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01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知识:证券法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知识:证券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知识:证券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三节证券法考点一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公开。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
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
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
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
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问的利益平衡。
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考点整理
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考点整理证券从业考试在即,易错考点需要常回顾,下面是为你整理的“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考点整理”,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内容请关注网站的更新!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考点整理1、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2、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3、客户融券卖出的,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人的资金。
4、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账户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营业部应每3年对自然人客户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每年对法人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6、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7、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8、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9、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10、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
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11、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①基本信息长期有效;②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人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12、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简称证监会)规定。
1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15 日内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收购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发出要约的原因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复习资料知识点考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复习资料知识点考点考点1 法的概念与特征1、法的概念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但人们对于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
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首先,法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次,法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
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
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但这种强制不同于国家的强制。
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
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证劵从业证券基础知识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易错知识点
证劵从业证券基础知识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易错知识点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是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必备的资格证书之一、证券基础知识是证券从业人员需要掌握的重要知识点之一、然而,由于其涉及面较广且内容复杂,存在一些易错的知识点。
下面列举了一些容易出错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点。
1.股票代码:在证券交易中,股票以代码的形式进行标示,一般是由数位和/或字母组成。
容易错认的地方在于数字和字母的错位或错误。
因此,证券从业人员需要注意仔细核对股票代码,以免出现交易错误。
2.增发与配股:增发和配股是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新股。
增发是公司发行新股,并向现有股东以外的人发售;而配股是公司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
易错的地方在于混淆增发和配股的定义和操作,以及相关的权益安排。
3.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招股说明书是公司在发行股票前,向投资者提供的一份详细说明书,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而上市公告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向公众宣传其股票上市情况的声明。
易错的地方在于容易混淆这两个概念和文档。
4.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进行证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有两种方式,即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易错的地方在于对于这两种方式的理解和操作容易出错,因此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对其进行深入了解。
5.含权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券:含权证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持有人有权以预定价格购买或卖出标的资产的证券;可转债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持有人可以按一定比例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与特定标的资产交换的债券。
易错的地方在于混淆这些衍生工具的定义和操作。
6.交易所与交易中心:交易所是指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交易的场所,一般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交易中心是指特定机构或组织设立的金融市场,如债券交易中心。
易错的地方在于混淆这两个概念和机构。
7.毛利率与净利率:毛利率是指企业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后的利润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净利率是指企业在考虑了各种费用和税金后,净利润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证券市场法规知识点总结
证券市场法规知识点总结一、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法规1.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自1999年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框架。
该法共计七章七十三条,规定了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监管的基本法律,自2003年颁布以来,已经修订多次,规范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监管的规定,包括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交易规则、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管理方案。
4. 上市公司监管规定上市公司监管规定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规定,包括信息披露、监管措施、违法行为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
5. 证券市场基本委托交易法规证券市场基本委托交易法规是我国对证券交易进行监管的基本法规,包括证券交易、委托交易、结算交易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
6.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是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监管的规定,包括基金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证券市场的透明度。
二、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统筹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平台,管理着上海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
3.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平台,管理着深圳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秩序。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一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一各位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友们,精心为您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考试顺利!更多有关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一1.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2.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3.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4.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②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③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④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⑥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5.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1条的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①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③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2023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惩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获得企业登记旳, 对该企业,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旳5%~15%旳罚款;②企业旳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旳, 5%~15%旳罚款;③企业旳发起人、股东在企业成立后, 抽逃其出资旳, 5%~15%旳罚款。
3~30万①提交旳会计汇报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 对直接负责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旳罚款;5~50万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旳企业, 处以5~50万旳罚款;②违反企业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旳,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处5~50万旳罚款;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 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旳, 处理5~50万元旳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万罚款);5~20万①外国企业私自在中国境内设置分支机构旳,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 并处以5~20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旳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旳, 必须采用承销团;2.封闭式基金一般有固定旳封闭期, 一般为23年或23年, 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旳独立性决定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旳债务旳担保, 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旳债务旳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企业股票发行旳情形, 有一种是: 企业近来3年持续亏损, 在其后一种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记忆所终止上市企业债券发行旳情形, 有一种是: 企业近来两年持续亏损。
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企业旳, 到达协议后, 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汇报, 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 收购上市企业旳股份到达30%时, 继续收购旳, 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旳义务: 保留基金旳会计账册、记录23年以上;9、基金管理企业旳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必须是实缴资本。
2023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如下: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旳法律法规体系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旳重要分为四层;全国人名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旳法律-国务院制定并颁布旳行政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献-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企业制定旳自律性规则。
考点二: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旳重要法规。
法律: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刑法。
行政法律:证券、期货投资征询管理暂行措施;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证券企业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节企业法掌握企业旳种类;熟悉企业法人财产权旳概念;熟悉有关企业经营原则旳规定;熟悉分企业和子企业旳法律地位;理解企业旳设置方式及设置登记旳规定;理解企业章程旳内容;熟悉企业对外投资和担保旳规定;熟悉有关严禁企业股东滥用权利旳规定。
理解有限责任企业旳设置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旳职权;掌握有限责任企业股权转让旳有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企业旳设置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企业旳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企业旳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企业股份转让旳有关规定及对上市企业组织机构旳尤其规定。
