终责任,必须高度重视相关工作的安全性和效率。

三、作业前准备1.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准备工作,包括作业地点的调查、风险评估等。

2.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爆破作业的相关知识和安全要求。

四、作业人员要求1.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2.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要求,杜绝违章作业和不当操作。

3.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能力。

五、火工品及爆破器材管理1.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入库、使用和销售等环节。

2.煤矿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火工品及爆破器材,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3.煤矿火工品及爆破器材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杜绝任何违法行为。

六、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1.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2.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安全区域的设立、作业人员的保护和周边环境的防护等。

3.煤矿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相关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七、事故应急预案1.煤矿必须制定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的报警和救援措施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

2.煤矿必须定期组织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的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能力和处置能力。

八、监督检查1.煤矿的管理部门必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检查和作业记录的审查等。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一、概述火工品及爆破管理是指对火药、炸药、烟火等火工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措施。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的目的在于确保火工品的安全运输和使用,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法律法规依据火工品及爆破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火工品及爆破安全管理机构为加强火工品及爆破安全管理,设立火工品及爆破安全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火工品及爆破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火工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四、火工品及爆破生产管理规定1.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火工品及爆破产品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标准进行生产。

2.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3.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火工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火工品及爆破储存管理规定1.火工品储存企业应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场所,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储存。

2.储存场所应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间距,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3.储存场所应定期清理和消毒,以确保环境卫生。

4.储存场所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等不相容物质存放在一起,严禁存放腐蚀性、氧化性物质等危险品。

六、火工品及爆破运输管理规定1.火工品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防火、防爆、避雷等装置。

2.火工品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

3.火工品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禁止搭载其他危险品。

七、火工品及爆破使用管理规定1.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取得使用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标准进行使用。

2.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制定使用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3.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汇报安全隐患和事故。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与义务1.煤矿企业领导对本管理制度负有领导责任。

2.生产经营部门负责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的组织、计划、管理和监督。

3.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4.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进行作业,所使用的所有设备、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5.保障作业环境的安全,禁止食品饮料等物品进入爆破作业区域。

三、火工品管理1.煤矿火工品应当定期检验,达到使用标准才能使用。

2.火工品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使用,并针对环境地貌、季节、天气等情况进行调整。

3.火工品使用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能和操作证书。

四、爆破作业管理1.爆破作业应当由专业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确保爆炸威力在规定范围内,并具备爆破方案。

2.爆破前,确定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并落实到位。

3.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通知周边单位及村民。

4.爆破后,要检查孔内残留炸药,并做好处理。

五、安全防范措施1.爆破作业时,必须设立警告标识,并围上安全栅栏,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2.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实行挂锁管理,防止未获批准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3.员工必须穿戴符合行业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避免工伤事故发生。

4.爆破作业区域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煤矿火工品管理和爆破作业管理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和备案手续。

六、记录和档案管理1.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爆炸作业记录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记录和档案保存工作。

2.煤矿应当定期开展火工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及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3.煤矿火工品、爆破作业日报、周报、月报的填写和汇总必须完整、准确、真实。

七、违规处理1.对违规使用火工品和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将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2.对违规使用火工品和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个人将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火工品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及放炮管理制度火工品及放炮管理制度一、库房未按规定储存爆炸物品或超量储存的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未分库储存的,每项对计划经营部罚款1000元。

二、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未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的,将不合格的电雷管发给爆破工的,每发对炸药库罚款100元。

三、使用失效、过期爆破材料的,对炸药库罚款1000元。

四、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时未执行停电制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五、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六、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悬空、电雷管脚线,起爆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的,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七、井下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措施,说明炮眼的名称、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装药量、封泥长度,措施中应详细标明放炮撤人地点,并附图显示人员撤离地点等情况,否则通风队严禁安排放炮员。

八、放炮员依作业规程或措施放炮,否则罚款500元。

九、井下爆破未使用发爆器起爆的,违章放炮或未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爆的对放炮员罚款500元。

