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2017年度规范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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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12.02【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5号)为进一步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12月2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税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国税机关对税务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税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符合立法宗旨和逻辑理性。

处罚决定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相当。

对不同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

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PowerPoint演示稿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PowerPoint演示稿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2020/11/6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一、关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
n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级次排列。但实施细则、实 施办法等可以和主法排在一起。
n 2、注意新法不要漏掉。已经废止的不要再梳理。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n 1、一个违法行为有两种处罚的,要先规定处罚种类的标准。 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0条:建设单位超过资质承揽工程 的,处2%-4%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要先制定出 什么情况是严重,要吊销资质,然后再制定罚款的标准。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n 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n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n ②在制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时,各有关单位应注意 减轻行政处罚只适用于那些性质和危害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在 有些情形下就不存在减轻处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 行为的” ,可减轻行政处罚;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只有 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 违法行为的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情形之 一的,才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同时,应充分考虑该违法行为 的适用主体、违法情节、违法次数和数额、社会危害性,以及认 错态度等因素,制定量化条件和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9.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17.09.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本篇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
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洪府厅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五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洪府发〔2008〕10号),并组织市执法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为扩大试点成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08〕54号)和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洪效能发[2009]1号)的要求和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通过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现已陆续印发。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贯彻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国税、地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统一,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公平、合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日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税、地税系统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以下统称“税务机关”)。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陈颖宇(江西彭泽县地税局,彭泽,332700)摘要:随着税务机关对实行税务行政时自由裁量权逐渐争大,然而因为存在某些规定不够明朗、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宽、有效监督缺少等原因导致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地采取各种各样有效的方法,确切的落实增强与改进税收立法,恰当减少自由裁量权空间,并且做到细化处罚执行的准则,进而达到高效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状及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9—0094—01一、前言众说周知,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属于税务行政管理权当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它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进行税收的重要法律法规,它维护了国家税收的利益,保护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权力。

二、目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状及问题(一)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谋私利不少税务执法人员不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只顾着谋求私利,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

滥用自由裁量权,使得税收执法行为违背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宗旨,致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税务行政的合理性仍需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引“对偷税得行为”来说,我国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可以处置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然而其处罚上下限差值就有10倍之多。

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来讲,税务机关在依法要求在截止期的修改的时候,也应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处罚上下限就有五万元的裁量范围。

自由裁量空间的过大,让税务机关在实施权力时取舍余地偏大。

(三)有效的监督控制短缺现实上,税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控制力度仍不强。

许多处罚案件没有给予恰当的监督控制。

因而导致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被作为自由行使的裁量权力。

经济活动的丰富多变以及税收行政管理的特性,也无形地影响了外部监督的实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参考。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修订的目的是什么?2017年10月13日,我省国地税联合发布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5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5号公告)。

5号公告的实施,对进一步促进我省税务处罚行为的规范,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有部分市县区局和纳税人反映个别处罚设置考量因素不合理,存在处罚过重、未充分考虑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与目前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精神不相适应等问题。

为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征纳矛盾,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需要对5号公告进行修改,进一步优化裁量基准设置,完善违法行为具体情形特征,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修订前后主要有哪些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变化有:一是将第一条的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订)修改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订)。

二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改为按逾期次数计算处罚金额,因此删除原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款逾期天数的计算公式。

三是将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是第二十五条增加废止原办法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主要变化有:增加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类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情形24项,降低处罚标准17项,增加偷、逃、抗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具体情形21项。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推进“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进一步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树立环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环保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环境保护执法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区环保系统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环保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环保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实施;随本细则同时下发淮安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标准实施裁量权;第四条行使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同一环保部门对于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环境违法案件,在自由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不得畸轻畸重;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应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上限、下限;第六条经查有证据证明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依法予以处罚,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适用: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从轻、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及适用:一对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对于屡次违法,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偷排直排污染物质,违法行为社会反响强烈以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三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加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可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或者加重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减轻、从轻、从重、加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确定处罚;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九条环保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采取单一证据外,其他一律要采用复式证据,确认重大违法行为,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调查取证中,不得先确认违法行为,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非法取证;第十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应实行集体会审:一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1、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3、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4、对违法行为拟给予减轻处罚的;5、其他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二集体研究结果应填写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式样附后中,参加人员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字;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存入行政执法案件卷宗;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调整裁量标准;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淮安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由:当事人:讨论时间:年月日地点:支持人:汇报人:记录人:参加人: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讨论记录:讨论决定:主持人签字:记录人签字:参加人签字:附表:说明:1、裁量幅度是以法定罚款上限与下限之间的差额为基准而作的设定;罚款额为法定罚款下限加上依据裁量幅度确定的数额;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款下限没有规定的,以0计算;例:A公司日排废水为150吨,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转,COD超标倍,依法应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照上表,裁量幅度为60-80%,综合各方情节,确定为70%,则对该公司的罚款数额为:0+10-0X70%=7万元;若A公司的废水排入河流,依法应处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则对该公司的罚款数额为5+10-5X70%=万元;2、排污单位有2个或者2个以上排放口的,应当对各排污口分别按上述办法计算罚款,在总和罚款额以下,单一最高罚款额以上酌情决定罚款数额,但最高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市政办发[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9〕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西安市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市政办发〔2009〕53号)的要求,为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完善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要求,细划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通过试点,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经验和做法,为适时在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逐步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奠定基础,进一步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自行判断,并在法定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灵活选择、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三、试点范围这次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选择雁塔区政府、高陵县政府和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等单位,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先行试点,然后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扩大到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doc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doc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我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一文讲明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

