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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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

1、执业注册申请: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执业注册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根据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

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3、欺诈行股票、债券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4、根据信息公开的对象不同,可以将虚假陈述的行为分为针对公众的虚假陈述和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虚假陈述。

5、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二节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二)相对委托
相对委托又称约定买卖,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 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 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新《证券法》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 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 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交易双方有通谋行为,且在时间、价格、数量上 有相似性。 相对委托之双方当事人确实进行证券换手,在制 造虚假交易繁荣方面更其隐蔽性,更易诱使一般投资 者盲目“跟风”。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一节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 过错责任。 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新《证券法》:“ 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二节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连续买卖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自己的购买行为影响证券的交 易价格和交易量,诱使其他投资者据此作出错误判断 的想法;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连续买卖的行为,给其他投资 者造成交易活跃的假相。 司法实践中,只要以相对于时价而言有明显差距的 价格连续进行一定次数(台湾规定为二次,美国为三 次)以上的买卖,即可认定为连续买卖。 例如,于营 业当日发生两次以上以接近或相当于涨跌停板价格进 行买卖。
四、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需讨论的问题 (一)、发行人与上市公司的无过错责任
发行人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始终发挥着支配 性作用。 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承担 无过错责任。 新《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 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关键信息项1、协议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协议适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证券交易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违规行为及处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信息披露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投资者保护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监管机构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和有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11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和执行均应依据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12 协议的修订本协议可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监管要求的调整或市场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协议应在相关平台或渠道公布,并在指定的生效日期起对各方产生约束力。

21 证券发行证券的发行应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发行审核程序的履行等。

发行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11 证券承销承销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法律法规和承销协议的约定,履行承销职责,确保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212 发行定价证券的发行价格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操纵发行价格。

31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11 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每种交易方式应符合相应的规则和要求。

312 交易时间明确证券交易的具体时间段,确保交易的有序进行。

313 交易指令投资者下达的交易指令应符合交易规则,包括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委托方向等。

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法

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法

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法看书不知道哪里是考点?不知道从哪看起?证券从业栏目为大家收集了大量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法规,更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请关注本栏目。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三节证券法考点一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公开。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

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

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没有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证监会的通报批评
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尤其是欺诈,提供虚假
信息
暂停股票上市交易
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 到条件
不按照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虚假记载
不按照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虚假记载,且 拒绝纠正
情节严重
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登记中
资产评估、验资 或验证的机构
提供虚假材料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1倍-5倍罚款
过失重大遗漏
情节较重,处所得收入1
倍-5倍罚款
可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 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 执照
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
明不实
除没过错外,在不实的金 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登记机关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 代理买卖未经核准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的
停止承销或代理买卖 连带赔偿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的1倍-5倍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
得不足30万,处30万-60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 告,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
资格,并处3万-30万
保存人出具保存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基本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条例》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
第二节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方式
发起和募集
只能发起
设立前(登
记)
虚报注册资本
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发 起人、股东)
提交虚假材料或 欺诈手段隐瞒重 要事实

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

第二单元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考点1】虚假陈述行为(★★★)(P293)(2012年多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1.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解释】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2020年重大调整)(1)证券服务机构①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信息披露义务人①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法律法规》考点第四章

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法律法规》考点第四章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知识点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1.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2.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例-单选题】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应超过( )人。

A.150 B.50C.100 D.200【答案】D【解析】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1.《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一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一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一各位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友们,精心为您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考试顺利!更多有关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一1.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2.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3.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4.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②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③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④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⑥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5.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1条的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①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③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新)

证券法(新)

一、问答( 每题参考分值5分)1、公积金公积金又称储备金、公司的附加资本,是公司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

2、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3、征集委托书征集委托书是公司股东为特定目的,征集其他股东授权,并按照约定行使表决权的书面文件。

4、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5、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6、串通相互买卖串通相互买卖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数量等,一方卖出、一方买进特定证券的行为。

7、发行核准制发行核准制是指满足条件的发行人依法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并经证券监管机构审查同意方可获得进入市场发行证券资格的制度。

8、次级债券次级债券是表明本金、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其他负债之后的债务凭证。

9、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和名义,为了自己利益从事的证券买卖业务。

10、发行登记制发行登记制是指发行人依法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注册、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后,即可获得进入市场发行证券资格的制度。

二、单选( 每题参考分值2.5分)11、上市公司每次配股的最高限是()。

10配2B.10配3C.10配4D.10配5错误:【B】12、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有()。

股权B.劳务C.信用D.商誉错误:【A】13、下列法律性文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

《证券法》B.《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C.《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D.《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错误:【B】14、正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在每年的()月底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

第七节证券欺诈证券欺诈行为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一、虚假陈述(一)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完整版参见教材P294)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提示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提示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2020重大修订)1.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中的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

法中的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

法中的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在法律领域中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涉及到欺骗和误导他人,损害了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法律中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的定义、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的定义虚假陈述是指在合同、广告、言辞陈述等情境中,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的陈述,旨在欺骗他人或使对方产生误解。