十、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毫秒爆破作业的,对放炮员罚款500元。

十一、库工在发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开据领退表,炸药由采掘队领取,雷管由放炮员领取,工作面放完炮后,班组长、放炮员在领退表上填写实耗量,并签字。

班末剩余炸药、雷管必须退库,库工将退库数如实填入领退表内,不携带领退表或填写不真实的,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每发雷管对放炮员罚款50元,每公斤炸药对责任区队罚款100元,对背药工罚款50元,领退表存放不齐全的对库工罚款50元/次。

十二、背药工必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并按操作规程运送炸药,否则,对背药工罚款50元/项。

十三、放炮员无证上岗,对通风队罚款500元,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十四、不按规定制做引药,每个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2023年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2023年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2023年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火工品及爆破活动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火工品及爆破活动是指进行爆破作业、烟花爆竹制造、存储、运输、销售、使用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第四条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件,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条爆破作业必须在经过事先评估和规划,并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

爆破作业的计划、评估、实施以及监督等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

第六条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戒区,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邻近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

第七条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指挥,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进行。

第八条爆破作业现场必须符合防爆设施要求,必要时应配备专业的爆破仪器设备。

第三章烟花爆竹管理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制造、存储、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且所制造、存储、运输、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条烟花爆竹的制造、存储、运输、销售等活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使用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由专业人员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使用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禁止在人群密集地区和易燃物附近使用。

第四章火工品及爆破运输管理第十三条火工品及爆破运输必须符合公路运输法规定,并在运输前进行详细的计划和评估,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火工品及爆破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运输车辆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火工品及爆破运输车辆必须专人专车,禁止与其他物品混载,严禁搭乘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火工品及爆破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擅自修改行驶路线。

第五章火工品及爆破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七条所有从事火工品及爆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确保火工品和爆破活动的安全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工品及爆破活动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火工品及爆破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火工品及爆破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火工品及爆破活动应当依法经审批、备案和报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供应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工品及爆破活动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可控。

第二章火工品的管理第六条火工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二)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活动所必需的设备、工具和防护装备;(三)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活动;(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活动的各项工作;(五)依法办理许可证、备案等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火工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划分为不同类别,并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火工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活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从事。

第九条从事火工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火工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对其产生的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从事火工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

第三章爆破活动的管理第十一条爆破活动应当由经审批的专业爆破公司负责进行,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从事爆破活动所必需的资质和设施;(二)提供完备的爆破方案,包括爆破设计和施工计划等;(三)配备符合要求的爆破设备、工具和防护装备;(四)严格按照爆破方案组织施工,确保安全可控;(五)定期进行爆破设备和工具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运行正常。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一、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1、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火工品仓库由项目部协同地方民爆部门负责管理,设于施工现场,位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要求。

3、爆破器材储存于干燥的仓库内,温度保持在18-30℃,库内设消防设备,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开;雷管和炸药分库储存。

雷管和炸药严禁同车运输。

4、爆破施工,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要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向公安局申请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许可证。

5、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实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记本》使用制度。

程序如下:(1)使用火工品时,应由施工作业队根据爆破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的当天“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提出当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请计划,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交由物资部门审核后,签发意见,并经现场安全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

库房发料后,要填写“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由领取人员签字。

(2)爆炸物品领回后,根据每一班组当次使用情况进行下发,填写“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并由班组领料员签字。

(3)班组当次使用情况,填写“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

(4)施工作业队将当天剩余物品交回仓库,不得在工地留存过夜,并填写“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过大、过高(炸药、导火索堆垛不宜超过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过1.6米高);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特别是电雷管库房)人员不得身着化纤服装,不得穿带铁钉皮鞋,不得在库房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库内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药粉、粉尘。

