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_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_中的意思自治
浅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2019年04月(中)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浅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汪茹薇刘双郭津津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330022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冲突法单行立法,其立法特点值得人们思考。
其中广泛使用“意思自治”,将其作为基本原则,是《法律适用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本文从“意思自治原则”本身所具备的立法价值入手,分点论述了其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地位以及发展。
关键词:法律适用法;意思自治;立法价值;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42-01作者简介:汪茹薇,女,江西景德镇人,江西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冲突法单行立法,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集中体现了选择灵活性的特点,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明示选择。
该项条款就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被确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指导性地规定了夫妻财产、涉外离婚、动产物权、合同、侵权、涉外代理、涉外信托等范围内当事人的选择。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价值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逐步扩展于多个涉外法律关系均适用的原则,将意识自治原则扩大适用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涉外民事主要从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其具体体现为民事主体适用何种法律来确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选择自由,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效率的追求。
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选择,追求的是法律适用结果的公平。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很大程度上能减少对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节约交易成本,同时又能降低法官选择法律适用的难度,在最大限度上节约司法资源,使得当事人能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者,适用意思自治更体现了公平,在意思自治原则下,法律的选择来自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律关系适用的也是基于双方的平等协商,两者地位与话语权相同,在最大限度上体现了主体在法律选择上地位的平等。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张某到美国工作并定居。两人因离婚涉及财 产分割产生纠纷,张某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双方 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解决争议,最终双方选择适用美国法解决纠纷。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具有 广泛的适用性。无论是合同、婚姻家庭还是其他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都可以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选择适用法律。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尊重彼此的意思表示和权 利义务的约定,并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选择来确定适用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 意思自治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时,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 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或者补充其他法律规定。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目录
0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和内涵
02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03
案例一:某涉外合同 纠纷案
04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 纠纷案
05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和弥补
06 参考内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私法领 域的热点。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 原则的体现、概念和内涵,分析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并探讨意思自 治原则的限制和弥补措施。
3、增加公平性判断。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如果该选择可能导 致不公平结果,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性判断,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结 果。
参考内容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首先, 本次演示将概述该原则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内涵;其次,将介绍意思自治原则在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和争议点;再次,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具体适用情况;最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 和适用方向进行展望。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意 思 自治原则适用 的范 围的扩 张 然而 ,现 代冲突 法理论 中意思 自治原 则与杜摩兰所 提出 的学 说有实质性 的不 同, 目前 在当事人意 思 自治原则发 展趋 向上 出现了二维走 向:一方面适 用范围呈现 出不断扩张 的趋 势 ;另一方面则 体现 为对 该原则的限制 。 意 思 自治原则不 仅在各 国法律 中都广泛 实践 ,而且 呈现 出 不 断 扩 张 的 发 展 趋 势 。笔 者 认 为 , 意 思 自治 原 则 适 用 范 围 不断扩 张的原因是 多方面 的,是经 济 、政 治、社会 、法 律等 各方面 因素共同作用 的结果 ,其主 要因素可 以归纳为 以下三 点 :第一 ,经济方面 的原 因。意 思 自治原则符合 社会经 济生 活的客观要 求。市场 经济中 自由竞争的法则要求 当事人拥有 充分的 自治权 或 自主 权,这样才 能更好的保证 当事人的合法 权 益 。第二 ,法 律方面 的因素 。这体现 为各 国法律对 实质正 义的追求 。在 国际私 法中引入意思 自治原则 ,尊重 当事人合 意,使其更加有 效灵 活的解决双方争议 ,更好地保 护当事人 的正当 、合理 的期望与利 益。第三 ,政 治方面 因素 。各 国法 律 平等是主权平 等 的要求 ,因此 ,允许 双方当事人 自由选择 法律 便是主权平 等原则 的应 有之意 。而 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
一