误导行为则是通过隐瞒真相、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者不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导致对方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的理解。

二、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的影响1. 经济损失: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可能导致他人错误投资、购买低质产品或进行有风险的交易,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2. 信任危机:当事人利用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伤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会破坏社会信任,使得人们对交易和合同的诚实性产生怀疑。

3. 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涉及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的当事人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应对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的措施1. 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加强对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的监管力度,制定更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2.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的认识,增强大众的辨识能力,避免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3. 加强执法合作:各部门应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打击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4. 强化法律责任:对于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及合同的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结: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信任。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我们必须共同努力,加强法律监管,提高公众意识,并通过加强合作打击虚假陈述与误导行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诚信守法、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异常行为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异常行为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异常行为一、引言证券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本的融通和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监管不完善等因素,导致证券市场中存在各种形式的异常行为,给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因此,证券法对于证券交易异常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法律制裁,以保护市场公平、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目标。

二、欺诈发行证券欺诈发行证券是证券市场中常见的一种异常行为。

在证券发行的过程中,发行人故意隐瞒、失实陈述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使得投资者陷入信息不对称的困境,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证券法对欺诈发行证券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三、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在尚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损害了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以保护市场的公开和公平。

四、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通过人为控制股价或交易量,以及虚构交易等手段,误导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对市场均衡和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破坏了市场公信力和经济金融秩序。

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

五、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市场活动中,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虚假陈述对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破坏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证券法对虚假陈述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和法律责任,强化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六、市场操纵案例分析以“康美药业”内幕交易案为例,该公司高管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大规模的股票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这一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发现并立案调查,最终高管们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2023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2023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惩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获得企业登记旳, 对该企业,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旳5%~15%旳罚款;②企业旳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旳, 5%~15%旳罚款;③企业旳发起人、股东在企业成立后, 抽逃其出资旳, 5%~15%旳罚款。

3~30万①提交旳会计汇报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 对直接负责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旳罚款;5~50万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旳企业, 处以5~50万旳罚款;②违反企业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旳,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处5~50万旳罚款;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 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旳, 处理5~50万元旳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万罚款);5~20万①外国企业私自在中国境内设置分支机构旳,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 并处以5~20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旳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旳, 必须采用承销团;2.封闭式基金一般有固定旳封闭期, 一般为23年或23年, 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旳独立性决定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旳债务旳担保, 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旳债务旳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企业股票发行旳情形, 有一种是: 企业近来3年持续亏损, 在其后一种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记忆所终止上市企业债券发行旳情形, 有一种是: 企业近来两年持续亏损。

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企业旳, 到达协议后, 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汇报, 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 收购上市企业旳股份到达30%时, 继续收购旳, 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旳义务: 保留基金旳会计账册、记录23年以上;9、基金管理企业旳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必须是实缴资本。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新)194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新)194

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行政责任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期货公司有欺诈客户行为的,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民事责任若因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考点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实用文档】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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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单选题】甲为某上市公司董事。

2018年1月8和22日,甲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以20元/股和21元/股的价格,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股和4万股。

同年7月9日,甲以22元/股的价格将6万股全部卖出。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应当归入公司的金额是()。

(2018年)A.2万元B.4万元C.6万元D.0元【答案】B【解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题中:2018年1月8日买入,7月9日卖出的2万股,不在“6个月内”,不构成短线交易;1月22日买入,7月9日卖出的4万股,属于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的短线交易行为,所得收益=4万股×(22-21)=4万元,应归公司所有。

4.操纵市场【基本概念】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导致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1.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考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有()。

(2015年)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6%的股东B.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40%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1/3成员选任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答案】ABD【解析】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虚假陈述提纲

虚假陈述提纲

虚假陈述提纲虚假陈述提纲一虚假陈述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一)虚假陈述行为1、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以及其它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它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自律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专业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书中作出虚假陈述。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1、虚假记载2、误导性陈述3、重大遗漏4、不正当披露二虚假陈述的特征1.虚假陈述是特定义务主体实施的行为。

所谓特定义务主体,是指依照信息披露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负责证券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为证券发行出具专业文件的中介机构。

2.虚假陈述是一种特殊的行为状态。

从字义上讲,虚假陈述仅指行为人采取作为形式或积极方式,作出背离事实真相的陈述和记载,如捏造或虚构某种情形,将并不存在的情形称为客观存在;或如篡改行为,将具有特定性质的行为称为他种性质的行为。

在广义上,虚假陈述也包括以不作为方式作出的虚假陈述,如遗漏行为,即对依法应作陈述和记载的事项,未作记载和陈述。

因此,虚假陈述可分别表述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3.虚假陈述存在于信息披露文件。

对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事实,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地按规定的文件和格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

无论是招股说明书或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还是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均属于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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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虚假陈述、信
息误导行为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
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的内容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欺诈行为。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虚假陈述行为包括: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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