7、严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转让、倒卖和以物易物。

8、严格遵守规定的爆破作业时间,并告示当地居民及施工人员,设置醒目标志牌,放炮时设专人警戒。

9、爆破工要持证上岗,装药过程中不能抽烟,放炮前要对炮眼连线进行逐孔检查,点炮前要由专职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及所有机械设备是否撤至安全地带。

火工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爆破物品管理应纳入到安全生产体系,结合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对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第二条项目经理作为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项目的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贯彻实施国家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条例、细则、规定、规程等;组织并领导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部要针对爆破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等开展安全教育、组织技术培训考核;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条现场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和库区看守员岗位职责,其中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

爆破作业全过程须在本单位正式员工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五条爆破物品的购买由物资设备部门统一负责,持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按规定到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厂家、企业购买爆破物品,购买后按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储存,无论是单独建库,还是由当地民爆企业负责提供,均应备案。

内容包括:单位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情况、储存库基本情况(标准、爆破物品品名、储存量、防范措施等信息)、民爆企业情况和其他需备案的资料。

第七条爆破物品储存库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应经过当地公安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八条爆破物品储存库选址,应远离城镇的独立地段,不应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其他地质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

第九条治安防范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原则;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的防范系统,其中,库房应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库区及重要通道应安装周界报警、视频监控装置。

第十条储存库电气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灯。

禁止电气线路跨越储存库。

地面库的防雷设施应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规定设防。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前言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

二、定义1.火工品:爆破作业中使用的、能够引起爆炸的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线、起爆器、炮兵用品等。

2.爆破作业:为开采煤矿或者清理煤层煤矸石,运输及其它用途使用爆炸性物质所实施的技术活动。

三、安全管理体系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及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制度。

四、安全技术措施1.煤矿应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炸药、雷管、导火线等火工品,并进行科学合理的配装;2.煤矿应制定爆破施工方案,对爆破范围、起爆点、安全距离等内容进行合理规划;3.爆破施工前,煤矿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明确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条件等;4.煤矿应对爆破范围及周边区域进行管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5.煤矿应设立专门监测岩体变形的测量点,并定期对测量结果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6.煤炭工人及其它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五、应急措施1.如果爆破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停工,并及时汇报上级领导;2.如果发生爆炸事故,应切断电源,及时报警,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3.煤矿应制定应急预案,对不同级别的事故制定不同的应急措施。

六、监管责任1.煤矿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严格执法;2.监管人员应对煤矿进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煤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检查员,对煤炭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

七、处罚标准1.违反本制度的,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2.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则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八、总则1.煤矿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防范和控制火工品及爆破作业中的事故和危害;3.煤矿应加强工人职业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4.煤矿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为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火工品及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及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二连浩特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湖南永州至蓝山段工程火工品(危险品)及爆破安全管理制度一、火工品(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1、易燃易爆库区成立显然的安全警示标记。

2、施工现场要有畅达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用砂、消防器械,工具、器具要吻合防火规定和要求。

3、在员工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件,施工现场的暂时建筑要吻合防火规定。

4、明火作业要严格管理,要吻合有关防火规定,仅审批后,才能动火。

5、库房内的易燃易爆物件、料具不得乱放,要采纳防范措施。

6、在易燃易爆库区应按有关消防管理规定设置消防设备。

7、对施工现场工人要进行消防规章教育、学习和掌握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械的使用方法。

8、推行消防轮番值日制度。

9、民工不得在宿舍内烧火炉、烘烤衣服、私接电灯等。

二、爆破安全管理制度1、爆破作业以及火工资料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均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86)履行。

2、爆破器械应严格管理,一定实行实报实销,节余的火工材料一定当天退库,禁止擅自珍藏,乱丢乱放;更不得用爆破物件炸鱼、炸兽;发现爆破器械扔掉、被盗要马上报告,等候办理。

3、作业人员在保留、加工、运输爆破器械过程中,禁止穿化纤衣服。

4、爆破器械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无效及不吻合技术要求的不得使用。

5、爆破器械应有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禁止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禁止与带电物件一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械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半途不得逗留,其实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6、制作起爆药包(柱),应在专设的加工房或爆破现场的专用棚内进行。