、Hale Waihona Puke 1侵权 领域的意思 自治原则 . 受古罗马 法的影响 ,欧洲许 多大陆法系 国家对当事人意 思 自治原则采取 消极 的态度 ,它们更倾 向于在侵权 领域采用 适用侵权行 为地法 或法 院地 地法这两个系属 公式。但与公益 的视角相 比,晚近 理论上更 加强调侵权的私益 性质 ,更强调 对 受害者损失 的填 补和对 当事人 之间利益 的调整 。因此 ,为 了保证当事人之 间利益 的分 配公平、公正 ,往往 就需要更加 灵活的系属公式 ,而非单一 、固定的连接点选择准 据法 。 自 上 世纪 8 0年代起 ,越来越 多的国家也将意思 自治原则引入侵 权 冲突法。例如,1 9 9 9年 的德国 《 民法实施法》 0 1年荷 ,2 0 兰的 《 侵权冲突法 》 、立陶宛 《 国际私法 》 、罗 马尼 亚 《 国际 私法典》 、意大利 《 国际私法》立陶宛 《 国际 私法 》等 ,都在 侵 权领 域采 用意思 自治原则。 在 我国,《 适用法 》第 4 条也 明确 引进 了意思 自治原则 , 4 “ 权责任 ,适用 侵权行为地法 律,但当事人有共 同经 常居 侵 所地 的,适用共 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 行为发生后 ,当事 人协议选择适用 法律 的,按照其协议 。 ”由此可知 ,我国在侵 权领域 适用意思 自治原则有 以下特 征:① 法律选择主体 为双 方 当事 人。②法律选择 的时 间是在侵权行 为发生之后 ,纠纷 解 决之 前。⑨三是法律 选择 的范 围仅 限于选择 法院地法 ,侵 权行为地法及共 同经 常居 所地 法律 。 2 婚姻家庭领域 的意 思 自治原 则 . 各 国意 思 自治 原则在 婚姻家庭领域体现 主要集 中在 夫妻 财产关 系上,对于夫妻 人身关系一般不允许 当事人 自由选 择 准据法 。我 国 《 适用 法》第 2 4条 ,2 条规 定了婚姻家庭 领域 6 意 思 自治 原 则 的 适 用 , 即 当 事 人 可 以在 夫 妻 财 产 关 系 与 协 议 离婚这两方 面合意选择 法律 。在夫妻财产关系 中,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 适用一方 当事人 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籍国法律或 者主要财产 所在地法律 。而协议离婚时 ,当事 人可 以协议选 择适用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 地法律或者国籍 国法律 。此 外 , 我 国同样 不承 认在 夫妻 人 身关 系方面 当事 人 自由选 择 准据
评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
侵权责任 的功能定位 会影 响涉外 侵权 中当事人 意思 自 治规定 , 权领域 意思 自治原 则的适用与侵 权责任法补偿 功 侵 能的增强有密 切关系 。现代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功能主要不是 对侵权人 的惩戒 , 而是在被侵 权人 和侵权人 之间实现利益 和 风险 的分配 . 强调侵权人 对被侵权 人的补偿 . 实现侵 权法保 护民事主体合 法权益等 目的。我国 2 0 0 9年颁 布的《 侵权责任 法》的立法 目的是把保护 民事主体 的合法权益放在首 位 , 无 论从侵权责任法 的基本原则 ,还是从 各项具体制 度上看 , 其 基本 内容是适应 “ 以被侵权人 保护为中心” 建立起来 的 , 符 这 合现代侵权法从制裁走 向补偿的大趋势。
【 关键词】法律 适用法 ; 涉外侵权 ; 意思 自治
【 中图分类号】 93 D 2
【 文献标 识码】A
d i 1 .9 9 . s .6 1 5 1 .0 2 4 o :03 6 /i n 1 7 — 9 8 1 . js 2 o
【 文章 编号】17 — 9 8 2 1 )4 0 8 - 2 6 15 1 (0 2 0 — 0 6 0 【 本刊 网址】ht:/, . x .e t /Ⅵ h bnt - p v b
意思 自治引 涉外侵权领域的理性基础 , 综合分析 国际私法的意思 自治规 则、 最密切联 系规 则、 有利 于受害人利 益保
护规则三者的相融规律 , 并针对《 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 中涉外侵权领 域意思 自 治规定存在 的三 处问题 , 应地 相
提 出在 涉 外侵 权 领 域 意 思 自治采 用 关联 限 制 、 附属 扩 展 和 弱 者 主 导 的 改 进 建 议 。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确立于合同领域,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已大大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本文以法律适用法中关于赋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条款及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原理,参照外国之规定,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与一般民事意思自治原则的异同以及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等方面,对于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适用;限制;准据法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见。
意思自治体现了权利本位,使法律关系当事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权利。
在涉外民事法律领域,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有助于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更快地解决纠纷。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提升其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选择,从而使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了统领性的法律规则。
一、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确立于合同领域,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已大大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当然,由于一些民事法律关系自身的特性,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考虑,在婚姻,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其意思自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分为明示或默示两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
关 键 词 :《 法律 适 用 法 》 意 思 自治 司法 解释 价 值 限制
纵 观 国 际私 法 发 展 的历 史 ,冲 突法 立法 的发 展 莫 不 表 现 为 法 律 选择 方 法 从 单 一 到 灵 活 的演
变 ;从 巴托 鲁 斯 的 “ 法 则 区别 说 ” 到 萨维 尼 的 “ 法律关 系本座说 ” ,从 杜 摩 兰 的 “ 意 思 自治 理 论”到凯弗斯 的 “ 结 果 选 择说 ”及 至 里斯 的 “ 最 密 切 联 系说 ” ,冲 突 法 理 论 研 究 莫 不 聚 焦 于 法 律选 择 方 法从 教 条 到 合 理 之 变 革 。作 为新 中 国成 立 后 颁 布 实 施 的第 一 部 冲 突 法 单 行 立 法 ,2 0 1 1
灵 活 化 、结果 合 理 化 的特 点 ,意 思 自治 原 则 的扩 大适 用 便 是 其 体 现 之 一 。在 《 法 律 适 用 法 》 有 限的 5 2个 条 文 中 ,涉 及 意 思 自治 原 则 的就 有 1 5条 之 多 , 适 用 领 域 也 从 以 往 单 一 的 涉 外 合 同
今 作 为 和 最 密 切 联 系原 则 并 驾 齐 驱 的 两 大 最 重要 的 法 律 选 择 原 则 而 被 广 泛 运 用 。追 根 溯 源 ,不
论 是 冲突 法 领 域 的意 思 自治还 是 实体 法 领 域 的 意 思 自治 ,都 源 于 民法 上 的私 法 自治 、契 约 自由
理 论 ,强 调 对 民事 主体 从 事 法 律行 为 的 自 由和 个 人 人 格 尊 严 的维 护 。从 实 体 法 角 度 ,意 思 自治 表 现 为 实 体 权 利 义 务 的 自主 创 设 ,冲 突 法 领 域 则 表 现 为 以何 种 法 来 支 配 实 体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选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
