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各教育阶段国家和我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不含义务教育阶段)、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要求进行认定,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普通高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绩效目标:保障资助资金规范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生,确保应助尽助,维护教育公平。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7.11.19•【字号】•【施行日期】198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实施细则(1987年10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11月19日广东省高教局、财政厅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报告的通知》和国家教委、财政部〔1987〕教计字139号《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学校招收的自费生外,凡属1986年度以后(含1986年度)入学的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学生,均实行学生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
第三条凡实行此项制度的高等学校(实行专业奖学金的专业除外)可设立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基金(简称奖贷基金)。
其来源是:从主管部门拨给高等学校的经费中,按原助学金标准累计总额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八十五(综合计算每生每年可在一百五十至一百五十六元幅度内)转入奖贷基金专用帐户。
奖贷基金主要用于:(1)支付优秀学生奖学金;(2)支付学生定期或临时贷款;(3)支付学生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学生等的呆帐;(4)用于学校暂未收回的贷款所需的周转资金;(5)用于支付学生临时发生的特殊困难(可控制在平均每人每月二元的限额内集中使用)。
奖贷基金作为学校预算内的专项资金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保证专款专用。
奖贷基金的使用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奖学金制度第四条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
凡实行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三百五十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二百五十元;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校资助政策宣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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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能够享受的资助:
1.普通高中学校免学费资助 2.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 3.普通高中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 学生生活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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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校免学费资助 政策解读
❖ 资助标准:公办学校免学费
❖ 资助对象:①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有扶贫手册)
❖
②残疾学生(有残疾证)
❖
③农村低保学生(有低保证)
❖
④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有五保供养证)
❖ 资助佐证:开学一周内按要求提交建档立卡相关佐证材
料
❖ 资助审核:核实、公示名单、最终确认名单
❖ 资助确认:向申请学生反馈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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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 政策解读
❖ 资助标准: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每学期1000元)
❖ 资助对象:①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有扶贫手册)
册)
❖ 资助佐证:开学一周内按要求提交建档立卡相Fra bibliotek佐证材料
❖ 资助审核:核实、公示名单、最终确认名单 ❖ 资助确认:向申请学生反馈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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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可申请资助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生活费、免学费和助学金等3项资助 ❖ 残疾学生:免学费、助学金等2项资助 ❖ 低保户家庭学生:免学费、助学金等2项资助 ❖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户学生:免学费、助学金等2项资助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
❖
②残疾学生(有残疾证)
❖
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困难证明)
❖ 资助佐证:开学一周内按要求提交建档立卡相关佐证材
料
❖ 资助审核:核实、公示名单、最终确认名单
❖ 资助确认:向申请学生反馈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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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校建档立卡 贫困户学生生活费补助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粤教助函[2012]4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9.07【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9月7日以粤教助函〔2012〕48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二条省教育厅成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称评审领导小组),设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
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评审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分管厅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各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全面领导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审核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评审小组和工作小组。
各组设组长1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对各普通高。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教助[2014]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6.30【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年6月30日粤教助〔2014〕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等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决定从2014年起在我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章贷款性质、条件与范围第二条广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具有广东省户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
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为主要承办银行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同时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包括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费。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
学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校实施办法,明确资助对象、条件、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并报送省教育厅,同时对外公开。
第二章申请与资格评定普通高中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第五条.(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七条每年9月15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八条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认定),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申请学生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应在9月20日前完成评审(认定)工作。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公示时,个工作日的公示。
5结果应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执行情况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条经评审、认定拟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学校应在学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25日前按程序通过资助管理系统报至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
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于9月30日前完成审核、汇总。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各学校10月30日前在资助管理系统评审的秋季学期在校生人数、困难学生人数情况,结合当年清算情况,按照不低于应下达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总额的90%提出资助资金下达方案。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粤教助函〔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8〕48号各普通高校,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省心血管病研究所:为做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我省高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困难程度分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
为实现精准资助,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我省高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标准为:特殊困难等级每生每年4000元,比较困难等级每生每年3000元,一般困难等级每生每年2000元。
若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退学、辍学、休学、入伍等不在校,学校可按照程序替换为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名单内符合条件的学生。
二、按时足额发放资助资金学校要高度重视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资助评审程序,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特别是国家、省级的资助项目,学校应配合省财政资金发放进度规定,及时完成资金100%的发放。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发、截留、挪用或挤占资金。
三、合理统筹各项资助政策为保障不同群体学生的利益,省财政设立了多项学生资助政策,如“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广东省户籍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
惠州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惠州高中学生资助政策惠州市教育局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别制定了一系列的资助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提供经济支持,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以下是惠州高中学生资助政策的详细内容。
一、助学金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以减轻他们的学费和生活费负担。
助学金的金额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学业表现来确定。
学生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家庭收入证明和成绩单等材料。
2. 学业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以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学习。