棚内禁止有电器、金属设备,没关人员不得入内。

加工的起爆药包(柱),不该超出当班爆破作业的需要量。

7、超出 5m的深孔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

8、装炮工作一定恪守以下规定:①装药前对付炮眼进行查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②禁止烟火和明火照明;没关人员应撤离现场;③应用木质炮棍装药,禁止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拥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纳铜和木质长杆处理;④做好的起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禁止扔掷或冲击;⑤不得采纳无填塞爆破( 扩壶除外 ) ,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资料填塞炮孔;不得猛捣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资料或用填塞资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和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在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制度。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1、为加强我矿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主管生产副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矿生产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通防专业组、调度室分管采掘主任、技术科、地测科、通风区、供应科、保卫科等有关部门科室主要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小组例会和从事爆破物品运输、押运、发放、使用等人员的教育例会,统一思想,工作研究,学习上级文件、精神、通报有关情况,完善管理制度。

3、职教工资部门要根据全年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接触爆破材料人员进行培训和复训。

保卫科负责爆破管理的有关人员审核、验收工作。

各有关单位配合职教部门在证件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年内未经培训或无证人员一律不许担负有关工作。

二、押运、装卸、储存有关规定1、火工品由集团公司统一配送,矿负责由矿大门口至火药库的运送,保卫科负责从矿大门口至火工品下井前的全程监护,通风工区负责从井口到火药库的运送。

2、矿内、外装卸火工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学习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装卸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私拆包装袋,严禁打开包装箱、检查后方可移交。

出现可疑情况必须向矿汇报,与保卫科进行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3、押运人员必须服装正规,衣帽齐全持证上岗,每次出发前必须检查车辆必备物品,其他人员证件,如果有不齐全现象,责令整改。

4、矿内运输必须定岗定人,不得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运送雷管使用专用雷管矿车,并上锁。

进罐笼前通知信号工、绞车房。

无论在地面,还是在井下,未入库前必须有人看护。

5、库房内外做到卫生整洁,规章制度上墙,照明齐全,禁止带矿灯进入库房内,包装箱等物品摆放整齐,及时外运。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3篇)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3篇)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加强爆破物品的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爆破物品必须由持爆破作业证人员到炸药库领取爆破物品,严禁其他人员领用爆破物品。

2.炸药库不得发放非专用容器领取爆破物品。

3.对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炸药和雷管。

4.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有临时存放当班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容器,炸药、雷管分开锁放好,放在安全地点存放,由专职爆破工保管钥匙,下班后,容器内禁止存放爆破物品。

5.爆破工必须用专用容器领取、存放雷管,每次领取炸药量不得超过工作面爆破图表中当班用药量。

6.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剩余炸药和雷管必须在本班时间内退回爆破物品仓库,按照销帐单的内容填写销帐单,剩余退库的爆破物品经库工清点核实后填写退库登记表。

销帐单上的内容必须和领料单、退库登记表上的数量相符,并由双方共同签名。

7.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____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安监局和公安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和爆破员证。

8.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箱内,并加锁。

9.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10.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在引药外面。

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清炮眼内的煤(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密接,用水炮泥、炮泥封实炮眼。

严禁无水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12.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必须在“一炮三检”手册上签字后,方准放炮。

严禁瓦斯超限放炮,工作面出现异常情况严禁装药放炮。

13.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

14.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除尘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内的火工品使用和放炮活动,确保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订立本制度。

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的实在情况订立,对于企业内全部涉及火工品和放炮的活动都适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部门和员工。

2.2 全部涉及火工品和放炮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储存、运输、使用、销售和放炮等,都必需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火工品管理第三条采购和储存3.1 确定专人负责火工品的采购和储存,并备案相关资质和证件。

3.2 采购火工品时必需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要求供应商供给合格的产品,并保留产品的检验报告和相关凭证。