本原则来加 以适用?《 法律使用法》 2条第 2 第 款规定 : 本法 和 其 他 法 律对 涉外 民事关 系 法 律 “ 适用 没有规定 的 , 用 与 该涉 外 民事 关 系有 最 密 适 切联 系的法 律 。 此 款 规 定 仅 是 将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 则 作为一 项补充 性 原则 加 以规定 , 既不是 奥 地利 式 的一般 条 款 , 不是 瑞 士 式 的例 外 条款 。而对 也 于意思 自治原则 的规 定 则 是 宣示 性 的— — “ 当事 人 依照法 律规定 可以 明示选 择 涉外 民事关 系适用 的法律 。 此条 规 定 存 在 的 实 际 指 导 价 值 主 要在 ” 于指明了法律选择的方式必须采用明示方式, 并 间 接地否认 了默示选 择方式 。意 恩 自治原则 作为 当事 人 自主选择法律 的方式 是否可 以贯穿 于所有 涉 外 民事法 律领 域本 身 就是 值 得 商榷 的 , 为像 因 婚姻 家庭 、 承 、 继 侵权 等领域会 涉及 一个 国家 的公 共秩 序 ( 括 一 个 国家 的基 本 道 德 观 念 、 律 原 包 法 则、 风俗 习惯 、 大利 益 等 ) 所 以不 可 能 实 现 完 重 ,
在分则中的五个章节里都有所规定 , 还将其写进第 一章“ 一般 规定” 之中 , 彰显 了其 指导作用 。意思 自治原则受到重视
和扩大使用是符合国际私法立法趋势的 , 也是值得高度肯定的。但 意思 自治原则是 否可 以作为统领涉外 民事关系所有
领域的普遍性原则还是 值得商榷 的。而且立法中对 于选择法律的时间、 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法 律的优先适用性等问题
而规 定在 总则 中。我 国顺应 了这 一历 史潮 流 , 在 《 法律 适用法 》 的第 一 章 “ 般 规 定 ” 一 中分 别 对 意 思 自治原则 和最密切 联 系原 则做 了规 定 。这 是否
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民法草案》第九编有关条款之评析
没 有 约 定 的 . 用 物之 所 在 地 法 律 。 适
第 四十二条
信托 . 适用信托财产委托人在设 定信
托的书面文件 中明示选择 的法律 : 委托人在信托文件 中 没有选择法律 的. 或者被选择的法律没有规定信托制度 的。 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 的法律 , 在通常情况下为 : 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 . 信托管理地法律 , 受托人 的经常居
采用唯一 选择和单方 当事人选择原则违背 了意思 自治原则的本质 在草案第一章一般规定 中应列入意思
自治 原 则 。 意 思 自治 的方 式 、 对 选择 时 间 、 围 以及 约 定 的优 先性 等 作 出 明确 规 定 : 消唯 一 选择 和 单 方 当 范 取
事人选择 原则: 规定无选择 时的法律 适用问题 关键词 : 思 自治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意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草案》 第九编
第 五 十二 条
出票 地 法 律
汇 票 、 票 出票 时 的记 载 事 项 , 用 本 适
支 票 出票 时 的记 载 事 项 . 用 出 票 地 法 律 ; 当 事 适 经 人 协 议 , 可 以适 用 付 款 地 法 律 。 也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中的意思 自治原则进行深入 的探讨 ,
并 试 图提 出 一 些 立 法建 议 。
买受人控制动产时 的动产所在地法律 。 买受人控制动产
前 的动 产 所 有 权 . 适用 当 时动 产 所 在 地 法律 。 第 四十一条 共有物 权 . 用 当事人 约定的法律 ; 适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 理 . 用代理行 为 适
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法草案》 《 第九
编 虽 然 大 大 扩 展 了 意 思 自治 的适 用 范 围 . 草 案 在 意 思 但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考察主要国家的冲突法立法可以发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为侵权法律选择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其在侵权法律适用上的地位只能是补充性的,在适用方式上存在着有限意思自治和无限意思自治两种模式。
意思自治原则呈现出的这些特点,都可以从经济分析角度找到立法上的缘由。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侵权冲突法;法律适用;经济分析在涉外侵权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今国际私法立法的一个趋势。
2010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在立法上明确了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
目前,已有学者对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作了研究,论及缘由的却不多见。
如果能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出发,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探讨立法缘由,这必将为正确预测侵权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
一、侵权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述评》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y of will)。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
[1]该学说的影响,意思自治原则被运用于合同领域,到今天,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合同冲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侵权,作为一种非契约性质的法律关系,在其冲突法上引入意思自治原则,一直以来都备受学者争议。
(一)意思自治原则对传统侵权冲突法的突破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以来,作为“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原则的具体化,“侵权行为地法”为欧洲各国普遍采用,后传至其他国家,成为传统侵权冲突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适用法》在侵权冲突法领域坚持了这一原则,第44条首先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但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加之新型国际侵权的出现,“侵权行为地法”逐渐暴露出机械呆板的不足与缺陷。
与此同时,侵权法本质的私法属性开始为学者所探讨,意思自治开始寻求在侵权冲突法领域的适用。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 . 选择 内容 关于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不同国家 的规定 是不同的。有的国家规定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必须与 基础的法律关系有着某种联系,如 ,美国;有的国 家规定 当事人选择法律 的范围是不受限制的,是绝 对 自由的,可 以与基础 的法律关系毫不相 关,如, 英国、 E / 本等。我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根据领域的不同对 当事人法律选择的范围做 了不同 的规定 ,如,在合 同领域,当事人选择的范围是不 受限制的,而在产 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 护、婚姻 家庭 等领域,限定 了法律 限制的范围。 关于当事人选择 的法律的类型,即选择 的准据 法是 否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 , 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 采取的是否定的态度,即选择的法 律仅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由于我国司法实 践 中不承认反致和转致制度 ,这种规定与我国司法 实践保持一致,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和纠纷的解决。 4 . 