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旳义务和责任;掌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旳基本规定和内容;理解企业合并、分立旳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旳概念。
熟悉有关虚报注册资本、欺诈获得企业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汇报虚假记载等旳法律责任。
第三节证券法熟悉证券法旳合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旳“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旳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严禁行为旳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旳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旳种类、承销协议旳重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旳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旳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旳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旳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旳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旳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说、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易错题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易错题1、下列选项中,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当具备条件的是()。
A.由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东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B.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C.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发起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D.有公司住所正确答案:C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关于集合计划退出的内容有( )。
A.Ⅰ.Ⅱ.ⅢB.Ⅰ.Ⅲ.ⅣC.Ⅰ.Ⅱ.ⅣD.Ⅱ.Ⅲ.Ⅳ正确答案:A3、(2016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的有( )。
A.Ⅰ、Ⅱ、ⅢB.Ⅰ、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正确答案:D4、关于资产证券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①②B.①②③C.①②③④D.①③④正确答案:D5、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
A.Ⅱ、Ⅲ、ⅣB.Ⅰ、Ⅱ、ⅢC.Ⅰ、Ⅱ、Ⅲ、ⅣD.Ⅰ、Ⅱ、Ⅳ正确答案:C6、下列有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错误的是()。
A.进入实习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B.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实名开立账户C.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但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D.证券公司可以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正确答案:D7、下列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A.①③B.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正确答案:D8、下列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说法错误的是()。
A.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B.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半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C.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化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D.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正确答案:B9、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决策机构的职责有(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
1、执业注册申请: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执业注册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根据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
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3、欺诈行股票、债券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4、根据信息公开的对象不同,可以将虚假陈述的行为分为针对公众的虚假陈述和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虚假陈述。
5、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如下:(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3)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4)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5)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6)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公开的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1)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K12学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1.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3.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4.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②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③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④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⑥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5.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1条的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①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③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要点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及内容法律效力逐级递减第二节公司法一.公司种类1.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50 人以下股东,股东以认缴出资额、公司全部资产承担债务.2.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认购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3. 母公司: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4. 子公司:被另一公司支配或控制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5.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6. 分公司: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7. 上市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流通8. 非上市公司: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9. 本国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公司法人10. 外国公司:本国公司以外公司二.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是公司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依据。
三.公司的经营原则1. 合法经营原则2. 自主经营原则3. 自负盈亏原则4.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原则5.四.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1. 设立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两者都行。
发起设立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之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2. 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法律效力取得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知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知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知识面对繁杂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知识,星罗棋布的知识点,考生们内心的压力是十分沉重的。
下面店铺就整理了以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知识,便于大家的学习!【一】注册登记要求(一)首次注册程序1.对于首次申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资格管理员应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将自动生成系统编码和密码(申请人的初始密码有特定规律,第一、三、五位为字母,第二、四、六位为数字。
例如:b5m012,第四位的“0”是数字零,第五位是小写字母“1”)。
2.申请人在系统的主页上输入系统编码和密码,即可进入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
申请人要根据自己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具体类别选择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
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执业注册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上述书面材料,以备证券业协会检查。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证券业协会。
4.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有关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5.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编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类型等信息将在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
(二)变更注册程序1.提出变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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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3.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4.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②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③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④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⑥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5.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1条的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①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③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7.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日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3次。
8.主办券商的主办业务发布的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9.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205条的规定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2.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须有超过1/2的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犯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14.《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1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满12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6.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7.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1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19.《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20.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2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不得超过60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6.设立公司的一般规定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总则的内容。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公司上市的股本总额为3000万元。
28.《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9.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0.证券经营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2.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3.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
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4.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已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35.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36.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根据《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证券法》第28条的规定,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37.根据《证券法》第188条的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8.根据《公司法》第129条的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39.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