3.3 火工品必需储存在专门的储存仓库,仓库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禁止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存,并按规定的分类进行储存。

第四条运输和使用4.1 火工品的运输需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输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进行,必需有专人负责监管并记录运输过程。

4.2 使用火工品时必需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进行,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4.3 禁止在未经许可的场所或环境下使用火工品,如需使用必需提前报备并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销售和出库5.1 火工品销售必需辨别和记录购买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保留相关购买记录和销售凭证。

5.2 未成年人和醉酒人员禁止购买火工品。

5.3 出库前必需进行清点和核对,由专人负责,记录出库数量和接收单位,进行双重审核。

5.4 客户购买火工品时必需签署购买合同,并承当相应的使用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废弃物处理6.1 废弃的火工品必需经过专人进行处理,禁止任意丢弃或进行非法处理。

6.2 废弃火工品的处理应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如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必需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并保留处理凭证和相关记录。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火工品管理及放炮行为,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订立本管理制度。

二、火工品管理1. 火工品的种类火工品分为四类:(1)一级火工品:包括炸药、引信、雷管、黑火药等。

(2)二级火工品:包括烟花爆竹、鞭炮、彩烟弹等。

(3)三级火工品:包括烟火流星、雪花炮等。

(4)四级火工品:包括一般焰火道具、筒炮等。

2. 火工品管理的责任(1)责任单位:市政府管理部门。

(2)责任人员:市政府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

3. 火工品销售(1)销售单位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

(2)销售前必需检查火工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销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知商品学问和国家法律法规。

(4)销售单位应加强网上销售管理,向购买人员发出经营承诺书。

(5)购买人员必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要求,且必需持有有效证件。

4. 火工品存储(1)火工品应在专用仓库存放,严禁将火工品放置在非专用场所内。

(2)火工品的存储场所应具备防火、防水、防盗等条件。

(3)存储场所应定期检查,确保场所安全。

5. 火工品运输(1)火工品的运输必需使用特定的运输工具。

(2)运输过程中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货物安全。

(3)禁止在运输工具或仿制品上明示或隐含的宣扬炫耀性的语句或图案。

三、放炮管理1. 放炮的场所(1)禁止在人口密集、交通繁忙的区域内放炮。

(2)禁止在古建筑、文物保护区内放炮。

(3)禁止在林区、草地、草原、荒地或近邻居民住宅区内放炮。

2. 放炮的时间(1)除夕晚上24点到1点,可放鞭炮或烟花爆竹。

(2)除夕期间23点之前、1点之后及元宵节期间,禁止放炮。

3. 放炮的注意事项(1)使用合格的烟花爆竹和鞭炮。

(2)不得自行制作烟花爆竹和鞭炮。

(3)放炮过程中,必需遵从安全规范,确保场地及四周区域安全。

(4)不得无视他人利益,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5)未成年人不得放烟花爆竹和鞭炮。

四、惩罚规定对违反本制度的个人、单位,将依法予以惩罚,依据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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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一、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1、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火工品仓库由项目部协同地方民爆部门负责管理,设于施工现场,位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要求。

3、爆破器材储存于干燥的仓库内,温度保持在18-30℃,库内设消防设备,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开;雷管和炸药分库储存。

雷管和炸药严禁同车运输。

4、爆破施工,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要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向公安局申请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许可证。

5、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实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记本》使用制度。

程序如下:(1)使用火工品时,应由施工作业队根据爆破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的当天“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提出当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请计划,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交由物资部门审核后,签发意见,并经现场安全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

库房发料后,要填写“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由领取人员签字。

(2)爆炸物品领回后,根据每一班组当次使用情况进行下发,填写“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并由班组领料员签字。

(3)班组当次使用情况,填写“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

(4)施工作业队将当天剩余物品交回仓库,不得在工地留存过夜,并填写“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过大、过高(炸药、导火索堆垛不宜超过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过1.6米高);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特别是电雷管库房)人员不得身着化纤服装,不得穿带铁钉皮鞋,不得在库房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库内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药粉、粉尘。