例 外性 规定 意思 自治原则体现 了对 当事人协议选择合同的 尊重,但是其实现前提是 当事人地位 的平等,而现 实生活中,有的合同当事人 的地位并不平等 ,所 以 在意思自治原则 的适用应该体现特殊性,对意思 自 治加 以限制 ,对 弱者 进行 保 护 。我 国 涉 外 民事 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 4 2条、4 5条和 4 3条就体现 了 对消费者、产 品责任的被侵权人和劳动者的保护。 在涉外消费者合同和产 品责任的被侵权人法律适用 上,我国法律采取 了阶梯式的法律适用方法 ,允许 消费者 、被侵 权人按照严格 的顺序适用法律;在 涉 外劳动合同上,排除 了意思 自治的适用,区分不同 的情况,分别适用 “ 劳务派 出 地”、 “ 有人单位主营 业地”、 “ 劳动者工作地”,从而达到对消费者和劳 动者 的保护,更好地维护了国际私法的正义。 5 . 其他原贝 0 的限带 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除 了利用条文规 定对 意思 自治原 则加 以限制 , 而且 通过 国 际私 法 的 其他原则,如,公共秩序保 留、强制性规范等,来 完善意思 自治原则的适用。 公共秩序保 留,是 指一国法院依其所属 国的冲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及完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及完善1. 引言1.1 介绍法律适用法和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法是民商事活动中处理涉外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则。
而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指的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来解决合同纠纷。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自主选择权,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保护。
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增加了合同的灵活性和适用性,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
该原则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接下来将从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补充规定特殊情形下的适用原则以及加强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保护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2. 正文2.1 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虽然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意思自治原则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等的情况。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可能由于语言、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对本国法律制度不了解,导致无法真正实现自主选择。
意思自治原则可能导致弱势当事人的权益受损。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弱势当事人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等的位置,可能受到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导致无法真正实现自主选择。
意思自治原则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当事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可能面临多个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如果完全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补充规定特殊情形下的适用原则,例如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应增强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的倾向,同时也应加强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保护,确保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完】2.2 建议:补充规定特殊情形下的适用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原则,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缺陷。
论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李惠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外贸易量的逐渐增大,随之而来的纠纷、争端也逐渐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法的适用问题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我国于2010年10月正式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单行法,其意义重大。
该法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较之前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更为详细完善,但仍有不足之处。
以下,本文将就这一部分内容,以及其他一些理论、实践上的相关问题,尝试分析、探讨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合同意思自治作者简介:李惠超,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05-02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由于合同的以上因素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因而必然产生了外国法的适用问题。
随着我国近年来国力及综合地位的提升,外贸总额的逐步增加,研究涉外合同的适用原则及其未来的趋势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条款概括的提出了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在立法与实践上的一大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豎说,即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从国际私法的领域上说,它是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自这一原则提出至今,已为世界各国所接受,被广泛地应用于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中。
然而具体来说,由于各个国家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不尽相同,存在争议,因而与此相应的立法也大有差异。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二维性探析
系。 多西方 国家采用这一做法 , 许 如瑞士 、 国、 德 奥地利 、 国 法
等 , 于东方的土耳其 、 国等 国家进一 步在夫妻财产制 的 位 泰 准据法问题上采纳 了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 。[ “) , 3 1 但是 对于 ( p 制 的, 17 年《 如 9 8 夫妻财产制 的法 律适用公约》 当事人选 把 择的法律限定在一定的范围 内。而且 , 当事人选择 的法律一 般只支配夫妻 财产契约实质有效性 和效力 . 支配它 的形式 不
维性 。 种 二 维性 的价 值 根 源正 是 当代 国 际私 法 对 实质 正 义 的 追 求 与 中 国社 会 经 济发 展 变化 的 需求 所 致 。 而 , 涉 这 然 《
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 民法通 则》 《 与《 、 继承 法》 中相关条文的协调 问题 、 直接适用的法” “ 总括性规 定 问题 以及具
