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协调机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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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协调机制【摘要】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综合实力最强、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而金融合作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基础和核心环节。通过区域金融合作,将促进资本在区域内的有效集聚,实现金融资源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最终实现区域内经济与金融联动发展与合轨运行。本文考察长三角地区经济金融合作情况,分析了制约长三角金融合作进一步开展的因素,最后提出构建长三角金融合作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长三角;金融合作;协调机制

长三角地区包括江浙两省及上海市,地域相连,文化相近,经济相融,人缘相亲。是中国经济、科技、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作为带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龙头长三角地区,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见明显。而区域金融服务的配套和强化则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同样面临有效建立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机制的现实问题。

一、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开展情况

2007年11月30日,上海、江苏、浙江三地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在沪共同签署了《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金融协调发展支持区域金融一体化框架协议》,这标志着长三角地区金融一体化已经启动。

签署协议的各方将逐步完善长三角地区金融协调发展推进机制,并就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市场融合与创新、资金跨地区流动、金融机构发展合作、外汇管理改革创新、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

台构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建立金融风险的共同预警和防范机制、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具体措施。

在金融一体化的推动下,长三角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已经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合作,如异地贷款、跨地区票据交换、跨地区外汇资金结算、证劵市场融资等。随着产业转移、产业整合的深入,跨区域的资本融合也已经起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商业银行业务方面,异地贷款发展十分迅速,但由于资金充裕程度存在差异,一些城市资金外流较多,一些城市则接受资金流入较多。在商业银行异地贷款管理方面,部分全国性商业银行对区域性信贷实现了统一授信管理。

2.在票据业务方面,上海已经形成了区域性票据市场中心,长三角地区票据贴现、转帖十分活跃。而在上海金融机构的异地转贴现余额中,江浙两省占据了较大比重。

3.在证劵市场方面。江浙两地的证劵中介机构、期货中介机构在上海设立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情况非常普遍,如,苏州的东吴证劵、宁波的天一证劵将公司总部迁至上海。总部在上海的证劵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也积极到江浙区发展,区域内互动明显。

4.在中央银行金融服务方面,人民银行的清算等金融服务已经突破行政区范围。如,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区域性票据交换已覆盖苏州、嘉兴、湖州;南京分行已覆盖镇江。

5.在金融调控、金融监管方面,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南京分行都有意建立促进信息沟通和交流的有关制度,以加强在货币政策、金融稳定、金融服务方面合作。为防范跨区域业务风险,各金融调控、监管部门加强了信息沟通,如异地贷款备案、检测,跨区域银团贷款协调等。

二、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制约因素

长三角金融合作是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金融合作以促进长三角金融地区区域经济、金融的协调联动进而推动长三角地区的共同发展,更有利于促进长三角金融合作在国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中的核心地位,并为长三角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的实现创造条件。但目前金融资源在整个区域的流动与配置仍然存在较大障碍,金融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应具有的巨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下面从金融条件和制度条件两方面分析制约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开展的因素。

(一)制约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金融条件

1.长三角地区金融发展程度差异明显

长三角地区的金融实力雄厚,地区间金融业发展特色鲜明,但各城市的金融发展程度差距过大。上海、杭州、南京三城市金融发展程度高,远远高于其他长三角城市和全国平均水平,其他城市除宁波外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反映出经济不相称的金融发展水平,长三角城市间的金融发展程度差异明显。

2.长三角地区金融联系程度不平衡

目前,决定城市间金融合作程度的关键因素是地理因素,而非金融资源的供需情况。长三角城市间金融合作仍然局限于短距离的地域范围内,长距离城市间金融资源的流动存在较大障碍。上海与苏州的金融联系最强,其次为无锡、南通和嘉兴,而与南京、杭州的金融联系都低于平均水平,尤其是与南京的金融联系极为松散。

(二)制约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制度条件

1.行政区划设置带来资源流动壁垒

区域金融合作要求地区间打破资源流动的壁垒,实现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高效流动。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区划设置严重阻碍了实现金融合作的资源自由流动要求。地方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常常干预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对本地资金的流出进行严格的限制,从而阻碍了资本的跨地区流动和有效的配置。可以说行政区划所带来的资源流动壁垒是长三角实现区域金融合作的

最大障碍。

2.地方对金融监管的干预形成银政壁垒

长三角地区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行政化,辖区间资金横向渠道不畅的问题依然存在。从不同地区来看,长三角经济金融既有互补性,也有替代性,激烈的竞争使得地方政府和金融部门往往站在地方利益,对金融合作心存疑虑,由此也影响了合作的愿望。

三、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机制构建

(一)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利益协调机制

开展区域金融合作需要各城市的共同参与,实现金融资源的自

由流动和高效配置。在这一过程中,强有力的利益协调机制是实现区域金融合作的重要保障。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符合长三角地区的整体利益。然而,并不一定与各地区的局部利益保持一致。因此,建立一套完善、公平、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以解决合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是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实现的重要环节。我们可以在决策层面首先建立“长三角金融合作促进委员会”,由两省一市地方政府的金融服务部门牵头,辖区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管局、保监局共同参加,遵循“利益共享”的原则,制定和实施长三角金融合作中长期计划,建立地方政府以及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长三角金融合作的利益协调机制应该包括坚持利益共享原则、设立利益协调机构和利益协调方式等方面。

(二)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信息共享机制

区域金融合作的过程必然伴随有金融资源的跨区域的流动,而信息沟通不畅是资源跨区域流动的最大障碍。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系统能实现区域内金融资源的快速流动和高效配置,促进区域金融合作更深层次的发展。比如,我们可以建立一个覆盖整个区域、功能完善、高效快捷的金融中介服务系统长三角金融网站,全面提高区域金融信息水平,促使区域内外各类金融信息的高效、有效流动。我们还要建立以两省一市银行、证劵、保险同业工会牵头,主要中外金融机构参加的“长三角金融合作建设委员会”,遵循“合作共赢”的原则,统一建设长三角社会征信体系,异地贷款检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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