7、严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转让、倒卖和以物易物。

8、严格遵守规定的爆破作业时间,并告示当地居民及施工人员,设置醒目标志牌,放炮时设专人警戒。

9、爆破工要持证上岗,装药过程中不能抽烟,放炮前要对炮眼连线进行逐孔检查,点炮前要由专职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及所有机械设备是否撤至安全地带。

对哑炮要严格按《爆破作业规程》进行处理。

10、爆破作业现场设专职人员现场指导,装好炸药的炮孔必须适当地加以覆盖保护。

在潮湿条件下作业,采用乳化、水胶等防水炸药。

附件:1、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2、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3、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4、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5、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6、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二、爆破作业管理制度(一)、放炮员由矿统一配备,放炮员必须有爆破合格证和上岗操作证。

严格遵守火工品运送和领退制度,保证爆破材料不丢失和沿途安全。

(二)、放炮员入井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爆破用具是否齐全,瓦检仪是否完好等。

(三)装药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区队现场第一负责人及爆破工必须做好第一次安全检查。

(1)检查上一班是否有拒爆(2)检查工作面地质条件、支护形式、巷道断面是否与措施相符。

如有改变或拉底、维修等,必须有补充措施。

(3)检查施工牌板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必须改正。

(4)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是否有矿车、未清理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1/3以上。

(5)检查风筒未端到工作面是否符合措施规定,是否有脱接、对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现象。

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

(6)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护是否完好。

(7)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严禁用塑料管或金属管作炮棍。

(8)煤掘巷道相距离20m时,询问待贯通巷道是否停止作业。

(9)询问本茬炮应装的炮眼数目,并核对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2、装配引药规定(1)装酏引药只能由爆破工亲自完成,其它人员不准代替或帮助。

(2)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以外的炸药、雷管箱处进行。

(3)装配引药期间周围不得有闲杂人员。

(4)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引药。

(5)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取出选题的炸药,装酏引药药卷数量以当时该茬煤的数量为限。

(6)用竹、签逐个在药卷平端中必扎孔,孔眼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用长度,不准用电雷管代替竹、签扎孔。

(7)爆破工打开雷管箱取出成束的电雷管。

(8)将电雷管顺好,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电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紧电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

并将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抽单个电雷管时,不准硬拉、硬拽。

〈9〉、将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平头端孔内,脚线在插入端绕扣紧锁,剩余脚线缠在药卷另一端,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10〉、装配起爆药卷时,严禁插入电雷管后不绕扣紧锁、严禁将电雷管插入药卷聚能穴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严禁将电雷管直接绑在药卷上。

〈11〉、一个起爆药卷只能插入一个电雷管。

〈12〉、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13〉、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应清点数目并妥善保存。

〈14〉、起爆药卷必须单独存放,不得同其他炸药或电雷管混放。

〈15〉、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将剩余的炸药、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及时放回各自专用箱内并加锁。

3、准备工具、材料〈1〉、制作炮泥。

炮泥用料必须符合规定,松软合适,不得掺入煤岩粉。

〈2〉、班组长下达装药命令。

〈3〉、班组长将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面。

〈4〉、爆破工将所需的起爆药卷和炸药连同专用箱一起搬运到工作面,但每次只准从箱内取出1包起爆药卷和1包炸药。

4、施工区队现场第一责任人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检查〈1〉、复查第一次安全检查中安全隐患处理情况。

〈2〉、检查瓦斯探头、设备、工具、管线是否掩护好或按规定距离撤出工作面。

〈3〉、检查炮泥、水炮泥质量、数量。

〈4〉、爆破工用炮棍逐个检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5〉、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6〉、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和水。

〈7〉、检查班组长、安全员是否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规定到工作面,并要求出示各自的交换牌。