( )法律适用法》 一 《 中意思 自治原则的扩张 。 l 定 了意思 自治原则 的总则性地位。 确 《 法律适用法》 3 第 条规定 , 当事人依 照法 律规 定可以明
律。[4就此而言 , 23 ]8 () p 即使在信托这种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 自
治 的领域 , 仍然 通过公共秩序 、 强行法等 对意思 自治加 以限
作为法律选择方 法的意思 自治原则 , 被认 为是 “ 私法 自 治”理念 在冲突法领 域 的延 伸 .0 0年 1 21 0月 2 8日通过 的
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 中的总则性地位 , 为意思 自治 原则 在
具体涉外 民事关 系中的运用 奠定 了基础 。
2 . 具体适用范 围的扩张。
・
1 65 ・
我国法律与《 海牙公约》 的规定相 比仍存有差距。
试述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运用
试述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运用针对您问题表述不准确,进行补充。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是否属于涉外民事关系,需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判断:(一)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涉外民事关系主体资格;(二)该涉外民事关系必须是在涉外领域内发生或者效力、变更和消灭的;(三)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确立的关系,如我国与所承认的国家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等引起的涉外民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凡是符合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条件的涉外民事关系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由多方面构成。
首先,从主体角度看,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必须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即该主体不能是我国的公民、我国的法人和我国的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必须是具有涉外民事关系主体资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其次,从客体角度看,任何一种涉外民事关系都应有两个基本部分组成:一是该民事关系的内容;二是该民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后果的归属。
再次,从目的角度看,任何一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发生,都必然会引起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即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所谓债权,是指请求特定人履行义务的民事权利,包括金钱给付请求权和劳务给付请求权等;所谓债务,是指负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义务,即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全部责任,既可以是金钱给付,又可以是劳务给付,还可以是智力成果给付,即知识产权给付,简称知识产权给付。
这里,第三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
所谓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另一方主体的民事行为。
它包括买卖、互易、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合同等类型。
我们知道,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财产,而且是已经被占有的动产和有体物,因此,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合同的转让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1)转让合同只能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进行,但也允许法律允许的当事人之间通过书面合同进行转让。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及完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及完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日益增多,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了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颁布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中包括了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特定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1. 法律选择范围不清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可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该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使得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在涉及多国法律的情况下,当事人难以确定适用哪个具体的国家法律,导致法律选择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2. 不同国家法律冲突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各国家的法律可能存在差异或冲突,而当事人难以预料到法律选择可能面临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意思自治原则可能无法有效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导致法律冲突的发生。
3. 弱势当事人权益保护不足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存在一方为弱势当事人的情况,而意思自治原则可能加剧弱势当事人的权益风险。
由于弱势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或者受到对方的欺骗,可能选择了对自己不利的法律适用,导致利益受损。
为了解决法律选择范围不清晰的问题,可以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法律选择的适用范围,例如限定适用于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等具体条件,以确保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有明确的依据。
2. 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在涉及跨国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各国家应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建立相互信任的国际法律适用框架,并进行法律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统一规定,以提高法律适用的预测性和稳定性。
针对弱势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应加强相应的监管机制和司法审查,保障弱势当事人在法律选择过程中的权益,同时引导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律选择的风险,确保其自主选择并且基于充分的信息。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原则内容有哪些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治原则内容有哪些
随着涉外民事关系适⽤法的制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意思⾃治原则已成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其适⽤范围扩⼤。