奖学金的金额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来确定。
学生需要提交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成绩单和荣誉证书等材料。
二、勤工助学为了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实践能力,惠州市教育局推出了勤工助学计划。
学生可以在校内或校外找到兼职工作,以赚取一部分学费和生活费。
学校会提供相应的工作机会,并确保工作时间不会影响学生的学习进度。
三、免费教材为了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惠州市教育局提供免费教材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生可以在学校图书馆或教材发放中心领取所需的教材。
这项政策有效地降低了学生的学习成本,让每个学生都能够平等地获得教育资源。
四、校园贷款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惠州市教育局还提供校园贷款的支持。
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等费用。
贷款的还款期限和利率将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来确定,以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后再行偿还。
五、心理辅导除了经济支持,惠州市教育局还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
学生可以免费获得心理辅导服务,以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学校会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师,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和支持。
总结:惠州高中学生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了多种形式的资助,包括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免费教材、校园贷款和心理辅导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生活质量,让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07.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不含深圳市),各省属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落实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要求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起草了《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转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20年7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盖章扫描件和word文档同时发送至邮箱:**********************.cn,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
2020年7月8日(联系人:省财政厅科教文处:许健昶,************;省教育厅助学办:卢宁,************)。
广东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1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广东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财教〔2011〕67号)精神,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普通高中部。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绩效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加快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普通高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安排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
国家助学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公开透明。
国家助学金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有效地拨付和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预算编制,审核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安排下达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省教育厅负责根据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人数、资助标准和分担比例,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对各地市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和省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进行指导,按要求组织有关学校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人数和分担金额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并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制定本地的资金安排计划和具体使用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配合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核下级报送材料,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完善普通高中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配合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服务实施细则(广东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服务实施细则(广东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粤教助函〔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服务实施细则(广东省)》的通知粤教助函〔2018〕56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各省属学校:为保障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校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助系统)顺利开展业务管理工作,提高资助系统问题的处理、反馈效率,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服务规范(试行)》(教助中心〔2018〕29号),省教育厅制定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服务实施细则(广东省)》,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校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校实施细则,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切实提高资助系统的应用水平。
附件: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服务实施细则(广东省)粤教助函[2018]56号附件1-4.zip广东省教育厅2018年10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问题受理第四章问题办理第五章账号申请和发放第六章保障机制第七章附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服务实施细则(广东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服务规范》,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助系统)应用,规范和完善资助系统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提高系统运维效率和各级用户满意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用户(包括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用户、普通高校用户与省直属学校用户)。
第三条资助系统技术支持服务实行分级受理、逐级汇总、市级用户统筹。
第四条技术支持受理问题主要包括:应用类问题(操作类、系统登陆类、培训指导类等)、技术类问题(数据问题、系统bug问题等)、用户申请、需求建议等四大类问题。
2022届广东省珠海市高校内助学金文件
2022届广东省珠海市高校内助学金文件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现由省财政清算下达2022年高等教育学生资助资金共720,590,297元(具体项目、金额、科目见附件1,资金分配方案详见附件2-10)。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号)有关规定,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分档负担比例承担相关学生资助资金。
请各地充分发挥统筹作用,压实各级财政分担责任,加大对辖区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自行扩大学生资助政策范围、资助标准等产生的增支,由各地自行承担。
二、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有关要求,各地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
各地要统筹考虑辖区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状况等因素,在县(市、区)、院校间科学分配资助名额和资金,不能简单“一刀切”。
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等问题,保障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出现“虚报冒领”等问题。
三、各有关高校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不得随意增减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
高校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时,应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向急需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倾斜。
四、根据教育部门上报的退役士兵学生人数,2022年中央财政对2019年秋季学期、2020年和2021年全年的退役士兵学费减免和退役士兵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进行了清算。
广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doc
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间市教育体育局2017年公开招聘合同制教师公告为适应我市教育事业发展需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为我市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招聘合同制教师300名。
一、招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公正、竞争原则,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面向社会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详见《2017年河间市公开招聘合同制教师学科岗位分配表》。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一)招聘对象:面向社会符合招聘条件的应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若大专学历为第二学历,必须具备全日制中专学历且有就业报到证)。
被聘用的人员需在聘期二年内考取教师资格证,否则二年期满在双向选择中不再续聘;3、报考音乐、体育、美术、幼教学科教师需专业对口;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教育教学能力;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6、年龄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具备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可免试聘用,须参加体检考核程序。
(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计生政策且未取得《结论证》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四、招聘程序及步骤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公示及聘用等程序进行。
具体工作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发布招聘公告2017年7月14日至21日在河间市电视台、市人力资源市场、市教育体育局及市人社局网站、河间周报微信公众平台、河间教育微信公众号、河间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7天。
(二)报名2017年7月17日至28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在市人力资源市场报名。