一文讲明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

一文讲明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作者:张雪来源:《中国商人》2024年第02期我国社会发展迅速,税务机关面临的行政违法现象种类越发繁多复杂。

因此,为了满足我国现代税务管理的需要,不可避免地需要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裁量权的存在使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其中,权力滥用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有违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设计初衷。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表现类案不同罚。

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秉持中立态度,平等对待每一位行政相对人。

但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却常常出现违背该原则要求的情况,其中较为典型的便是“类案不同罚”。

它是指当不同行为人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时,行政机关本应给予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但却给予了程度大不相同的行政处罚。

类案不同罚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典型表现,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也较为常见。

这是因为税务案件中掺杂多重利益,如果不能很好地取舍,会导致在裁量时出现偏差,进而导致处罚结果有失公允。

行使裁量权缺乏合理性。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利的基本准则,因此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也都严格遵守。

但是,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另一方面要惩办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税收执法活动正常进行。

因此,其在行使裁量权时需要兼顾多方利益,在对各种因素进行辨别的前提下,对合理因素予以考量,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权威性。

然而,一旦行政处罚决定考量因素不合理或者其具有非法目的时,该行政处罚即为不合理。

在实践中,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常常受到各种不相关因素的影响(如个人因素,人情关系等等),因此,在某些时刻,裁量权的行使就会缺乏合理性。

重实体轻程序。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嘉政发[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嘉政发〔201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现就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原则。

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一致,过罚相当,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

(四)教育先行原则。

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的同时,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梳理本系统、本部门执行的所有行政处罚项目,制定出具体细化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1.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限改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逾期仍未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罚款;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

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
研究成果
预测未来研究成果,探讨该领域未 来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4
完善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完善立法,明确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标准
1
明确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规定 其行使的标准和依据,避免滥用和误用。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具体和明确的税 收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程序,提高透明度和 可操作性。
3
加强法律监督和审查机制,对税收自由裁量权 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标 准等进行具体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要求等进行具体规定 。
国际条约与协定
国际条约
国家与国际组织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标准等 进行具体规定。
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完善听证程序和行政复议制度
01
建立健全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完善纳税人申诉、申请救济等 权利保障制度。
02
完善听证程序和行政复议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有效
的法律救济途径。
加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力度,对不当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的
03
行为进行纠正和惩处。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完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完善税收自由裁 量权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对税收自由裁量权 的行使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当行使税收自由裁量 权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和处理。
05
结论
研究回顾
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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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2017年度规范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和《XX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X府法〔2017〕XX号)要求,市地税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全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的行使。

为确保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科学细化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强化自由裁量权监督、建立健全长效保证制度,从源头上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减少税务行政处罚滥用,预防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执法效率、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一是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合法,未经法律、法规确定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不
得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不得超越职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二是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实施处罚;三是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合法。

(二)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单纯靠处罚,并不能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法律法规实施最主要的保障,是人们对法的深刻理解和衷心支持。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维护法的尊严,制止或防止违法行为的重要一环。

(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首先是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同时对处罚的过程、程序及处罚的结果也要公开,不得暗箱操作。

其次要公平对待,对一切相同的情况必须得到相同的对待。

第三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税务行政处罚,所给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避免畸轻畸重。

三、目标和任务
通过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现同类、同一行为同一处罚标准,坚持合理性与合法性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使地税执法活动更加公正透明,使地税执法活动更加方便社会监督,使地税处罚行为更加符合法律目的,体现国家意志,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
步推进地税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对涉及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一次梳理,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程序、适用范围等相关内容。

(二)按照“违法必纠、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进行分类归集细化,制定具体执行标准。

(三)按照“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制定完善全市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四)按照“强化监督、过错追究”的原则,立足现行的岗责体系和税收执法责任制运行机制,补充完善涉及税收处罚的相关制度办法,强化过程监督。

四、时间安排
为保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有条不紊的
开展,市局将此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201X年XX月X日至201X年X月XX日)。

这一阶段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通过实地座谈、外出走访等方式,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规范税务行政处
罚的重点和方向,确定全市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框架,制定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201X年XX月X日至X月XX日)。

这一阶段主要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制定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按照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全面启动全市规范自由截量权工作。

(三)检查验收(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X日)。

这一阶段主要是由市局对各地的推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同时,对推行工作中组织周密,措施得力,操作规范,成效显著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强化领导。

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政策法规科、监察室、劳财科、所得税科、征管科技科、纳税服务科、基金(费)科、稽查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行的组织、协调和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地税局和市局直属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工作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二)跟踪督办,强化考核。

市局将对各单位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按要求进行量化考核,总结验收。

对推
行工作不得力,延误时限,图简便、搞形式、影响全市进度和质量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信息反馈,强化联系。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内容新,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上下联系,及时反馈工作动态及遇到的问题,以便市局及时掌握全市的进展情况,分析、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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