那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治原则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治原则内容有哪些
⼀、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的产⽣
合同应适⽤当事⼈⾃⼰选择的法,如果当事⼈没有明确表⽰选择何地法律,法院应根据整个案件的各种迹象推断当事⼈意欲适⽤的法律。
随着涉外民事活动交往⽇益频繁和复杂,法律适⽤中的冲突也趋于激烈,⽽传统冲突理论在解决新问题和复杂问题时也更难以实现效率和公平兼顾的⽬标豍。
意思⾃治原则使私法主体⾃由意志得以发挥,尊重主体⾃由从⽽促成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当事⼈预见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因此意思⾃治原则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学者认可,并被更多地付诸⽴法和司法实践。
⼆、意思⾃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与民法中的⽐较
现代民法中意思⾃治原则的基本含义即民事主体在法律强⾏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利以⾃⼰的名义实施各种民事⾏为,为⾃⼰创设⼀定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国家或他⼈对此只能消极的予以保护和尊重,⽽不能积极的予以⼲涉和妨碍。
国际私法是在平等当事⼈之间的法律适⽤上进⾏调整,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使得意思⾃治原则成为国际私法领域⼀项基本原则⽽不断扩张适⽤。
民法中的意思⾃治原则与国际私法中的意思⾃治原则有着本质的⼀致性,但在历史源流、适⽤、发展、理念、限制等⽅⾯确也存在诸多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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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_民法草案_第九编有关条款之评析
伴随我国物权法、侵权法立法工作的完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经纳入了人大立法议程。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问题中,意思自治原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虽然大大扩展了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但草案在意思自治的具体规定上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并试图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规定(一)有关条款(共13条)第二十五条民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地法律或者支配法律行为本身的法律。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选择民事行为方式所适用的其它法律。
处分不动产的方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或者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住所地法律。
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代理成立时被代理人住所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对所适用的法律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买受人控制动产时的动产所在地法律。
买受人控制动产前的动产所有权,适用当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四十一条共有物权,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没有约定的,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第四十二条信托,适用信托财产委托人在设定信托的书面文件中明示选择的法律;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没有选择法律的,或者被选择的法律没有规定信托制度的,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为: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信托管理地法律,受托人的经常居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民法草案》第九编有关条款之评析戴小冬**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但对意思自治的方式、选择时间、范围以及无选择时的法律适用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某些条款关于约定的优先性规定不明确,采用唯一选择和单方当事人选择原则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及完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及完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日益增多,法律适用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颁布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该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缺陷及完善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可以选择适用自己希望适用的法律。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
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符合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尽管意思自治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先进性,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的不平等性。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实力和地位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等性,较弱的一方往往处于被动选择的地位,无法真正行使意思自治的权利。
这就导致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2. 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选择可能存在风险和局限性。
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可能受制于国际法律制度的不同,导致选择的法律在实际情况下并不能真正保护其权益,甚至可能存在风险和局限性。
这就需要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以避免当事人因为选择了不适用的法律而导致损失。
3. 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不确定性。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如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习俗习惯等。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选择可能面临着不确定性和困难,而且涉及多国法律适用时更是复杂多变,可能导致争议和纠纷的增加。
为了解决意思自治原则存在的缺陷,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1. 加强当事人在意思自治选择中的权利保护。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及完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及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用来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法律的法律。