〈8〉、检查装药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

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区队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爆破工敷设爆破母线〈1〉、从工作面向后敷设爆破母线。

〈2〉、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或相互交叉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3〉、爆破母线接头和破损处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明接头,两根母线的接头必须错开一定的距离。

〈4〉、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准使用固定母线。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两端都必须扭结短路并悬空。

6、施工区队班组长设置警戒〈1〉、要求班组长负责指派专人,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以及相距20m以内的贯通或邻近巷道内设置警戒,必须严格坚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准担任警戒员。

〈2〉、最短警戒距离:掘进工作面:煤巷:直巷80m ;拐弯巷道不小50m且拐弯后不小于10m。

岩巷:直巷100m ;拐弯巷道不小80m且拐弯后不小于10m。

〈3〉各警戒地点都必须做到人、绳、牌“三保险”。

〈4〉凡需设置二处及二处以上警戒时,必须设置专职联络员。

〈5〉除装药人员、检查人员外,警戒区内的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各警戒线之外。

(四)、装药与封泥规定1、装药规定〈1〉、每次装药前,施工区队必须停掉工作面20米范围内电器电源。

〈2〉、施工区队可派1—3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关规程规定的人员作为装药助手协助爆破工装药,装药助手具体负责观察、传递炸药和装填炮泥、扶梯子等工作。

同时班组长、安全员必须在现场严格执行“爆破三人负责制”。

〈3〉、工作面应采用毫秒全断面一次爆破。

不能全断面一次爆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爆破时应采用正向起爆,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5〉、装药前,起爆药卷中的电雷管脚线必须保证扭结短路。

〈6〉、装药顺序:先上部眼、后中部眼、再下部眼,依次进行。

〈7〉、装药时,必须将每眼应装的全部用量的药卷及起爆药卷依次紧挨装入眼口,然后轻轻送入眼底。

〈8〉、装填药卷时,不准用力冲撞或捣实。

〈9〉、一个炮眼只准装入一个起爆药卷,严禁使用双起爆药卷。

〈10〉、严禁使用垫药或盖药。

〈11〉、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煤层中不得小于0.5米;岩层中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不得小于0.3米。

〈12〉、仰角大的炮眼装药时,将全部药卷一次送入眼口后,再装入一卷炮泥,随药一起送到眼底,用炮棍轻捣几下,使炮泥卡住药卷。

2、封泥规定〈1〉、药卷装入后,要先装一至二卷炮泥,再装水炮泥。

〈2〉、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炮泥封填,前两卷炮泥要慢用力,轻捣动,以后的炮泥必须依次一一用力捣实。

〈3〉、捣炮泥时,需要用手拉住电雷管脚线,要拉直,但也不要过紧,并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

〈4〉、炮眼封泥长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炮眼深度小于0.6米的浅孔爆破,炮泥必须封满。

②、炮眼深度为0.6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个水炮泥。

③、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使用2个水炮泥。

④、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使用3个水炮泥。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⑥、爆破大岩块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5〉、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6〉、封泥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盘好在眼口,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且悬空,避免与导电体相接触。

〈7〉、一茬炮全部装完药后,爆破工必须先将剩余炸药放回专用箱内,然后清点、核对一次雷管、炸药消耗量。

(五)、联接爆破网路规定1、爆破网路的联接工作,由爆破工完成。

2、一般采用串联方法联接。

特殊情况下制定专项措施可采用串并联等方法。

3、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虚接。

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4、联接爆破网路时,电雷管脚线的接头方式应采用并头绕鼻连接。

5、接头有锈或污物必须清除掉。

6、眼深大于电雷管脚线长度需延长脚线时,接头要错开,并用绝缘胶布包好。

7、爆破网路联接到最后,剩余的两根电雷管脚线必须也联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闭合回路。

8、爆破工和施工区队第一责任人最后共同再仔细检查一遍爆破网路,以防漏联、错联、短路、接地等。

9、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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