报名人员需提前在河间市人社局网站自行下载并按要求填写《2017年河间市公开招聘合同制教师报名登记表》、《资格审查表》,相关证件和材料(本人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结论证》)用A4纸复印并附后装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粤府[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立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并完成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之后,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让改革开放成果惠及人民群众的又一重大决策,对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目标和原则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和国发〔2007〕13号文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既增加教育投入、又注重改善教育结构,更好地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难问题。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一)国家奖学金。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1年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1年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粤财科教〔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1年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科教〔2021〕71号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1〕57号)和省教育厅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现清算下达2021年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共32,120,265元,其中国家助学金27,704,440元、免学杂费4,415,825元(具体项目、金额见附件1、2、3)。
此项资金市县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科目,支出列“2050204高中教育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清算2021年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经费。
各地财政部门要支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对于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将其直接认定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要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应资助政策。
其中,对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
在高中就读期间,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各地自行扩大免学杂费范围产生的增支自行承担。
二、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纳入中央直达资金范围,各地要按照《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的要求,同步将本级对应安排的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具体资金项目、金额等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汇总后[含财政省直管县(市)部分],于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科教文处)备案。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0.11•【字号】粤财科教〔2019〕147号•【施行日期】2019.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粤财科教〔2019〕147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一)从2020年起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最低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1000元。
(二)维持省财政补助范围和比例不变,继续按照《关于建立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粤财教〔2018〕399号)确定的省财政补助范围及比例,即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分三档按70%、50%、30%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他珠三角核心区市县由同级财政自行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一)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二)尚未建立本地区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和明确拨款标准的地方,务必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并确保在2019年内落实执行到位。
(三)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立完善本地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文件请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2019年10月11日。
惠州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惠州高中学生资助政策1. 引言惠州市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学生面临的学费、住宿费等问题,惠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高中学生资助政策,旨在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促进教育公平。
本文将全面介绍惠州高中学生资助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
2. 学费减免政策为了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惠州市实施了学费减免政策。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评定结果,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学费减免。
具体执行方式如下:•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评定:通过评估家庭收入、财产等因素,将家庭划分为不同等级。
•学费减免标准:根据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学费减免比例。
•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学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学校审核后,由教育局进行最终评定。
该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轻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负担,促进了教育公平。
3. 生活费补助政策除了学费减免政策外,惠州市还实施了生活费补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住宿、伙食等问题。
具体执行方式如下:•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评定:同样通过评估家庭收入、财产等因素,将家庭划分为不同等级。
•生活费补助标准:根据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生活费补助金额。
•发放方式:生活费补助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的银行账户。
该政策的实施使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更好地专注于学业,提高了他们的学习效果。
4. 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为鼓励优秀学生继续努力学习,惠州市设立了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
通过评定考试成绩、品德表现等,对表现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
具体执行方式如下:•奖学金: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设立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并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助学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助学金,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
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激励了高中学生积极向上、努力拼搏,提高了整体教育水平。
5. 教育培训补贴政策为了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惠州市还实施了教育培训补贴政策。
广东金山中学资助政策
广东金山中学资助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具体包括:原建档立卡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边缘贫困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家庭学生,也包括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突发状况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其他经学校综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我省为就读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提供的资助有两项:
1. 国家助学金资助;
2. 免学杂费资助。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每学期1000元)。
免学杂费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原国家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学生。
财政按每生每年2500元(残疾学生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
其中,民办学校学费高于免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学校为受助学生办理资助卡,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免学杂费相关佐证材料。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学生反馈免学杂费申请最终结果,直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杂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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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包括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费。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
学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校实施办法,明确资助对象、条件、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并报送省教育厅,同时对外公开。
第二章申请与资格评定
第五条普通高中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七条每年9月15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八条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认定),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申请学生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应在9月20日前完成评审(认定)工作。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时,
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执行情况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条经评审、认定拟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学校应在学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25日前按程序通过资助管理系统报至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
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于9月30日前完成审核、汇总。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各学校10月30日前在资助管理系统评审的秋季学期在校生人数、困难学生人数情况,结合当年清算情况,按照不低于应下达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总额的90%提出资助资金下达方案。
每年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根据方案将资金下达至各地市和省属学校。
第二年9月30日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据实清算上一年度免学杂费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由学校通过银行转
账给受助学生。
学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转账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学校须按规定时间在资助系统完成免学杂费、国家助学金学生认定数据确认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间的,须经省教育厅同意。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所需资金由各地或学校自行解决。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十五条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