在这部法律中,关于意思自治原则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法权益。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适用的选择范围不够清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形,如合同选择适用法律、侵权选择适用法律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能面临更为复杂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和条件。
目前法律对于这些情形的规定相对较少,导致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缺乏明确的指引,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
对于选择适用法律的效力认定缺乏统一标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一些选择适用法律的特定标准,如合同中有效选择适用法律的条件等。
然而在具体案例中,当事人的选择意愿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变化,此时法律对于这种变化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标准。
这就容易导致在具体案例中,法律适用的效力认定出现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
对于国际私法中的特殊问题缺乏相应规定。
在国际私法中,涉外民事关系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对于这些特殊的问题,目前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一些困难和不确定性。
针对以上存在的缺陷,需要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完善。
可以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选择范围和条件,对于更为复杂的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形进行细化规定,为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提供明确的指引和依据。
应该建立统一的选择适用法律的效力认定标准,处理当事人选择意愿的变化情况,从而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还需要针对国际私法中的特殊问题进行更加全面和细致的规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中的特殊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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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制摘要:我国实施了两年多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作为重点的指导原则和方法加以规定,扩张了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但也通过其他制度对其限制。
这种看似“矛盾”的立法正符合了当代中国经济发展和实质正义的大背景。
关键词:冲突法;意思自治;法律选择;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Abstract:The Law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at has come into effected for more than2 years adopts the principle of Free Decision of the Par-ties as one of its important principles and approaches. The law doesn’t enlarge the area of application of the Free Decision of the Parties,but also limits it through other institutions,yet this“contradiction”is accorded with the atmosphere where China is pursuing for it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justice.Keywords:conflict of laws;Free Decision of the Parties;choice of law;Law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意思自治作为法律选择方法时,是私法理念在冲突法领域的延伸。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制定过程中将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保护弱者利益作为重要的指导原则和方法注入法律条文中,既符合国际私法晚近发展的大趋势,也符合了当代中国经济发展和对法律实质正义追求的大背景。
一、“意思自治”在国际私法上的含义和价值起源1.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的含义和发展历程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有一个比较宽泛的范围,不仅包括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也包括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法院(和仲裁机构)的选择。
而对法院的选择又包括对服从法院管辖和否定法院管辖两个方面。
16世纪,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法国南部,有学者主张改变封建领主适用极端属地法,建立中央集权国家和统一法律。
代表人物杜摩兰在避免夫妻财产关系适用财产所在地法时,提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并使用了“应和当事人默示或可能的意向相符合”这样的语句。
因此,杜摩兰被称为“意思自治之父”。
到了19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明确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在合同方面允许当事人超越国籍国法自由选择,并以公共秩序限制意思自治,这是近现代意义上“意思自治”理念的诞生。
到了20世纪后,随着欧美学界不断的补充和更新,“意思自治”已成为当代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准据法之一。
2.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的价值起源近现代意义的意思自治诞生于19世纪中期,是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的产儿。
它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对传统冲突法机械僵硬的选择规则进行灵活性处理的方法,更体现了资产阶级倡导的自由、民主的价值。
自由商品经济是意思自治最合适的土壤。
19世纪,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竞争主体平等自主,不收他方控制。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的自主权,以其所需决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在政治上,意思自治体现了资产阶级对破除封建人身等级制度,个人受到无尚尊重的渴望。
而19世纪又是自由主义哲学思想如日中天的时代,自由主义思想家主张国家和法律应最少的干预个人事务和市场经济,充分赋予个体权利。
意思自治最早并主要出现在合同领域,自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侵权、继承、婚姻家庭等领域,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盒子,各国相继随行。
现代国际私法上有关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已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和最密切联系成为了两个最重要的准据法,广泛的运用在冲突法的法律选择中。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及分析1.我国冲突法立法中的意思自治我国在冲突法中最早引入意思自治的是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之后也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得到了体现。
但在这些法律中意思自治仅仅只集中在合同和票据领域,并且表述含糊或采用了唯一选择规则。
如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的规定就几乎成了我国其他合同冲突规则意思自治准据法的表述;票据法第九十七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浅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朱广(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178特区经济Special Zone Economy2013年7月法律。
”这里虽然引入意思自治,但采用了唯一选择规则,实际上限制了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和实施大大增加了意思自治适用的领域。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43个条文中,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准据法的有15处,涵盖了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五个领域。
这种扩大意思自治适用范围的表现是值得肯定的。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特点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的适用是富有鲜明特点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①适用范围有限制。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总则中的第三条所规定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是耐人寻味的。
看上去法律允许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自由选择准据法,但这里的“依照法律规定”其实是为分则的规定做好了铺垫,即按照分则中14条具体含有意思自治的法律规定进行选择,这样事实上就把意思自治的选择范围进一步限缩在了合同关系(包括知识产权合同)、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仲裁协议、夫妻财产关系、动产物权取得与丧失、侵权责任(包括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这几个领域。
因此,总则的这一规定其实只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真正的实际价值是有限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也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这也印证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总则第三条规定的宣示性价值。
当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所称的“法律规定”也可能包含了这部法律以外其他法律中的规定,但无论怎样,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意思自治都只是存在于“法律规定”的有限范围内。
从理论上来说,意思自治体现了权利本位,使自由意志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创造出平等自由的环境供私法主体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也同时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有助于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更快地解决纠纷。
但随意扩大意思自治的适用不可避免的造成当事人滥用以及加重法院审理案件负担的弊病。
特别是我国法官整体素质尚待提高,需要法律对意思自治原则做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保证裁判活动的顺利展开,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受到限制的道理是一样的。
②当事人选择意思自治的方式为明示。
在国际私法上,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
明示选择指当事人以文字或口头形式明确对法律做出选择。
默示选择指当事人未明确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案件事实等因素来推定当事人选择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其权利义务关系,从而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明示选择法律的方式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而默示方法则相反,因此前者已受到各国承认,而后者往往未必代表代表当事人真实意思,容易导致法院地法扩大使用。
从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来看,长期以来均不承认默示方式,只能通过明示选择法律,不允许通过默示方式推定当事人的意思。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当是明示的。
不过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2款规定了一条特殊情形,即,“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笔者认为这是一条有限度地允许当事人进行默示方式选择法律的特殊规定,只不过是法官在默示推定的时候只能以双方当事人均援引同一国家的法律且没有提出法律适用异议为依据。
这样的例外规定并没有动摇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默示选择采否定的基本立场。
③意思自治的适用性规定不明确。
毫无疑问,意思自治一旦成为准据法时,其优先适用性是暗含在法律条文中的本意。
但遗憾的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这一点上却体现的很含糊。
试举一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我们来简单剖析一下这一条文的逻辑。
从这则规定中,可以清楚地获知,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那么动产物权关系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但如果当事人有选择呢?条文仅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却没有规定当事人选择了法律之后,法官必须“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这就会存在一个模糊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确实“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但法官在当事人选择法律之后还有不按照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进行审判的可能。
因为,法律文本上没有这样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且一经选择就应当适用”。
类似三十七条这样问题的规定也充斥在其他涉及意思自治的条文中。
笔者不得不指出,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一大败笔,未能明确意思自治的优先使用效力。
新的司法解释也未能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存在。
虽然立法的本意肯定是保证意思自治的优先适用性,司法实践中意思自治作为准据法也是最常见的依据之一,不过立法还是应当注意精细程度。
联系到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素质不高,经常利用个别条文的文字游戏为自己弄不懂法律精神实质开脱,还是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法律条文上,以体现其精神内涵。